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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聖誕與聶樹斌慘案zt
送交者: 因為冬天已往 2016年12月06日18:11:28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題目為本人所擬。全文請到這裡查看:http://blog.ifeng.com/article/46639527.html

闊別40年再聽到“平反冤假錯案”這個“新聞”的時候,我有一點不忍心直視貴國。實際上中國人不知道怎樣用手去接這旅行了7890天然後突然扔過來的包裹,官府和新聞正在鬧市與屍體合影留念。蒙冤本是我的生活或我存在的意義;而除了上帝,我拒絕接受任何人類給我平反。復活之外絕無正義。10多年前我為聶案寫過一些文字,今天的文字卻只有一個目的:“逃命吧。不可回頭看”(創世紀19:17)。為此我講四個理由,實際上也是聶案的四個未盡事宜。

1、巴力邪教

都這樣了,仍然不肯悔改。阻擋悔改的至少有兩大鬼魔的道理或龍的邏輯。第一、這是個別事件。這是災民社會才可能形成的政治正確,用於遮蓋內心的恐懼、對鄰舍的冷血和對兇手的諂媚。聖經的道理與鬼魔的道理針鋒相對:每一個人都以“個別”的方式存在;每一個生命在神面前看為寶貴,而且你自己就是個別的那人:“5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6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世紀9:5-6);“12一個人若有一百隻羊,一隻走迷了路,你們的意思如何。他豈不撇下這九十九隻,往山里去找那隻迷路的羊嗎?13若是找着了,我實在告訴你們,他為這一隻羊歡喜,比為那沒有迷路的九十九隻歡喜還大呢。14你們在天上的父,也是這樣不願意這小子裡失喪一個”(馬太福音18:12-14)。第二、平反證明了進步和正義不會遲到。這是一種巴力崇拜,他人生命悲劇成為一種政治合法性的見證。正如迦南人將兒女經火獻給摩洛,好證明巴力是主(列王記下17:16-17)。事實上聶案只證明了一個事實:我們犯罪了。如果不認罪悔改,反過來以惡為美,就見證我們不過是咒詛之民:“禍哉,那些稱惡為善,稱善為惡,以暗為光,以光為暗,以苦為甜,以甜為苦的人”(以賽亞書5:20)。這就是問題的實質:“以人血建立錫安,以罪孽建造耶路撒冷”(彌迦書3:10);“以人血建城,以罪孽立邑的有禍了”(哈巴谷書2:12)。上述兩種邏輯顯示靈魂徹底敗壞了,他們的心裡沒有神的愛。同時也顯示,神仍然憐憫我們,因為按這樣的罪孽,人本是不配活着的。但是,有誰感謝上帝呢。

2、該隱族譜

都這樣了,沒有人承擔責任。或許追責真的啟動了,但沒有任何理由對真正的公義保持樂觀。這是一位律師提交的一份追責名單,足以讓所有農民之子聶樹斌顫慄於權力恐怖主義的面前狼狽移民。惟願權力恐怖不僅僅導致向西方的移民,也催逼罪人向天國移民。這是遠東一份該隱家譜:時任河北省委副書記、後在高層任職的許某某,而拼死阻止此案平反的則是已落馬的前河北政法委書記張越(連帶前國安部副部長馬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平義傑,副院長王毓恭,聶案一審法院審判長康平平,代理審判員梁建琴,代理審判員張貴軍;一審公訴人田麗;二審法院審判長趙桂雲,審判員王振平,審判員姜楓,以及一審法院刑一庭庭長郭連申;石家莊公安局橋西分局和留營派出所幹警尚中華、焦輝廣、張日強、杜同福、魯嘉亮、陳勇、張建良、劉生吉、劉實臣,崔建江、魯嘉亮、楊孟數、周建文、王建兵、呂修森、靳昌山等;證人余秀琴和王麗平……我個人對這份追責名單缺乏實證能力,複製在這裡僅供參考。該隱家譜的起點是這樣的:“9耶和華對該隱說,你兄弟亞伯在哪裡?他說,我不知道,我豈是看守我兄弟的嗎?10耶和華說,你作了什麼事呢?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里向我哀告。11地開了口,從你手裡接受你兄弟的血。現在你必從這地受咒詛。12你種地,地不再給你效力。你必流離飄蕩在地上”(創世紀4:9-12)。問責並沒有阻止該隱家族的敗壞,到了第七代,“司法文明”進入萬劫不復的絕境:“23拉麥對他兩個妻子說,亞大,洗拉,聽我的聲音。拉麥的妻子,細聽我的話語,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或作我殺壯士卻傷自己,我害幼童卻損本身)24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創世紀4:23-24)。這為大洪水的審判提供的基本的背景:“4那時候有偉人在地上,後來神的兒子們和人的女子們交合生子,那就是上古英武有名的人。5耶和華見人在地上罪惡很大,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6耶和華就後悔造人在地上,心中憂傷……11世界在神面前敗壞,地上滿了強暴。12神觀看世界,見是敗壞了。凡有血氣的人,在地上都敗壞了行為。13神就對挪亞說,凡有血氣的人,他的盡頭已經來到我面前。因為地上滿了他們的強暴,我要把他們和地一併毀滅”(創世紀6:4-13)。但是有一條方舟,停泊在今夜。冷月清輝,初雪荒寒。孩子,你在哪裡。

3、聖誕故事

民間問責開始覆蓋了中國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及其主持人敬一丹,以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央視和專家在雷洋案件中扮演了同樣的角色,於是國恥卡通化,一覽無餘。肉體消滅之外,還有輿論侮辱,以及做假見證陷害人。殺人和說謊是魔鬼不可分割的兩大品質,耶穌就曾這樣揭示法利賽人和他們祖宗的諸般罪孽。這裡有兩個視頻,都出於央視,時間跨度僅僅一年之半:

(1)2015年4月30日焦點訪談:聚焦聶樹斌案聽證會

http://news.cntv.cn/2015/04/30/VIDE1430395342070128.shtml(可能已經無法觀看)

http://tv.cntv.cn/video/C10326/1d1d7aa98fbc43db901dd896ef1e17cd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qLRyNCw_G8

(2)2016年12月12日法治封面:22年,聶樹斌案今日一錘定音

http://tv.cctv.com/2016/12/02/VIDE1XUdieCr0owbFjnKjwgE161202.shtml

在某種意義上,暴力和謊言正是聖誕的背景。首先是希律王的謊言:“7當下希律暗暗地召了博士來,細問那星是什麼時候出現的。8就差他們往伯利恆去,說,你們去仔細尋訪那小孩子。尋到了,就來報信,我也好去拜他”(馬太福音2:7-8)。希律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向全世界(東方博士)以及全體臣民公然說謊,希律從未悔改。其次就是屠嬰暴力:“希律見自己被博士愚弄,就大大發怒,差人將伯利恆城裡,並四境所有的男孩,照着他向博士仔細查問的時候,凡兩歲以里的,都殺盡了”(馬太福音2:16)。在某種意義上,聶樹斌案是聖誕故事的一部:耶穌基督降生在希律依靠暴力和謊言而作王的世界。聖誕帶入救贖的盼望,直到今天。誰來安慰母親呢?“在拉瑪聽見號啕大哭的聲音,是拉結哭她兒女,不肯受安慰,因為他們都不在了”(馬太福音2:18)。對聶樹斌母親的任何人本主義的安慰都是謊言的第二次傷害。2016年的聖誕節就要到了,只有那個嬰孩,帶來了上帝對我們人類尚未絕望的信息。

4、他的腎呢

另外一位律師說:聶樹斌還活着,至少他的腎還活着;網絡爭吵聶樹斌的腎可能還活在某位貴婦的身體裡。從嚴從快和冰天雪地為網民提供了更為慘烈的想象空間。古代中國有四大發明:殉葬、凌遲、小腳(妻妾成群)、腐敗封建制(郡縣制與大一統)。隨着科學的進步,我們又看見了第五大發明:奪腎。關於這一事實,可以參考以下文獻:2005年7月,中國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世界肝臟移植大會上首度正式承認中國器官移植“大多數、95%來自死刑犯器官”,並許諾立法消除。另參黃潔夫《在摸索中前行的中國器官捐贈》一文;以及央視《面對面》 20150111 黃潔夫:停用死囚器官

http://tv.cntv.cn/video/C10359/a9023ab6c56643d28de2b16f69ecc48d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k2q5JkE8dY

2007年國務院《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令禁止販賣器官;2011年,中國最高法院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首次將器官販賣認定為犯罪;2012年3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衛生部一位高級官員宣布,在3~5年之內,中國將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2012年10月,衛生部出台〈今後移植器官需全國統一分配〉新規定……另參中國《三聯生活周刊》2006年4月《器官移植立法之難,2012年03月08日京華時報之《衛生部:死囚器官是中國器官移植主要來源》,《鳳凰周刊》2013年11月文《中國人體器官買賣的黑幕》……特別值得強調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1984年10月09日《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我附錄在後。讀每一個字,好痛!身體和靈魂正在被切割。

腎在哪裡,按依法治國的基本邏輯說,真相近在咫尺,唾手可得。只是我今天要向太平洋兩岸轉述另外一個真相;不是象徵,而是事實。耶穌說: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舍的(馬太福音26:26;馬可福音14:22;路加福音22:19;哥林多前書11:24);於是,“惟有一個兵拿槍扎他的肋旁,隨即有血和水流出來”(約翰福音19:34)。已經成全的咒詛和救贖,在東方和世界仍然是未盡事宜。2017年即將開始,親愛的弟兄姐妹,我的骨肉之親,“你們要看見一個嬰孩,包着布,臥在馬槽里,那就是記號了”(路加福音2:12)。阿門。

附錄:1984年10月09日《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衛生廳(局)、民政廳(局):

隨着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一些醫療、醫學教育、醫學科研單位為進行科學研究或做器官移植手術,提出了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要求。為了支持醫學事業的發展,有利於移風易俗,在嚴格執行法律規定、注意政治影響的前提下,對利用死刑罪犯的屍體或屍體器官問題,特作規定如下:

一、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必須按照刑法有關規定,“用槍決的方法執行”。執行完畢,經臨場監督的檢察員確認死亡後,屍體方可做其他處理。

二、死刑罪犯執行後的屍體或火化後的骨灰,可以允許其家屬認領。

三、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

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

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四、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利用單位必須具備醫學科學研究或移植手續的技術水平和設備條件,經所在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審查批准發給《特許證》,併到本市或地區衛生局備案。

2.屍體利用統一由市或地區衛生局負責安排,根據需要的輕重緩急和綜合利用原則,分別同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和利用單位進行聯繫。

3.死刑執行命令下達後,遇有可以直接利用的屍體,人民法院應提前通知市或地區衛生局,由衛生局轉告利用單位,並發給利用單位利用屍體的證明,將副本抄送負責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和負責臨場監督的人民檢察院。利用單位應主動同人民法院聯繫,不得延誤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法定時限。

對需徵得家屬同意方可利用的屍體,由人民法院通知衛生部門同家屬協商,並就屍體利用範圍、利用後的處理方法和處理費用以及經濟補償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市或地區衛生局根據協議發給利用單位利用屍體的證明,並抄送有關單位。

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單位利用的,應有由死刑罪犯簽名的正式書面證明或記載存人民法院備查。

4.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要嚴格保密,注意影響,一般應在利用單位內部進行。確有必要時,經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許衛生部門的手術車開到刑場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衛生部門標誌的車輛,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術未完成時,不得解除刑場警戒。

5.屍體被利用後,由火化場協助利用單位及時火化;如需埋葬或做其他處理的,由利用單位負責;如有家屬要求領取骨灰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家屬前往火化場所領取。

五、在漢族地區原則上不利用少數民族死刑罪犯的屍體或屍體器官。

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執行本規定時,要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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