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洛杉磯以東買了一個房子,8月12號的時候房子的名字已經轉到我的名下了,可是裡面的租客不搬走,我現在租住的房子這個月底到期,十天后面臨着睡大馬路的風險了。。。本菜鳥的過程是這樣的:
當初購房的時候因為競爭者比較多,所以在原價的基礎上加了好幾萬塊錢才拿到,後來還答應為屋主支付$3000的closing escrow
fee,以及答應了屋主的sale as
it和殺白蟻自理等等不平等條約。當初看房子的時候裡面住的有4個老莫,我當時有些擔心,害怕到時候他們不搬,然後我的agent告訴我說他們會搬走,後來又說close
escrow後三天之內一定要搬走,還說這是法律規定的,所以我就相信了(真傻,第一次買房。。。)可是我現在都已經close
8天了,那幫老莫人數從4個人變成了十多個,跟我說他們沒錢搬走。最近已經跟agent和賣方扯了一個星期了,agent倒是很積極的四周幫我聯絡,可是賣方現在怎麼都不露面,賣方agent也說聯繫不到,還說他現在出去度假了,短期不會回來之類的。
有沒有了解這方面情況的朋友給些建議啊,因為房子那帶治安不是特別好,我住在那附近的朋友說今年1月到現在最少都聽到2、3次槍聲了,我自己去申請驅逐令貼房門上到時候我自己住進去的時候不會被挨黑槍吧?我現在要怎麼樣挽回我的損失呢?現在房子的保險等一切東西都是我的,可是我卻不能如期住進去,目前最緊要的是我該去找誰賠償我的損失?是賣主?賣方agent?我的agent?還是我自己吃啞巴虧?
註:當初沒有白紙黑字寫說賣家負責趕走他們,但是中間有問過我願不願意繼續租給他們,而我當時就拒絕了。現在的問題是我買的房子裡面是不是不應該有人繼續住呢?據我所知,目前的租客和原賣主之間是沒有租約存在的。。。
出來十多年了,很少寫這麼多字,描述不是太好,有詞不達意的地方還請大家包涵。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