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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能的禱告 芬尼
送交者: 肢體交通 2020年05月08日23:21:4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有效能的禱告

芬尼

  “有效能的禱告(靈驗的禱告 Prevailing prayer)”,就是能獲得神回應的禱告。單單說出一段禱詞,並不等於獻上了一個有效能的禱告。蓋禱告的有效與否,並不怎麼倚靠“量”,而倒較依靠“質”。當研討這個主題時,我不知道還有其他方法,能比說明一個我悔改信主前的經驗更好。我要說明它,因我怕這樣的經驗在沒有悔改的人當中,實在時太過平常了。

  我不記得自己在開始研習律法之前,曾經參加過任何禱告會。只有在那時,我才初次居住在一個每周都有一次禱告會的地區。對信仰的事,我所知和所見聞的都不多;因此,就對它還沒有一定的看法。部份出於好奇,又部份由於我的心思對這個問題,產生了一種難以說明的不安之感,我就開始去參加那個禱告會。也就在同時,我買了有生以來的第一本聖經,且開始閱讀它。當我傾聽人們在這些聚會中所做出的禱告時,我對他們那種“口吻冷淡又形式化的禱告”,實在是付出了最高的專注。我聽到他們在每一次的禱告中,都祈求聖靈的恩賜與澆灌。但在他們的禱詞和偶爾間插着的談話中,他們也承認自己“對神沒有能力(-對神不靈)”。由於這個事實太過明顯,使得我幾乎要變成懷疑論者了。

  這個禱告會的領袖看到我常來他們的聚會,有次便問我希不希望他們為我代禱。我回答說:“不了。……雖然我認為自己需要人代禱,但你們的禱告卻都沒有得着應允,這是你們自己招認的。”然後,我就表達了自己對這個事實的驚奇,因我看到聖經總說禱告是可能靈驗的。真的,當我看到基督對禱告這件事的教訓,又看到在那個禱告會中每周都顯明於面前的事實時,我的心思實在困惑,懷疑了相當一段時間。基督是一位屬神的教師嗎?他真的教導了福音書裡所歸諸於他的那些教訓嗎?他所說的,真是他由衷的本意嗎?如果真是如此,那我要如何結束自己在禱告會中,所周復一周、月復一月目睹的事實?他們都是真的基督徒嗎?我所聽到的東西,就聖經的本意而言能算是“真正的禱告”嗎?那些禱告,可算是基督所應許要加以應允的禱告嗎?……在此,我終於找到了答案。

  我逐漸確信,他們實都處在一種虛妄的幻念(delusion)之中;他們沒能發揮效能,是因為他們沒有全力去求得效能。他們並沒有順應神應許聽允禱告時所開出的條件。反倒是,他們的禱告都正好是神應許不會去聽允的禱告。明顯的,他們都忽略了這個事實,就是:──他們那種禱告會使自己陷入一種危險:越來越懷疑禱告的價值。

  而我在閱讀聖經時,則注意到下列神所啟示出來的幾個先決條件:──

  (一)就是:──要對回應我們禱告的神有信心。顯然,這一點包括期盼得着我們在禱告中所要求的東西。

  (二)神所啟示的另一個條件,就是:──要依照神所“已啟示出來的旨意”祈求。這一點明白意味着,我們所祈求的不僅必須是神願意給的東西,而且我們在祈求時的心態,也必須時神所能接納的。我恐怕大多數選稱為基督徒的人,都忽略了神要求他們在禱告時所應有的心態,而這個心態則是神回應他們禱告的先決條件。

  舉例說,當我們獻上主禱文時總會說:“願你的國降臨”(太六9-15)。這明白表示(真誠(認真/誠懇sincerity)“,是在神前發揮效能的條件。但作此祈求所需要的真誠,則意味着──祈求者應奉獻出他整個的心意於生命,來建立這個國度。它意味着我們要把自己所有的、和所是的,全然分別為聖、奉獻給神,好達成這個目的。凡以任何其他心態來說出這個祈求,都含有假冒偽善的成份、對神都為可憎。

  因此,在第二個祈求中:“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神並沒有應許要聽允“這一祈求”,……除非獻上禱告的人“真誠”。而“真誠”,則意味着一種心態,就是要:就我們所知的、接受神所啟示出來的全部旨意,正如天使們在天使接受它一樣。它意味着我們要愛慕、信賴、且無所分別的、全然順服所有已知的神的旨意,──不論這任一旨意是借着他的話語、透過他的聖靈、或是經由他“觀護性的作為”所啟示出來的。它意味這我們要像天使居民那樣,將自身和一己所有與所是的、全都絕對且真心地、交付給神來處置。如果我們的做法低於這一點,向神保留了任何東西,我們就等於“在心中顧念罪惡”,致使神不能垂聽我們(詩六十六18)。

  在獻上此一祈求時所要求的真誠,意味着一種“完整且無所分別的全面聖別歸屬於神”的狀態(a state of entire and universal consecration to God)。任何低於此點的做法,都是扣留神所當得的東西,都是“轉耳不聽律法”。而聖經對此,是怎麼說的呢?“轉耳不聽律法的,他的祈禱也為可憎”(箴二十八9)。我等自稱為基督徒的人,都明白這一點嗎?

   凡跟“提出這兩個祈求”相關的真確事實,對“所有其他任何的禱告”也同樣真確。基督徒有常將這個原則放在心上嗎?他們有否考慮到:──所有表白出來的禱告,如果在獻上時的心態,不是要將自身所有和所是的一切,都聖別奉獻給神,那麼,這些禱告就都是可憎惡的嗎?如果我們沒有在禱告中,並帶着禱告、將自身和一己所有的全都獻上;如果我們禱告時的心態不是“就自己所知的、真心接受、並要完美地遵從神全般的旨意”,我們的禱告就很可厭惡。不論是在公禱或私禱中,主禱文經常被人濫用到一種極其褻瀆的程度。我們聽到男女信徒嘰里咕嚕的念出主禱文:“願你的國降臨,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可是他們的生活,卻是“絕對的不遵從已知的神的旨意”,──這種情形實在令人震驚、也感到相當叛逆。當我們聽到一些人禱告“願你的國降臨”,而他們為推展這個國、所做出的犧牲或努力,實際上卻很少、或根本沒有時,──這真是強迫人判定他們無恥又偽善。這種禱告不會成為一個靈驗的禱告。

  (三)“無私”是一個禱告發生效能的先決條件。“你們求也得不着,是因為你們妄求,要浪費在你們的宴樂中。”(雅四3)

  (四)禱告要靈驗的另一條件,就是:要有一個無愧於神和人的良心。“我們的心(良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他得着,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悅的事。”約壹三20-22)這經文清楚地指出兩件事:第一,要想對神發揮出效能,我們就必須保持自己的良心沒有任何過犯;第二,我們必須尊行他的誡命,行他眼中所喜悅的事。

  (五)一顆純潔的心,也是禱告產生效能的先決條件。詩篇第六十六篇十八節就說:“我若心裡注重罪孽,主必不聽”。

  (六)對神對人都做出應有的認罪與賠償,是禱告靈驗的另一個條件。箴言第二十把章十三節就指出:“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並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

  (七)“雙手清潔”也是一個必要的條件。詩篇第二十六篇六節說:“耶和華啊,我要洗手表明無辜,才環繞你的祭壇”。提摩太前書第二章八節說:“我願男人無忿怒、無爭論,舉起聖潔的手,隨處禱告”。

  (八)要解決弟兄之間的爭執與仇恨,也是一個條件。馬太福音第五章二十三、二十四節說:“所以尼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要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禮物”。

  (九)謙卑是禱告產生效能的另一個條件。雅各書第四章六節說:“神阻擋驕傲的人,賜恩給謙卑的人”(另參彼前五5、箴三34)

  (十)除去絆腳石,是禱告靈驗的另一個條件。以西結書第十四章三節說:“人子啊,這些人已將他們的假神接到心裡,把陷於罪的絆腳石放在面前,我豈能絲毫被他們求問麼?”

  (十一)寬恕赦免人的靈,也是一個條件。馬太福音第六章十二節說:“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馬太福音第六章十五節說:“你們若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

  (十二)行事都秉持“誠實”的靈,也是一個條件。詩篇第五十一篇六節說:“看哪,你所喜愛的是內里誠實”。如果我們的存心不是處在一種誠實的光景、不是完全的真誠無私,我們就是在心中注重了某種罪孽;照此,主是不會垂聽我們禱告的。

  (十三)要“奉基督的名”禱告,也是禱告靈驗的條件。

  (十四)聖靈的感動(默示inspiration),是另一個先決條件。一切真正有效能的禱告,都是聖靈所感動出來的。羅馬書第八章二十六、二十七節說:“……我們本不曉得當怎樣禱告,只是聖靈親自用說不出來的嘆息替我們禱告,監察人心的曉得聖靈的意思,因為聖靈照着神的旨意替眾聖徒祈求”。這才是真正的“禱告的靈”,……才是“在禱告中蒙聖靈的帶領”,……才是唯一、真正能奏效的禱告。凡宣稱自己為基督徒的人,真能了解這一點嗎?他們是否相信,除非自己生活在靈里、行走在靈里,除非“聖靈在他們裡面的代求”教導他們如何禱告,他們就不能在神前發揮效能嗎?

  (十五)“熱切的心”,也是個條件旨意。一個禱告若想奏效,就必須熱切。雅各書第五章十六節說:“所以你們要彼此認罪、互相代求,使你們可以得醫治;一個義人懹行Ш腿惹?的祈禱,乃是大有功效的”。(譯註:末句的措詞乃遵照芬尼對經文不同的解釋而譯出)

  (十六)禱告要堅忍或恆切,也經常是其發揮效能的條件。參看雅各、但以理、以利亞、敘利亞腓尼基族的婦人、與不義之官的比喻,以及聖經的一般教訓,就可以明白這點。(創三十二24-28、但十1-3、12、雅五17-18、可七24-30、路十八1-8)

  (十七)“靈魂里捱受產痛”,也常是禱告靈驗的條件。“錫安一勤勞,就生下兒女”(賽六十六8)。保羅說:“小子啊,我為你們再受生產之苦,直等到基督成形在你們心裡”(加四19)。這話意味着,在加拉太人悔改規主之前,保羅曾為他們受過生產的痛苦。真的,靈魂在禱告中承受產痛,才是唯一且真正的復興的禱告。如有任何人不明白這是什麼,他就不了解什麼是禱告的靈,也沒有處在復興的狀態之中、且不明白早前所以及引述過的、羅馬書第八章二十六、二十七節這段經文的意義為何。在真正明白這一種痛苦禱告之前,他不會知道復興能力的真正秘訣所在。

  (十八)禱告要奏效還有一個條件,就是:“當我們想達成禱告(目標object)前,常需要預先配上一些輔助方法(辦法、手法、手段means),而這些辦法又在我們能力範圍以內、且為我們所已知”時,我們就必須引用這些方法,以符合想“達成禱告目標”的目的。要為信仰復興禱告時,如不應用任何其他的輔助辦法,實際上就是在試探神。我能很清楚地看到,在我前所提及的禱告會之中,那些獻上禱告的人情形正是如此。在聚會中,他們會為信仰復興不斷地獻上禱告。但是一離開禱告會,他們就會對這個禱題像是死寂了一樣,完全不向四周的人開口提及。他們就這樣一直保持着言行不符信仰的光景,直到有一天,社區內一位尚未悔改的顯赫人士,當我的面對他們做了一番可怕的譴責。他所表達出來的,也正是我深有所感的看法。他站起身來,極其嚴肅且帶淚地說:“基督徒啊,你們到底是什麼意思?你們在這些會中不斷地祈求信仰復興,又經常在此互相勸勉要覺醒、要利用各種辦法去促進復興。你們彼此保證、他向我們這些還沒有悔改的人保證:我們都一步一步地走向地獄,──而這些我也相信了。你們又堅持:如果你們能覺醒、而且也運用了合適的方法,復興就會發生、我們也會悔改規主。你們告訴我們:我們的處境大有危險,也說我們的靈魂比世上所有的東西都更寶貴。但是,你們自己卻仍為一些相較起來無足輕重的小事忙碌,也沒有運用過任何可以促進復興的方法。以至於,我們既沒有復興,也沒有靈魂得救。”言盡於此,他就痛哭起來,俯身低泣着回到自己的座位。就我始終記得的,這一席責備的話重重地臨到那次禱告會。……但是,對他們卻很有益處。因不久之後,那次禱告會的成員就有人開始痛苦,於是,我們也獲得了一次復興。當復興的靈第一次在聚會中彰顯時,我就在場。噢!他們禱告、認罪、和祈求的語氣,真是大大改變了。在回家時,我對一個朋友說:“這些基督徒的改變真大。這一定是一次復興的開始!”是的,任何時候,只要基督徒一得到復興,一種奇妙的改變就會臨到所有的聚會裡。那時,他們的“認罪”就開始言之有物、產生出意義來:──人開始會自我改革於賠償、會開始有所作為和運用方法、會打開自己的口袋、心房、和雙手,並顯出所有的力量來推動這事工了。

  (十九)禱告要產生效能,也必須有所專指,必須針對某一明確的目標而發。我們不能一次就使所有的事都產生果效。從聖經記錄里,所有提到禱告得着神答應的案例中,我們應該注意禱,祈求者都曾為着某一個明確的目標祈求。

  (二十)禱告要奏效的另一個條件就是,在禱告中所說的話都必須卻是發自我們的本意,意即──不虛偽裝假。或簡言之,我們要像孩子一樣的真誠、本着真心說話,將自己真正的意思、和所感覺與相信的,不多不少地呈現出來。

  (二十一)禱告要靈驗的另一個條件就是,我們的心態:──要認定神對他所做出的各項應許、全都保有良好的信用。

  (二十二)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持續守候自己的祈禱”以及“在聖靈里禱告”。我的意思是,我們要特別小心,防止任何事情消滅我們心中的靈感、或使神的靈覺得憂傷;並且,在守候神的答應時,我們的心態應是:──要勤用所有的必要的方法,不惜任何代價地一求再求。

  當基督徒“心中的荒田已被徹底耕破”、當他們已坦白認罪並願做出賠償,──並且這一賠償也做得徹底又誠實,──他們就會自然且必然地、履行了所有的條件,以致在禱告中發揮效能。不過,我們仍無法確切了解,為何在別樣的情形下禱告就不會奏效。我們在禱告會和某些會議中所慣常聽到的,都不是能產生效驗的禱告。眼見人們對這個問題普遍懷抱者虛妄的幻念,經常令人訝異又感傷。凡事目睹過真正信仰復興的人,對那些已真正蒙到復興的基督徒,在禱告的“靈”和“作風”上 所經歷的大改變,有誰能不心有所感?對於這個問題──“為何有那麼多所謂的懙桓?都得不着答應?”──如果我沒找出答案,我想自己是永遠不可能悔改信主的。

摘自:上頭來的能力+復興之火
承蒙提比哩亞出版社允許刊登

 www.ccdiges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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