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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有权独立,外蒙无权独立
送交者: 马悲鸣 2006年07月20日09:25:46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青海有权独立,外蒙无权独立

马悲鸣

根据何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美国建国之初按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理,规定了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归总统,司法权归法院。

美国是从英国独立出来的。而英国有上下两院。上院为贵族院,世袭。下院为平民院,选举产生,但有最低财产资格限制。

美国没有贵族,故没必要设立贵族院,最初只考虑设立相当于英国平民院那样的,由选举产生的众议院。在讨论国会议员的产生办法时,与会者提出了两套方案。其一是主张按人口比例产生的「弗吉尼亚方案」,另一是主张按州产生的「新泽西方案」。两个方案各有道理。

「弗吉尼亚方案」照顾到人均平权。「新泽西方案」照顾到联邦各州平等。

如果采用「弗吉尼亚方案」,则人口少的州几乎就可忽略不计,无法表达本州公民的意愿。但如果采用「新泽西方案」,则人口多的州又要在权重上吃亏。

后来经过康奈克狄卡妥协,两种方案都采用。以「弗吉尼亚方案」产生众议院,以「新泽西方案」产生参议院。

当时美国只有刚独立的十三州,人口也很有限。但如今美国已经有五十个州,参议院人口数已经上百,众议院人口近五百,这才发现,开会的规模不是无限的。百人院已经是每名议员能全面关注到整个会场的极限了。

为了给联邦所有州平等的权力,参议院各州议员数相等,都是两人。一个法案投票之前,每名议员都有平等的发表自己意见以争取己方选票的权力。否则,如果哪一州的发言和投票权比其他州少了,那个州自然不愿意再待在联邦里受气,就独立走了。

一个州产生两名参议院,而不是三名或更多,关键是每项法案的[票决只有同意或反对两种意见。如果有三种意见,则可以先拿出两种意见表决。然后把赢了的一方与暂时没参加表决的第三方意见对决,则仍是两种意见。

每州两名参议员是平等照顾到正反两种意见的最合适数。如果一个州有三名参议员,则在意见不一致时,肯定有一方要吃亏。一州两个名额则在意见一致时双方都不会有吃亏感。如果意见不一致,双方各占一票,也不会有吃亏感。

每州两名参议员,是联邦内部各州平等相待的关键。

1911年双十暴乱。武昌一个旅哗变。随后暴民一方在南京起草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第三章·参议院》规定「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当时的行省与现在的省市自治区的划分略有不同。比如还有热河、绥远等省。这个参议员名额数居然是每省五员,而非两员。一州内部意见一致的可能性更小。意见不同时所产生的吃亏占便宜组合数更多。

其中特别地提到,青海省只给一个议员名额,而外蒙古却能和各行省与西藏一样,享有五个名额。青海明显在权力上吃亏。

那人家干嘛还在待在中国而不独立走人呢?!

此所以青海有权独立,而外蒙无权独立者也。

顺便说一句。这个临时约法所产生的参议院议员都没经过本省选举,几乎都是按革命党内部不同籍贯者分配的。其作用只是选举了一名临时大总统孙中山。

在中国大约三十个行省,大约一百五十人组成的所谓参议院选举出的临时大总统不但毫无合法性依据,而且从其人数分派上也做不到平等。至少青海就在歧视之列。

幸亏我大清发表了「逊位诏书」,才算赏了中华民国一个合法性证明。

孙中山让位袁世凯不但势之所在,而且是法理所在,不得不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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