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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力的五种合法监督和一种非法监督
送交者: 炮郎 2005年12月20日21:20:40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对权力的五种合法监督和一种非法监督

先说五种合法监督

第一种是舆论监督。舆论可以不时地提醒掌权者要依法使用权力,也可以揭露掌权者的腐败行为。人言可畏,掌权者对舆论总是在乎的。最近我国的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有进步,尤其是报纸的时评栏目和网上的评论。但是在新闻报道方面的进步不明显。例如一个韩国科学家伪造科学数据的事情可以成为哄传一时的国际新闻,而最近被揭露的安徽师大某常务副校长伪造多项重要科研成果的事情仅见于浙江的一个小报纸。这么一件有新闻价值的事情其他媒体(特别是安徽当地的媒体)怎么能轻轻放过?记得《阿Q正传》里有这么一个细节:阿桂自称革命了,可是见到赵老爷膝盖就忍不住发软。

第二种是行政监督。考核、监察、审计、纪律检查等等,都属于行政监督。相对而言,在对权力的各种监督当中,行政监督的制度最完备。但是行政监督的局限性是明显的。官官相护,不是说这些官都是坏蛋,而是说官与官之间往往存在着太多的共同利益,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其互相保护,出于“自然”。而且越是腐败的官,就越有办法为自己及周围的人搞钱,且有办法让周围的人合法地拿走他搞来的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周围的人没有很好地接受保持先进性的教育,就不愿意使用行政监督的手段了。这两年审计署的工作受到群众称赞,因为它查出了许多重要行政机关的非法财务。查出了又怎样呢?没有下文,连续剧被腰斩了。这也是行政监督的局限。

第三种是司法监督。审计署查出涉及几千个亿的非法财务,不闻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这实在是中国司法的耻辱,由此也可以看出司法对权力的监督力度是不够的。党政机关通过对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医疗、教育等社会资源的控制,把法院检察院行政化了,而司法监督也就弱化为行政监督的一种,具有行政监督的局限性。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要在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执法的能力。我国的政治改革如果从司法改革入手,成本最低,见效最快。

第四种是立法监督。各级人大都是真正的权力机关,对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其他权力都可以监督,其主要的监督对象是同级的行政和司法部门,象审计署查出的问题,全国人大岂能置之不理?现在的状况是,除了每年的“两会”期间,群众几乎看不到人大的活动,遑论监督。全国人大现有150多个常委,两个月开一次会,每次一星期,这哪够呢?人大如果真正代表人民,就要及时把人民的心声带进人民大会堂。医疗制度出了问题,人大要把卫生部长叫过来问问;教育改革出了偏差,人大应把教育部长叫过来问问;矿难连绵不断,人大不妨组织专门的听政会。开会的天数要增加,开会的时候要转播。代表忙不过来,可以专任,可以增加助手,关键是要负起职责。

第五种是选举监督。人大代表的份量如果能加重,那么人民的选票的份量也跟着加重。另外,如果能适当减少选举层级的话,选票的份量也会加重。

上述五种监督如果能互相配合、发挥作用的话,腐败现象应该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如果还是控制不了,那么人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就只能使用非法监督了。非法监督即革命监督。陈云同志在1980年的时候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他的意思很明确,就是说如果执政党不能控制腐败现象的蔓延,人民不仅不允许你执政,而且不允许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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