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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与贺梅案的比较,哪个法官更坏
送交者: Groundhog 2007年09月16日00:00:00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取证的负担(burden)在原告,而被告一开始并没有取反证的负担。只有在原告完成取
证之后,被告才有提供反证的负担。

民事案和刑事案的区别是,在刑事案中原告必须提供确凿(clear and convince)证
据,民事案只需提供优势(preponderance)证据,即可能性大于%50的证据。

针对彭宇案,焦点是谁提供的证据占优势,也就是三个人的口述谁的可信,谁说的
最符合现场事件发生常理。被告彭宇倒霉就倒霉在他是紧随老太太身后的人,这就
说不清楚了。由于此案难以判断谁的证据占优势,这是一个典型的需要陪审团做决
定的案子。但是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只能由法官作决定,如果判决不符和民意,法
官就等着挨骂。

与彭宇案不同,贺梅案的事发经过可以说一清二楚(undisputed),主要凭法官依法理
作判决。法官Childers颠倒法庭程序,把取证负担推到被告贺家身上。明明贺家要
求监护权就是为了要回孩子,法官却说“要求监护权是不履行职责的借口”,如此
谬论竟然被上诉法院接受。多亏岳东晓博士向田纳西最高法院居理力争,论证了要
求监护权是试图探视(ATTEMPT TO VISIT),田纳西最高法院采用了这个论点。就这
两案比较,法官Childers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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