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就是兔:思寧老師好像沒有分析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的法律關係?
假如我買了一本書,書上介紹作者是張三,並介紹了張山的具體背景以及如何如何了得,還有他創作這本書的一些經過和心得,最後這本書被證明不是這個叫張三的人寫的,我可否告商家出版商等欺騙消費者商業欺詐?
思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這類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比如“商家出版商”、書店)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注意只是指“交易”這個買賣過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但沒有規定署名者、作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署名者、作者不是經營者。“商家出版商”並沒有把韓寒的書謊稱為魯迅的書或者金庸的書之類來欺騙消費者,也沒有把三百頁謊稱為八百頁,韓寒的書也沒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內容也沒有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所以,你告的話,估計法院不會受理。
熊就是兔: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這句話如何“解釋”?
經營者是個什麼概念,假如指的是書商或出版社的話,他們和署名者,作者之間又是什麼樣的法律關係?
謝謝
思寧:經營者是指與消費者進行交易的對方。讀者買書一般不是向作者買,而是向“書商或出版社”或書店買。以書店為例,書店沒有義務去審查誰是真正的作者(賣《毛澤東選集》也沒有義務去審查其中哪篇不是毛澤東原創)。書店的誠實信用,主要體現在價格、質量等交易服務中。比如,不能把別人的書當作韓寒的書賣,不能搞價格欺騙,不能違約不賣,不能把三百頁謊稱為八百頁,不能把印刷缺頁的書當作合格的書,不能違反郵購的承諾,等等。書店與署名者、作者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而跟出版社有銷售、批發的商業法律關係。
熊就是兔:如果網友或思寧老師覺得我的對比不合理是兩碼事,沒關係,你們就當我提了兩個問題:(1)達芬奇家具有罪?為什麼?(2)假如hh被認定是人造的,他及相關方有罪?為什麼?
思寧:達芬奇家具不是人,本身沒有罪。達芬奇家具的商家如果真是造假,也不見得就是犯罪,一般只能認定為民事違法,並承擔民事責任。
即使韓寒某些作品是代筆也不構成詐騙罪,只是署名權的民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也就是說,公民有權請他人代筆。比如,領導講話由秘書代筆,但發表時署領導的姓名。這是合法的。
從法理上分析,著作權屬於私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轉讓。只要作者與著作權的受讓人處於平等地位,作品署名權的自願轉讓不會給社會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響。
張三請李四代筆,以張三的名義發表並由張三獲得稿酬,在民法上可以理解為李四對張三的贈與。只要不會給社會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法律並不干預。
江上小堂:什麼叫“受讓人處於平等地位”?還有這個“受讓”對相關利益人是公開的嗎?
思寧:不是“受讓人處於平等地位”,而是“作者與著作權的受讓人處於平等地位”。“平等”是指不能利用暴力威脅、權勢強迫等手段。
法律沒有規定這種“轉讓”“受讓”要公開,私權範圍的東西沒有義務都要公開。
熊就是兔:比如說我作為書籍的消費者,起訴出版社,思寧老師覺得我勝算如何?
思寧:沒有什麼“勝算”,而是法院不受理。出版社也沒有義務審查作者、署名人是否接受他人贈與署名權,除非有人提出異議。
引火蟲:非粉非黑,隨便問一句
假定韓的作品真是別人代筆,在第一個提出質疑出現時便公告是他人轉讓的著作權,那當然不構成詐騙罪。但懸賞重金死扛到現在,不入罪是否公正。
思寧:你只是“假定”,怎麼能要求人家“公告是他人轉讓的著作權”?對“他人轉讓的著作權”也沒有義務“公告”。
如果有人“假定”你是私生子,你有義務“公告”是誰“私生”你的嗎?
著作權屬於私權,當事人沒有詐騙糾紛,不可能“構成詐騙罪”。
tvufo:韓寒的炒作媒體有錯,韓寒本人也有,他是參與者。
現在不是說韓寒聰明不聰明的問題,是在論他有沒有造假。
思寧:你沒有證據證明韓寒本人是評選的“參與者”,韓寒不是評委,他是被評上的。至於“炒作”,法律並不禁止。你發這個帖子,別人也可以說你在炒作,但法律不禁止。
現在既是說韓寒聰明不聰明的問題,也是在論他有沒有造假。
tvufo:這有點違背常識了吧。你也沒有權力指責評選方式不對。
其中的評選是有根據韓寒思想作有參考的,而韓寒如果是代筆,那麼是他欺騙在先。
思寧:思寧確實沒有批評指責的權力,但有批評指責的權利,即言論自由的權利。
你沒有證據證明韓寒找人代筆,“欺騙在先”。況且,思寧不認為韓寒的作品能證明他是思想家,封他思想家只是一種浮躁的廉價的炒作。
tvufo:哦,我現在只是設立在假如是代筆上呀。
是的,可以批評評選方式,這個是我說得不靠譜,但是你說與韓寒無關,不大對丫。
思寧:思寧沒有說“與韓寒無關”。當然有關,有關不等於違法或有錯。
熊就是兔:思寧老師,你這樣一理我有點清楚了,請問假如我是hh書籍的消費者,假如hh被證明是人造的書籍並非本人所寫,我有權利起訴他書籍的出版社嗎? 或者我作為消費者有要求出版社出示證明書籍是hh本人所寫的證據的權利嗎?
思寧:已經回答了。出版社也沒有義務審查作者、署名人是否接受他人贈與署名權,除非有人提出異議。
tvufo:得獎作品如果不是本人寫的,違法。
另外給廣告商或書商造成損失,可索賠
思寧:您沒有證據證明不是韓寒本人寫的,可能違法的是你。
廣告商或書商已經贏利了,沒有造成損失。
tvufo:作為讀者,如果發現作者是代筆,有權利退貨索賠。當然這現在只是我的主觀判斷,法理依據,你不防去找找
思寧:只是你的主觀判斷,沒有法理依據。因為,你沒有證據證明是代筆,也沒有辦法證明代筆損害了你的權益。況且,賣書給你的不是作者,你無權向作者退書。你知道《毛澤東選集》有些文章是別人原創的,你有權到紀念堂向遺體毛澤東退書嗎?
兩兄:思寧啊,這例子太扯了吧?毛還有行為能力嗎?還能負法律責任嗎?
思寧:這是思寧歸謬法的幽默。你沒有看明白,思寧深感遺憾。
言論2012:這意味着韓寒找人代筆謀取社會名聲和商業利益行為是合法的
那麼網民對此質疑的行為是否侵犯了韓寒的私人權利,是不正當的(道德上)
思寧:你沒有證據證明韓寒找人代筆謀取社會名聲和商業利益。
網民的質疑有些是合理合法的質疑,有些超出了質疑的範圍,侵犯了韓寒的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等),甚至涉嫌誹謗罪。
言論2012:現在挺韓者認為網民質疑的行為就是侵犯私人權利,就是誹謗造謠。
思寧老師認為這種指責正當嗎?
思寧:幾乎沒有挺韓者這樣認為。
對質疑要具體區分。網民的質疑有些是合理合法的質疑,有些超出了質疑的範圍,侵犯了韓寒的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等),甚至涉嫌誹謗罪。
對於喜歡質疑的網友來說,麥田因其不專業而“敗走麥城”是一個警示:如果您要質疑別人,先要反省一下自己的專業領域,再掂量一下自己的專業水準,以避免說外行話而曲解事實、貽笑大方;質疑別人使用的證據要經過專業的內行的考證,包括向專家諮詢,不要以為網搜的結果就是“眼見為實”;質疑不能感情用事。像麥田這樣用“激起本人憤怒”的“着急”的心態去質疑,難免造成不客觀不理性的失誤;質疑中的邏輯論證要嚴密,不能用臆想代替證據進行“陰謀”假設及推理;質疑要留有餘地,不能超出質疑的範圍妄下結論,否則有可能涉嫌對公民名譽權、榮譽權的民事侵權,乃至涉嫌誹謗罪。
言論2012: 如果按照套話,就是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進行質疑。
可是這事實就是對韓寒的文章進行常識、邏輯分析判斷,得出質疑結論的。
結論就是韓寒有找人代筆的嫌疑。
這行為很正當。沒有侵權。
有問題嗎?思寧老師。
思寧:有問題。
文學作品可以虛構,不能完全用“常識、邏輯分析判斷”來質疑。況且,“常識”往往不能解釋特殊智力、體力現象,“邏輯分析判斷”也不能解釋反邏輯的文學和其他怪異現象,不能代替事實證據。
質疑通常不能得出“結論”,有事實證據才能得出“結論”。僅憑“常識、邏輯分析判斷”就下結論,不僅違反科學原則,也可能涉嫌侵權、誹謗。
“常識”不是“全識”,也不是“特識”,更不是“事實”,不能解釋“全部”,也不能應對“特殊”,更不能代替“事實”。
江上小堂:著作權是一系列權益的集合,包括收益權、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等。其中署名權不得轉讓。我國法律對署名權是否可以轉讓沒有明確規定。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第(三)項第(三)項,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從這些法律條文可以推斷,即便著作權人許可,也不能將署名權轉讓給他人。因為“(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並沒有加前置條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就說明,不管著作權人是否許可,都不能“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思寧:江上小堂網友說的“署名權不得轉讓”沒有法律依據,只是有些學者的看法。也有的學者認為法理上可以轉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這個規定雖然沒有直接點明署名權可以通過委託合同約定轉讓,但由於著作權包含署名權,仍可以理解為間接允許署名權通過委託合同約定轉讓。在現實中,領導講話由秘書代筆,發表時署領導的姓名的情形,就可以理解為:秘書的署名權通過領導與秘書的行政委託合同約定轉讓給了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提到的“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其實已經加了“前置條件”,即第四十七條開頭提到的“有下列侵權行為的”。也就是說,通過委託合同約定轉讓後,“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就不是“侵權行為”了。否則,許多領導發表或被發表秘書代筆的文章,豈不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提到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和“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分別表述在並列的第(一)項和第(三)項中。不能把第(一)項理解為第(三)項的條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著作權人沒有許可的一種情形,不能理解為“是否許可”的兩種情形。只要著作權人“許可”署名權轉讓,受讓人就可以在原作者作品上署上受讓人的名。
江上小堂:政論文章可代寫。政論文章的價值在於其觀點,這個是署名者貢獻的。代寫者只是貢獻寫作技巧和時間精力。
助手為政治家擬稿,本身就他的工作。政治家發表文章和講話,也是他的工作內容的一部分,已經得到了報酬。政治家在職時的演講集,不能用來以個人名義出版收取稿費。
我沒聽說,美國總統將他在職時的署名文章或演說以他個人名義匯集出版的事情。有這種情況嗎?
思寧:哪些文章可以代寫,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秘書代領導寫的文章,也不一定是政論文章,也有非政論的。
領導的政論文章的觀點,不一定是署名的領導貢獻的,代寫的秘書往往有貢獻,或者說,領導和秘書都有貢獻。秘書如果只有“寫作技巧和時間精力”,沒有思想觀點,恐怕是難以勝任的。
思寧不知道美國總統是否有“將他在職時的署名文章或演說以他個人名義匯集出版的事情”,但思寧知道中國有的領導有這類做法。當然,不排除他人代寫的文章經過了領導的修改。
一家村主:一般代筆問題不大,但韓寒參加全國新概念作文大寒的那三篇文章,是不是經得起檢驗?在全國大賽中弄虛作假,與高考舞弊何異?
思寧:如果參賽規則規定必須是現場獨立完成的,那當然可以檢驗,違規作弊肯定是不行的。但如果有人記憶力強,能夠事先記住別人為其準備的文章,並在現場靈活套用成文,自己用筆寫出來,沒有違反比賽規則,仍不能視為“代筆”作弊。要怪只能怪出題的人笨蛋或者比賽規則有漏洞。
沒有確切的證據,不能說韓寒“在全國大賽中弄虛作假”。
馬甲被鎖了:這個不是一般的代筆,而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發表小說,以此獲取巨大的商業利益,就像一個農民冒充省長詐騙一樣,應該構成詐騙罪。
思寧:成年人把署名權轉讓給未成年人的行為,屬於私權範圍。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不會給社會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法律並沒有禁止。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既然法律沒有禁止成年人把署名權轉讓給未成年人,那就不是“非法”,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的問題。假設你有未成年的兒子或女兒,思寧寫了一首兒歌,讓你兒子或女兒以他(她)的名義在某少年報發表,你真的以為你兒子或女兒以及思寧“構成詐騙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嗎?
要知道,未成年人在成年人的作品上署名,不等於作品就能發表,即使發表,也不見得就能“獲取巨大的商業利益”。假設你是一位小有名氣的作家,你真的相信你的作品讓你未成年的子女署名發表,出版社的編輯就一定會相信是你未成年的子女自己寫的,就能讓你的子女“獲取巨大的商業利益”嗎?其實,發表不發表,權責在編輯;有沒有商業利益,關鍵看市場。
如果成年人把署名權轉讓給未成年人的作品獲得編輯的認可和讀者的認同,說明大家接受了作品,讀者得到了作品(書),並得到了閱讀享受的利益。讀者這種所得和受益與詐騙犯罪受害者利益受損,顯然是不同性質的兩回事。
江上小堂:如果“轉讓”“受讓”涉及到第三方利益,這就不僅是兩人的私權。就必須公開。比如,如果讀者了解到“三重門”是實際上韓仁均寫的,轉讓給了韓寒,就可能不會買這本書。
思寧:你這是假設。既然私權範圍沒有義務公開,也就不存在是否公開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法律問題,而只有道德問題。從法律上說,書署名韓寒,說明韓寒有署名權。讀者買書時看韓寒的名氣,實際上已經接受了韓寒的署名權。在署名權這一法律含義上,出版社、書商、書店都沒有欺騙讀者,而讀者買到的確實是真的書,不是空頁缺碼等質量不合格的書,讀者也從閱讀中得到益處。也就是說,讀者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只是道德上可能傷害了某些讀者的感情。所以,要分清法定權益問題和道德感受問題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