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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執行用戶“被遺忘權”是雙刃劍?
送交者: 格致夫 2014年06月29日11:58:1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A Google data center in Hamina, Finland)

日前,世界最大的網絡搜索引擎運營商谷歌宣布,已經開始執行歐盟最高法院的裁定,在其搜索結果中刪除一些特定內容,以維護用戶“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約一個月前,歐盟最高法院做出裁決,用戶有權要求搜索引擎在搜索結果中刪除自己的名字或者相關歷史事件的鏈接,以“隱藏”特定條目,從而伸張自己的“被遺忘權”。

按常規理解,對於造謠、污衊等欺騙性內容或與事實有出入的不實之詞等,當事人固然有要求相關網站刪除或糾正錯誤的權利,而除了追究發布者的責任,傳播此類信息的網站或其它媒體亦有責任作出合理的相應處理。但對對當事人不利的準確負面信息和事實陳述,也可以訴諸“被遺忘權”嗎?

不難理解,對於那些有關自己過時、且令人尷尬、討厭或對個人存在其它潛在危害的網絡負面信息,即使當時符合事實,當事人仍然希望不為公眾所知,或時過境遷之後被徹底遺忘,這是提出“被遺忘權”的基本出發點。而在歐洲和其它一些地方,這類個人權益作為隱私權的一種是被確認的。

而另一方面,商業公司受利益驅使,卻打着公眾有知情權的旗號,憑藉其強勢地位,罔顧個人感受和權益訴求,肆無忌憚地搜集、傳播此類負面信息或為該種傳播提供便利(如搜索引擎)。面對大公司的此類行為,作為個人幾乎無力與之抗衡,很少或根本無法維護自己的權利,亟待政府提供更完善的法規加以約束。事實上,此前有很多向谷歌提出刪除鏈接請求的案例, 但谷歌往往傲慢地拒絕回應,除非個人能成功起訴發布信息的網站。歐盟最高法院表示,數據首先屬於個人,在正常情況下,隱私權超過他人的利益。新法規的出台正是基於這樣的理念。

隨着社會文明不斷發展,對個體諸方面權益的保護逐步提高和完善是基本趨勢之一。保護個體“被遺忘權”具體法規的出台正是這一趨勢的體現,在筆者看來,這無疑是一大進步。而德國經濟部長Sigmar Gabriel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除了慶賀歐盟最高法院的裁決,還進一步表示:“歐洲反對這種極權主義的想法:使人類行為、情感和思想的每一細節均變為資本主義商業利用的對象。”

 歐洲人的這一先進理念代表人類的普世價值嗎?答案是否定的!正如互聯網誕生以來多次發生的那樣,歐洲人和美國人經常對同一事物持有截然相反的觀點。事實上,在網絡數據隱私權問題上,歐美之間就存在深刻分歧。歐洲人對隱私權保護的要求相當高,而美國人則認為言論自由更重要。兩種觀點經常難以調和。當歐洲人為最高法院裁決近乎欣喜若狂的時候,美國人的評論則接近歇斯底里。而且美國各界的反應幾乎一致,對判決不理解、拒絕或憤怒的情緒不僅可以在硅谷感受到,而且在媒體人、政治家和知識分子中也大有人在。

在美國,根植於《權利法案》的言論自由是如此被高度重視,任何對言論的可疑限制,很容易被敏感地聯想為對民主的一種根本性侵害。而另一方面,隱私權在美國法理中的作用卻不那麼顯著。《紐約時報》在一篇社論中警告稱,歐盟最高法院的裁決可能會損害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並且它會損害人們的知情權,“令歐洲人更不知情。”該社論最後結論是,“國會議員們不應創建一種如此強大的權利,它可能會限制新聞自由,或允許個人訴求將合法信息在新聞檔案里隱藏。”

這令筆者想起勇敢的美國人斯諾登,他曝出的美國安全局那一系列大範圍監聽醜聞引發廣泛爭論。歐洲人的典型反應是,這不僅損害他國利益,更是對個人隱私權的踐踏。而美國官方立場則辯稱,這是出於維護國家、世界及公眾安全利益的需要。甚至公眾中也有一種觀點,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為了安全利益,不得不犧牲個人部分隱私權益。

很難說美國人的立場全無道理。在美國和加拿大的一些地方,根據現有地方法規,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性犯罪者的相關信息會在社區和網絡等渠道公布於眾。有的地方還規定,這類犯罪者搬遷有限制(如不准搬至學校附近),且必須到相關機構登記等。顯然,這是依法剝奪犯罪者“被遺忘權”的處罰。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更好保護未成年人,以及維護公眾必要的知情權。但對於其它非嚴重威脅公眾利益的犯罪者卻沒有此類法規,而是同樣體現隱私保護和避免歧視的理念。雖然觸犯刑律的犯罪與訴諸被遺忘權的一般負面信息有明顯區別,但道理是相通的。

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歐盟最高法院此次裁決,限於針對谷歌這類大型搜索引擎運營商,並未向一般網站“發難”,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應該是,公眾從一般網站獲取的信息基本限於時效性的,而“被遺忘權”主要涉及過時的“歷史”信息。而這類歷史信息主要藉助搜索引擎才能獲得。歐盟有關法官解釋說,儘管在個人網站上報道不一定意味着違反隱私權,但谷歌事實上可以使數以百萬計的用戶搜索到相關(歷史)頁面,從而對隱私權產生顯著影響。換句話說,在個人網站上發布的相關信息不見得非法,但谷歌搜索結果則很可能被視為違法。

至此,無論你更欣賞歐洲人的法理,還是傾向於美國人的立場,我們或許可以得到這樣一個基本認識:歐盟最高法院關於維護個人“被遺忘權”的裁決,雖然可以認為是一種先進的文明理念,但其實質可歸結為被遺忘權和知情權之間的衝突與平衡。它無法避免地更是一把雙刃劍,在伸張個人被遺忘權的同時,又會損害公眾的知情權。最終,還是那句話,魚和熊掌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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