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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文人摇头丸的伪艺术
送交者: 马克义 2006年03月29日09:30:44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内容提要】

  中国书法(以下简称书法)这个语词中的“书”字指称的是某种“书体”,而“法”字则很难说就是指“方法”。我们很难说,书法就是书写出某种“书体”的方法。因为,一个人向某个书法教师去学习书法,这位教师当然会告诉这个人一些“方法”,但这些方法实际上只是写字的方法。至于书写出某种“书体”的方法,则是怎难教或根本不能教的。

  在某种意义上,这个“法”字是一个多少有点魔力的字,它与如“法术”、“魔法”等中的“法”字多少有点关系。在古代,书法就直称“书”,它与琴,棋,画一起构成君子必习的“四艺”。随着汉语改革,人们大量的使用双字词,“书”也就变成了“书法”。但为什么不称其为“书艺”或“书技”而称其为“书法”呢?这其中的缘由很难说清。但至少有一点,在汉语中,“艺”和“技”都是指称至少有一定的可利于交流的形式化的东西。而可供人们书写出一种“书体”的“方法”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这样,在“书”字后面加上这个多少带点魔力的“法”字构成“书法”也就非常自然了。实际上,书法的重心也在这个“法”字上。如何使书写的汉字有“神”,如何欣赏书法作品中的汉字之“神”,是创作和欣赏书法作品的必备之“法”。

  一般来说,书法有五个特点:汉字、软笔、大字、书体、欣赏。书法书写的是一些汉字,并且主要用软笔(通常是毛笔)书写,这些用软笔书写的汉字一般较大或很大,这些书写出来的较大或很大汉字必须符合某种“书体”,这些符合某种“书体”的大字主要用于欣赏。这样,用毛笔之类的软笔在纸质类的平面上写出较大的符合某种“书体“的用于欣赏的汉字的过程就称为书法创作,其产物就是书法作品。整个书法作品的创作,传播和欣赏的过程就称为书法活动。

  长期以来,中国文人一直把书法当作一门艺术,并将其与音乐,绘画和舞蹈等相提并论。从“艺术”这个语词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把书法当作一门艺术也无可非议。“艺术”这个语词最一般的意义指的是需要人使用某种经过人工训练的“技术”才能承担的某些操作,更多的时候,人们使用“技艺”这个语词。但是,由于“艺术”这个语词通常又在非常狭窄的意义上使用,中国文人也就经常钻这样的空子,把书法也归于人们经常在非常狭窄的意义上使用的“艺术”这个语词所指称的对象如音乐、绘画和舞蹈等一类。本人花了一定的时间思考和研究之后发现,书法根本不是一门象音乐、绘画和舞蹈这样的艺术,而是一种伪艺术。

  我们可以采用“聚类判别”的方法来论证“书法是伪艺术”。我们先把音乐、舞蹈和绘画当作艺术,即将这些东西从现实世界之中“分类”出来并归于“艺术”这一类,然后再找出这些艺术的共同点,再将书法的特点与这些共同点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如果发现书法与艺术的那些共同点之间的差异可以“忽略”不计,我们就可以将书法“判”入艺术类。如果通过比较,发现书法与艺术的那些共同点之间的差异大到不可“忽略”的程度,我们也就可以说,书法不是艺术,即书法不是象音乐、绘画和舞蹈那样的艺术。如果结果是后者,那么,既然书法不是属于音乐、舞蹈和绘画这一类的艺术,中国文人非要称其为艺术,那它就只能是一种伪艺术。

  一、艺术品的特点

  我们怎样找出象音乐、舞蹈和绘画这些艺术的共同点呢?我们很难从从事这些活动的人即艺术家身上找出这些艺术的共同点。从古至今,不知有多少人从事这些艺术活动,而几乎绝大部分从事这些艺术活动的人都已不在人间,人类历史中的文献和记录保留下来一些的也只是这些人的生平和事迹,从这些东西中很难找出艺术的共同点。

  虽然从古至今绝大部分从事艺术活动的人已经不在人间,但他们创作的艺术品却被大量的保存下来。这些东西就象“自然物”一样“客观”地存在在人间。这样,要找出这些艺术的共同点,必须从那些被称为艺术产品的东西即艺术品开始。

  我们要找出上述各种艺术的共同特点,可以从这些被称为艺术品的东西开始,通过对这些艺术品怎样“刺激”人的感官进入人体“内部”并给人以什么样的感受中来寻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并在这样的基础上,推导出艺术品的其它一些特点。

  首先,艺术品是供人欣赏的人工产品。艺术品是人创作的产品,而不是天然产物。艺术品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人的感官接受使人产生某种舒适或愉悦感(也可以称为美感吧)。如果一件人工产品,除了上述功能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功能,很难说它是一件艺术品。比如,一件服装,也可以使感觉到它的人产生某种舒适或愉悦感,但衣服的主要功能是护体和遮羞。这样,服装不是艺术品。又如,一盘美食,也同样可以使感觉到它的人产生某种舒适或愉悦感,但美食的主要功能是充饥和营养。这样,一盘美食也不是艺术品。

  第二,艺术品使人产生某种舒适或愉悦感的功能,主要是由艺术品本身的特性所致,而不是依靠某种外在于艺术品的东西。比如,一首乐曲,是由这首乐曲本身的旋律、和弦、节奏和强弱之类的东西刺激人的听觉,使人随着这种旋律、和弦、节奏和强弱而律动进而产生某种舒适或愉悦感。同样,一幅油画,也是由于其本身的线条,颜色等因素刺激人的视觉器官,使人产生某种空间上的“律动”进而产生某种舒适或愉悦感。一场舞蹈,主要是由于人的形体的律动等因素刺激人的视觉器官进而使人产生某种舒适或愉悦感。

  第三,艺术品是由天才的艺术家创造的,而艺术家创造艺术品的过程则主要是由灵感引导的。艺术创造过程能够由灵感引导是因为艺术家的精神是自由的。天才创造这些作品的过程,能够精神能够处于自由状态即想象力充分发挥和最利于灵感产生的状态。在这种精神自由的状态下,艺术家的创造过程主要是由灵感引导的,很少受到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音乐家在创造音乐作品时,除了旋律,和弦,节奏,强弱之类的东西外,不会再受什么意义之类的东西制约。同样,画家在绘制一幅绘画时,除了颜色和线条之类的东西之外,很少受其他东西制约。

  第四,艺术品是全人类可以共同享用即欣赏的。接受声音,颜色,线条,体形是人类的本能,因而,欣赏音乐,绘画和舞蹈也可以说是人的一种本能。艺术品虽然是由天才创造出来的,但任何普通人,只要他愿意,就可以享用艺术品即欣赏艺术品。一首乐曲,无论它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无论它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任何普通人,只要他愿意欣赏,都可以享用。同样,一幅油画,无论它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无论它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任何普通人,只要他愿意欣赏,都可以享用。

  概括地说,艺术品是一种供人们欣赏的人工产品。人们欣赏艺术品会产生某种程度上的舒适或愉悦感,而这种舒适或愉悦感则主要是由于艺术品本身的刺激所产生的。艺术品是由天才的艺术家创造的。艺术家在精神自由的过程中由灵感引导创造艺术品。艺术品是可以由全人类共同享用即欣赏的。

  二,书法是一种伪艺术

  通过将书法作品与上述艺术品的特点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就是,书法作品不是艺术品。

  第一,书法作品当然也是一种供人们欣赏的人工作品。但是,书法作品除了供人们欣赏这个功能之外,还有着更大的其他功能。

  在古代中国,书法是汉字崇拜的主要道具。汉字既可以作为“圣迹”,又可以作为“巫符”。找一个大人物,写上几个汉字并用以招摇撞骗,这就是文字的“圣迹”功能。找上一个巫师,写上几个字并用以避邪驱魔,这就是文字的巫符功能。中国人喜欢贴对联,或许也是文字崇拜的一种表现。汉字崇拜在古代中国广泛地存在并具有悠久的历史,书法则充当了汉字崇拜主要道具。

  在古代中国,书法也是官场腐败的重要媒介。书法是汉字崇拜的重要或主要道具,书法作品的价值主要还在于创作这些作品的人的地位与身份。这样,书法作品也就成为官场中的重要礼品。在文人与文人之间,官员与官员之间,文人与官员之间,书法作品作为礼品送来送去,多少腐败就在这送来送去的过程中产生,书法也就成为官场腐败的重要媒介。

  第二,书法作品也能够使欣赏它的人产生某种舒适或愉悦感。由于书法作品中的汉字的形体变化实际上只是借用了绘画的某些功能。而这种功能能够刺激人们产生的舒适感或愉悦感非常有限,这样,书法作品就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书法中所书写的字的内容,如一个在中国文化有着特别意义的汉字,一句特殊的短语,一句名言(尤其是某个权威人士或权力人士的名言),一首古诗文等。

  第三,很难说那些创作书法作品的是天才。一个书法家之所以能够成为书法家,并不取决于他是否有天才,而主要取决于他是否坚持不懈地练习书写。书法创作者在创作书法作品的时候精神也是不自由的。首先,书法创作者的头脑中必须字形,无论书法创作者如何创作,都必须使这个他创作出来的字象某种字形,否则就不是书法而是图画了。其次,书法创作者的头脑中必须“书体”,无论书法创作者如何创作,都必须使他创作出来的书法作品符合某种“书体”,否则,就不会得到书法界的承认。在字形和“书体”两个框架的制约下,创作过程主要是由书写的汉字引导的,而不是由灵感引导的。

  第四,书法作品只是供一个极其狭小的文人圈子欣赏的东西。识字不是人的本能,而是通过后天学习获得,因而不识汉字的人就很少欣赏书法。某些不识汉字的人欣赏书法作品,实际上也只是欣赏书法借用的某些绘画的功能产生的艺术效果。并且,即使是识汉字的人,不对书法中的“法”有所了解就难以欣赏出字中之“神”。大量欣赏书法的人,也只是无意识地被那一个个的汉字及其组成的语词及诗词或文章所吸引。

  从上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知道,根本不可能将书法作品与音乐作品,绘画作品和舞蹈作品相提并论。这样,书法也就不可能与音乐,绘画和舞蹈归为一类。既然书法不能与艺术归于一类,中国的书法家却非要把书法称为艺术,那就只能说,书法是一种伪艺术。

  三,书法是中国文人的摇头丸

  艺术的作用是使人获得某种精神自由。作为一种伪艺术的书法,自然也能使人获得某种程度的精神自由。只是,就如摇头丸对于某些现代小青年的作用一样,书法使人获得的某种精神自由仅仅是一种虚拟的自由。现代的某些小青年进入舞厅歌厅,吞服一颗摇头丸之后,头摇身摆,自以为获得了自由。中国文人喜爱书法,就象这些小青年喜爱摇头丸一样,虽然渴望获得自由,但获得的始终只是虚拟的自由,书法也就只是中国文人的摇头丸。

  实际上,书法只是一种模仿的技艺。由于书法创作者在创作书法作品之前,大脑中已经有了字形和“书体”的框架,无论怎样想象和发挥,书法创作者都离不开字形和“书体”的控制。这就使得书法的创作过程只是一种模仿的过程,而不是一个自由的创作过程。

  人们写字的过程是一个非常微妙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微妙之处就在于,人们写出来的字,如同人们的指纹一样,不经过刻意模仿,是极少有相同的。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笔迹可以成为诉讼证据。在刑事侦察中,笔迹也可以成为侦察线索。

  中国书法的微妙之外也在于,明明有多少人就可以写出多少“体”的字来,但人们却非要对照某些“体”,写出与这些书体相似的“书”来。

  在字形和“书体”的双重控制下,书法创作者就只能去寻找字中之“神”。这种寻找字中之“神”的过程,确实能使书法创作者获得某种程度的自由感。但这种自由感绝对不是象创作音乐作品,绘画作品及舞蹈作品那样,没有框架控制的自由。

  摇头丸确实能够为吞服它的某些小青年带来虚拟的自由,但同时也会产生极大的副作用。而作为中国文人的摇头丸的书法,也确实为中国文人带来了某些虚拟的自由,但其副作用也并不比摇头丸带给吞服它的小青年的少多少。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右脑是主管非语言思维的,图象,概念等主要在右脑处理。这样,想象这一过程主要由右脑进行。没有想象,就没有创造力,想象是灵感产生的源泉。书法的创作和欣赏过程主要是由右脑控制的。而这一过程却始终受着字形和“书体”两个框架控制,这样,书法创作者的想象能力受到极大的限制。长期的书法练习和书写,只会使人的想象能力贫乏,灵感枯竭,缺少创造力。想象贫乏,灵感枯竭,没有创造的书法不可能给人以真正的精神自由。一种不能给人以真正精神自由的伪艺术,最终的结果只会使人的思维更加保守封闭。

  在古代中国的科举制度下,在古代中国文字狱经常出现的情况下,文人们为了获得某些精神上的自由,除了书法,除了去寻找字中之“神”,还能做什么呢?何况,书法还有着极大的功利性:书法创作过程能够满足文人们对汉字的崇拜,书法作品又能在官场上作为礼品送来送去。

  中国文人喜欢书法,中国“读书人”喜欢武侠小说,全体中国人喜欢麻将。人们之所以喜欢这些东西,在于这些东西能够为人们提供某种类似摇头丸的作用即给人一种虚拟的自由。麻将是全体中国人的摇头丸,武侠小说是中国“读书人”的摇头丸,书法则是中国文人的摇头丸。

  四,救救孩子,不要在中小学开设书法课

  书法并不是一种创造的艺术,而只是一种模仿的技艺。书法创作并不能使人获得真正的精神自由,而只是使人获得某种虚拟的自由。

  书法有字形和“书体”作为绝对的标准。书法的创作过程使人按照既定的框架去使用大脑右部,有碍于人的想象力的发挥和灵感的产生。书法训练有碍中小学生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培养和发挥。

  书法的字形和 “书体”作为的绝对标准,还会形成一种以外在的绝对的标准评价青少年的创造性活动的不利环境。这反过来又不利于中小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培养和发挥。

  试想,明明有多少人就会写出多少“体”来的书写过程,却非要中小学生按照某种字体来练习,并以某种字体的标准来评价青少年的书写作品。这样一个过程的训练不是禁锢中小学生的精神自由吗?这样一个过程不是在扼杀中小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吗?禁锢了精神自由,没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中小学生能够形成主动开放的思维吗?

  书法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应该由人们自主选择去使用与否。但是,中小学生还不是成熟的公民,而是被监护人。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家庭的监护人是否要自己的孩子学习书法,那只能由监护人决定。但是,作为公共教育的中小学,最好不要开设书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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