| 书摘 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 |
| 送交者: rainbow 2010年01月13日10:46:04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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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暴力犯罪死刑的国际状况 1.保留死刑的主要国家 (1)美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2年宣布,死刑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在全国暂停死刑的执行。但在保守派压力与高居不下的谋杀犯罪率的现实情况下,最高法院于1976年宣布恢复死刑的执行,并且在宪法层面上阐明死刑并不违宪,规定死刑主要适用于谋杀罪。但在司法中,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在程序上要求法官和陪审团在作出死刑判决时不能漏过任何一个疑点。美国有学者统计,在美国以杀人犯罪被起诉者当中,其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仅为6%—15%。在实践中,美国还通过司法上诉审程序减少死刑之宣告,如在1972-1980年间,一审死刑判决在上诉审被废弃改判率高达60%;即使在限制死刑适用的今天,其死刑上诉审的改判率也在30%-45%。 (2)俄罗斯 于1997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的俄罗斯刑法典保留了死刑,但是俄罗斯后来通过法令、总统赦免等方式停止、冻结死刑的执行,并且向欧盟允诺不再执行死刑。俄罗斯并没有明确废除死刑,究其原因还在于日益恶化的社会治安形势与增长的恶性犯罪数量。很多人认为,废除死刑就难以控制社会治安环境。 (3)日本 日本刑法典中仍保留有死刑,对3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与14种危害社会、人身的犯罪适用死刑。历年适用死刑的罪名中,最多的是强盗致死罪,其次是杀人罪。而且,因为恶性案件的存在,使得66%-80%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但是,从1979年到1984年,平均每年仅执行1件死刑。从1985年到1988年四年期间也仅执行了9件死刑。2002年,日本执行的死刑也只有2件。 (4)印度 印度刑法典也保留了死刑,对战争罪、谋杀罪和抢劫罪三个罪名适用死刑。但其司法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并呈下降趋势。例如,从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间,总共只执行了35人的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件;而从1996年到2000年,5年间适用死刑的案件数量总共只有49件,平均每年不到10件。这些都是针对杀人等暴力犯罪的。 2.恢复死刑的主要国家 (1)菲律宾 菲律宾曾于1987年全面废除死刑,成为亚洲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但1993年又宣布恢复死刑,很少执行。2003年12月5日,总统阿罗约宣布取消中止死刑执行的决定,原因是国内劫机、绑架等犯罪非常严重。 (2)斯里兰卡 斯里兰卡30年来没有执行过死刑,以无期徒刑替代死刑。但其政府于2004年11月宣布恢复死刑的执行,以震慑日益严重的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3.恢复死刑执行的国家 在长期没有执行死刑的国家里,国为暴力犯罪日益严重而恢复执行死刑。例如,印度尼西亚从1991年至2003年的13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但2004年8月恢复执行,对一名强奸杀人的暴力犯罪人执行了死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在很多保留死刑或者恢复死刑的国家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暴力犯罪严重地影响社会治安,才没能最终彻底废除死刑或者恢复死刑的适用。 ※(中国)暴力犯罪死刑的司法适用 暴力犯罪也是死刑适用的主要对象。这一点从有关机关下放死刑核准权的法律文件中就可以看出来。1979年刑法尚未生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即于1979年11月作出决定:在1980年内,对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后来,为了适应严打需要,1981年6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第1条规定:“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死刑核准权作了重大改变:“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直到2005提。最高人民法院才在《第二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中提出收回死刑的核准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严重刑事案件日益增多,国家在从1983年至1997年的17年时间里开展了两次“严打”活动:第一次是从1983年9月至1987年1月;第二次是从1996年4月至1997年初。每次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都是严重刑事犯罪,其中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勒索、爆炸等犯罪均为打击对象。遗憾的是,严打并没有带来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下降。反而后来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增加,从1984年的51万件发展到1999年的161.3万件。1997年刑法生效后,以公安机关为主导,从2001年4月开始,我国又进行“严打”活动,即第三次“严打”活动。这次“严打”活动将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而“伴随着每一次严打运动,全国都会掀起一个死刑适用高潮,尤其是以1983年严打为甚。”“死刑的广泛适用,正是严打的必然产物。”所以,在严打中,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条件可能有所降低。 从我国的死刑适用情况看,20世纪80年代初,死刑适用掌握较严,适用数量较少,死刑的最后手段性体现得较好;其后,死刑的适用随着死刑立法的扩张和恶性犯罪的上升而数量增多,有的审判机关甚至把宣告死刑的多少作为“严打”中严惩犯罪的一个标准,似乎判的比以前少,就没有贯彻严打方针,从而导致死刑宣告越来越多。甚至有些一审法院在“严打”时只严不宽,担心被扣上严打不力的帽子,违心地宣告了一些死刑。例如,某省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某年“严打”时宣告的死刑在二审时被改判、发还重审率高达43%;个别地方甚至将杀人捕人的定额作为地方政法机关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导致实际上判处死刑人数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在某地区,某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宣告死刑的比例高达48.99%。据大赦国际的统计,1998年全世界有37个国家执行了至少1625人的死刑,其中中国至少1067人;1999年中国执行死刑4367人;2000年中国执行死刑超过1000人;2001年全世界执行死刑3048人,中国执行死刑2468人;2002年全世界有31个国家执行了至少1526人的死刑,其中中国至少1060人;2004年全世界有3797人被执行死刑,其中,97%的死刑执行发生在中国,至少有3400人被处死。 综上所述,与废除或限制死刑的国际趋势相比较,我国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也较多。司法上的适用标准有时候并不严格,导致死刑适用的绝对数量较大。但暴力犯罪率没有显著变化。这就需要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对暴力犯罪及其死刑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与研究。
摘自黄晓亮著《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第59-6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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