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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诽谤之风不可长--我看方舟子韩寒事件
送交者: 马悲鸣 2012年02月05日07:56:18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商业诽谤之风不可长。--我看方舟子韩寒事件

马悲鸣

方舟子的文章早年看过几篇明史小品,写得不错。后来他回国靠网络搜索技术打假,至少百分之九十都是有铁证的。但这次他攻击韩寒的文章做假,却犯了忌讳。因 为假文凭,假实验数据都能找到铁证,而小说写作过程中的团队或者枪手造假却难以找到铁证。除非韩寒自己提供。即使用关键词使用频率为证,人家作者也是可以 改变文风的嘛。

据说韩寒要立案起诉方舟子诽谤了。这是被诽谤者的权利。根据“谁起诉,谁举证”的司法准则,韩寒起诉方舟子诽谤,应该韩寒举证。这很容易,证据就是方舟子的打假文章。

方舟子要抗辩,那就要方舟子举证了。证据从哪里来?上面已经说了,仅凭文风,写作速度等软件,是当不了铁证的。除非方舟子拿到了直接具体的韩寒造假的证 据,就如直接具体的学位造假,论文数据造假一样。恐怕方舟子很难拿到韩寒写小说的造假证据。而韩方却有方舟子诽谤名誉的铁证。

韩方起诉的名誉诽谤应该改为商业诽谤。因为韩寒是靠写文章卖钱的,而方舟子也是。两人同行。根据方舟子以前的答记者问,他写的科普书卖得不好。所以韩寒应该起诉方舟子恶性竞争,因为他的书卖不过自己,所以才诽谤自己作品的名誉。

一旦涉及商业诽谤,案子就好判了。不管诽谤的是真是假,一律按诽谤论。盖因商业诽谤对商业秩序的打击太大,任何社会都支付不起成本。

凡看过洗涤剂广告的都会看到对比试验。一名家庭主妇把两件一模一样的衣服弄得一模一样的脏,然后放入放有不同洗衣剂的相同洗衣机里,结果自己宣传的这种洗衣剂把衣服洗干净了,而作为对照的另一种洗衣剂却没洗干净。

那没洗干净的洗衣剂是什么牌子的呢?

没牌子!

广告商和宣传厂家绝不敢公开亮出对比方的商标。否则就是商业诽谤,尽管对照试验的结果证明,对方的洗衣剂确实不如宣传的这家厂商的产品。

如果次质产品坑害消费者而没人揭发,岂非不道德?

让道德归道德,让法律归法律。

次质或造假商品坑害了消费者,应该由消费者起诉,而不是同行竞争的对手。

上次一个美国人到录像带租赁店租了一盘封面上印有某美女剧照的成人录影带。回家看完后,发现整个剧中并无该AV女星。他便找律师起诉,说他就是要看那个封 面女星的嘿咻表演,看完了才发现上当。厂家商业欺骗。看嘿咻剧本来就是上不得台面的事,厂家就利用这种消费者心理雇佣廉价女星拍摄,而用高价女星的剧照做 封面欺骗消费者。

此案曾引起渲染大波。该消费者以精神损失,未能看成封面女星的表演而产生的渴望和愤怒感,天价起诉厂家。因为有铁证,很快就胜诉了。但这是消费者的起诉,不是同行竞争对手的指责。

韩寒起诉方舟子因同行竞争不敌自己而商业诽谤,有方舟子的打假文章为铁证。

方舟子抗辩很难找到韩寒写小说造假的铁证。

韩寒以方舟子的文章造成自己作品销量大减,向诽谤其作品(商品)名誉的方舟子天价索赔。

这案子在美国太容易判了。

可惜中国的司法太陈腐,不一定有能力如此快刀斩乱麻。

顺便说一句,韩寒的文章我从来没看过,今后也不打算看。这里说的是法律问题,和是否看过两造的文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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