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案的要點綜述和簡評之三:北京公安的水平和責任 |
送交者: 南泥灣 2006年01月14日09:53:59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
一.有關事實 鉈是一種緩發性的劇毒物品,致死量在一克左右,進入人體後有3-7日的潛伏期。 朱令第一次中毒始於“1994年11月24日朱令21歲生日,趕清華 “一.二九”的演出排練,肚子疼,吃不下飯。 12月8日,朱令開始大把掉頭髮。1995年1月23日,朱令的頭髮徹底掉光。在同仁醫院裡住院觀察一個月,頭髮重新長出至一寸。 1995年3月9日,朱令第二次出現中毒症狀,幾天后住院。互聯網反饋信息強烈提示鉈中毒。4月28日,北京職業病防治所陳震陽確定朱令是鉈中毒,並且體內的鉈超過致死量。如此大的劑量,不是自殺,就是他殺,而且兇手肯定是兩次投毒。 當晚,朱令父母立即向清華大學保衛部報案。次日晨,朱令父母要求清華大學立即保護現場,查封朱令在學校的物品,進一步化驗。 5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14處和清華大學派出所受命立案。在此期間,朱令宿舍神秘失竊,卻無錢財損失。朱令喝水的杯子,滾落在某位女同學的床下。取證現場自此被破壞了。 此後公安局詢問有關人員,兩年無果。 孫維回憶:1997年4月2日,公安局14處連續突擊審問她,長達8小時,要求她在印有“犯罪嫌疑人”字樣的紙上簽名。 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約見朱令家屬,確認排除了朱令本人曾使用或接觸過鉈鹽;排除其家屬或親朋接觸過鉈鹽。 二.案情分析 第一次中毒劑量不夠,朱令開始恢復,相關線索不多。 “第二次中毒的時間和投毒範圍確定:1995年2月20日,朱令返校後,除2次周末由家人接送往返回家住過兩天外,其餘時間一直在清華校園內。3月2日回家時她已明顯感到身體不適,由此推斷兇手的第二次投毒,應在2月27日—3月2日幾天間。” “在校的兩周時間內,除每日去團委辦公室用電爐熱中藥之外,朱令只去系裡上了一次實驗課,一次準備補考的答疑課以及一次物化課的補考,其他時間都是整日躺在宿舍床上,補習因住院缺考的幾門課。身體虛弱的朱令,每日早飯是母親帶給她的麵包和壯骨粉沖劑,午飯和晚飯都是勉強撐起,買飯菜端回宿舍半躺着吃,口渴時喝的是同宿舍人幫忙打的水。清華大學宿舍管理嚴格,男生不能自由出入。” 鉈中毒確定並報案後幾天內宿舍失竊,證據被毀。 鉈和鉈鹽是劇毒品,市場一般買不到。在1993年10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57-93)《極毒物品級分類與品名編號》、GA58-93《劇毒物品品名表》中,與氰化物同列A類。據公安局有關人士說北京市工作中需要使用鉈和鉈鹽的單位只有二十多家。 朱令所在物化二班共32人,其中11名女生,分住三個宿舍。清華大學化學系的教授李隆弟和童愛軍老師是同一個實驗室的,孫維當時是在童老師名下到實驗室做畢業論文。朱令不在這個實驗室里。同學們是可以隨便進實驗室進行實驗的。” 以上說明這並不是複雜案件,兇手三次作案(兩次下毒,一次偷竊),就投毒事件而言,毒品確定,來源相對單純,犯罪時間基本清楚,連我們這些外行多看出範圍涉嫌很小,加上罪犯系有相關專業鉈知識的業餘初犯,偵案難度係數中等。 兇犯在物化二班共32人可能性較大,考慮到兩次投毒的難度,得知鉈中毒確診消息後迅速偷竊銷證,兇犯很可能在11名女生甚至同宿舍之間。 三.北京公安的過失 清華派出所屬於北京公安的派出機構,所以歸入北京公安範疇。北京公安的過失在於: 1.接報案後反應遲鈍,沒有及時偵查及收集線索,失去破案有力物證和良機。 四.期望 兇手在投毒後留下物證,靠偷竊彌補說明是業餘初犯,北京公安面對20 來歲的業餘初犯都束手無策,反襯出北京公安的業餘和失責。人們不禁要問:就這樣的水平怎麼對付專業慣犯?與其指望他們保衛2008奧運,還不如祈禱罪犯良心發現,暫時放棄作案。 朱令中毒案據說還有4年的期限,但願有關領導和北京公安考慮這是牽動萬眾的要案,再次偵查以改變“權不能為民所用的印象”,或者全國調集老公安等精兵干將,爭取破案重塑民眾對公安的信心。 你看,投毒兇犯在暗笑:跟我玩,你們還嫩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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