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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宗族的公議與民主(選舉與罷免) zt
送交者: sign 2014年10月28日06:12:32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中國古代宗族的公議與民主(選舉與罷免)
發帖者:合議 (時間:2014-10-28 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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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宗族”,是以某一男性為中心、由其直系男性後裔及其家庭依照一定倫理規則而組成的血緣群體。《爾雅》云:“父之黨為宗族”(註:《爾雅 釋親》。)《白虎通》也對宗族的“宗”和“族”兩方面均作了說明:“宗者何謂也?宗者尊也。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禮曰:宗人將有事;族人皆侍。古代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長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無,所以紀理族人者也。”“族者何也?族者湊也,聚也,謂因愛相流湊也,上湊高祖,下湊玄孫,一家有吉。自家聚之,合而為親,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合聚之道,故謂之族。”(註:《白虎通》卷3.)


宗族是聚合一個個互相恩愛的共同體,這共同體是由高祖到玄孫不同輩分的各代人分別組成的,所以說族是有男性血緣關係的家庭聚合體。


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長繼承制。商末以前,嫡長繼承還基本是自發的,並未自覺確立為制度,“兄終弟及”在商仍時有發生,到了商末才正式確立嫡長繼承制,到了西周終於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根據宗法制度,西周最高統治者自稱天子,王位是嫡長子繼承,稱為天下的大宗,是整個統治家族的最高家長,也是天下的共同政治統帥。


社會等級結構把人們分為皇帝、貴族、官僚、 紳衿、平民、准賤民、賤民等等級,准賤民、賤民因經濟力量微弱、社會地位低賤而難以形成宗族勢力,而在平民以上社會集團,等級結構與宗族結構成分完全一致。


在民間,有的家族設“族正”,有的設“宗相”,分別掌管家族的錢、谷、禮儀等, 還有“宗直”,“司糾察(族人)而決是非,定曲直,以輔族長”。(註:例如,孔子 的後裔——山東曲阜的聖公府是一個典型的起着地方政權作用的宗族組織。在“衍聖公 ”下,設有管勾、百戶、司樂、典籍、知印、掌書六廳,管勾“掌祀田錢穀之出入”; 百戶“管轄林廟,書院戶丁,徵收丁銀,並辦一切祀典”;司樂掌樂章、樂器;典籍掌 奎文閣書籍:知印司孔府印信;掌書負責文移書寫。由此可見,孔府不僅是一個貴族大地主的府第,而且儼然是一個有着完備組織機構的地方政權。


中國古代宗族的族長產生,通常是實行遴選公舉方法。在清朝人撰寫的文獻裡,講到族長及其助手的產生,常用“遴選”、“公舉”、“擇”、“推”等詞語,從而得知清朝人使用遴選公舉的方法產生族長及其助手。甘肅蘭州顏氏宗族制訂有選擇族長的規則———《遴選家長規則四條》,定於每年正月初六日,“各房舊家長以及老成並青衿與懂事之子弟,辰刻齊赴祠堂,公同商議。有合上條(指《遴選家長規則四條》)者舉之……不到者罰。”族人定期在祠堂集會,參與遴選族長,有資格出席的族人相當廣泛,有各房房長、老年人、讀書有功名者,以及已經懂事的青壯年,這是一大群人,應能反映眾多族人對族長人選的意願。


如同治十三年(1874),族眾以顏勉齋“端嚴正直,才識練達,公舉(為)族長”。族長系族眾遴選、公舉出來的,是委任他為宗族首領,不是血緣地位自然繼承的。族長有任期,屆時或去或留由族人決定。直隸東光馬氏族規:“凡族長與諸辦事者年終即各自請求告退,或去或留,族人自有公議。”【33】族長不稱職,族人可以罷黜他。湖南湘鄉匡氏《家規》:“倘戶長(即族長)有私,通族合議重罰;擇房長中賢而有德者更立之,房長有私,通族合議,擇本房中之才而有能者更立之。”即經過通族合議,從房長中擇立新族長,從族人中擇立新房長。安徽績溪南關許余氏宗族的祀產管理者,“必由公舉,不得戀霸”。即族長助手也是公舉,不許謀求久任。看來,從東南的長江中下游到華北平原、西北黃土高原的宗族多是採取遴選公舉的方式,產生祠堂族長。遴選,是在一定範圍內選擇族長,在公舉過程中,無疑族尊、紳衿起主導作用,但是眾多族人的意願也會被容納進去。


被遴選的族長需有德才條件。湖南零陵龍氏《家規·慎族長》從正反兩方面講解族長應具備的條件:“族長之立,必擇齒德兼優者以為之,庶足以勝任而無弊。蓋優於齒則諳練多端,事無輕舉;優於德則端方自處,品自超群,以正己者……凡我族人必慎簡正直、明決、老成、可法者,以樹族中坊表,或釋疑難於庭內,或講禮於祠堂,俾子孫久仰儀型,則族長之為益,豈有窮哉?”族長的條件集中在年齡和品德兩方面:年長,經驗豐富,處事明達,不致有誤;有德,能正己而後能正人,因以禮律己、律人,乃能服人,令賢者振奮,愚者畏懼,宗族振興,貪圖私利的族長不能用。由此可知族長的條件以德劭、年尊、公正、才能為主,其實尊崇老年,也是因其閱歷(即經驗)與能力有同樣價值。


宗族設置族長,賦予權威和責任,如浙江紹興王氏於乾隆二十八年(1763)議定,“家長為一族之長,上承繼述,下殿貽謀”。即族長應該帶領子弟實現祖宗遺訓,謀求福祉。為此族人要尊敬族長,聽從指令。四川銅梁安居鄉周氏尊重族長的規訓:“合族之人,當謹遵族長約束,不得以分高凌之,以力眾排之,以巧詐亂之。不遵者群起而公訊之,庶體統一嚴,家法肅而爭端冺焉。”


宗族既要維護族長權威,又要對其有所約束,族規、祖訓是其行為準則,並要與族人合議相配合。族規、祖訓是宗族的公約,有類於國家的法規制度,包括族長在內得人人遵守。江西浮梁鄭氏祖訓規定,族中所有之事,應認真公議,所謂“宗事於眾,無小大俱集廟,從長公議”。祖訓應當遵守,祖訓規定的遇事公議原則自應遵照實行。


族人會議是宗族生活的普遍現象,是一種客觀存在,是以“合族公議”、“集眾合議”、“族眾公約”、“祠規合議”之說屢見於清人文獻。宗族會議議論的是宗族重大事務,與族長主持的事務相同,集中在修祠堂、編族譜、營建祖墳、處斷糾紛等方面,如直隸豐潤董氏宗族的祖墳房屋毀損,樹木乾枯,乾隆十八年(1753),族人為緬懷先澤,“公議一堂,皆有同心,各出資財共襄厥事(維修)”。光宣之際浙江紹興吳氏墳山爭執,房長吳瑞經“邀族開祠公理”,對無禮一方,“經族眾理斥,伊等理屈詞窮,挽中情願服禮”。為避免以後發生類似事情,經派內“公議”,情願將是山永遠禁止,遂定立“公禁墳山議約”。


族人會議,族長、房長是當然參加者,一般的族人亦可出席,與所議事務相關的族人更不可缺少。會議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只有族人會議同意,才便於族長推行。族人的與議族政,是實現權利,是為謀求切身利益,族長不得不考慮族人的意願,否則難於推行。


有祖訓和族人合議,族長處理宗族事務,既有規可循,又不得任意行事。合不合族約,是族人判斷族長行事是否合理、是否公正的標準,可以監督他,當他行為失檢的時候,可以要求他改正。所以族人合議和祖訓對族長的治理族政,起着制約的作用。


罷黜不端族長


族長是族人遴選產生的,意味着宗族可以罷黜他,一些宗族的規訓對此有明確的條文。前述湘鄉匡氏家規之外,乾隆間直隸東光馬氏、豐潤畢氏等族規不約而同地作出同樣的規定。東光馬氏祠堂規約:“族長並諸辦事者務要秉公,如有不公處,無論尊卑長幼皆得指摘,倘有大不公處,從眾另立一人。”豐潤畢氏《家規》“舉族長”條,要求宅長、族副、族察在剖斷族人紛爭中不得徇私偏護,倒置是非,更不得欺軟怕硬,“違者眾共更置之”。族長的不肖,主要是犯法,貪占族中公產,處事不公,迫害族人,破壞族規,尤其嚴重的體罰甚至致死族人。族人合議黜退族長,是不得已之舉,也是族人權力的表現。


族長制應當是宗族社會性質最鮮明的體現,清代族長的遴選公舉產生法與受制約的權限,是族人對宗族事務的過問,參與決策,有其權利,因此可以認為祠堂族長制具有某種民主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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