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漢魏晉北朝中原大宅、塢堡與客家民居 |
送交者: 5000 2007年09月11日00:00:0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漢魏晉北朝中原大宅、塢堡與客家民居 發布: 2007-1-02 10:39 作者: 網絡轉載 來源: 網絡轉載 查看: 1006次 【英文標題】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uildings of Powerful Families, Fortress Inhabitation(塢 【內容提要】漢族民系之一客家的民居,具有兩個基本特徵:其社會特徵是宗族共同體聚居,其建築特徵是圍堡式大屋。前者淵源於漢魏晉北朝中原宗族共同體聚居制度和塢堡宗族聚居方式,後者淵源於漢魏晉北朝中原大宅與塢堡建築。中原地區這兩種居處制度與南遷後的生存、發展需要相結合,從而形成了具有客家民系特色的住宅和居處方式。客家民居的兩個基本特徵相輔相成,互為因果,在客家民系形成中具有決定性意義。凡實行這種居處方式的南下流民,就有可能形成為客家人;凡是沒有實行這種居處方式的南下流民,則沒有成為客家人。 【英文摘要】The Hakkas' private Φ private as one part of the Han national systems, owns two fundamental characteristics. The social oneis that they inhabited a region as patriarchal clans, and the second feature is embodied in their enclosing, stockade surrounding fortressesstyle edifices that functioned as a sturdy and tight defence. The ????er was originated from the institutions of compact clan inhabitationand the style of fortress inhabitation(塢堡)among the aristocratic 【關 鍵 詞】漢魏晉北朝/大宅/塢堡 Han/Wei/Jin and Northern dynasties/grand buildings of powerful families/fortress inhabitation
中圖分類號:K2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511-4721(2002)03-0128-07 客家民居的典型形制是一種具有堅固、嚴密防禦體系,實行宗族共同體聚居的圍堡式大屋。儘管其建築形制因聚居地域不同存在這樣那樣的差異,如贛南之土圍,粵東之圍壟屋,閩西南之圓樓等,但是有兩個基本要素則是共同的:一是這種住宅規模非常巨大,一個大屋之內可容幾十戶甚至幾百戶人居住,而且都是同一父系血統的族人;二是這些住宅都具有堅固的、封閉的外圍和嚴密的防禦體系。因而這種居宅就具有兩個最為突出的基本特徵:其社會特徵是宗族共同體聚居,其建築特徵是圍堡式大屋。 這兩個基本特徵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有着源遠流長的、深厚的歷史淵源。客家先民之南遷肇始於西晉末年的永嘉之亂,[1](P13)此後歷十六國、北朝仍陸續南遷。故永嘉之亂前後中原地區的文化、社會習俗正是客家民系特徵形成的文化基因。客家民居的上述兩個基本特徵,前者淵源於漢魏晉北朝中原的宗族共同體聚居制度(這方面問題《北京師大學報》1995年第5 期拙文《客家聚族而居與魏晉北朝中原大家族制度》已經論述,茲從略)和塢堡宗族聚居方式,而與江南漢族和少數民族不同。後者淵源於漢魏晉北朝中原大宅與塢堡建築,而與江南民居及塢堡亦有所不同。中古時代中原地區的這兩種居處制度與南遷後的生存與發展需要相結合,從而形成了具有濃厚客家民系特色的住宅和居處方式。 一、 漢魏晉北朝中原大宅與客家大屋 漢代由於世家豪族的發展,為了適應其合門百口、數世同居的需要而建造的"大宅"逐漸發展起來,如北海"大姓公孫舟造起大宅"。"郭詳為太尉長史,起大宅在高陵城西"。[2](卷180)這種"大宅"的具體形制,據文獻記載所見:漢代"三世共財"的南陽樊重,其"所起廬舍,皆有重堂高閣"。[3 ](《樊宏傳》)這是有多進廳堂和高大樓閣的大宅。北魏時,范陽人盧度世,"父母亡,然同居共財,自祖至孫,家內百口……親從昆弟,常旦省謁諸父,出坐別室,至暮乃入"。[4](《盧度世傳》)這個百口的大家族, 子弟們每天早晨省謁諸父,當是在公共的廳堂中進行,行禮後則回到各自的"別室"去,這顯然是一座容納百口居住的巨大宅第。弘農華陰楊椿、楊津家族"尊卑百口","不異居、異財","兄弟旦則聚於廳堂,終日相對,未曾入內。有一美味,不集不食。廳堂間,往往幃幔隔障,為寢息之所,時就休偃,還共談笑。椿年老,曾他處醉歸,津扶侍還室,仍假寐閤前,承候安否。椿、津年過六十,並登台鼎,而津嘗旦暮參問,子侄羅列階下,椿不命坐,津不敢坐。椿每近出,或日斜不至,津不先飯,椿還,然後共食"。[4 ](《楊播傳》)這是一幅北方高門大族宗族聚居生活方式的生動圖景,從中可見其住宅有公用的"廳堂",為家族成員"旦暮參問"、"子侄羅拜"及日常聚會、休息、談笑的場所,而在"內"還有各個家庭成員自己的起居之"室"。可見這是能夠容納百口以上家族成員居住的"大宅"。考古發掘所見大宅之實例:河北安平出土東漢熹平五年墓壁畫中"房屋櫛比,層層進深"[5](P52)的庭院圖應是這種大宅的具體形制。這所大宅"庭院深邃廣闊,重疊錯落。整組建築,四面由房屋合攏成大四合院,其內又分割成許多小四合院。中心院有堂、廂、廊廡和通往各處的甬道"。[6](P8 )客家大屋與這類中原大宅顯然有着極其密切的親緣關係。 漢魏晉時期豪族地主的"大宅"不僅規模巨大,而且一般均具備相應的防禦功能。據《四民月令》記載,東漢時北方豪族地主每年三月,"農事尚閒……繕修門戶,警設守備,以御春飢草竊之寇"。可見其屋宇有禦敵之設備與功能。九月,"繕五兵,習戰射,以備寒冰窮厄之寇"。家族成員需製造各種守備之武器,並習武以禦寇。這種大宅的防禦設施和功能,在考古資料中也有明顯的反映,它們一般均建有望樓、碉樓等防禦設施。上述東漢晚期安平墓壁畫中的大宅,"不但周繞圍牆,還有高聳的望樓,看來像是一座設防的塢堡"。[7](P450)湖北鄂城出土的魏晉之際的青瓷院落模型,"整體平面呈橫長方形,外繞圍牆……在圍牆四角,各設一座碉樓"。[8](P164-165)客家圍屋一般均具備的堅固圍牆和高聳的角樓與此如出一轍。 江南士庶的居宅則與此不同。東晉南朝時士族官僚的住宅不再突出樓閣堂室,而是追求自然,向莊園、別墅等園林式住宅發展。劉宋人孔靈符,會稽山陰人,"於永興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含帶二山,又有果園九處"。[9 ](《孔靈符傳》)這是東晉南朝士族地主典型的莊園,在包括山林、水陸耕地和園藝的大面積的莊園範圍內,建築各式住宅和別墅。不獨江南吳姓士族如此,北方南下的高門士族亦然,以一等僑姓高門陳郡謝氏為例,謝安"於土山營墅,樓館竹林甚盛,每攜中外子侄往來游集"。[10](《謝安傳》)其侄謝玄亦"選神麗之所,以申高棲之意"。至其孫謝靈運時已被經營得規模更為巨大,景色更為幽美,其在始寧縣"並有故宅及墅,遂移籍會稽,修營別業,傍山帶江,盡幽居之美"。[9 ](《謝靈運傳》)其《山居賦》對這個莊園的山水、園林之美極盡描寫,各式宅宇、樓、館點綴於山水林壑之間,主要突出其觀賞遊玩功能。由此可見僑舊士族在這個時期都已經把住宅建築轉向園林化方向發展了,這與客家民居之求生存、自衛等實用性大相徑庭。 江南一般民宅,由於兄弟分居,故多為小型居室。南朝大家族制度式微,盛行小家庭制度,這在住宅上也有相應的反映。梁代官僚徐勉在誡子書中說,他自己"內中逼促,無復房宇"。"慧日、十住等,既應營婚,又須住止,吾清明門宅,無相容處"。明言其住宅不能滿足兒子結婚成家之需。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他一方面"聊於東田間營小園",以為自己"懸車致事"之後的歸宿,另一方面又"近營東邊兒孫二宅,乃藉十住南還之資,其中所須,猶為不少……此吾所余,今以分汝"。[11](《徐勉傳》)這位士族官僚建築住宅首先是滿足自身居住所需,在兒孫需要成家立業之時,只得另營居室以滿足他們的需要。士族官僚如此,其他一般庶民更是如此。從東晉南朝時期社會基層實行的里伍制度中可以窺知這種民居情況,這個制度規定五家為伍,二伍為什,十什為里,十里為亭,十亭為鄉。在這種鄉里基層組織中士庶錯居,"君子小人","雜為符伍"。[9 ](《王弘傳》)同里之中不僅居住着不同階層和身份的居民,而且居住着各種不同家族與姓氏之人,劉宋時范叔孫所居的里中,除了范氏之外,還有施氏、危氏等姓氏居民,即使同為范氏也已析為不同家庭。[9 ](《孝義傳》)南齊時會稽永興倪翼之所居住的里中,除了倪氏之外,尚有陳、王、左等姓氏居民,他們在急難時因"孤單無親戚"等原因而受到倪翼之母親丁氏的周濟。[12](《孝義傳》)這些不同姓氏的個體家庭聚居一個里中,各有自己的住宅,他們"比屋鄰居","比門接棟",因而相互之間的各種訊息和情況"小以為意,終自聞知,不須日夕來往也"。[9](《王弘傳》)表明這些住宅並不大,多為小型宅院,相互鄰接。
客家民居建築特徵另一方面的淵源乃是中原地區的塢堡制度。早在西漢末年,強宗豪族就開始建築塢堡,"時趙、魏豪右往往屯聚,清河大姓趙綱遂於縣界起塢壁,繕甲兵"。[3](《酷吏·李章傳》)東漢末年的戰亂和基層組織的破壞,導致一些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地方性武裝自衛集團的出現,強宗豪族率領宗族據險守隘,因而塢堡有了很大發展。西晉末年戰亂和社會基層組織的破壞更為嚴重,塢堡壁壘更是遍布於北方地區,在十六國時期達到它的高峰,成為戰亂時代一種特殊的聚居方式,史稱"永嘉之亂,百姓流亡,所在屯聚"。"於時豪傑所在屯聚"。[10](《蘇峻傳》)因而諸如"關中堡壁三千餘所"[10](《苻堅載記》下)、"冀州郡縣,堡壁百餘",[2](卷335)這類記載,史不絕書。 北方塢堡及其制度大略有如下特點: (一)具有堅固、周密防禦設施和功能的城堡式建築。《說文解字》:"隖(塢),小障也。一曰庳城也。"《資治通鑑》胡三省注曰:"城之小者曰塢。天下兵爭,聚眾築塢以自守。"[16](卷87)可見這是一種具有防禦性設施的城堡式建築。塢堡既然是在戰亂、流離之中興起,故其建築之時首先就考慮到它的防禦設施。西晉八王之亂時,庾袞在禹山立塢,"於是峻險阨,杜蹊徑,修壁塢,樹藩障……繕完器備"。[10](《孝友·庾袞傳》)表明塢堡除選擇險要地址外,還要有相應的防衛性建築和設施。考古發掘所見塢堡建築形制,如嘉峪關魏晉墓出土了七幅"塢"的畫像磚,"'塢'的四周都畫有高牆厚壁,有的在'塢'內還有高層碉樓,有的塢壁上設有望樓或敵樓"。[17](P30)儼然一座小城堡,是為當時北方塢堡建築的外觀。文獻所見,如董卓在關中所建的郿塢,"高厚七丈,號曰'萬歲塢'。"[3](《董卓傳》)或謂其塢"高與長安城埒"。[18](《魏志·董卓傳》)公孫瓚在易京所築,也是一種塢堡。它們都有堅固的圍牆和高大的碉樓,顯示了其聚眾自保的特徵。 塢堡具有良好的防禦功能。東漢末年"時汝南葛陂賊萬餘人攻(許)褚壁",許褚率眾禦敵。"賊不敢進"。[18](《魏志·許褚傳》)常林,河內溫人,"依故河間太守陳延壁",遭到軍閥張楊的進攻,常林為之策謀拒敵,"見圍六十餘日,卒全堡壁"。[18](《魏志·常林傳》)可見這些塢堡防禦功能之完善和可靠。 (二)塢堡建築規模宏大。塢堡的規模,各個時代和各個地區不盡相同。前燕時,"張平跨有新興、雁門、西河、太原、上黨、上郡之地,壘壁三百餘,胡晉十餘萬戶"。[10](《慕容俊載記》)據此,平均每個塢堡330戶左右,前燕每戶平均口數為4.06[19](P38),則平均每個塢堡為1340人。後趙時"三輔豪右多殺其令長,擁三十餘壁,有眾五萬以應(晉梁州刺史司馬)勛"。[10](《石季龍載記》下)據此則平均每個塢堡有1700人左右。西晉末年,"烏丸張伏利度亦有眾二千,壁於樂平"。[10](《石勒載記》上)東漢末,曹操以滿寵為汝南太守,率兵"攻下二十餘壁……得戶二萬"。[18](《魏志·滿寵傳》)據此平均每個塢堡為1000戶,東漢汝南郡每戶平均口數為5.19[19](P22),則平均每個塢堡為五千一二百人。永嘉初,"胡部大張【*[原字為勹內加背]】督、馮莫突等擁眾數千,壁於上黨"。[10](《石勒載記》上)"平陽人李洪有眾數千,壘於舞陽"。[10](《石勒載記》上)後秦姚興的將領王奚"聚羌胡三千餘戶於敕奇堡,(赫連)勃勃進攻之"。[10](《赫連勃勃載記》上)後秦具體戶口數字,如以同為十六國時期的前燕每戶平均口數為4.06計算,則敕奇堡有12000人左右。西晉末,郗鑒"舉千餘家俱避難於魯之嶧山",後"眾至數萬"。[10](《郗鑒傳》)永嘉之亂時,長廣挺縣人蘇峻"糾合得數千家,結壘於本縣"。[10](《蘇峻傳》)從上述數例觀之,一個塢堡的人數從一千多人到數萬人之間都有,而以三四百戶,二千人左右者較多。 (三)塢堡組織具有濃厚的宗族共同體色彩。塢堡內的居民有以宗法血緣關係為紐帶而實行宗族聚居的,也有以鄉黨關係或宗族、鄉黨兼而有之聚居的。但是其中以宗族聚居者或以宗族為基礎吸收鄉黨等其他人員加入而組成者較為普遍。許褚,譙國譙人,"漢末,聚少年及宗族數千家,共堅壁以禦寇"。[18](《魏志·許褚傳》)東漢末年田疇"率舉宗族他附從數百人"[18](《魏志·田疇傳》)入徐無山結塢。曹魏時,杜恕"遂去京師,營宜陽一泉塢,因其壍塹之固,小大家焉"。[18](《魏志·杜恕傳》)注引《杜氏新壇》西晉八王之亂時,庾袞"乃率其同族及庶姓保於禹山"。[10](《孝友·庾袞傳》)前趙光初三年(320),關中有"句氏宗黨五千餘家保於陰密"。[10](《劉曜載記》)北魏末年,"及葛榮起,元忠率宗黨作壘以自保"。[4](《李元忠傳》)由於以宗族關係聚居,因而有的塢就以姓氏命名,前秦苻堅"率步騎二萬討姚萇於北地,次於趙氏塢"。[10](《苻堅載記》下)即是其例。 史籍記述塢堡之人員規模時常以其有多少"家"、多少"戶"為言,"可見塢中的基本組織或單位為家庭,舉同族者,雖然上有宗主,族中仍舊是一個個獨立的家庭組織",而非宗族。[20](P138)但是它與一般個體家庭又有所不同,在塢堡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濃厚的共同體色彩。[21]這些個體家庭之間的財產、身份地位表現得比較平均與平等,塢民之間的團結互助精神亦較為突出,尤以遷徙他鄉異地塢堡為然。如,東漢末田疇在徐無山由塢民公推為塢主,他與塢眾共同制訂"約束",然後"班行其眾,眾皆便之,至道不拾遺"。田疇與塢眾一樣也需"躬耕以養父母"。[18](《魏志·田疇傳》)西晉末庾袞禹山塢亦然,他也是由塢眾推為塢主,然後與塢眾誓曰:"無恃險,無怙亂,無暴鄰,無抽屋,無樵採人所植,無謀非德,無犯非義,戮力一心,同恤危難。"於是"考功庸,計丈尺,均勞逸,通有無……而身率之"。因而"上下有禮,少長有儀"。後來他又率眾在大頭山結塢,"田於其下"。年穀未熟之時,他與塢眾一樣"食木實,餌石蕊,同保安之"。在一次下山收穫途中因眩暈墜崖而死。[10](《孝友·庾袞傳》)由此可見這些塢堡中的個體家庭土地占有比較平均,塢主與塢眾一樣參加勞動,他們在生產中的均勞逸,生活中的互恤危難,社會關係和政治關係中的相對平等和民主,都體現了塢堡的共同體色彩。 典型的客家民居也具有上述北方塢堡的三個特徵,體現了其與古代中原塢堡一脈相承的性質和特徵。 (一)客家民居也是具有堅固、周密的防禦設施和功能的城堡式建築。首先,它具有堅固、封閉的外圍。客家民居不論其具體形制為方形或圓形,都具有這個共同特徵,其外圍牆壁均極其高大、厚重、堅固。故客家大屋有"圍屋"、"圍龍屋"、"土圍"等形制,常徑稱屋名為"××圍"。其實各種圓樓、方樓也是一種"圍屋"。圍字之初文作"□",《說文解字》:"□,回也。象回匝之形。"客家圍屋之四周封閉或環環相套的特徵與此義完全相合。同書又云:"圍,守也。"義為防守自衛。前者為形,後者為義,兩者互為作用,密不可分。具有圍堡特徵的客家大屋,就是堅固、封閉的外圍及其防守功能的結合體。其次,屋內還有許多其他相關的防禦設施。不僅在房屋周遭設置瞭望和射擊的小孔,而且在屋中必有高大的角樓,以為登高瞭望和射擊之用。為了應付可能發生的長期被圍困,而建造倉儲,掘井鑿池。不僅屋內有水井,居宅門口亦必有"門口塘",以為飲用、洗滌、防火之必備。客家大屋之內一般都有飼養牲畜的"豬欄"、"牛欄",有晾曬糧食的"禾坪",有巨大的"天井"、"花胎"等以保證充足的採光。總之,客家大屋對於人禍天災均有着極其周密、精細的因應之道和防備手段,關起大門也足以維持相當時日的生存,一個大屋就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小社會,此與北朝人顏之推所謂"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但家無鹽井耳",[22](《治家》第五)是多麼相像。正因為如此,所以其防禦功能極其突出,如江西省安遠縣鎮崗鄉的尊三圍,在土地革命時期曾是鎮崗鄉蘇維埃政府所在地,1933年陳濟棠部44師圍剿尊三圍,每天出動飛機十餘架次,對尊三圍狂轟濫炸,並用大炮機槍等轟擊,長達40餘天,因圍內彈盡糧絕才被攻破。[23]此與漢魏晉北朝中原塢堡在防禦方面的特徵和表現是多麼相似。它之普遍選址於既能避開四戰之地、都會所在,土著勢力相對弱小,又有樵採、耕植和水源之便的"深險平敞"之地,也是一種戰略上的自我防衛。總之,巨大的客家民居所具有的這些防禦設施和體系與漢魏晉北朝中原豪族大宅和塢堡中常見的建築形制及其防禦功能是非常相似的。 (二)客家民居的規模也是非常巨大的。客家民居的規模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巨大,而是一種超大型的建築物,在一個大屋之內,"有房子四五百間,能住男女四五百人"。[24](P180)這種規模或大於這種規模的房子在客家地區是相當普遍的,閩西客家土樓"規模最大的有四百個房間,可住八十戶人家,六百多人"。[25](P289)粵北曲江的客家大屋"翰亨圍","周長625米,面積約2.74 萬平方米……今屋內仍住有一百四十多戶農民"。[25](P296)粵東梅縣曾氏的大圍龍屋,民國時曾有"一團人(千多人)住進去,仍未住滿"。[25](P295)此類大屋,不勝枚舉。對此人們不能不驚嘆:"求之其他各地,真不易看見這類大屋。"[24](P180)如此大規模的房屋,只有漢魏晉北朝時期中原豪族大宅和塢堡壁壘可與之相提並論。客家圍屋,除常見的獨立圍屋之外,尚有以整個村落為圍的巨大的村圍,其規模更是大得驚人。筆者參觀過的江西省龍南縣裡仁鄉栗園圍,始建於宋末,圍內為一大村落,總面積約150畝,為李氏一姓所居,現住有200多戶。村落四周為高大堅固之圍牆,牆高四五米,上下兩層射擊孔,開東西南北四門,設置八個雕樓,儼然一座巨大的城堡。 (三)客家居處制度也具有濃厚的宗族共同體色彩。客家人一方面繼承中原大宅的居處傳統,實行宗族的同居共財;另一方面又繼承中原塢堡制度的居處傳統,在宗族共同體的基礎上實行小家庭制度,即同居異財制度。因而客家人的宗族聚居方式就表現為同居共財與同居異財的交互結合,大家族與小家庭的相互為用。雖然因時代的不同,客家人的同居異財在不斷發展,但是在其宗族內部的"共財"成份卻始終是非常突出的。其個體家庭制度與一般的個體家庭制度不同,是建立在宗族共同體基礎上的個體家庭制度。 房屋方面:"客人屋宇,多由創業的人,一手經營,而分給眾多的子孫,但無論分遺至如何繁細,其正廳仍屬公有。"[24](P180)一座大屋之內包括正廳在內的公共房間甚多,據《興寧東門羅氏族譜》卷8《禮俗·居室》所載有:1."龍廳","圍龍房屋之中心一間, 正對祖龕龍神龕者,為龍廳,其廳常為屋人所公有。"2."上堂",供奉祖先神主及祭祀所在。3."中堂","屋中人有大喜慶事,行禮宴客,均在於此。"4."下堂","為公共出入之地"。5."南北廳",有二或四間,"此亦為一屋公有之地"。6."花廳",亦有二或四間,"此為屋人應酬賓客之所,故屋中房間可分為私有,而花廳必歸於眾"。7."老人間","凡男婦年老病,至彌留時,其子孫即抬於是,以俟其終,此無特別建築之房間,或以上堂正間為之,或以南北廳及其他一間為之"。8."浴室"、"廚房","初造時常以花廳附近,擇其地為特別之浴室,左右橫屋之餘內,選出一二間為合式之廚房,及後丁口浩繁,各擇便當房間為之,不能限於一處"。9."角樓"及"樓棚","不許私人住眷及安放家私,以便有事時,眾人得以登樓禦敵"。除此之外,還有"門廊"、"騎馬廊"、"後廊"、"伸手廓"、"禾坪"、"池塘"等均為公共所有。[24](P180-181)由此可見在客家大屋之中,公共建築所占比例極大,可以說屋內居民除了分給自己的幾間居室之外,其餘都是公共房屋。 土地方面:客家人雖然每個個體家庭占有一定數量的土地,但是宗族公有土地依然占居主要份額。客家的宗族公有財產非常廣泛、龐大,包括土地、山林、居室、祠堂、學校、水利設施、橋梁道路等。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土地。土地中最主要的是"族田"和"義田"。族田有"祭田、蒸嘗田、學租田、儒租田、祠田、橋田、渡田等等,不一而足"。[26](P84-85)據稱:"閩西客家人的宗族土地約占總耕地面積的30%-40%,有的鄉高達70%-80%。"[26](P83)據1945年閩西適中鎮的調查:"宗族田地占7/10,私人地主僅占3/10。"[26](P83-84)土地改革時,"據調查,閩西共有族田占田地總面積的50%以上"。[26](P84)民國時期,廣東興寧的黃陂、黃槐、崗背合為一區,"共有大小祖嘗一千七百二十三個,占全區百分之四十一點二的土地。除此之外,祖嘗還占有外區土地三千二百十二市畝"。[25](P318-319)此外宗族還有公共之"義田", 將其收穫物設立"義倉","以備饑荒煮賑,貧乏賴焉"。[26](P89)體現了同宗相恤的精神。 客家宗族內部同居共財與同居異財的交互結合以及"共財"成份之得以保持不墜,與其所實行的分家析產制度有密切關係。客家人"一般講來,一個大家庭的分家析產,大都在家長、祖父母、父母死後行之,但偶而也有在生前分家析產的,則須抽出部分家產作為家長們養贍及喪葬之用"。[27](P386)分家時採取拈鬮方式,兄弟間每人一份平均分配的原則,有的地方甚至"在父母健在尚未分家前,兄弟所置的產業,到析產時也一應加在一起,進行平均分配"。[26](P127)"至於父母名下一份產業,待老人百年之後,田地即作'蒸嘗';房屋如已分定者,按父母遺囑指定歸屬辦理,如無指定歸屬者亦作嘗產"。[28](P65-66)不僅如此,"他們在分家析產時, 只把一小部分土地分給子孫,留出大部分土地作為嘗田,而且規定不准變賣,嘗簿內莊嚴聲明:'子孫變賣,不吉不昌,他人購買,絕子絕孫。'"[25](P318)這種分家析產制度帶來的結果是,一方面每個個體家庭的財產大體是均衡的,另一方面則保證宗族公共財產世代不絕,甚至在不斷的分家析產中使得共有財產部分還有所膨脹。這種分家析產制度表明客家人雖然已經實行小家庭制度,但是其宗族同財共居的歷史傳統依然非常頑強和濃厚,這是其宗族共同體聚居得以世代延續不斷的經濟基礎和奧秘所在。 還必需指出,非客家民系某些地區也有一些大型住宅,這在中國的南北方均有,其外形與客家民居有相似之處,而且也有採取聚族而居的方式,如福建華安、南靖、詔安一帶的閩南土樓,就是這類民宅。但是它們與客家民居有很大的差別,一方面它們不具有作為民系特徵的普遍性、廣泛性,只在局部地區或少數姓氏與家族採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它們與客家民系的聚居性質有所區別。以閩南土樓與閩南客家土樓為例,有的學者從建築特徵方面做了深入分析,指出兩者雖然"外觀造型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它們之間不僅建築方式與技術有所不同,而且內部結構有很大區別,"客家土樓為內通廊式,家族內各戶之間聯繫密切,分戶很不明確;而閩南土樓為單元式,每戶為一獨立的單元,分戶明確有很強的私秘性。所以決不能把這二者混為一談。""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平面布局型式,它表明在大家族聚居中,客家人'模糊'的分戶,反映出更強烈的公共性和群居性,閩南人嚴格的分戶單元,表現出住戶之間較多的獨立性與私秘性。"[29](P5、P28 )這種房屋建築內部結構的不同,正是反映了它們之間在聚居性質上的區別,客家民系是在宗族共同體基礎上的聚居,而非客家民系的聚居則只是個體家庭集合體而已。 南朝時期江南地區也有塢堡,但它與中原塢堡是不同的類型。南朝後期江南豪族興起,塢堡也有了很大發展,"郡邑岩穴之長,村屯塢壁之豪,資剽掠以致強,資陵侮而為大"。[30](《陳寶應傳》史臣曰)但是南方的"塢壁"大多是一些"柵"、"寨"、"砦"等。熊曇朗"豫章南昌人也,世為郡著姓……侯景之亂,稍聚少年,據豐城縣為柵,桀黠劫盜多附之"。[30](《熊曇朗傳》這位土著豪強的塢堡是"柵",豐城在今江西豐城縣。"時巴山陳定亦擁兵立寨"。[30](《熊曇朗傳》)這位土著豪強的塢堡是"寨",巴山在今江西崇仁縣西南。與此同時,"閩中豪帥,往往立砦以自保"。[30](《蕭乾傳》)在今福建一帶豪強所立塢堡被稱為"砦"。這些"柵"、"寨"、"砦"是怎樣的建築物呢?東漢段熲伐羌時,"乃遣千人於西縣結木為柵"[3](《段熲傳》)。梁末,始興曲江"著姓"侯安都, 追隨陳霸先討伐蕭梁在豫章的殘餘勢力南江州刺史余孝頃時,"孝頃俄斷後路,安都乃令軍士多伐松木,豎柵"。[30](《侯安都傳》)由此可見所謂"柵"是以木材構築柵欄所成,其建築形制與中原塢堡是不同的。南朝史籍中頻見這種土著豪強所建之"柵"。江南的塢堡何以是這種由木材構築的"柵"呢?這與江南土著人民的日常居宅即以竹木構築有密切關係,而且那種"干蘭"式建築也就是"柵",史稱嶺南"俗多構木為巢,以避瘴氣。豪渠皆鳴金鼎食,所居謂之柵"。[31](卷161 )"地濱邊海,人惟夷獠,多居柵以避時郁"。[31](卷169 )由此可見嶺南少數民族所居住的"干蘭"式建築就是"柵",故江南土著的塢堡是由木材構築而成的"柵"也就是很自然之事。"寨"也是一種"柵","寨"也寫作"砦"。顯然客家圍屋並非取法於這種江南塢壁,而與中原塢堡建築有繼承關係。
客家宗族共同體聚居的社會特徵和圍堡式大屋的建築特徵相互依存,相輔相成,互為因果,缺一不可。宗族共同體聚居以圍堡式大屋為前提,圍堡式大屋以宗族共同體聚居為依歸。這兩個特徵在客家民系形成中具有決定性意義。同為北方南下流民,何以惟獨這一支形成為客家人,關鍵就在於這支南下流民採取了兼備這兩個特徵的居處方式,前者是其形成的內在條件,後者是其形成的外在條件。宗族共同體聚居使其不致被淹沒、同化於江南各族之中,從而喪失其固有的社會、文化、習俗、語言特徵,得以持久地、較完整地保持其從中原帶來的中古時代的傳統,成為在南方腹地獨具特色的漢族民系。圍堡式大屋這種建築特徵,則是保證其上述社會特徵得以傳承不墜的最重要條件,如果沒有這種特徵的居室建築,則獨具客家特徵的宗族共同體聚居方式亦不可能存在和持久,則其固有之社會、文化、習俗、語言也不可能保持,也就不可能有今日之客家人。這種圍堡式大屋,滿足了客家人宗族共同體聚居和自衛防禦的需要,不僅保證了他們在深入蠻荒之地後的生存、發展,而且因其具有的封閉性、獨立性,使其有可能較少受到當地社會、文化、習俗、語言的影響或同化,始終保持其固有的民系特徵,而瓜瓞綿綿,百世其昌。"福佬好食粥,客人好起居"的民諺表明建造客式房屋對於客家人來說是多麼重要,這種房屋不僅把客家人與其他漢族民族系區別開來,也是客家人之所以成為客家人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和原因。這種圍堡式大屋,猶如駛入深海的潛艇仍能保持其陸上的生存環境,使得這支南遷人民歷經時代滄桑和地域環境的巨變仍能保持其固有的社會生態系統,生生不息,成為不可多得的"社會化石"。凡是實行這種居處方式的南下流民,就有可能形成為客家人,包括那些晚渡北人接受並實行了這種居處方式者,也就有可能陸續融入這一民系之中而成為客家人。因為早渡北人所採取的這種居處方式,是被長期的實踐證明既適應南遷後當地條件而又能保持其宗族和文化傳統不墜的一種最佳選擇,晚渡北人必須認同並實行這一居處方式才能融入這一群體而成為客家人。凡是沒有實行這種居處方式的南下流民,則不可能成為客家人,而成為了吳人、蜀人、閩人、廣府人……。同為北方南下的移民,何以並非都成為客家人的原因就應從這裡去尋找。 客家人之所以能夠實行這兩個特徵相結合的居處制度,與其所遷入之地域及社會環境亦有密切關係。陳寅恪先生在論述南北朝時期南北士族的差異時指出,南方士族"主要與城市、商業相聯繫,宗族則已分解",因而大家族制度破壞;北方士族"主要與農村、土地、宗族相聯繫",因而大家族制度得以繼續維持,"北方士族的勢力可以延長或延續下來"。[32](P329-330)同理,從北方南下的移民, 如果與城市和商業相聯繫,則其與宗族的聯繫就將受到破壞,其大家族制度便難以維持。如果繼續與農村、土地相聯繫,則其與宗族就有難分的關係,其大家族制度就將得以保持。因此,那些遷於江南政治、經濟中心和發達地區,與城市、商業相聯繫的南下移民,其與宗族的聯繫亦受到破壞,從而深受江南之俗影響,沒有也不可能成為客家人。只有那些遷入相對落後、偏僻地區,繼續與農村、土地相聯繫,自然也與宗族有不可分割聯繫的那部分南下移民,才有可能繼續實行宗族聚居,其大家族制度和宗族勢力亦得以延長或延續下來,從而保持其固有的文化傳統和習俗,才有可能成為客家人。 【參考文獻】 [1]羅香林.客家源流考[M].北京:中國華僑出版公司,1989。
出處:文史哲200203 http://www.guoxue.com/economics/ ... 44&SpecialID=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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