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廣告服務 技術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簡體 繁體 手機版
分類廣告
版主:納川
萬維讀者網 > 天下論壇 > 帖子
修憲:到底修了什麽?
送交者: 陳勁松 2004年03月17日10:00:2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人大”、“政協”兩會在北京召開,並不引人矚目。因為,框架依舊,內容無新。高調宣傳的所謂“修憲”,不過是在若干字句上做微調,並無實質性的改動。渲染得最響的,是所謂“保護私有財產”和“保障人權”入憲。拆開來看,卻純屬形式主義,紙上談兵。

有關“保護私有財產”,原憲法早已有之,本次“修憲”,不過是將原文中“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並增加一句:“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聯繫到另一款,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這些改動,顯然是針對目前因強行拆遷和暴力拆遷所激化的社會矛盾。實際上,拆遷中的補償,歷來就有。問題是意願如何?公平與否?這裡的“修改”,並沒有解決意願與公平這兩個關鍵環節,仍然為強行拆遷與暴力拆遷留下了足夠空間。增加的內容,倒是進一步強調了拆遷的合法性。實有利官商,不利民眾。

至於“保障人權”,僅僅是在憲法中增加了一款(33條第3款),共九個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抽象、空洞、言之無物。十足的表面文章。與其說是“進步”,不如說是“故作姿態”。北京當局多年前就已簽訂有關“人權保障”的國際公約,卻從不遵守,繼續其踐踏人權之能事。非但如此,當局背離國際通則,以維護其既得利益為出發點,任意定義和解釋“人權”概念,結果,倒是當權者自身的人權得到了保障,乃至過度保障,老百姓的人權則毫無保障。道理很簡單,沒有民主權和自主權,民眾不可能擁有真正意義上的人權。所謂“人權保障”,對普通百姓而言,全仗他人施捨,全看他人眼色。說穿了,“修憲”放進的這九個字,不過是當局矇騙國際輿論,為自己臉上貼金,繼續愚弄人民的幌子。乾巴巴的九個字,好像是故意扔在那裡的一個招牌,也充分折射出當局的膽大妄為。

至於“三個代表”入憲,更是荒謬透頂。且不說江澤民的“三個代表”論,本身與社會現實相矛盾相脫離,就說中國民眾中,究竟還有多少人會關心這類空洞而腐臭的所謂“理論”?不說關心,連知曉者,都寥寥無幾。提起來,人們至多大惑不解:什麼是“三個代表”?神情一片茫然。顯然,“三個代表”入憲,不過是行將退出歷史舞台的江澤民,為自己尋找的最後一份精神自慰。

本次“修憲”中的其他“微調”,不一而足,多具象徵意味,似在表白“改革仍在繼續”。值得注意的是,將“戒嚴”修改為“緊急狀態”,換湯不換藥,意義何在?原來,歷史上,“戒嚴”一詞,往往與白色恐怖或紅色恐怖相聯繫,“緊急狀態”一詞,則是國際上流行的憲法用語。顯然,當局的“偷偷”改動,是為日後更方便自如地對付和鎮壓反對運動,提前借來一塊擋箭牌或“遮羞布”。

中共建政,已經八次“修憲”。其實,對一個國家而言,重要的不是修憲,乃是制憲的公正和憲法的權威。姑且不說,中國憲法,乃少數人所炮製,毫無民意可言;單說有法不依,就等於無法無天;立法者違法、執法者違法,等於藐視憲法。

比如,1989年,各大專院校學生依據當時《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規定,履行“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合法權益,卻遭到當局血腥彈壓。當局自知理虧,事後,即1989年12月,又補了個所謂《集會遊行示威法》,禁絕“集會遊行示威”,實際上,是對當局違法在先的“合法” 追認,也是對學生守法在先的“違法” 追認。

又比如,1996年,“兩會”通過《教育法》,規定教育經費不得低於國民生產總值的6%(也是聯合國的標準),然而,多年過去了,當局因狂增軍費,窮兵黷武,將教育經費一直壓縮在國民生產總值的2%左右。此舉,受到國際社會一致和嚴厲批評,也從另一個側面證明:中國法制,形同兒戲。

0%(0)
0%(0)
標 題 (必選項):
內 容 (選填項):
實用資訊
回國機票$360起 | 商務艙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爐:海航獲五星
海外華人福利!在線看陳建斌《三叉戟》熱血歸回 豪情築夢 高清免費看 無地區限制
一周點擊熱帖 更多>>
一周回復熱帖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2003: 管窺第二次海灣戰爭
2003: 中國歷史上沒有不經戰爭的領袖
2002: 美國對中國動核武屬於嚇唬
2002: 心靈的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