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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表象和本質
送交者: 潘一丁 2006年02月21日09:32:2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最近國際上出現了兩個關於“言論自由”的熱點。一是不少伊斯蘭國家,因為丹麥報紙以“言論自由”的名義,發表了一些諷刺自己宗教領袖的漫畫,被認為是一種不能容忍的“褻瀆”行為,在穆斯林國家或有大量穆斯林居住的地區,引起了一系列的抗議示威行動,個別甚至發展到暴力、動亂,並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引起世界的不安和關注;另外就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輿論,一貫就不滿中國政府,對他們在自己主權範圍之內,實行所謂“言論自由”的限制,以自己還“不知其所以然”的標準,來攻擊這個國家的“人權、民主、自由”。現在包括國會議員在內的輿論,對雅虎、google等 、正在要進入中國的大型搜索網站,出於自身經濟利益的考量,不得不進行自我約束,對一些有“政治敏感”的搜索內容加以屏蔽的做法大為不滿,指責這些企業屈服於政當地府壓力,違背了民主社會“言論自由”的神聖權力,讓這些股票看好、拉抬美國經濟的大企業,成了“風箱裡的老鼠--兩頭受氣”。總而言之,分開來看,各方似乎都有各方的道理,但是放到一起,又呈現出不可調和的矛盾。總之今天的國際社會似乎總是處於一種“順得哥情失嫂意”的兩難處境。

正如今天面對人類社會出現的所有問題,總是眾說紛紜地、無法取得一致,這種情況也使得除了強權之外的任何國際權威組織,永遠無法得出一個統一而可執行的結論,只能靠妥協或讓步來達成某種交易,或者最後還是由肉體戰爭的暴力來說了算,把“正義”當成妓女的身體來決定歸屬。難道這真就是有些人口裡說的“多元化”嗎?非也。這種所謂的“自由”,根本就是原始叢林中的動物世界從來沒有失去過的、只要有“口”就能做到的“鳥啼、蛙鳴、虎嘯、狼嚎”般的表現嘛。究其原因,完全是因為早就離開必須遵守“叢林法則”為運動規則的原始叢林,進入另外一個非自然生態環境系統(社會)生活,並且建立了和原始野蠻對立的、前所未有的文明概念的人類,卻至今沒有一個科學而正確的社會理論,來認識和解釋自己社會產生的一切問題的緣故。就像沒有公認被接受的統一長度、重量和時間標準,就不能進行正常有序的生產、貿易活動,只能由黑社會的惡勢力來欺行霸市一樣。其實只要有一點起碼的(哪怕是先天不足的)理工科常識就不難理解,一個正確的理論對實踐能夠獲得預期結果的重要性。所以反過來說,要是一個(甚至一系列)實踐,總是事與願違地失敗。就只能懷疑是指導實踐的理論有錯了。而丹麥的“漫畫事件”和美國的“搜索網站問題”本身,恰恰證明了現有社會理論的根本方向性的絕對錯誤、甚至到了落後無知和荒唐的地步,因為要用這些理論來說事者,居然連正確的言論定義,以及這種“言論”和“鳥啼、蛙鳴、虎嘯、狼嚎”之間的區別都不知道,就在嚷嚷着“言論自由”,莫非真是要想和“動物世界”接軌!只能令人回想起多年前發生在紐約一件真實的“新聞”。說當時有一個藝術博物館,要舉行包括有豬屍和象糞的所謂“藝術”品展覽,而且為了市長的反對撥款,還居然要“理直氣壯”地和市政府打官司,掀起一場不大不小的風波,不能不令人感到這世界無奇不有而“眼界大開”。筆者為此還在紐約中文“僑報”的論壇上發表過一篇評論《對藝術和藝術家的感想》(http://www.newmilestone.org/99/czl991023.html)。沒有想到今天又甚至擴大到了由精英們主宰的政層面,只能讓人搖頭嘆息!

其實,這完全是因為我們沒有認識“言論”的本質,反而在表象上,把動物在同類之間通過特定聲音傳達,來交換求偶、危險警告等、如“鳥啼、蛙鳴、虎嘯、狼嚎”般的行為混為一談,將模仿“汪、汪、汪”狗叫之類,也統統當成是“言論”,這才絕對是對人類的能力和尊嚴的一大“褻瀆”!而這一點,早就被博大精深的中國文化,在自己的文字中,高明地用偏旁準確區分出來了。也就是明白地說,那些只要有“口”就可以辦到的行為(屬於“使由之”的範圍),和跟言論有關的問題(屬於“使知之”的範圍),兩者根本就不在同一個數量級層次上,沒有資格相提並論。而賦予以“言”為偏旁的字,則有更為深刻、高級、特定的思想精神含義。這類的字,代表了只有人才能完成的行為,成為證明人之所以是人、而不是高等動物的決定性關鍵特徵。

那麼,到底什麼是“言論”呢?可以認為,言論就是通過語言或文字表達出來的“思想”。人具有“社會性”,而且是唯一生活在自己“人造”的非自然生態環境--社會中的生物。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就是靠人類在整體的分工合作基礎上,共同經過連續的努力和積累的結果,這也是新“人類社會學”理論,認為“民主是客觀存在”的立論的理由和事實根據。所以人的思想也總是跟社會有關,而且有和他人分享的欲望和必要。這種分享,就是靠語言和文字組成的“言論”,來表達和交流,並在交流中逐步取得人性良知的共鳴和一致的共識,並養成一種可以傳承的習慣,那就是文化。

根據這樣的認識,“言論”的成立必須具備兩個要素:

一是“言論”的社會性。也就是一種言論的提出,一定是提出者主觀上想、客觀上也會對社會產生影響的。正因為如此,理論上人人都是主人的社會(否則哪有什麼“民主”可談),有責任、也有權力,要求任何言論必須以“有利於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為原則,以免全人類(不分種族或膚色)陷入連“(同類)動物”都不如的“窩裡鬥”,就像今天國際社會經常表現出來的那樣。

二是“言論”的自由性。偉大的愛因斯坦曾說過:『我所理解的學術自由是,一個人有探求真理以及發表和講授他認為正確的東西的權利』。這是極其正確的理解,而且也完全適用於“言論”。因為可以認為,言論其實就是一種理論上人人有權、也有義務去做的“學術”,否則“民主”就是一句空話。而作為主人的“大眾皇帝們”,就只能是被一味謀私的太監、佞臣包圍和挾持的傀儡!

但是必須強調指出的是,上面這兩個要素一定要同時具備,以便兩者相互能既制約又互補,缺一不可!

這其中道理也是明擺着的:沒有“言論自由”,許多不同、客觀卻未必一定不正確的觀點或意見,有可能被各種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團控制的媒體和行政資源,出於自身利害的考量,通過政治、經濟手段,以“拉偏架”的方式,強行剝奪了發表的權利,讓民眾實際上無法去全面比較、鑑別,從而失去選擇正確的方向和道路的可能,反而突出宣傳、強調那些符合小集團私利的貨色來誤導民眾。這是社會的損失;而沒有“有利於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的原則約束,社會一定會按“逆水行舟,不進則退”的原理,在天性的作用下,不知不覺中又回到了動物世界中去而“前功盡棄”。

看看今天國際社會的現實,其實包括美國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家除了應該作“自我檢討”外,都沒有資格或權力去指責它人。因為迄今為止,我們根本還沒有釐清“言論自由”的本質,所以不僅把不屬於言論的東西當成要自由的言論,反而把真正需要的“言論自由”,當成洪水猛獸來千方百計地打壓、限制。最後只剩下不同制度的國家相互攻殲,拿對方臉上的有點不太好看的“雀斑“,來轉移對自己更丑的一臉坑坑凹凹的注意力。

如果用這樣的理論和立場觀點,去認識或解釋今天國際上任何社會出現的、包括丹麥的“漫畫事件”和美國的“搜索網站問題”、以及中國被詬病的“言論自由”問題等一切認識上的疑難困惑,就都會“迎刃而解”了。不信的話,自己可以拿從古今中外的歷史以及現實中的任何現象(包括美國沒有公開宣傳法西斯理論以及馬克思主義的自由,或“人民領袖毛澤東”在表象上的專制、獨裁行為),來“對號入座”地試試分析看!

 

(其它相關文字,請瀏覽網站《新里程碑》,從同名文字的鏈接中查閱。http://www.newmilestone.0rg/06/czl60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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