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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大郎:說常溪萍死因和中共的“政治審判”
送交者: 余大郎 2006年10月21日18:00:1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讀丁東先生訪聶元梓文,以個人對常溪萍死因的一點追憶來看中共的“政治審判”


丁東先生在其《追隨毛澤東的“反革命”——重訪原首都高校“紅衛兵”領袖》一文的第二節,
“當年對聶、蒯、韓的審判” 中,提到當時認定的聶元梓“五大罪行”中,只有聶案的後兩項
罪名(即害死常溪萍、害殘鄧朴方),“應當說聶元梓有一定的責任”。聶在法庭上則辯稱,僅
對常溪萍之死,有間接的責任。

其實,中共對文革“造反派”,總體上是“政治審判”。丁東在文中披露了“黨比法大說不清”
的彭真的一段談話:

劉貫一在1985年給胡耀邦寫了一封信,其中引用了一記者與有關方面負責人的對話,
時間是聶剛判刑不久:
記者問:“聶元梓的問題是怎麼回事?”
負責人說:“我們不主張判刑。”
記者說:“那怎麼判那麼多年?”
負責人說:“彭真同志講:‘這樣的人不判刑什麼樣的人判刑?’我說:‘那判十年吧。’
但彭真卻說:‘不行,判十七年。’我表示不好執行,認為沒什麼依據,對彭真說:
‘林、江主犯判十七年,這總是追隨吧。’但彭真同志不同意,說:‘那有什麼標準!’”
就這樣以中央政治局的名義下達政法委員會執行的。[12]

這位記者與有關方面負責人的對話雖然有待核實,
但從已經披露出來的有關兩案審判的信息可以確知,這些人的定罪量刑都由高層領導人自行決定。
比如原來高層主張判江青死刑,陳雲不贊成,結果改成了緩期執行。顯然,在“文革”主要案犯的
審判中,判什麼人、定什麼罪,並不是由法官或合議庭決定,法院不過是執行高層領導人達成的共
識或妥協結果。當時審判了數百人,誰判刑、誰不判刑、判誰多少年,都是中央領導人決定的。

現在,我以自己的親見親聞來為彭真~鄧小平對聶元梓所作的“政治審判”作個見證。

一、常溪萍問題連着鄧/彭,又關繫到毛文革能否展開的上海市委

常溪萍是以華東師大黨委書記兼校長的身份,在1964年“高校9評運動”(後稱“四清”)時,
由柯慶施市委派遣加入當時陸定一中宣部的“北大四清工作隊”的,負責聶元梓所在的哲學系,
其時北大工作隊的總負責為張盤石。

我親聞常溪萍後來多次說,當時聶元梓等搞四清,按劉少奇的“後十條”精神,左風猛刮,殘酷打擊一大批。
1965年元月,毛的《廿三條》出籠,常以為“糾偏”機會難得,便欣然跑中央書記處向彭真告狀。
彭真見獵心喜,便教常溪萍把告狀信改成鄧小平抬頭,由他呈送以震動全局。不久,鄧即批示稱:
“我看常溪萍的意見是對的。北大四清頂牛過火,張盤石同志要調出。”令出法隨,張立即被免職。
按聶元梓後來的說法是“右派從此對北大左派反攻倒算,一片白色恐怖”。對此,文革初常溪萍
解釋為“那是陸定一與彭真在那裡互斗”。余意,這是中共高層左右的派性惡鬥,最後雖使常頭被夾扁,
但當時常溪萍卻立即被提為上海市委教衛部長。

1966年八月中央十一次全會。會議休息期間,上海市長曹荻秋匆匆趨前向橫臥沙發的鄧小平一鞠躬,並請示:
“聶元梓批常溪萍的大字報,可否張貼?”鄧慵懶回話“我看就不要貼了罷?”於焉,上海市委吃定心丸。
待到十月中鄧在中央工作會議失勢,十二月聶來滬張貼“第二張馬列大字報”(有阮銘等共署),上海市
委陳曹及華東局魏文伯決定“棄常自保”,於是市委書記們在會上像今日麥卡徐一般,在電視撕啞嗓門高呼:
“打倒大叛徒常溪萍!!”我聽當時現場,常溪萍的發言立即轉為哭腔,即明白常精神防線已潰。
即此而論,迫使常後來走自殺之路的,舊上海市委當是首功。

二、清隊中的最後一擊

1968年五月清隊中,一次召開全校的批常溪萍大會,我在“反動學生”專列。
造反派正對常校長“觸及皮肉”之際,忽然我們“專列”中出了個好漢名XUXX的,竟出列趨前,向常一鞠躬!
於是大嘩,立即被關。事驚市革會,張春橋認為必須從嚴從重從快。一周后,即將XUXX判十三年重刑!
消息傳到師大的第二天,隔離中的常溪萍即以解手為由,從二樓跳了下來。
常墮樓之後,尚未斷氣。有看守的工宣隊恨聲責問:“作啥跳樓?阿是向黨示威?!”
常溪萍喘息回話“是不小心,跌......跌下來的......”。衛生所草草,結果死了。
我看,這是常校長心如死灰,又不忍再因此連累更多無辜學子的心態,使他選擇了“自行了斷”。

此事,毛共中央/上海舊市委/上海市革會,本都有罪,卻只由“熱圓子”(滬人對聶愛稱)頂罪受刑責。
於是想到張盤石被革職時說過的一句話:“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
聶元梓者,亦“絞肉機”中鑼絲釘也。黨國,黨的意志(或曰寡頭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是為“法”。
既如此,也不必再鳴冤:“黨要民亡,不得不亡”,黨的需要而已矣。
(換了王希哲X民運亂法紅暴們今日的說法則為:“(運動/大勢)需要他(指趙ZY)是甚麽就是甚麽!”)

嗚呼,有如此“鬥士”,就有如此“法治”。
但我還是要留下一筆歷史的真實記錄——悠悠百年,後來自有能辯者。

————————————————————————

[節錄丁東文]

..................................

二、當年對聶、蒯、韓的審判

至於聶案的後兩項罪名,應當說聶元梓有一定的責任。1966年6月3日她確實在上海的華東師範大學校部辦公樓前貼出大字報,批判時任該校黨委書記的常溪萍。常1964年擔任北大“社教運動”工作組負責人時曾打擊過聶元梓。毫無疑問,批判常溪萍是聶元梓的錯誤。後來,常溪萍被華東師大的“造反派”打倒,1968年5月25日在華東師大的化學系教學樓躲過監管人員的視線跳樓自殺身亡。聶案審判時,聶元梓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提出,常溪萍的死亡地點是在上海,死亡時間距聶元梓在華東師大貼出批常大字報相隔一年多,常的直接死因是1968年上海市的迫害。顯然,法庭對此辯護未予採信。

............................

丁東全文
http://guofeng.info/bbs/viewtopic.php?p=9709&sid=44190e135080810c9d4e1622ada7ee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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