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運生談藝錄(42)
先結論後列舉證據
張三向災區捐款10萬元,張三長期堅持義務獻血,張三是好人。日常語言中,“先列舉證據後結論”或許可以說是慣例。刑事法律判決書,通常也是先列舉罪行(犯罪事實)再確定罪名,也就是作出結論。
詩中有大量相反的情形。“先結論後列舉證據”似乎可以極大地提升詩的藝術魅力。
“兒童相見不相識,笑問客從何處來”,賀知章此詩句中,前一句詩包含了某種結論——“兒童”與自己眼中的那個“客”是“不相識”的,後一句內容上是對這一結論的證明。
“好雨知時節,當春乃發生。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這是杜甫《春夜喜雨》的前四句詩,“雨”乃是“好雨”,這是一個結論,“知時節”、“當春乃發生”以及“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此三者都是顯示“雨”是“好雨”的證明。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日出江花紅勝火,春來江水綠如藍,能不憶江南”,這是白居易的詞《憶江南》。“江南好”分明是一種結論,後面的所有內容,都是在或間接(第二和第五兩句)或直接(第三和第四兩句)地證明“江南”的確是“好”的。
《論語》記載了孔子若干體現了“先結論後論證”結構的話語:“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復夢見周公”、“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丘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邇之則不遜,遠之則怨”。孔子是極有詩人氣質的哲人。
“先列出證據後結論”是對生活在社會中的人的要求,體現的是一個公民的理智和成熟,“儘快對人或物的性質作出結論”對於個人卻具有無比的重要性,否則,人們簡直就難以在這個世界上生存下去。詩中的“先結論後列舉證據”有顯著的藝術魅力,當是因為它滿足了人們“儘快對人或物的性質作出結論”這一原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