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越鬧越大,還是越鬧越蠢?
回答: 這火越燒越大了:方將對製造荒謬判決的法官提出刑事控告 由 JFF 於 2006-08-14 06:48:15
肘子把含有“造假者”“撒謊者”“偽科學工作者”“查無此人者”以及“焊工”“掏糞勞動者“等的400多個”來路不明“的名單,作為”海內外知識分子“的民意代表,也特搞笑了吧。
先不說法院根本不會採用這個所謂的證據,鑑於這個400多人簽名,”沒有一個名字是經過”證實的,法院更可能以“偽造文書罪“把肘子抓起來。
以前方的”御用“律師彭劍因為公開在媒體上用”死亡“來恐嚇對方當事人的”證人“出庭,其丟掉飯碗也可能和這個有關。
現在,方舟子又恐嚇法官,也屬罕見。
如果法官都可能因為判決的敗訴一方用”枉法裁判罪“來控告審判法官的話,這個法律還會有什麼尊嚴,法官的審判會有公正嗎?
方舟子早在法官審判前,就公開說法官會”枉法舞弊“;敗訴後,法官給了其上訴機會,但他還是公然說法官犯了”枉法裁判罪“。這樣的“刁民”,應該以“妨礙司法公正”被扔進監獄裡面。
方也許看了不少法律書籍。看看,這個“枉法裁判罪”的構成到底需要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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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辯護
一、概念及其構成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搜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枉法裁判們必須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這裡是廣義的概念。凡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均為民事審判。枉法裁判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的行為,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僅屬違法違紀行為,應以行政紀律手段處理。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二、認定
(一)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本罪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而後者發生在刑事審判活動中。
(二)行為人貪贓枉法而實施本罪行為或者為達到枉法裁判的目的進行暴力取證、指使賄買證人提供偽證的,又會觸犯他罪如暴力取證罪、妨害作證罪等,這時屬於牽連犯罪,應以構成的重罪從重處罰,不實行並罰。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犯罪動機、手段十分惡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國家、企業、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巨大損害等情況。
依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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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火越燒越大了:方將對製造荒謬判決的法官提出刑事控告
送交者: JFF 於 2006-08-14 06:48:15
“八.一審判決所確定的荒唐定義及強盜邏輯,貽笑大方,嚴重損害中國法院
的形象。
綜上所述,一審只聽取肖傳國的一面之辭、強詞奪理、無視我方的大量證據,
甚至捏造事實、歪曲當事人意見,如此荒唐的判決,即使在法制不健全、司法腐
敗屢見不鮮的今天,也非常罕見。該判決極大地損害了我方合法權益,並造成了
惡劣的不良社會影響,敗壞了中國司法的國際聲譽;四百多名海內外知識分子聯
名發表公開信譴責這一判決,即是證明。
我方認為,一審判決不僅列入中國法制恥辱史冊,且一審法官的行為已構成
民事枉法裁判罪;我方將對製造荒謬判決的法官提出刑事控告。
根據以上事實理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為了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基本
的公平正義與道德底線,上訴人特提起上訴,請求人民法院秉公審理,判允上訴
人的全部上訴請求。
上訴人:方是民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上訴狀副本兩份
(XYS200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