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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與罪(A)
送交者: repentant 2015年02月28日16:37:0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律法與罪(A)

謝謝主感動一些慕道朋友和蒙特利爾幾間教會的查經小組;由於一些動議,我從2010年03月10日開始至復活節,在蒙特利爾開設慕道課程。這個慕道課程的主要目的是為復活節受洗的慕道友進行基督信仰基要真理上的教導;同時也為已經歸信的基督徒在真理上生根建造。因此慕道友和基督徒都可以參加。課程的主要內容劃分為三課。第一課:律法與認罪(以及聖父論;十誡等)。第二課:福音與自由(以及聖子論;信經等)。第三課:洗禮基要(以及聖靈論;主禱文等)。考慮學員的時間和交通現狀,我們在兩個地方、兩個時間段里同時授課。兩邊授課的內容是一樣的。第一組在“康大”楓葉學院:1625 Maisonneuve west #301, H3H 2N4;授課時間:3月10日,3月17日,3月24日,都是周三晚上7點。第二組在Ascension Lutheran Church:855(865) Jarry Street West,H3N 1G8;授課時間:3月13日、3月20日、3月27日。都是周六下午2:30。這是一個跨宗派的、或者說無宗派的臨時團契。我也在這裡求神興起更多的同工來參與我們的侍奉,並從始至終將我們的學習保守在祂的旨意和祝福之中。

一、導論:Catechism傳統

在教會傳統上,神學啟蒙課程被稱為Catechism(κατηχισμός from kata = "down" + echein = "to sound", literally "to sound down"(into the ears),一般也被中譯為“要理問答”。這個名詞本身也表達了這樣的真理:神說我們聽,“聽話”是上帝與我們的關係。因此,所有的Catechism都應該是以聖經為基礎的,為基督教真理初學者預備的基要課程。不過Catechism的對象不僅針對慕道友,也包括基督徒——因為不信的老亞當仍繼續存在於基督徒裡面,需要依靠真理將之淹死,以便使新的信心不斷成長。正因為如此,Catechism當縱貫基督徒的一生。但總而言之,Catechism的宗旨是帶人“信基督”,使罪得赦,過得勝的生活,進入永生。傳統教會的Catechism之基本內容常常包括十誡或律法、信經或福音、聖禮(聖洗禮、聖餐禮等)、主禱文或基督徒的成聖生活等。我們要求參加這個系列課程的學員必須將十誡、使徒信經和主禱文熟記於心;這也是日後教會崇拜生活所必須的真理上的預備。

我們真正應該避免的,乃是真理上的偏離。隨着現代主義的入侵和人的自以為是,當代一些信仰啟蒙教育開始借鑑理性世界的一些成果,出現了偏離聖經的趨向。這一點誠如創世紀6:2所預告的情形:“神的兒子們看見人的女子美貌,就隨意挑選,娶來為妻”。“信仰淫亂”或“教會領袖的好色成性”造成的結果就是產生了“偉人”(大約相當於“超男超女”)這樣的怪胎。比如,一些啟蒙課程從創造與進化、科學與信仰、哲學與信仰、有神與無神等等問題入手,以便迎合初學者的好奇心。這些方法從根本上說是理性的方法,與聖經教導的“啟示真理”是對立的。聖經上說:“從來沒有人看見神。只有在父懷裡的獨生子將他表明出來”(約翰福音1:18);經上又說:“可見信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羅馬書10:17)。我們必須明白,第一、人靠自己的理性不可能認識神,也不可能接受基督。一方面,所有用理性的方法證明出來的有神或他們的“看見”,都是在說謊;另一方面,所有科學-神學的努力,都不可能完成這樣的跨越:證明他們所說的神就是釘十字架的基督。第二、接受基督教信仰只有一條道路:接受神的啟示,即傾聽神藉着聖經對我們所說的話,聽然後信,信而受洗。這也是Catechism的真意。信道是從聽道來的,從別的路上進來的都是賊(約翰福音10:1)。即使人見了神跡、包括看見基督復活的神跡也未必信,除非聽到基督的話(路加福音24:36-53)。真正的Catechism的結局必然有兩種:相信與不信。但我們需要明白,信是聖靈的工作,不是人的工作——人的責任在兩個方面:教導者完全按真理教導,傾聽者認真地聽。是聖靈帶領我們明白聖經,進入一切的真理,就是基督(約翰福音16:13)。從根本上說,離開道去從事神學啟蒙的人,並不相信聖經是神的話,也不相信神的話是帶着能力的;就是生命和真理(約翰福音6:63,17:17);結果他們只能以人是否滿意為教導的第一標準,因此必然向世俗小學求援。這樣就離棄了真理的根基,他們不是把人帶來歸向基督,而是把編輯後的福音嫁給了各樣的“偉人”。這一點誠如的希羅底的女兒,將施洗約翰的頭顱獻於外邦人的宮廷盛宴之上。

因此,我們的Catechism課程完全以聖經的啟示為基本內容;同時,所有信息圍繞着這個主題:上帝在耶穌基督里賜給我們生命和救恩;我們從聖經知道這真理,並且,整本聖經都是指向基督耶穌的(路加福音24:13-27)。我們相信,靠我們自己,我們既不可能認識神,也不可能認識自己,因此,接受神的啟示是我們進入真理的唯一道路。在使徒行傳中,有三處經文明確告訴我們,基督信仰是一條“道路”(9:2、24:14、22)。我知道很多慕道朋友一直在盼望:什麼時候我看見了神,我就相信。於是他們“慕道”了很多年——嚴格來說他們根本不是在慕道,而是在尋找奇蹟——就像猶太人盼望彌賽亞一樣望眼欲穿。當人等得“花也謝了”的時候,道成肉身,死而復活都完成了。所以今天我告訴這些朋友,你們找錯了方向。我們當回到基督的話語裡,從那裡進入祂的國度。“願主耶穌基督的恩惠,神的慈愛,聖靈的感動,常與你們眾人同在”(哥林多後書13:14)。阿們!

需要說明的是:Catechism所傳講的道理,在兩個方面與人的本性是針鋒相對的——這一點,Catechism與教育哲學分道揚鑣——1、我所有的義都是污穢的(All my righteousness is filth);2、信基督是神所賜的,不是出於我的行為(faith in Christ is a gifht)。這樣講就要求我們需要所有進入Catechism現場的人有兩方面的精神預備:一方面,對聽道者來說,“扎心”、甚至抵擋和反感是一種正常的反應,求神將耐心、謙卑與反省、仰望的靈賜給你們;使你們知道,對神的道理——無論你以為愚拙還是不公平——正常的反應的過度反應,反而是不正常的。另一方面,請同工有同樣的預備,不要對這些反應作出這樣過度的反應,就是當有些人聽了就離開了,甚至聲稱“反而更不信了”的時候(這話並不真),就要求我彎曲或妥協真理來迎合聽眾或討好人。願你們知道,起初主耶穌自己,和使徒們傳道,遭遇也是這樣的——今天若有一場布道會讓所有人都喜歡,那一定不是在傳福音;且神說:“人都說你們好的時候,你們就有禍了。因為他們的祖宗待假先知也是這樣”(路加福音6:26)。另外,我也求神保守我和諸位,警惕魔鬼使用任何講道者在任何時候都無法避免的human error來攻擊傳道者,來攪亂教會;在講道者human error(如口誤、個性等)上小題大做的用心,並非為基本真理上的緣故,都會導致講道台被徹底廢棄和教會真理的上的荒涼。與此同時,我也求你們為我禱告,使我極力避免我的human error成為一種阻攔。當然,我這樣說諸位不要擔心,因為我們所依靠的不是自己的才華和能力,乃是靠基督的靈。一方面,我們所遇到的難處不會超過我們所能忍受的;另一方面,神帶領我們經歷這些爭戰,為的是將勝利加給我們。Catechism是一場耶利哥之戰,繞城七日的必然得勝(約書亞記6:1-5)。

二、律法與基督的成全

人是怎樣成為基督徒的呢?耶穌開始傳道時說:“天國近了,你們應當悔改”(馬太福音4:17)。現在我們來讀使徒行傳2:37-39,“眾人聽見這話,覺得扎心,就對彼得和其餘的使徒說,弟兄們,我們當怎樣行。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並一切在遠方的人,就是主我們神所召來的”。這是基督的教會剛剛建立起來的情形。這段信息清楚地告訴我們信基督的基本過程:一方面,信道是從聽道來的,彼得的講道是眾人歸信的前提;另一方面,聽道的結果是扎心,這是由福音的性質與人的性質決定的,這是光與暗之間的衝突。因此,只能是由於聖靈的工作,聽福音的一部分人才會認罪悔改和奉基督的名受洗。然而我們怎樣才可能認罪呢?經上說,“律法使人知罪”(羅馬書3:20)。所以,要認識罪,首先要認識神的律法。

1、神與人的關聯

聖經啟示的上帝是與人有關係的上帝,而人是與上帝有關係的人。無論人是否承認這種關係,它都是“客觀存在”的。不僅如此,聖經從“起初”講到“末了”,告訴我們,神與人的關係貫穿於一切時空。人類的所有文化和個體命運,不過是對這種關係的肯定或否定——無論悲嘆人不過是宇宙的孤兒,還是宣稱人是一種動物來尋找人的起源與歸宿。人本主義說人是人與人關係的產物。佛教、禪宗和存在主義哲學將人定義為心靈的自我尋找。希臘哲學、猶太教、伊斯蘭教與自然神論,將上帝與人徹底分開,這就是神與人的二元論。泛神論在某種意義上是對上述信仰造成的絕望所進行的反抗——神無處不在;人就是神,我就是神,這是泛神論最極端的發展。這一切努力都證明,人自以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上帝與人關係的“枷鎖”之中(詩篇2:3)。迄今為止,所有宣告人已經成熟自治,上帝死了的哲學,都是謊言。唯一真實的是,尼采才死了,上帝仍然是上帝。但對基督教來說,這組關係首先表現為創造,最後表現為救贖與審判;中間則是上帝與人立約,而這約的重要內容在兩個方面:應許與律法。律法宣告人是有罪的,應許則預告上帝將要把人從罪的捆綁中釋放出來。基督是上帝與人所有關係的總結。

2、律法的概念

律法就是神關於人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的命令。神對人的命令有兩個“合法性根據”。第一,創造主有為被造者制定規則的主權,這主權也包含着愛——因為創造者知道被造者存在的最好方式。第二、上帝是選民的救贖主,舊約中,神頒行律法總是重申祂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歷史;這告訴我們,律法乃是救贖主對所救之民民頒布的規範,目的是讓他們最終得救。律法是“是非”最後的根據。因此,“人皆有是非之心”也可以視為神存在的見證,因為神就是“(我)是”(出埃及記3:14)。不過基督教關於“是非”有兩個獨特的真理:第一,人犯罪後在上帝面前被指控為“不是”或“非”;這是律法的功用。第二,上帝在基督里將罪人的“不是”更新為“是”(箴言8:22、約翰福音8:58),這是福音的目的。律法的第一目的是使人知道自己根本不能遵守,就是使人知罪,知道我們距離神有多遙遠,並使人知道自己的有罪卻無能改變而轉向基督(羅馬書3:20,7:7)。其次,律法使人謙卑,使基督徒遵行律法,在基督里過神喜悅的生活(詩篇119:9,119:105,約翰一書4:9,11,路加福音10:27)。最後,律法在社會功用上也為了維護人類的和平和秩序(提摩太前書1:9,羅馬書2:14-15)。

3、律法的種類

聖經首先將所有人都圈在律法之下(馬太福音5:19,羅馬書3:19,加拉太書3:22)。換句話說,所有人在上帝面前都是“不對的”。一方面,對外邦人來說,律法寫在萬民的心上(羅馬書2:14-16);另一方面,就是藉着摩西,神將律法寫在石板上賜給以色列人。摩西律法包括三部分:宗教禮儀律(ceremonial law)、政治民事律(political law)與道德律(moral law)。我贊成這樣一種觀點,在新約時代,只有道德律是仍然普遍有效的。我們在這裡講律法,主要是指摩西律法中的道德律而言。更具體地說,這個道德律就是摩西十誡(出埃及記20:1-17;申命記5:6-21)。摩西十誡常常被分為兩塊法板。路德神學的分類方法是:第一塊法板由前三條誡命組成,主題是“盡心盡意盡性愛主你的神”(馬太福音22:37-38,“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申命記6:5,馬可福音12:30與路加福音10:27又加了一個“盡力”)。第二塊法板由後七條誡命組成,主題是“愛人如己”(馬太福音22:39-40,“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利未記19:18)。最後,律法的總結就是愛(羅馬書13:10);而基督就是神的愛,因此,“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羅馬書10:4)。

4、律法的咒詛

聖經說所有人都被圈在律法之下,不僅說律法是針對所有人的,同時也說,沒有一個人能守全律法;或者說,所有人都是被律法咒詛的。就舊約來說,可以從三個方面認識這個真理。第一、從十誡的內容看,沒有人能行全律法(以第一誡為例講講每個人都是迷信者)。第二、從律法的“總綱”看,沒有人能“盡心盡意盡性愛主你的神”又“愛人如己”。第三、從律法對“行”要求看,沒有人能行全律法。那個“行”(加拉太書3:10)是ἐμμένει。這個動詞有三方面的含義:1) to remain in, continue;2) to persevere in anything, a state of mind etc.;3) to hold fast, to be true to, abide by, keep。翻譯過來,律法要求人要“一直地、持續不斷地遵守”(希伯來書8:9);“從心裡到外在都要遵守”(馬太福音5:28);“要全面地、嚴格地遵守”(雅各書2:10)。正是因為這樣,保羅才說,“沒有一個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加拉太書3:11)。

新約的情況更是如此。基督來,不僅沒有淡化律法的力量,反而更是堅固律法了(羅馬書3:31)。這是耶穌說的:“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馬太福音5:17-19)。現在我們重新讀“登山寶訓”(馬太福音5:17-48),要知道,“天國憲章”首先不是要應用到基督徒的身上,乃是要應驗在基督身上。耶穌將神的律法放在顯微鏡下顯給我們,讓我們知道沒有一個人能滿足神的心意。因為律法不僅要求外在的行為,更看人心(希伯來書4:12)。與一些半吊子或用登山寶訓勸勉人的偽善神學家所講的屬靈高調相反,登山寶訓比摩西十誡更讓人望而生畏和絕望,人完全無路可逃了。耶穌在演講祂為什麼要上十字架。

5、基督的成全

並非上帝創造了人根本無法遵守的律法,而是人因自己犯了罪喪失了行全律法的心志和能力。所以我們需要基督來成全律法。只有基督為我們行全了律法;基督是唯一能滿足神律法的人。所謂耶穌成全了律法(馬太福音5:17-19)有兩方面的含義:只有他沒有犯罪;耶穌為我們的罪死在十字架上滿足了律法的要求。談到基督成全了律法,我們需要明確三個概念。

第一、廢除律法的咒詛不等於廢除律法本身。“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拉太書3:13A)。基督為基督徒廢除了律法的咒詛,但沒有廢除律法本身。當然,舊約的禮儀律已經被徹底廢除了,正如希伯來書的作者所說的(希伯來書7:12 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7:18 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如果律法被廢除了,罪也被廢除了,基督也就被廢除了,因為基督已經沒有“用處”了。罪若被廢除,死亡對我們就毫無能力了。這樣,基督就不再是我們的救主,我們也不需要去教會了,更不需要基督的話來造就我們。路德有一個比喻:耶穌將監獄變成了王宮。耶穌沒有廢止律法,而是改變了我們的心,使我們的心不再成為律法的敵人,使我們能夠在基督里愛律法,去在基督里行律法。當然,基督徒行律法是行律法的精義,而不是行律法的字句。

第二、基督徒遵行律法不等於行全律法。新約要求基督徒在基督里遵守道德律,但沒有說基督徒可以成全律法。所以路德說:“doing the work of the law” is a matter very different from “fulfilling the law”(遵行律法和成全律法完全是兩碼事)。更重要的是,基督徒守律法是一生的功課,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基督徒被稱為“蒙恩的罪人”(馬可福音2:17),我們的罪到死才得以徹底解脫。所以我們看見,一方面保羅說愛就成全了律法。從根本上說,這是聖靈的工作,沒有聖靈的幫助就沒有人任何人可以遵行律法。同時若沒有從基督來的愛,沒有人可以真正的遵行律法。愛是上帝在基督徒裡面的新創造。在我們信基督以前,遵行律法是出於恐懼,我們並不喜愛我們所做的,律法是我們的壓迫者。但在基督里,我們因愛去遵行律法。但是,另一方面,無論如何,守全律法對基督徒也是不可能的(使徒行傳15:10),因為沒有人能徹底地愛神又愛人如己。不僅如此,基督徒仍然會軟弱犯罪。基督徒的生命可以這樣劃分為兩部分:舊人和新人;其中新人完全不在律法之下了;但與此同時,必須用律法驅逐舊人,使這部分舊生命通過律法繼續認罪悔改。律法對於基督徒裡面的老我,如同羅馬書13:1,掌權者之於惡人。律法可以繼續監察我們裡面的舊我與罪,所以基督徒一直需要律法。因為我們雖然生活在恩典之下,但我同時也生活在肉體之中。

第三:基督徒在基督里行律法只是與“成聖”有關,與“稱義”無關。換句話說,基督徒守律法與稱義沒有任何關係,只是在成聖領域才是有意義的。這個界限必須完全徹底地說清楚。基督在稱義的意義上為所有罪人行全了律法,這事已經“成了”(約翰福音19:28、19:30);基督徒在成聖的意義上,靠基督里的信心,用一生的努力,儘可能地遵行律法,以便過得勝的生活(羅馬書8:4)。與此相關,在基督里遵行律法的主體更改了,不再是“我行出來”,而是“我們行出來”。這個“我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形成的“新主體”(加拉太書2:20,“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着。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舍己”)。這一方面否定了“受洗後行不出來怎麼辦”的“外行話”;另一方面,讓基督徒所有自以為“活出來了”的,不要指着自己誇口,而是指着主誇口。基督徒稱義是靠着主,成聖也是靠着主。

三、罪與人的死亡

1、罪的概念

“罪”的概念是慕道者最大的難題或攔阻之一。罪是偏離上帝的道,違背律法的思想、意念、話語和行為。約翰一書3: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中文並無完全令人滿意的概念來對應“罪”。在聖經中,聖經關於罪的同意概念有“悖逆”(disobedience,羅馬書5:19)、“債”(debts,馬太福音6:12)、“罪孽,過犯”(wikedness,rebellion,出埃及記34:7)、“錯”(fault,馬太福音18:15)、“過犯”(trespass,羅馬書5:17)、“罪”(wickedness,羅馬書6:13)、“不義”(wrong,歌羅西書3:25)。不過最長使用的概念是חַטָּאָת(動詞詞根:(חָטָא,to sin, miss, miss the way, go wrong, incur guilt, forfeit, purify from uncleanness)。這個字最早出現在創世紀4:7,耶和華對該隱說,“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悅納,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門前。它必戀慕你,你卻要制伏它”。從這裡我們清楚地知道,罪首先是人與上帝的關係,是上帝看為“行得不好”的,才是聖經定義的罪。神是定罪的唯一主體和唯一標準。當然,這個標準就是律法。

2、罪的來源

罪是由魔鬼引誘亞當和夏娃帶進世界的:約翰一書3:8說,“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羅馬書5:12,“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不是上帝創造了罪,而是人和天使濫用自由產生了罪。神在基督里或在愛里創造了天使和人,並賦予他們自由;部分天使濫用自由成了魔鬼,人濫用自由受誘惑,偏離神的道,成為罪人。罪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偏離道”,即偏離基督和祂的話語。所以聖經又說,不信基督和祂的道就是罪。“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約翰福音3:18)。 拋棄神的道,靠人自己的理性推理論斷神的話語,是夏娃犯罪的根本原因。這一點給我們一個極大的教訓:學習聖經不能靠自己的理性判斷神的話是否合理,是否讓我們舒服和滿意,而是要用神的話判斷我們的“合理”或者為是,或者為非。

3、罪的分類

教會在傳統中講人的罪分為兩類:原罪(original sin)和本罪(actual sin)。原罪是從亞當“承繼”而來的全人類的、人心的全然敗壞(詩篇51:5、約翰福音3:6、羅馬書5:12,以弗所書4:22)。“遺傳”是一個勉為其難的字,因為事實上,人也“遺傳”了亞當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為,不僅僅是繼承了亞當犯罪的結果——我們既然像亞當一樣活着,就應當承擔亞當一樣的後果,因此根本不存在什麼“不公平”(羅馬書5:14)。所謂“遺傳”乃是勉為其難地解釋這種奧秘——為什麼我們像亞當一樣。本罪是人每一種違背上帝律法的思想、意念、話語和行為(馬太福音15:19、雅各書1:15,:17)。馬丁路德就罪的問題也貢獻了另外一種分類方法:違背第一法版的罪與違背第二法版的罪。後者更容易看見。掃羅違反了第一法版,大衛違反了第二法版。前者的罪更大,後者更容易悔改。在生活中,往往用後者的犯罪去掩蓋前者的犯罪,人們以為“彼此相愛”為由可能就不顧得罪和漠視上帝。事實上,人類的理性只能認識第二種罪,認識第一種罪需要神的啟示。

4、罪的工價

罪常常是隱藏的,甚至是難以理解的。所以詩篇90:8說,“你將我們的罪孽擺在你面前,將我們的隱惡擺在你面光之中”。人若完全面對自己的罪人是無法存活的:“那時我說,禍哉,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又因我眼見大君王萬軍之耶和華”(以賽亞書6:5)。一方面,“律法叫人知罪”(羅馬書3:20);另一方面,“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馬書3:23)。罪最大的後果是死亡,“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羅馬書6:23)。直面死亡讓我們對罪無法推諉(創世紀2:17)。所以保羅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羅馬書5:14)。對聖經來說,如果你承認人人皆有一死,你就必須承認人人都是罪人。這是上帝對罪的定義,這是神的道理:“死的毒鈎就是罪。罪的權勢就是律法”(哥林多前書15:56)。這裡所說的死並不是“一死百了”的死,而是“永死”(永火,馬太福音18:8、25:41;以賽亞書33:14、猶大書1:7),“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希伯來書9:27)。人間可以利用死來逃脫洪水滔天,但在神的國里,死並不能逃脫審判。所以詩人說:“我往那裡去躲避你的靈。我往那裡逃躲避你的面。我若升到天上,你在那裡。我若在陰間下榻,你也在那裡”(詩篇139:7-8)。事實上,“不怕死”不僅是怕死的一種極端說法,更因為忘卻了“永生”才是存在的本像;人對死亡的順服和接納是習慣造成的一種罪。其本質是踐踏基督的代死與復活。上帝不能悖乎祂自己。上帝在基督里付出了罪的工價,“為人的罪買單”,滿足了律法的要求。所謂罪的工價就是死,這是基督上十字架代死的全部道理。人若“不怕死”,“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拉太書2:21)。

5、死與撒旦的盛宴

罪造成了人類必死的命運,於是所有的生命都是死亡的準備。人只有朝向死亡的姿勢不同,但在必死面前人人平等。這種絕對的黑暗使生命變得毫無意義。在這種情形之下,“死亡恐懼”成了我們的上帝,支配着我們所有的心思意念。一般來說,死亡恐懼為兩種生活揭幕。首先,我們用一生的操勞和憂慮去為衰老和死亡作預備,人類的文化和個體的命運,在某種意義上都是“死亡恐懼”造成的。另一方面,因為死亡恐懼,我們千方百計地珍惜生命去抓緊犯罪。這正如先知以賽亞說的:“誰知,人倒歡喜快樂,宰牛殺羊,吃肉喝酒,說,我們吃喝吧,因為明天要死了”(以賽亞書22:13)。在這種情況之下,罪導致了人死亡,而死亡恐懼反過來又誘惑人犯罪。在無神論世界裡,每一場葬禮都會培養一群生命的憤青,他們擦乾眼淚,吸取血的教訓——“再不犯罪就來不及了”。在虛無主義的世界,人過中年之後每一次照鏡子都堅固了我們珍惜時間去犯罪的末日心態。魔鬼就這樣穩固地掌管着人的靈魂,人類紛紛成為秋後的螞蚱。所以保羅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羅馬書5:14)。這個王就是魔鬼的權勢,“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約翰一書5:19b)。

(待續)

http://blog.ifeng.com/article/4543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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