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越闹越大,还是越闹越蠢?
回答: 这火越烧越大了:方将对制造荒谬判决的法官提出刑事控告 由 JFF 于 2006-08-14 06:48:15
肘子把含有“造假者”“撒谎者”“伪科学工作者”“查无此人者”以及“焊工”“掏粪劳动者“等的400多个”来路不明“的名单,作为”海内外知识分子“的民意代表,也特搞笑了吧。
先不说法院根本不会采用这个所谓的证据,鉴于这个400多人签名,”没有一个名字是经过”证实的,法院更可能以“伪造文书罪“把肘子抓起来。
以前方的”御用“律师彭剑因为公开在媒体上用”死亡“来恐吓对方当事人的”证人“出庭,其丢掉饭碗也可能和这个有关。
现在,方舟子又恐吓法官,也属罕见。
如果法官都可能因为判决的败诉一方用”枉法裁判罪“来控告审判法官的话,这个法律还会有什么尊严,法官的审判会有公正吗?
方舟子早在法官审判前,就公开说法官会”枉法舞弊“;败诉后,法官给了其上诉机会,但他还是公然说法官犯了”枉法裁判罪“。这样的“刁民”,应该以“妨碍司法公正”被扔进监狱里面。
方也许看了不少法律书籍。看看,这个“枉法裁判罪”的构成到底需要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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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辩护
一、概念及其构成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本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而后者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二)行为人贪赃枉法而实施本罪行为或者为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进行暴力取证、指使贿买证人提供伪证的,又会触犯他罪如暴力取证罪、妨害作证罪等,这时属于牵连犯罪,应以构成的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等情况。
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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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火越烧越大了:方将对制造荒谬判决的法官提出刑事控告
送交者: JFF 于 2006-08-14 06:48:15
“八.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荒唐定义及强盗逻辑,贻笑大方,严重损害中国法院
的形象。
综上所述,一审只听取肖传国的一面之辞、强词夺理、无视我方的大量证据,
甚至捏造事实、歪曲当事人意见,如此荒唐的判决,即使在法制不健全、司法腐
败屡见不鲜的今天,也非常罕见。该判决极大地损害了我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
恶劣的不良社会影响,败坏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声誉;四百多名海内外知识分子联
名发表公开信谴责这一判决,即是证明。
我方认为,一审判决不仅列入中国法制耻辱史册,且一审法官的行为已构成
民事枉法裁判罪;我方将对制造荒谬判决的法官提出刑事控告。
根据以上事实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
的公平正义与道德底线,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判允上诉
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上诉人:方是民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上诉状副本两份
(XYS200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