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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大郎:说常溪萍死因和中共的“政治审判”
送交者: 余大郎 2006年10月21日18:00:13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读丁东先生访聂元梓文,以个人对常溪萍死因的一点追忆来看中共的“政治审判”


丁东先生在其《追随毛泽东的“反革命”——重访原首都高校“红卫兵”领袖》一文的第二节,
“当年对聂、蒯、韩的审判” 中,提到当时认定的聂元梓“五大罪行”中,只有聂案的后两项
罪名(即害死常溪萍、害残邓朴方),“应当说聂元梓有一定的责任”。聂在法庭上则辩称,仅
对常溪萍之死,有间接的责任。

其实,中共对文革“造反派”,总体上是“政治审判”。丁东在文中披露了“党比法大说不清”
的彭真的一段谈话:

刘贯一在1985年给胡耀邦写了一封信,其中引用了一记者与有关方面负责人的对话,
时间是聂刚判刑不久:
记者问:“聂元梓的问题是怎么回事?”
负责人说:“我们不主张判刑。”
记者说:“那怎么判那么多年?”
负责人说:“彭真同志讲:‘这样的人不判刑什么样的人判刑?’我说:‘那判十年吧。’
但彭真却说:‘不行,判十七年。’我表示不好执行,认为没什么依据,对彭真说:
‘林、江主犯判十七年,这总是追随吧。’但彭真同志不同意,说:‘那有什么标准!’”
就这样以中央政治局的名义下达政法委员会执行的。[12]

这位记者与有关方面负责人的对话虽然有待核实,
但从已经披露出来的有关两案审判的信息可以确知,这些人的定罪量刑都由高层领导人自行决定。
比如原来高层主张判江青死刑,陈云不赞成,结果改成了缓期执行。显然,在“文革”主要案犯的
审判中,判什么人、定什么罪,并不是由法官或合议庭决定,法院不过是执行高层领导人达成的共
识或妥协结果。当时审判了数百人,谁判刑、谁不判刑、判谁多少年,都是中央领导人决定的。

现在,我以自己的亲见亲闻来为彭真~邓小平对聂元梓所作的“政治审判”作个见证。

一、常溪萍问题连着邓/彭,又关系到毛文革能否展开的上海市委

常溪萍是以华东师大党委书记兼校长的身份,在1964年“高校9评运动”(后称“四清”)时,
由柯庆施市委派遣加入当时陆定一中宣部的“北大四清工作队”的,负责聂元梓所在的哲学系,
其时北大工作队的总负责为张盘石。

我亲闻常溪萍后来多次说,当时聂元梓等搞四清,按刘少奇的“后十条”精神,左风猛刮,残酷打击一大批。
1965年元月,毛的《廿三条》出笼,常以为“纠偏”机会难得,便欣然跑中央书记处向彭真告状。
彭真见猎心喜,便教常溪萍把告状信改成邓小平抬头,由他呈送以震动全局。不久,邓即批示称:
“我看常溪萍的意见是对的。北大四清顶牛过火,张盘石同志要调出。”令出法随,张立即被免职。
按聂元梓后来的说法是“右派从此对北大左派反攻倒算,一片白色恐怖”。对此,文革初常溪萍
解释为“那是陆定一与彭真在那里互斗”。余意,这是中共高层左右的派性恶斗,最后虽使常头被夹扁,
但当时常溪萍却立即被提为上海市委教卫部长。

1966年八月中央十一次全会。会议休息期间,上海市长曹荻秋匆匆趋前向横卧沙发的邓小平一鞠躬,并请示:
“聂元梓批常溪萍的大字报,可否张贴?”邓慵懒回话“我看就不要贴了罢?”于焉,上海市委吃定心丸。
待到十月中邓在中央工作会议失势,十二月聂来沪张贴“第二张马列大字报”(有阮铭等共署),上海市
委陈曹及华东局魏文伯决定“弃常自保”,于是市委书记们在会上像今日麦卡徐一般,在电视撕哑嗓门高呼:
“打倒大叛徒常溪萍!!”我听当时现场,常溪萍的发言立即转为哭腔,即明白常精神防线已溃。
即此而论,迫使常后来走自杀之路的,旧上海市委当是首功。

二、清队中的最后一击

1968年五月清队中,一次召开全校的批常溪萍大会,我在“反动学生”专列。
造反派正对常校长“触及皮肉”之际,忽然我们“专列”中出了个好汉名XUXX的,竟出列趋前,向常一鞠躬!
于是大哗,立即被关。事惊市革会,张春桥认为必须从严从重从快。一周后,即将XUXX判十三年重刑!
消息传到师大的第二天,隔离中的常溪萍即以解手为由,从二楼跳了下来。
常堕楼之后,尚未断气。有看守的工宣队恨声责问:“作啥跳楼?阿是向党示威?!”
常溪萍喘息回话“是不小心,跌......跌下来的......”。卫生所草草,结果死了。
我看,这是常校长心如死灰,又不忍再因此连累更多无辜学子的心态,使他选择了“自行了断”。

此事,毛共中央/上海旧市委/上海市革会,本都有罪,却只由“热圆子”(沪人对聂爱称)顶罪受刑责。
于是想到张盘石被革职时说过的一句话:“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
聂元梓者,亦“绞肉机”中锣丝钉也。党国,党的意志(或曰寡头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为“法”。
既如此,也不必再鸣冤:“党要民亡,不得不亡”,党的需要而已矣。
(换了王希哲X民运乱法红暴们今日的说法则为:“(运动/大势)需要他(指赵ZY)是甚麽就是甚麽!”)

呜呼,有如此“斗士”,就有如此“法治”。
但我还是要留下一笔历史的真实记录——悠悠百年,后来自有能辩者。

————————————————————————

[节录丁东文]

..................................

二、当年对聂、蒯、韩的审判

至于聂案的后两项罪名,应当说聂元梓有一定的责任。1966年6月3日她确实在上海的华东师范大学校部办公楼前贴出大字报,批判时任该校党委书记的常溪萍。常1964年担任北大“社教运动”工作组负责人时曾打击过聂元梓。毫无疑问,批判常溪萍是聂元梓的错误。后来,常溪萍被华东师大的“造反派”打倒,1968年5月25日在华东师大的化学系教学楼躲过监管人员的视线跳楼自杀身亡。聂案审判时,聂元梓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常溪萍的死亡地点是在上海,死亡时间距聂元梓在华东师大贴出批常大字报相隔一年多,常的直接死因是1968年上海市的迫害。显然,法庭对此辩护未予采信。

............................

丁东全文
http://guofeng.info/bbs/viewtopic.php?p=9709&sid=44190e135080810c9d4e1622ada7ee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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