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不知袁騰飛何人,但從王小東一 篇博客開始,我有了一點了解。剛看到
報道稱有40多名網友到王府井一書店進行“討袁互憲”活動,一位退休老同志很生氣、呼籲把袁騰飛繩之以法。袁騰 飛的某些言論,如譏諷毛岸英之類,絕對給毛主席家人及所有愛戴毛主席的中外人士造成精神傷害,影響極為惡劣,民事責任是毫無疑問的,即使印度毛派要找袁騰 飛算賬,我看也完全合理。但這位老同志似乎說的是刑事責任。那麼,言論是否構成刑事責任,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美國似乎是袁先生推崇的,根據美國這個言 論自由國家的法律,言論是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
最近,有一個留美博士研究生在著名的Steven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與教授發生爭執時不知說了什麼言論,被立刻開除,
以恐怖主義罪名打入大牢, 現在已被羈押一個月。可見在美國是不能亂說話的,即使是私下說錯話,也可能是要坐牢的。
但這並不是說美國沒有言論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令限制言論自由。也就是說你在美國愛說什麼就說什麼,法律不能禁止你說話。
但是,這卻不等於你說話之後可以不負責任。也就是說,你可以說話,法律不能預先禁止(PRIOR RESTRAINT),因為誰也不能事先知道你想說什麼,這是你憲法保證的權利。但一旦你說出話來、行使你的憲法保證的權利之後,你就要對說話的內容負責 了。美國前國防部長DONALD RUMSFELD在評論巴格達發生的搶劫犯罪時說過:“自由的人們有自由犯罪”("free people are free to make mistakes and commit crimes and do bad things.")就是這個道理。美國歷史上因政治言論被打入大牢的人不是少數。
而且美國的判例法也很明確,有些言論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袁騰飛譏諷解放軍陣亡將士的話可能就屬於這一類。
至於袁騰飛到底是否應該繩之以法,這是一個事實問題,要看他到底說了什麼、影響多大、違反了哪條哪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滿清,不能搞文字獄,現在也不是 文革,動輒上綱上線,階級鬥爭的弦天天繃得緊緊的,但也絕不是一個可以無法無天、惡毒侮辱陣亡將士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