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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號入座:你,是否屬於專政對象?
送交者: 高伐林 2012年08月13日16:34:35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在非法治國家的掌權者看來,“專政對象”“敵人”的概念,肯定越模糊越好。越模糊,才越能讓治下臣民時刻小心翼翼,惴惴不安,循規蹈矩。春秋時的“鑄刑鼎”,把罪名刻在鼎上公告周知,就讓孔子大驚,認為這是亡國之舉:“晉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貴?”


  老高按:“文革”前就常常聽說“專政對象”這個不祥的詞;“文革”中“黑五類”更是耳熟能詳;到了“文革”中期之後,“黑五類”後面就加上了“叛徒、特務、走資派”三類(“走資派”,系“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之簡稱也),變成了“黑八類”。毛澤東又半帶詼諧地借用《智取威虎山》中的台詞,說了一句“老九不能走”,民眾才知道知識分子險險乎被列為專政對象中的“老九”,被他老人家挽救了回來。
  但是對“專政對象”這個概念的外延內涵,來龍去脈,我一直並不清楚。例如,“資本家”就似乎並沒有被列於“黑八類”之中,但在實際生活中,資本家(及其子女)肯定是被列入“另冊”的(“另冊”是毛澤東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的著名典故,經過“文革”的人,都知道其含義)。類似的還有“反革命修正主義分子”等等。
  那時候,挨批鬥的人且不說了,群眾運動中,“破鞋”、“帝國主義宗教走狗”、“保皇派”“三反分子”(“三反”,即“反黨,反社會主義,反革命”。另一說為“反黨,反社會主義,反毛主席”)都可以作為罪名寫上大牌子,推到台上,令其“噴氣式”低頭挨斗。但這些,畢竟並沒有得到官方說法的正式認可。
  不過,在那個年月,我看過多次官方公審大會宣布處決或坐牢,而後遊街的人犯,腦後、胸前掛的牌子有的也讓人不得要領:“反革命流氓”“死不改悔的還鄉團”“投機倒把分子”“新生的資產階級分子”……
  直到今天,我讀到晏樂斌的《改革開放前無產階級專政的對象》一文,才算對這個問題理出了些頭緒。
  在中國這種非法治國家,“專政對象”“敵人”的概念,在掌權者看來,肯定越模糊越好。越模糊,才越能讓治下臣民時刻小心翼翼,惴惴不安,循規蹈矩。公元前536年的“鑄刑鼎”,就是春秋時子產改革的標誌性事件之一——把懲治罪犯的刑律鑄在銅鼎上,向全國老百姓公布,這件事在中國政治史、法制史上破天荒。後來公元前513年冬天,趙鞅和荀寅也在晉國鑄造鐵鼎,並在鼎上鑄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書”,孔子聽了之後大驚,認為這是亡國之舉:“晉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貴?”——在統治者看來,帽子就要拿在自己手上,想什麼時候給誰戴上就戴,才最好啊!如今那些地方諸侯不也仍然是如此心態嘛?
  下面這篇文章是介紹“改革開放前無產階級專政的對象”。我真希望,有知悉內情的人,能寫一篇“當今無產階級專政的對象”。不能寫這麼大的題目,寫更具體的也行啊,例如,什麼罪名不能出鏡,什麼罪名不能入境,什麼罪名不能在媒體上發文章,什麼罪名不能參加什麼會議……等等。


改革開放前無產階級專政的對象

晏樂斌,《炎黃春秋》


一、無產階級專政對象的演變

  1949年之後,對敵對分子、敵對階級的認定,也就是無產階級專政對象的確認,隨着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政治環境的變化,不斷更新、演變。這裡,我引用我的同事丁明清(化名)同志在《關於專政對象的演變》一文中的論述:

  中國無產階級專政的專政對象,是特殊歷史條件下的特定群體,它隨着政治環境的變化不斷顯現和更新。對於專政對象的界定,從來沒有履行過嚴格的法律程序,沒有進行科學論證,沒有徵得大多數民意認可,而是國家領導人(主要是毛澤東)根據政治需要的隨意施為。所以,這是一個不確定的、隨時可以發生變化的、命運難卜的人群。
  專政對象,隨着革命形勢的演變,不斷扮演着進入、退出的角色。演變的脈絡,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四個歷史階段。

  一、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1949~1953)

  專政對象被統稱為“反革命分子”。
  第一次鎮壓反革命運動,官方對反革命分子界定為“五個方面的敵人”:
  土匪頭子,中隊長以上,慣匪;
  特務;
  惡霸;
  反動黨、團、軍、政、警、憲骨幹:黨,國民黨、青年黨、民社黨區分部委員以上;團,三青團分隊以上;軍,1946年國民黨發動內戰軍隊連長以上;政,政府科長、鄉長以上;警察,警長以上;憲兵,排長以上;
  反動會道門頭子:點傳師以上或相當於點傳師和職業辦道人員。

  二、社會主義革命時期(1953~1966)

  對專政對象的稱謂,簡稱為“五類分子”。
  第一類:地主。1955年,第二次鎮反運動中,把不法地主列為打擊(專政)對象。以後的工作實踐中,取消了“不法”二字,守法地主也是專政對象。
  第二類:富農。和地主同等政治待遇。
  第三類:反革命分子。這是一個涵蓋廣泛的政治術語,它像一個“筐”,凡是當局認為對政權構成危害或可能構成危害的人,都可以往“筐”里裝。例如,除了第一次鎮反中界定的“五個方面敵人”外,凡歷史上擔任過反動職務、有過反動行為的人(敵偽軍政警憲骨幹、托派、漢奸、叛徒、帝國主義分子、買辦、洋奴等),以及雖無反動歷史問題,但具有現實危害的人(現行破壞活動,反黨分子,階級異己分子等),則分別稱為歷史反革命、新生反革命,歸於這一類。
  第四類:壞分子。毛澤東對壞分子有個籠統的界定,他說:“社會上流氓、阿飛、盜竊、兇殺、強姦犯、貪污犯、破壞公共秩序、嚴重違法亂紀等嚴重罪犯以及公眾公認為壞人的人,必須懲辦。”(毛澤東:《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勢》)
  第五類:右派分子。1957年“陽謀”論的受害者。
  1959年,廬山會議後,劃的右傾機會主義分子,享有右派分子的同等政治待遇。只是1962年七千人大會後,風雲變幻,他們中一部分人退出了牢籠,一部分人仍受煎熬。

  三、文化大革命時期(1966~1976)

  這個時期,劃定專政對象的工作,是混亂、無序的,為所欲為的。專政對象的通俗稱謂,叫“牛鬼蛇神”。淪為此類者,遭到法西斯式專政手段的非人折磨與摧殘。
  對專政對象的具體稱謂,除了沿襲舊的名稱外,新的花樣有:
  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
  反革命修正主義分子;
  三反(反黨、反社會主義、反毛澤東思想)分子;
  資產階級分子;
  資產階級反動學術權威;
  資產階級野心家、陰謀家;
  保皇派;
  黑五類(地、富、反、壞、右分子的家屬、子女);
  臭老九(獨立思考的知識分子);
  在湖南省的邵陽地區,當地的造反派在駐軍的支持下,劃定21種人為專政對象,大肆殺戮,致資江漂屍月余。他們的身份是:
  地(地主)、富(富農)、反(反革命)、壞(壞分子)、右(右派)、叛(叛徒)、特(特務)、走(走資派)、臭(知識分子)、黨(國民黨)、團(三青團)、民(民社黨)、青(青年黨)、軍(國民黨和汪偽軍人)、政(國民政府和汪偽政府工作人員,含保長、甲長)、警(國民政府警察)、憲(憲兵)、會(會道門分子)、卜(算卦先生)、巫(巫婆)、神(神漢、迷信職業者)。
  那個時候,有人把這“二十一種人”,編了一首順口溜。即:
  地富反壞右,叛特走,
  後面跟上一個臭老九。
  牛鬼蛇神沒個完,
  還有軍政警憲民青和黨團。
  會道門,算卦仙,
  巫婆神漢站兩邊。

  四、改革開放時期(1978~ )

  毛澤東從“神壇”上走了下來。列為“禍國殃民的餘孽們”悉數“歸位”。接着,黨內的一代人傑胡耀邦,連續動了幾次大的手筆:真理標準的討論,批判兩個“凡是”,平反冤假錯案,右派改正,地富資本家摘帽,一律釋放在押國民黨軍政人員等,中國發生了歷史性的大變革。真可謂日月重光,否極泰來。那種隨意劃定專政對象,限人以罪的恐怖勾當,已成歷史陳跡,就連“反革命”這個人人恐懼的“罪名”,也從法律條文中刪除了,成為一種政治術語。
  那個時代所劃定的“反革命階級基礎”,後改為“反革命社會基礎”,丁明清同志在《反革命基礎》一文中寫道:
  反革命基礎,這是中國公安工作的專用名詞。它的全稱,叫做反革命分子賴以生存與活動的社會基礎,或叫反革命社會基礎,也有稱反革命階級基礎的。這個稱謂指的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特定的社會群體。

  名稱的由來
  1954年,中國第一次大規模的鎮壓反革命的群眾運動宣布結束。同年6月30日,召開的第六次全國公安工作會議,會議確定,中國公安工作將由群眾運動轉入經常鬥爭,重點加強隱蔽鬥爭中的偵察工作,打擊隱蔽較深的反革命分子和特務、間諜。為此,調查、監控他們賴以生存和行動的社會基礎的工作,便被提上了日程。

  涵蓋的社會群體:
  反動階級的人們:那時的反動階級,是指封建地主階級和官僚買辦資產階級:
  反革命分子的家屬子女。特別是被處決和關押者的家屬子女;
  敵(國民黨)、偽(汪偽)、軍、政、警、憲人員;
  知識界的反動分子;
  社會游離階層。乞丐、妓女、藝人、卜巫之類;
  民主黨派、宗教、民族上層中的反動分子。
  並不是上列特定社會群體中的每個人都是反革命社會基礎,統通被列為調查和監控的對象,而是有選擇的。凡選擇列為調查、監控對象的人,還要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一般地說,在城市,由公安分局審批;在農村,由縣一級公安局審批。如果把有影響的高級人物列為反革命基礎進行監控,還要由更高一級的公安機關批准。

  實施監控的執行人員,一般由公安派出所的戶籍民警承擔。
  1966年3月20日,毛澤東在杭州會議上說:“學術界、教育界是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在那裡掌握着……大、中、小學大部分都是被小資產階級、地主、富農階級出身的知識分子壟斷了。”“這是一場嚴重的階級鬥爭”,“將來出修正主義的就是這一批人”。“這一批人實際上是國民黨”。他把階級鬥爭的對象已經由地、富、反、壞、右擴展到了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甚至是出身這些階級的知識分子。尤其令人震驚的是,毛澤東把這些人定性為“國民黨”。
  “文革”的第二年,1967年春,公安部長謝富治視察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東華門派出所,要求公安機關以實際行動支持造反派,支持紅衛兵,允許向造反派、紅衛兵提供公安機關掌握的“牛鬼蛇神”,包括反革命社會基礎名單。
  各地效仿北京。造反派、紅衛兵手持公安機關提供的名單,私設公堂,隨意確定、升級、擴大專政對象的範圍,打砸搶燒殺,掀起“紅色恐怖風暴”,全國大亂。湖南零陵地區、邵陽地區的造反派成立的“貧下中農最高法庭”,各殺戮地、富、反、壞、右分子及其家屬、子女數萬人(吳清濂《難忘1968年》,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廣西《聯指》造反派,成立“貧下中農最高法庭”,採用槍決、木決、石決,推下山岩摔死,推下水淹死等殺戮的地、富、反、壞、右分子及其家屬、子女數萬人的慘劇(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處理“文革”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調查組報告,1983年12月)。
  可以說,在1949年之後的30年裡,是人們不斷受到各種政治運動“革命洗禮”的時代,是人們不能自己掌握自己命運的時代。在這樣的政治生活環境中,“鬥爭哲學”大行其道。


二、專政懲治、衝擊的人數

  地主、富農分子
  地主、富農分子,是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專政對象之一。1946年起,在華北、東北與西北的部分省的根據地,開展土地改革運動。對擁有較多土地、房屋、財產,自己不勞動,或只附帶勞動,靠剝削僱工、佃戶的勞動成果,或放貸款當高利貸對待,其剝削收入占全家全年總收入達50%以上者,劃為地主成分,其家庭成員中有主持、操縱家務的成年人,劃定為地主分子,除按人口分給一定數量的劣質土地和偏僻破爛的房屋外,其餘土地、房屋財產,全部沒收,掃地出門,無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對占有土地,擁有較好的勞動工具與生產技能,自身和家庭成員均參加勞動,僱工或出租部分土地或放貸款,其全家全年收入中的剝削量,已達25%以上的,定為富農成分,其主持家務的成年人,定為富農分子,其出租的部分土地和自耕的土地與房屋、財產與劃定的地主一樣。在東北、華北、西北部分地區的土改中,對地主、富農在政治上、經濟上同等對待,作為專政對象進行專政、批鬥、吊打。其全家全年收入中的剝削量達到18%的,定為富裕中農,以團結對象對待。
  奪取全國的政權後,在全國全面開展土地改革運動中,對富農的政策有所改變,即按照1950年政務院的《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若干問題的決定》,規定“對富農的部分出租土地予以徵收”,“其自耕土地和房屋、財產等不受侵犯,受法律保護”。但土地改革運動實際執行中,所謂“徵收”,實際是沒收。在政治上對富農採取孤立政策。到了1957年“整風”、“反右”運動以後,對富農分子採取專政,被納入人民群眾的“包夾改造”之列,進行監督改造,限制人身自由。對富裕中農則列為資本主義勢力對待,農村有了資本主義苗頭,便在他們中找。
  1951年全國土地改革運動高潮中,毛澤東估計全國地主、富農分子的人數,約占全國人口的5%。那時全國總人口4.5億,90%在農村,即4.05億農村人口,地主、富農分子有2025萬人,以一家5口人計,則地主、富農家庭成員,包括地富分子在內,計有1.0125億人。
  毛澤東這個估計數是否準確?我們根據現有數,並考慮時間的變遷因素,予以驗證。1976年毛澤東去世,後經胡耀邦等於1982年給仍然活着的地、富分子摘掉政治帽子,恢復其公民民主權利。這時,只剩下440萬人了。
  土地改革運動的年代和以後的歲月,正是毛澤東形容的“急風暴雨式的階級鬥爭”年代,地富分子和其家庭成員處於“暴風驟雨”的中心。生存條件十分惡劣,到了1982年,30多年過去了,按照人生的自然規律,和惡劣的生存環境,當年的壯年與老年的地主、富農分子,難以活到七八十歲,可能早已走到人生的盡頭。這些當年40開外或50歲、60歲的地主、富農分子,約占地主、富農總數的一半,即2025萬減去一半,剩下1012.5萬,是當年的青壯年地、富分子。這些人在30年的階級鬥爭風浪中,累遭批判鬥爭、吊打,被打死、折磨死的,饑荒年代餓死的,自殺的不在少數。這一少半人,就是1982年摘掉地主、富農帽子的440萬人。

  反革命分子
  反革命分子,指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對它的領導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法律制度,持敵對態度的人們。這是各種類型反革命分子的總的稱謂。


鎮壓反革命分子

  歷史反革命分子。舊政權下遺留下來的人,是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專政對象之二。1950年10月10日,經毛澤東批准,發出的《中共中央關於鎮壓反革命的指示》,對“五個方面的敵人”納入打擊對象。他們是:
  反動黨、團、軍、政、警、憲骨幹分子。黨,含國民黨、青年黨、民社黨區分部委員以上;團,三民主義青年團區隊長以上;軍,1946年蔣介石發動內戰以來,軍隊連長以上軍官;政,科長、鄉長以上;警,警長以上;憲,憲兵排長以上為骨幹。
  特務分子。為國民政府、日、汪偽政權搜集情報的軍統、中統、保密局、情報總部、總局的情報、間諜人員與嫌疑人員。
  惡霸分子。依仗國民黨政權和封建等黑惡勢力,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善良,侵犯他人生命、政治、經濟利益的人。
  土匪頭子。從打家劫舍,搶掠財物,殘害人命,危害社會治安的經濟土匪,發展到配合國民黨殘餘分子,殺害幹部、群眾、顛覆新政權的政治土匪中的中隊長以上的骨幹。全國匪眾達200萬人。
  會道門頭子。點傳師以上、職業辦道人員,打着宗教旗號,以封建迷信為手段,在人民群眾中秘密串聯,發展秘密組織,在網羅人員已達到一定數量與占領一定地盤後,其首領萌發登基稱帝的政治野心,妄圖奪取政權,1952年全國發現其成員近2000萬人,骨幹分子89萬人。

  1949年10月,毛澤東在綏遠(現內蒙古自治區)接見傅作義將軍部下起義部隊將領時的講話中有一個估計,他說,國民黨黨政軍警憲人員,留在大陸有1000萬人。1950年11月,全國鎮壓反革命運動正緊張進行時,他對反革命分子的人數,也有一個估計。他說,反革命分子的人數,約占全國人口總數的百分之一、二、三,但分布不均勻,有的地方比例高一點,有的地方比例低一點。那時,全國人口4.5億,1%,是450萬,2%,是900萬,3%,是1350萬。
  毛澤東這兩次估計,應該是相近的,即前面所指的歷史反革命分子有1000萬至1400餘萬人。第一次鎮反運動(1950年10月~1953年),打擊的對象是歷史反革命,逮捕判刑、處決、管制共計500萬。第二次鎮反(1955年~1956年),第三次鎮反(1957年9月~1958年),整風整社運動(1960年~1962年),“四清”運動(1963年~1966年),“文革”運動(1966年~1976年),對殘存的歷史反革命的打擊,從未停止放鬆。27年間,逮捕判刑、處決、判處管制的歷史反革命也有500萬。兩者相加,1949年奪取政權以來的二十七八年間,共打擊處理了歷史反革命分子有1000萬人。那時,全國農村共有42889個人民公社,847894個生產大隊(村)。大部分人民公社中的反面教員(地富反壞右分子)的門類應該是齊全的,生產大隊中的這類分子門類不一定齊全,但最少也有五六人。如果其中一半是殘餘歷史反革命分子250多萬個,加上城市中的殘餘歷史反革命,全國未經過打擊處理的殘餘歷史反革命的數量,將不少於400餘萬人。
  這樣,二十七八年間打擊處理的歷史反革命1000萬人,未經打擊處理的歷史反革命400餘萬人。兩項合計,全國歷史反革命的基數為1400多萬人,同毛澤東的估計相差不多。

  冠以各種罪名被專政、衝擊的人群

  冠以各種罪名被懲治的人群,是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時期,交錯被懲治、處理的人。這是在鎮壓反革命運動、內部肅反、內部清理那“五方面的敵人”未包含在內,隨後的一些政治運動中,以及平常的政治、社會生活中受到衝擊的人,有叛徒、內奸、漢奸、托匪、階級異己、帝國主義分子,買辦、洋奴、民族分裂分子,宗教界的反動分子,大漢族主義分子,叛國投敵分子,共12種人。
  叛徒。原為共產黨員或革命組織、外圍組織的成員,後背叛了共產黨或革命組織,投靠了敵人,破壞革命事業的人,或被國民政府、組織、人員逮捕、關押過的人。這些人在鎮反、內部肅反、內部清理整頓時,都被嚴格審查、清理,有的被逮捕法辦而過了關,有的通過審查、清理,問題已弄清,留在內部給以一定的工作,給他以生活出路;有的放回社會,自謀職業。可是到了後來的政治運動中又重新對其進行審查、清算的人。
  內奸。受敵人派遣,隱藏在新政權組織內部,進行破壞活動的人;或革命組織成員,被敵方策反、利用,按敵方指示進行活動的人;或新政權組織工作人員,與被審查的貪污嫌疑人,肅反嫌疑人,反右傾運動被審查的嫌疑人有過接觸的人,也被認定為內奸。
  漢奸。為日偽、汪偽政權和外國勢力,出賣祖國,出賣民族利益,甘心為外國侵華勢力服務,充當侵略者走狗的中國人。
  托匪。亦稱托派,前蘇聯托洛茨基派的簡稱。斯大林從1920年代開始,在蘇聯掀起了清剿托洛茨基匪幫的運動。這是一樁被斯大林顛倒了是非的冤案。中國共產黨追隨斯大林,在其根據地時期和1949年取得政權後,在公安機關的政治保衛部門設置有專門機構“肅托”,對中國的托派進行了鎮壓與取締。開始稱托匪,後又改稱托派,人數較多的有山東、江蘇、上海、廣東、香港等地。抗日時期,在根據地的山東湖西地區、泰安地區的肅托,搞得殘酷,泰安地委社會部長武戈(化名)領導的肅托,就處決幾百人(抗日時期曾任泰安縣公安局長、後任中南公安部處長、中央公安部處長、吉林省公安廳副廳長的夏新生同志1983年來京時親自告訴筆者)。
  階級異己分子。隱瞞剝削階級家庭或個人擔任反動職務的真實身份,混入革命組織內的人;或出身剝削階級家庭,參加革命工作後,仍堅持反動立場的人。
  帝國主義分子。1949年前,為外國帝國主義國家在華的侵略利益服務,新政權成立後在華居留的外國人。
  買辦、洋奴。1949年前,為外國資本家、傳教士、駐華機構服務,在外國資本家在華開設的洋行、工廠、公司、倉庫、銀行中充當高級職員的中國人;為外國傳教士開設的教堂、學校、診所、醫院,充當職員、服務人員的中國人。
  宗教界的反動分子。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佛教、道教中有影響的人士,反對共產黨或與境外、國外的反動勢力勾結,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分子。
  民族分裂分子。在少數民族中,反對共產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煽動民族獨立,分裂祖國的分子。
  大漢族主義分子。在少數民族地區,那些認為漢民族是優等民族,主張享有特權,欺壓少數民族,破壞民族團結的分子。
  叛國投敵分子。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公安、國家安全、外交等部門掌握國家機密的工作人員,叛逃出境或合法出境,向敵對國家出賣國家利益、機密、情報的人。對於這一類的敗類,應予以嚴懲。但是,自1949年以來,一些人想往國外生活,非法出境,或因公因私合法出境,滯留不歸,並未叛逃、叛國、出賣國家利益和情報,也往往以叛國投敵對待。
  以上“冠以各種罪名被懲治”的十二種人,全國約有300萬。

  新的反革命分子

  新的反革命,即新生反革命,亦稱現行反革命,與老的歷史反革命相比較而言,是社會主義革命時期懲治專政的人群之一。現實生活中的一些人由對政府的某些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政策的不滿,進而發展到有過激、敵對行為的人。如,所謂的“惡攻”(領袖、黨、黨政領導人)案件、政治性組織案件等等。它的數量是政府歷次打擊行動中,逐年積累起來的。從毛澤東主政到他去世的二十七八年間,幾乎每年都對現行反革命活動進行打擊處理,他發動的政治運動,從來都將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列為重要內容。當時的中國是以意識形態定是非,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國度,無論什麼問題與是非,都要打上政治烙印、階級烙印,識別打擊新的反革命也毫無例外。一個人是否是新的反革命分子?他的行為是否構成反革命現行破壞活動?首先要看他是否出身剝削階級,在歷史上是否同舊的政權、反動組織、反動人物有政治上的瓜葛,是否具有地主、富農、資本家子女、反革命家屬、國民黨軍隊的下級軍官與士兵,基層政權的保長、甲長、警察、憲兵的一般人員,會道門的徒眾的政治身份。同樣一個問題,比如,打架鬥毆一類的小事,如果發生在工人、貧下中農身上,就屬於一般民事糾紛,各級政府官員是不過問的;如果發生在上述具有某種政治身份的“反動社會基礎”的人身上,就是大問題,官員們用階級鬥爭的觀點來判斷,一般事件就可能變成政治事件,用階級分析的方法進行分析判斷,就可能變為反動階級對革命階級報復,是反革命復辟活動,是現行反革命案件。用扭曲了的心態,來分析處理社會現象,現行反革命分子多得不得了。這是這個時代的一大特徵。
  1949年至1976年,發生的現行反革命案件2200萬件,按一案1至2人,被判處的現行反革命分子應是4000萬人左右。若按3000萬人計,加上歷史反革命分子1400萬人,就有4400萬人投入監牢、勞改隊。

  壞分子

  壞分子,作為共和國的一個“罪名”,是1955年農業合作化高潮中由毛澤東提出來的,是社會主義革命時期專政懲治的人群之二。到了1957年,毛澤東對壞分子的含義,做出了解釋。他說:“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廣大人民的利益,對於那些盜竊犯、詐騙犯、殺人放火犯、流氓集團和各種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壞分子,也必須實行專政。”這樣,所謂壞分子,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刑事犯罪分子。
  1949年至1976年毛澤東去世,全國共發生刑事案件1000多萬宗,按一案平均以2人計算,約有刑事犯罪分子2000多萬人。
  中國與外國的法律制度不同。在外國,刑事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是罪人;刑滿釋放後,除少數依法繼續剝奪其公民權利者外,都是享有公民權利的正常人。中國則不然,中國有“多留少放”,“刑滿留場就業”的政策,即70%的刑滿人員則要留場就業,主要是怕這些人放回社會後重新犯罪,危害社會。這一政策是1952年下半年公安部召開的一次全國公安會議上決議,上報毛澤東批准後決定下來的,1953年開始執行。30%的人釋放回家。刑滿釋放的人,還被稱為“勞改釋放犯”。而留場就業的刑滿人員,則被稱為“刑滿就業職工”,當“二等公民”對待。少數有幸釋放回家的人,仍被戴上“壞分子”的政治帽子,由群眾監督勞動。所以在當時的中國,壞分子的政治帽子一旦加身,將伴隨終生。
  “壞分子”在中國還有一個獨特之處,他包括刑事犯罪分子,還包括“公眾認為是壞人的人”。這一罪名,從來沒有作過法律規定與權威的解釋,沒有嚴格的批准程序,隨意性很大。這就給那些稱霸一方、為所欲為的基層幹部與某些官員,提供了他們侵犯他人人權的空間和機會。在農村,貧下中農子女,政治地位高,基層幹部對他們比較忌諱,不敢得罪他們,不敢隨意加罪。而地富反壞右、刑滿釋放人員、原國民黨黨、團、政、軍、警、憲人員及其家屬子女,和其他被人冷眼對待的弱勢群體、牛鬼蛇神,就成了基層幹部、某些官員作威作福的發泄對象。什麼“謾罵幹部”、“不聽指揮”、“不服從領導”、“挑撥幹群關係”、“維護反動家庭利益”、“反攻倒算”、“破壞生產”、“破壞團結”等等罪名與指控,都可以成為戴“壞分子”帽子的根據。這些怪事非一地專有,而是全國的普遍現象。
  據最保守的估計,在地主、富農、歷史反革命、刑事犯、右派分子中,至少每兩人里有一人的子女是“繼承父業”,被戴上“壞分子”的帽子,加上原國民黨黨、團、政、軍、警、憲、特人員及其子女家屬,被戴上“壞分子”帽子的,約3000萬人。有刑事犯罪身份的壞分子,和沒有刑事犯罪身份的壞分子,兩項相加,全國壞分子的人數當不少於4000萬人。

  資產階級分子

  這裡所說的資產階級分子,是區別於官僚資產階級的民營資產階級。官僚資產階級,新政權把他們按敵對分子論處,民營資產階級官方稱作民族資產階級。五星紅旗中的一顆“星”就是代表民族資產階級。
  國民經濟得到恢復以後,在社會主義革命時期,資產階級由座上客,變成了“階下囚”。這是社會主義革命時期要懲治專政的人群之三。毛澤東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開展社會主義改造的“公私合營”運動中,先是將私營工商業僱工10人以上者,定為資本家,繼之,又將僱工7人以上者,定為資本家,到了1956年對私營工商業的改造高潮中把民營的旅店、商店、作坊、工場中凡僱工(或學徒)3人以上者,定為小業主,按資產階級分子對待;農村土改中作為團結對象的中農,到了社會主義革命時期按資產階級分子、資本主義勢力對待。
  當時,城鎮裡定為資產階級分子的人,有人估計,約300多萬。1982年,給活着的70多萬資產階級分子摘掉帽子,給予公民權利。

  反黨分子

  這裡所說的反黨分子,是指1949年以來全國範圍的政治運動中,所形成帶有規模性的反黨分子。至於一個部門,一個地區對少數人,或個人所定的反黨分子,比較零碎、分散,不包括在內,這是社會主義革命時期要專政懲治的人群之四,其中:
  右派分子。據官方於1982年公布的數字,全國共劃定資產階級右派552973人,1982年止,給予改正552877人。但是郭道暉在《毛澤東發動整風的初衷》一文(《炎黃春秋》2009年2期)中說:“2005年5月中共中央解密檔案,1957年整風、反右和1958年反右補課,全國共劃右派3178470人,實際劃為右派分子的,是1982年官方公布的55萬個右派分子的5.74倍,還有1437562人定為中間偏右的‘中右分子’,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理”,定為有右傾思想的有幾百萬人。對被定為右派的人,絕大部分送勞動教養場所,集中監督改造,少數人送農村和農場監督改造。
  右傾機會主義分子。1959年,在全國掀起了反擊右傾機會主義分子運動。據中央組織部統計、公布,這一運動在全國打了380萬右傾機會主義分子,其中中共黨員達365萬。
  “表現壞的壞人”。這是農村人民公社進行整風整社的用語。1960年冬至1962年,毛澤東在全國的農村開展了整風整社運動,在這一運動中將公社和公社以下的基層組織、基層幹部隊伍劃分為四種類型:一、表現好的,緊跟黨中央部署,執行中央的方針、政策、旗幟鮮明,立場堅定,工作有成績的;二、表現比較好的;三、表現差的;四、表現壞的,指壞人篡奪了領導權,或蛻化變質分子,辦了壞事的人。全國有五分之一的社隊開展了整風整社運動,列為第四類的人不少於500萬人。
  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簡稱走資派。1963年毛澤東說,全國有三分之一的政權不在共產黨手裡,便於1963年至1967年1月,連續在全國城鄉開展“四清”運動,也稱“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全國從機關、團體、廠礦企業、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四清”和清理整頓中,清理出來被戴上走資派、四不清幹部、有問題的人或壞人帽子的,約有1000萬人,從幹部隊伍中清洗出去。
  1958年至1959年“大躍進”運動中,基層社隊組織、幹部,甚至地、縣級黨政領導幹部指令基層組織,對那些大法不犯、小法不斷、小偷小摸、不參加集體勞動、不聽指揮和頂撞幹部、破壞生產、挑撥幹群關係、階級報復等類罪名的人,非法私設集訓隊、勞改隊、勞教隊,進行刑訊逼供、罰跪、吊打、折磨,全國受到懲治的達3000萬人,少算也有2000萬人。在1959、1960年反瞞產私分運動和大饑荒年代,省、地黨政機關的負責人將責任推給縣和社隊基層幹部與社員,關押打擊了一批人,全國不下3000萬,少算也有2000萬基層幹部與社員群眾受到懲治。
  1959年10月,公安部部長謝富治根據浙江省公安廳總結該省諸暨縣楓橋區對地富反壞右五類分子《關於十個好人包夾改造一個壞人,矛盾不上交社會改造的經驗》,上報毛澤東,得到毛澤東的讚賞與肯定,遂向全國進行了推廣。這項名為“社會主義改造五類分子的運動”在全國開展,一直延續到“文革”開始,全國達2000萬人。包夾改造五類分子,限制人身自由,外出要經過批准,每半個月要向包夾改造小組作口頭或文字彙報改造表現,定期進行訓話,接受教育。

  “文革”時期被專政、懲治衝擊的人群

  “文革”10年,是中華民族的空前浩劫。“文革”中迫害人,給人以罪名的,名目繁多。就反黨分子有“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頑固不化的走資派”,“反革命修正主義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反毛澤東思想的三反分子”,還有什麼“新的資產階級分子”,“資產階級野心家、陰謀家”,“保皇派”;有“資產階級反動學術權威”,“資產階級知識分子”等等。找不到合適罪名加害於受迫害者時,就以“牛鬼蛇神”代替統稱。前述湖南邵陽地區的造反派,就給被迫害者列了21種名稱的罪名,真是無所不用其極。
  據辛子陵的著述,葉劍英1978年12月13日在中共中央工作會議閉幕式上講話中指出,“文革”中全國整了一億人,死了2000萬人。

  受懲治人群的估算

  如前所述,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懲治、專政的地主、富農分子,為2025萬人,歷史反革命分子為1400萬人;冠以各種罪名的人300萬;社會主義革命時期的新生反革命分子3000萬人,壞分子4000萬人,資本家資產階級分子300萬人,反黨分子2200萬人(包括右派分子、右傾機會主義分子,走資派和劃為第四類的壞人);1958年~1959年對大法不犯、小法不斷等類人打擊2000萬人;1958年~1960年基層幹部、社員受打擊迫害2000萬人;“文革”時期的1億人;1959年~1966年包夾改造五類分子2000萬人。
  這些統計數字不包括公辦的勞動教養的600多萬人,收容審查、強制勞動、集訓的200多萬至300多萬人,更不包括公社、大隊私設的勞改隊、勞教隊、強勞隊、集訓隊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勞動教養、強制勞動與收容審查

  勞動教養
  1957年7月,公安部與內務部共同商討研究,為了把遊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有勞動能力的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為了進一步維護公共秩序,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就收容勞動教養問題,兩部聯名向國務院作了報告,我參加了兩部向國務院報告的起草工作和《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起草工作,不久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申請。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該《決定》對下列幾種人,收容勞動教養:
  一、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騙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
  二、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到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
  三、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內,有勞動能力,但長期拒絕勞動或者破壞紀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
  四、不服從工作分配和就業、轉業的安置,或者不接受從事勞動生產的勸導,不斷地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教不改的。
  勞動教養就性質來說,該《決定》明確地說:“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措施,也是對他們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從同年的8月份開始,採取了:
  一、1955年4月至1956年,第二次鎮反和內部清理、內部肅反運動中尚未處理的一部分人,繼續留在內部不適當,又無適當辦法處理他們,就將他們送去勞動教養;
  二、1957年整風、反右運動和1958年反右補課,全國城鄉定了300多萬右派,其中多數送勞動教養場所;
  三、按照《決定》規定的四項勞動教養收容範圍,以及隨後開展的各項政治運動,和公安機關破獲的反革命案件,各種刑事案件中,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放回社會又有危害的人,自1957年8月至1980年代初的二十五六年裡,收容勞動教養的人,達500萬。此外還應提到的是,公安部辦公廳對1958年縣以下的公社私設勞教隊,據14個省的不完全統計,共強制收容了300多萬人。
  四、1983年8月至1987年,全國開展的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三次嚴打戰役中,對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而收容勞動教養,不少於100萬。

  強制勞動、收容審查

  1959年以來,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後批准,各地公安機關,對輕微違法犯罪的人和流竄犯罪與重大流竄犯罪嫌疑的分子,以及逃避改造到處流竄的四類分子,還對在大饑荒年代大批民眾,主要是農民為了求生存外出逃荒乞討,被當成盲流、流竄犯進行圍堵、攔截,收容審查,先後出台了《關於強制勞動的決定》和《收容審查的決定》。
  地、縣公安機關強制收容和收容審查的人員,從1959年以來,到21世紀初的50多年來,究竟強勞、收容審查了多少人,官方未公布過,只有散布在全國各地的強勞所、收容所,一個一個地查和搜集,才能弄清楚,筆者估算不少於2000萬人(不含縣以下私設的強勞、收容站隊)。
  (作者後記:本文引用了我的同事丁明清同志《關於無產階級專政對象的演變》一文的觀點與素材。)
  (作者為公安部退休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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