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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燕案件:如何预防网络暴乱
送交者: 蟋蟀王 2004年07月31日09:15:19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赵燕案件:如何预防网络暴乱作者:蟋蟀王 提交日期:2004-7-30 20:54:00

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的赵燕女士,2004年7月21日晚11时在美加边境的尼亚加拉大瀑布美国一侧旅游时被美国执法人员殴打的事件,发生已经九天了。从美国纽约《侨报》7月23日报道这件新闻以来,它成了中国媒体的热点新闻。中国外交部、驻纽约领事馆、美国华人界团体、赵燕女士、赵燕女士的家属、国内外华人媒体,都坚决要求美国政府严惩肇事人员。美国政府已经向中国政府和人民以及赵燕女士本人,都表示道歉,并将以伤害罪对涉案的移民局督察洛德斯提出起诉。赵燕女士表示,“为了我自己的尊严,为了我们民族的尊严,要将官司打到底,直至打我的凶手被绳之以法。”她已经通过律师向美国政府和肇事警察提出500万美元的诉讼。国内媒体普遍认为,美国相关肇事人员难逃法律惩罚。据《北京晨报》7月27日报道,赵燕女士的美国律师认为,赵燕的诉讼官司胜算是百分之百。

面对赵燕案件的媒体乐观态度,使人们回想起1991年的美国警察残酷殴打美国黑人罗德纳-金一案。在美国法院审理肇事警察期间,看过警察殴打金的录像的洛山矶居民,90%以上都认为警察过度使用武力,都认为肯定会判处警察有罪。然而,1992年4月,陪审团判处所有被告警察无罪。这个意外的无罪判决,激怒了美国洛山矶的黑人社区,导致了持续六天的洛山矶黑人大暴乱,造成54人死亡、2,383人受伤、上万人被捕,经济损失超过十亿美元。赵燕案件,也有相似之处。在举国上下以爱国、支持同胞、谴责美国执法人员暴行的激昂热潮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想想,根据美国法律,洛德斯会不会被判处有罪、或者如果有罪是否会受到“严惩”?如果赵燕案件中,美国被告洛德斯被判处无罪,那会不会导致中国网民大暴乱?

赵燕这个案件,在美国,将会分成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起诉。一个是刑事案件,由美国政府为公诉人对洛德斯“侵犯民权罪”提起刑事诉讼,如果罪名成立,被告将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以及25万美元的罚金。赵燕在这个案件中是证人。另一个案件是民事案件,由赵燕女士起诉洛德斯及美国政府,要求赔偿500万美元。赵燕女士在这个案件中是原告。赵女士说,要将官司打到底,直至打她的凶手被绳之以法,是不确切的。她打的只是民事案件,除了让被告支付赔偿金之外,她本人不能对被告洛德斯个人绳之任何法。即便赵女士得到赔偿,也与“我们民族的尊严”没有什么关系。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除了上述的不同之处之外,这两个案件最大的不同就是证明被告有罪、有错的证据门槛不一样。在民事判决中,原告只须证明被告很可能犯有过错(to prove over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法庭就可以判原告胜诉。而在刑事判决中,控方必须在没有合理疑问情况下证明被告有罪(to 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法庭就才可以判被告有罪。

另外一个区别,就是陪审团制度的使用。《美国宪法》奠定了陪审团制度。由于洛德斯被控的是重罪,被告有权并且肯定会要求由陪审团来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则恰恰相反:除非被告明示要求陪审团审理,否则就由法官来审理。在美国,民事诉讼案件决大多数都是由法官审理的。无论是由法官审理还是由陪审团审理,民事诉讼的结果都很可能是判赵燕女士胜诉。道理很简单,无论美国警察使用武力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否属于过度武力,赵女士受到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应当得到适当赔偿。至于赔偿的金额,肯定不会有500万美元。1991年被美国警察残酷殴打美国黑人罗德纳-金,浑身上下被警察打了50多下警棍,造成金的头部严重受伤,胸部、背部、腿部的骨头均被打断。美国政府后来向这位受害人提供了380万美元的赔偿金。

对洛德斯“侵犯民权罪”提起刑事诉讼的案子,将会有十二名陪审员审理。这十二名陪审员必须一致同意,才能判处被告洛德斯有罪。在这里,对于被告洛德斯殴打赵女士的基本事实,相信不会有太大的异议。但是,仅仅使用武力本事,并不一定有罪。如果使用武力正当,同样无罪;或者使用武力过度,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也同样无罪。

那么,如果我是陪审员之一,会如何审理呢?这里,首先就是看有无证据证明被告洛德斯的确有罪。根据美国司法部网站的介绍,这个“侵犯民权罪”的法律依据,是《美国法典》第十八章第242条(执法人员在法律色彩之下剥夺他人权利)。由于此事事件发生突然,而且没有像1992年被美国警察残酷殴打美国黑人罗德纳-金那样有录像做为证据,那么主要就依靠两个方面的证据:一是医生的体验报告,另外就是当事人的证词。至于体验报告,应当是不会有异议的,也就是说,控方和被告都不会否认由于被告的殴打,导致受害人赵燕女士受伤。问题的关键,在于被告执法人员是否违法恶意使用武力。换言之,如果他使用武力,在当时的特定情况下是合理的,那么被告洛德斯就应当宣判无罪。而当事人的证词,则包括被告洛德斯的证词、他的警察同事的证词、赵燕女士的证词以及赵燕女士同伴的证词。被告是否有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陪审员是否相信不利于被告的证词。

就目前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在相关人士的证词上面,赵燕女士的说法有漏洞,不值得完全相信。同样道理,也不能完全相信被告洛德斯的说法。最为值得相信的说法,就是被告洛德斯警察同事的证词。我不完全相信被告洛德斯警察,是因为他是打人的人,说话当然对自己有利;我不完全相信赵燕女士的说法,是因为她说话的可信度很低。这就是为什么这几天有媒体和网友质疑赵燕女士的出国登记资料、在国内的职业等等。当一个人说话前言不搭后语,即便她说的话与本案无关,同样可以拿出来做为证据,来证明证人有不说真话的习惯,所以她的证词无可信度,不应做为证据接纳、或者即便做为证据接纳,也没有什么证明力。

下面,总结一下赵燕女士言行的疑点。从陪审员的角度来看这些疑点,或多或少都影响赵燕女士的可信度。应当指出的是,由于这些可疑点都是通过媒体报道得来的,所以不排除媒体误解或错误报道赵燕女士言论的可能性。

一、赵燕女士很可能有拘捕行为。根据赵燕女士的说法,洛德斯从屋子冲出来之后,“二话不说,掏出胡椒剂就向赵燕面部没头没脑喷洒过来,并以重拳猛击赵燕的头部和面部”。而根据洛德斯的说法,洛德斯声称当时赵燕对他挥动手臂,他不得已,向她喷了胡椒剂,之后将其带入屋子。他还说当时赵燕抓他的手,于是两人都翻倒在地上。在这点上,我基本相信洛德斯的说法。赵燕女士她们三个人,其他两个人都马上逃走了。由于警察当时已经得知有两位亚裔女士是嫌疑人,看见赵女士同伴仓惶逃走,当然有理由认为赵女士也会逃走,所以猛扑上来。做为本能的反应,有“男孩子”气质的赵女士,极有可能对洛德斯挥动手臂。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洛德斯使用胡椒剂、强制控制赵燕女士的行为,是适当的。但是,洛德斯其后的强制行为则是过度的、很可能是非法的行为。

二、赵燕女士很可能夸大了被打的事实。根据《侨报》7月23日报道,她对记者叙述的被殴打经过是这样的:“这名警察二话不说,掏出胡椒剂就向赵燕面部没头没脑喷洒过来,并以重拳猛击赵燕的头部和面部。赵燕当即昏倒在地,面部肿胀,眼眶出血,辣得难以忍受。这名警察又伙同随后赶来的其他四、五个警察,一起用坚硬的皮鞋猛踢瘫倒在地的赵燕,围殴至少持续了3、5分钟之久。”既然她“当即昏倒在地”,又如何得知随后警察“围殴至少持续了3、5分钟之久”呢?随后,在对国土安全部官员的调查时,赵燕女士说她“至少”被踢了两脚。所谓至少,就是说她只能记得那个两脚。但是,后来赵燕女士又对媒体说,除了洛德斯之外,还有三名执法人员殴打了她。在这个问题上,我相信洛德斯的同事女执法人员的说法:洛德斯踢了赵燕三次,将赵燕的头撞地两次。最后,洛德斯的男同事叫洛德斯住手,他才停下。

三、赵女士就有关离开美国的日程可能有误。赵女士先说,“原定美加边境两日一夜的旅游结束后于23日飞返北京”。后来又说“原预订23日出发前往韩国汉城谈生意,因这起案件被迫延迟”。但是后来据赵女士的同事、天津兆淼工贸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蔡治平先生的说法,赵燕原本是打算23日回来的,但因为没有买到机票,公司建议她到尼亚加拉瀑布游玩,订于25日回来。赵女士本来到底是打算是23日还是25日离开美国?她美国之行之后,到底是要去北京还是韩国?她把离开美国的日期拿出来说话,明显的想表明因为被打而错过商机,很可能是借机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四、赵女士出于孝心向母亲隐瞒被打情况。据报道,“第一次来美就遇到此事的赵燕心情一直很低落,她说,她根本不敢让天津的母亲知道,“我和我母亲同住,她最近生病、身体不好,我只敢说路上有些耽误了。”赵燕暂时对国内亲属隐瞒了无法如期回国的真实原因。”这个隐瞒真情的原因,出于孝心,对于我们中国人当然可以理解。但是对于讲究证据和可信度的陪审员来说,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好意,不说真情就是隐瞒,就是不诚实。既然可以和自己的妈妈、亲属隐瞒实情,那么她会不会对媒体、对美国调查人员也隐瞒实情呢?

五、赵女士是弱女子吗?从《侨报》报道此事一开始,国内媒体都把赵女士描述成一个“身材瘦小”的“弱女子”,以反衬“多名膀大腰圆的美国移民局白人警察无缘无故围殴暴打”。我不相信赵女士是个弱女子。首先,她一个女人家,在陌生的美加边境,晚上十一多钟,和另外两个女子外出“拍照”,这个胆子小吗?她明明看见警察在制服一个黑人,不但不走,反而走上前去要拍照,这个胆子小吗?其次,根据赵女士的堂姐夫回忆,“赵燕从年轻时就是一个特别正直的人,性格像男孩子一样,非常坚强。”最后,所有关于赵女士的照片,都是坐着的:在室内坐在椅子,在室外坐轮椅。为什么不拍她站起来的照片?我怀疑,赵女士其实是个大个子。根据她坐的轮椅高度、长度分析,她的身高很可能有1.70米以上。如果这个假设属实,那么她坐轮椅很可能是出于维护“弱女子”形象。想想看,如果洛德斯看见的是一个身高1.60米的矮个子女士,恐怕不会那么猛扑上去。但是,如果面前是一个1.70米的女士,情况就不一样了。

六、赵女士的职业到底是什么?《侨报》最先报道赵燕女士被打事件时,说她是“从事健身器材生意”。这当然是她自己向《侨报》说的。然而,现在据报道,赵女士是天津兆淼工贸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而她到美国是为参加宾州政府将要举办的“木材洽购会“做准备。已经有网友指出,这个木材洽购会和她的健身业务有什么联系?此外,她的这个“法人代表”也好生奇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而,身为天津兆淼工贸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的赵女士,自己却不是董事长,因为董事长是蔡治平先生。

最后,对这个案子作个预测。民事诉讼,美国政府很可能庭外和解,给赵女士一笔客观的赔偿金,当然这笔钱再多,也不能医治赵女士的身心伤害。唯一受益的,恐怕就是那个里根律师楼的律师,他们会喜笑颜开的。至于刑事诉讼,相信美国政府一定会进行起诉,也相信美国法院、陪审团会秉公判案。但是,那些相信“严惩凶手”的人,请不要抱太大希望。首先,美国实行的是司法独立,刑事法庭庭长不是美国共和党政法委员会书记。其次,被告是否有罪,是由十二名美国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决定,他们不会屈服任何政治、外交或媒体的压力。最后,即便判处被告有罪,也不一定是“严惩”。1991年那么残酷殴打美国黑人罗德纳-金的警察,一开始被判无罪,导致1992年4月美国洛山矶黑人大暴动。事后,美国政府不得不重新以联邦法起诉,其中两名被被判罪,但是仅仅被判处30个月的有期徒刑。

一句话,支持赵女士的民事诉讼,相信她会得到适当赔偿。但是对于刑事诉讼,假如情况真的是“洛德斯踢了赵燕三次,将赵燕的头撞地两次”,那么我不相信被告洛德斯在刑事诉讼中会被判处有罪,即便有罪,也更不会受到“严惩”。希望关心、同情、支持赵燕女士的人,预测到这一点,从美国陪审员的角度看问题。这样,如果刑事审判的结局是无罪,网友们也会心态平和,不至于会发生网络上的洛山矶暴动。

2004年7月30日首发于天涯社区《国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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