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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燕案件:如何預防網絡暴亂
送交者: 蟋蟀王 2004年07月31日09:15:1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趙燕案件:如何預防網絡暴亂作者:蟋蟀王 提交日期:2004-7-30 20:54:00

在美國從事商業活動的趙燕女士,2004年7月21日晚11時在美加邊境的尼亞加拉大瀑布美國一側旅遊時被美國執法人員毆打的事件,發生已經九天了。從美國紐約《僑報》7月23日報道這件新聞以來,它成了中國媒體的熱點新聞。中國外交部、駐紐約領事館、美國華人界團體、趙燕女士、趙燕女士的家屬、國內外華人媒體,都堅決要求美國政府嚴懲肇事人員。美國政府已經向中國政府和人民以及趙燕女士本人,都表示道歉,並將以傷害罪對涉案的移民局督察洛德斯提出起訴。趙燕女士表示,“為了我自己的尊嚴,為了我們民族的尊嚴,要將官司打到底,直至打我的兇手被繩之以法。”她已經通過律師向美國政府和肇事警察提出500萬美元的訴訟。國內媒體普遍認為,美國相關肇事人員難逃法律懲罰。據《北京晨報》7月27日報道,趙燕女士的美國律師認為,趙燕的訴訟官司勝算是百分之百。

面對趙燕案件的媒體樂觀態度,使人們回想起1991年的美國警察殘酷毆打美國黑人羅德納-金一案。在美國法院審理肇事警察期間,看過警察毆打金的錄像的洛山磯居民,90%以上都認為警察過度使用武力,都認為肯定會判處警察有罪。然而,1992年4月,陪審團判處所有被告警察無罪。這個意外的無罪判決,激怒了美國洛山磯的黑人社區,導致了持續六天的洛山磯黑人大暴亂,造成54人死亡、2,383人受傷、上萬人被捕,經濟損失超過十億美元。趙燕案件,也有相似之處。在舉國上下以愛國、支持同胞、譴責美國執法人員暴行的激昂熱潮中,我們是否應該冷靜想想,根據美國法律,洛德斯會不會被判處有罪、或者如果有罪是否會受到“嚴懲”?如果趙燕案件中,美國被告洛德斯被判處無罪,那會不會導致中國網民大暴亂?

趙燕這個案件,在美國,將會分成兩個不同性質的案件起訴。一個是刑事案件,由美國政府為公訴人對洛德斯“侵犯民權罪”提起刑事訴訟,如果罪名成立,被告將面臨最高10年的監禁以及25萬美元的罰金。趙燕在這個案件中是證人。另一個案件是民事案件,由趙燕女士起訴洛德斯及美國政府,要求賠償500萬美元。趙燕女士在這個案件中是原告。趙女士說,要將官司打到底,直至打她的兇手被繩之以法,是不確切的。她打的只是民事案件,除了讓被告支付賠償金之外,她本人不能對被告洛德斯個人繩之任何法。即便趙女士得到賠償,也與“我們民族的尊嚴”沒有什麼關係。

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除了上述的不同之處之外,這兩個案件最大的不同就是證明被告有罪、有錯的證據門檻不一樣。在民事判決中,原告只須證明被告很可能犯有過錯(to prove over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法庭就可以判原告勝訴。而在刑事判決中,控方必須在沒有合理疑問情況下證明被告有罪(to 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法庭就才可以判被告有罪。

另外一個區別,就是陪審團制度的使用。《美國憲法》奠定了陪審團制度。由於洛德斯被控的是重罪,被告有權並且肯定會要求由陪審團來審理。在民事訴訟中,則恰恰相反:除非被告明示要求陪審團審理,否則就由法官來審理。在美國,民事訴訟案件決大多數都是由法官審理的。無論是由法官審理還是由陪審團審理,民事訴訟的結果都很可能是判趙燕女士勝訴。道理很簡單,無論美國警察使用武力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是否屬於過度武力,趙女士受到了嚴重的身心傷害,應當得到適當賠償。至於賠償的金額,肯定不會有500萬美元。1991年被美國警察殘酷毆打美國黑人羅德納-金,渾身上下被警察打了50多下警棍,造成金的頭部嚴重受傷,胸部、背部、腿部的骨頭均被打斷。美國政府後來向這位受害人提供了380萬美元的賠償金。

對洛德斯“侵犯民權罪”提起刑事訴訟的案子,將會有十二名陪審員審理。這十二名陪審員必須一致同意,才能判處被告洛德斯有罪。在這裡,對於被告洛德斯毆打趙女士的基本事實,相信不會有太大的異議。但是,僅僅使用武力本事,並不一定有罪。如果使用武力正當,同樣無罪;或者使用武力過度,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尚未構成刑事犯罪,也同樣無罪。

那麼,如果我是陪審員之一,會如何審理呢?這裡,首先就是看有無證據證明被告洛德斯的確有罪。根據美國司法部網站的介紹,這個“侵犯民權罪”的法律依據,是《美國法典》第十八章第242條(執法人員在法律色彩之下剝奪他人權利)。由於此事事件發生突然,而且沒有像1992年被美國警察殘酷毆打美國黑人羅德納-金那樣有錄像做為證據,那麼主要就依靠兩個方面的證據:一是醫生的體驗報告,另外就是當事人的證詞。至於體驗報告,應當是不會有異議的,也就是說,控方和被告都不會否認由於被告的毆打,導致受害人趙燕女士受傷。問題的關鍵,在於被告執法人員是否違法惡意使用武力。換言之,如果他使用武力,在當時的特定情況下是合理的,那麼被告洛德斯就應當宣判無罪。而當事人的證詞,則包括被告洛德斯的證詞、他的警察同事的證詞、趙燕女士的證詞以及趙燕女士同伴的證詞。被告是否有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陪審員是否相信不利於被告的證詞。

就目前媒體報道的內容來看,在相關人士的證詞上面,趙燕女士的說法有漏洞,不值得完全相信。同樣道理,也不能完全相信被告洛德斯的說法。最為值得相信的說法,就是被告洛德斯警察同事的證詞。我不完全相信被告洛德斯警察,是因為他是打人的人,說話當然對自己有利;我不完全相信趙燕女士的說法,是因為她說話的可信度很低。這就是為什麼這幾天有媒體和網友質疑趙燕女士的出國登記資料、在國內的職業等等。當一個人說話前言不搭後語,即便她說的話與本案無關,同樣可以拿出來做為證據,來證明證人有不說真話的習慣,所以她的證詞無可信度,不應做為證據接納、或者即便做為證據接納,也沒有什麼證明力。

下面,總結一下趙燕女士言行的疑點。從陪審員的角度來看這些疑點,或多或少都影響趙燕女士的可信度。應當指出的是,由於這些可疑點都是通過媒體報道得來的,所以不排除媒體誤解或錯誤報道趙燕女士言論的可能性。

一、趙燕女士很可能有拘捕行為。根據趙燕女士的說法,洛德斯從屋子衝出來之後,“二話不說,掏出胡椒劑就向趙燕面部沒頭沒腦噴灑過來,並以重拳猛擊趙燕的頭部和面部”。而根據洛德斯的說法,洛德斯聲稱當時趙燕對他揮動手臂,他不得已,向她噴了胡椒劑,之後將其帶入屋子。他還說當時趙燕抓他的手,於是兩人都翻倒在地上。在這點上,我基本相信洛德斯的說法。趙燕女士她們三個人,其他兩個人都馬上逃走了。由於警察當時已經得知有兩位亞裔女士是嫌疑人,看見趙女士同伴倉惶逃走,當然有理由認為趙女士也會逃走,所以猛撲上來。做為本能的反應,有“男孩子”氣質的趙女士,極有可能對洛德斯揮動手臂。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認為洛德斯使用胡椒劑、強制控制趙燕女士的行為,是適當的。但是,洛德斯其後的強制行為則是過度的、很可能是非法的行為。

二、趙燕女士很可能誇大了被打的事實。根據《僑報》7月23日報道,她對記者敘述的被毆打經過是這樣的:“這名警察二話不說,掏出胡椒劑就向趙燕面部沒頭沒腦噴灑過來,並以重拳猛擊趙燕的頭部和面部。趙燕當即昏倒在地,面部腫脹,眼眶出血,辣得難以忍受。這名警察又夥同隨後趕來的其他四、五個警察,一起用堅硬的皮鞋猛踢癱倒在地的趙燕,圍毆至少持續了3、5分鐘之久。”既然她“當即昏倒在地”,又如何得知隨後警察“圍毆至少持續了3、5分鐘之久”呢?隨後,在對國土安全部官員的調查時,趙燕女士說她“至少”被踢了兩腳。所謂至少,就是說她只能記得那個兩腳。但是,後來趙燕女士又對媒體說,除了洛德斯之外,還有三名執法人員毆打了她。在這個問題上,我相信洛德斯的同事女執法人員的說法:洛德斯踢了趙燕三次,將趙燕的頭撞地兩次。最後,洛德斯的男同事叫洛德斯住手,他才停下。

三、趙女士就有關離開美國的日程可能有誤。趙女士先說,“原定美加邊境兩日一夜的旅遊結束後於23日飛返北京”。後來又說“原預訂23日出發前往韓國漢城談生意,因這起案件被迫延遲”。但是後來據趙女士的同事、天津兆淼工貿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蔡治平先生的說法,趙燕原本是打算23日回來的,但因為沒有買到機票,公司建議她到尼亞加拉瀑布遊玩,訂於25日回來。趙女士本來到底是打算是23日還是25日離開美國?她美國之行之後,到底是要去北京還是韓國?她把離開美國的日期拿出來說話,明顯的想表明因為被打而錯過商機,很可能是藉機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四、趙女士出於孝心向母親隱瞞被打情況。據報道,“第一次來美就遇到此事的趙燕心情一直很低落,她說,她根本不敢讓天津的母親知道,“我和我母親同住,她最近生病、身體不好,我只敢說路上有些耽誤了。”趙燕暫時對國內親屬隱瞞了無法如期回國的真實原因。”這個隱瞞真情的原因,出於孝心,對於我們中國人當然可以理解。但是對於講究證據和可信度的陪審員來說,不管出於什麼樣的好意,不說真情就是隱瞞,就是不誠實。既然可以和自己的媽媽、親屬隱瞞實情,那麼她會不會對媒體、對美國調查人員也隱瞞實情呢?

五、趙女士是弱女子嗎?從《僑報》報道此事一開始,國內媒體都把趙女士描述成一個“身材瘦小”的“弱女子”,以反襯“多名膀大腰圓的美國移民局白人警察無緣無故圍毆暴打”。我不相信趙女士是個弱女子。首先,她一個女人家,在陌生的美加邊境,晚上十一多鍾,和另外兩個女子外出“拍照”,這個膽子小嗎?她明明看見警察在制服一個黑人,不但不走,反而走上前去要拍照,這個膽子小嗎?其次,根據趙女士的堂姐夫回憶,“趙燕從年輕時就是一個特別正直的人,性格像男孩子一樣,非常堅強。”最後,所有關於趙女士的照片,都是坐着的:在室內坐在椅子,在室外坐輪椅。為什麼不拍她站起來的照片?我懷疑,趙女士其實是個大個子。根據她坐的輪椅高度、長度分析,她的身高很可能有1.70米以上。如果這個假設屬實,那麼她坐輪椅很可能是出於維護“弱女子”形象。想想看,如果洛德斯看見的是一個身高1.60米的矮個子女士,恐怕不會那麼猛撲上去。但是,如果面前是一個1.70米的女士,情況就不一樣了。

六、趙女士的職業到底是什麼?《僑報》最先報道趙燕女士被打事件時,說她是“從事健身器材生意”。這當然是她自己向《僑報》說的。然而,現在據報道,趙女士是天津兆淼工貿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而她到美國是為參加賓州政府將要舉辦的“木材洽購會“做準備。已經有網友指出,這個木材洽購會和她的健身業務有什麼聯繫?此外,她的這個“法人代表”也好生奇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5條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而,身為天津兆淼工貿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的趙女士,自己卻不是董事長,因為董事長是蔡治平先生。

最後,對這個案子作個預測。民事訴訟,美國政府很可能庭外和解,給趙女士一筆客觀的賠償金,當然這筆錢再多,也不能醫治趙女士的身心傷害。唯一受益的,恐怕就是那個裡根律師樓的律師,他們會喜笑顏開的。至於刑事訴訟,相信美國政府一定會進行起訴,也相信美國法院、陪審團會秉公判案。但是,那些相信“嚴懲兇手”的人,請不要抱太大希望。首先,美國實行的是司法獨立,刑事法庭庭長不是美國共和黨政法委員會書記。其次,被告是否有罪,是由十二名美國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決定,他們不會屈服任何政治、外交或媒體的壓力。最後,即便判處被告有罪,也不一定是“嚴懲”。1991年那麼殘酷毆打美國黑人羅德納-金的警察,一開始被判無罪,導致1992年4月美國洛山磯黑人大暴動。事後,美國政府不得不重新以聯邦法起訴,其中兩名被被判罪,但是僅僅被判處30個月的有期徒刑。

一句話,支持趙女士的民事訴訟,相信她會得到適當賠償。但是對於刑事訴訟,假如情況真的是“洛德斯踢了趙燕三次,將趙燕的頭撞地兩次”,那麼我不相信被告洛德斯在刑事訴訟中會被判處有罪,即便有罪,也更不會受到“嚴懲”。希望關心、同情、支持趙燕女士的人,預測到這一點,從美國陪審員的角度看問題。這樣,如果刑事審判的結局是無罪,網友們也會心態平和,不至於會發生網絡上的洛山磯暴動。

2004年7月30日首發於天涯社區《國際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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