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以中國人的眼光來看,這跟本不算什麼事,至少沒嚴重到要當場逮捕。就算是有人給官員送禮人家並未收受,在國內怎會判定送禮人有罪?通常是官員受賄事發後交代出行賄人,行賄人才可能受到處罰。
但在國外,尤其是歐美等國家,中國人因行賄被判刑的新聞比比皆是。2011年,英國曼徹斯特一名華裔婦女4次考駕照都未通過,在第五次路考時,她試圖塞給考官500英鎊。結果考官立即中止考試,並以賄賂罪將她告上法庭。華裔婦女起初還辯稱這些錢是為了“帶來好運”,後來才承認試圖“賄賂”考官。法庭判決懲罰她做50小時社會服務,並賠償考官100英鎊。
甭說歐美,就算是在香港,也是對賄賂行為的“零容忍”,只要是行賄受賄,不論數額多寡都屬於犯罪。此有一例,電影《2046》拍攝時,有一個娛樂記者為了進入拍攝現場拍照,塞給門衛300港元,結果被判入獄三個月才有了香港有口皆碑的“清廉指數”。
行賄應被追究責任,這在哪裡都是基本的法律準則。
在歐美國家“花錢就能辦成事”的想法鐵定會碰壁。如果你嘗試賄賂,不僅不容易成功,還非常有可能被遣送回國或者被起訴的危險。
在郭文貴事件中,拉攏腐蝕執法部門是郭文貴在中國的一貫手法,但他拉攏了中國執法與紀檢高官馬建、張越,孟惠青,副部級的公安部政治部主任夏崇源、公安部警衞局局長張智文等都已入獄,案情牽涉到上百人!郭文貴似乎將中國那套搬到美國,在危機緊要關頭,他和其保安公司T&M一起商討收買FBI,向FBI幹員直接給現金和好處;向支持FBI的家屬基金“捐款”。不過行賄FBI的計劃並未能實現。不料特朗普(川普)總統不支持郭文貴,而郭文貴自以為可以聯手FBI將其搞下台。
從這一點上來說,美國豈會容忍郭文貴大行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