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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士: 所有聖經的話都是神的話語
送交者: 宣教士 2014年05月14日12:58:10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所有聖經的話都是神的話語

1、這是聖經本身宣稱的。

         所有聖經的話都是神的話語(也包括為人所記錄下來的話),這一宣稱在聖經里頻繁地出現。在舊約,這樣的宣稱頻繁地以介紹性的短語出現,“神如是說”,且出現上百次。在舊約時代,這樣的短語會被認為等同於“王如是說......”,這種形式的短語見於君王頒發諭令的開頭,這種諭令不能被挑戰或質疑,而只能順從。因此,當先知說;“神如是說”,意味着他們是以色列主權的的王的,即神本身的,信息傳遞者;他們在聲稱他們的話具有神絕對的權威。當先知以神的名這樣說話時,所說的每一個字都得來自神,否則的話他們就是假先知(參見民22:38;申18:18-20;耶1:9;14:14;23:16-22;29:31-32;結2:7;13:1-16)。

          再則,神常常“藉着”先知說話(王上14;28;16:12,32;王下9:36;14:25;耶37:2;亞7:7,12)。因此,先知以神的名所說的,就是神說的(王上13;26;王上21:19與王下9:25-26;該1:12;參見撒上15:3,18)。舊約中這些和其它例子告訴我們先知說的話等同於神自己所說的。因此,不信或違背先知所說的就是對神本身的不信或悖逆(申18:19;撒上10;8;13;13-14;15:3,19,23;王上20:35,36)。

         當然,這些經節並沒有宣稱所有在舊約的話語是神的話語,因為這些經節本身只是指舊約中特定的某部份說話或文字記載。但是這些上百條含有“神如是說”的經文合起來表明,在舊約里我們有神自己話語的文字記載。當這些話語記載下來後就構成了一大部舊約。

         在新約里一些經文點明,全部舊約的文字記載都被認為是神的話語。提摩太后書3:16說:“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NIV)。這裡所說的聖經Scripture(graphē)肯定是指的舊約書面的聖經,因為graphē這個字在新約出現51次,每次都是指的這個意思。再則,舊約的“聖經”(the “sacred writing”)就是保羅在第15節說指的。

         保羅在這裡肯定所有舊約記載的都是theopneustos,即“神所默示出來的”(神所呼出來的)。因為這些文字記載被認為是“默示”(呼出來)的,這種呼出必須理解成為說出聖經的話的一種比喻。因此,這節經文簡潔地道出:舊約的記載是神道的書面形式;而這在舊約里的許多經文中是很明顯的。因為舊約的每一個字,都是神說的(且神仍然在說),儘管神是用人將之寫下來的。

         在彼得後書1:21也發現了類似的指征,說明整本舊約都是神的話。說到聖經的預言,彼得說這些預言沒有一個是從“出於人意的”,“乃是人被聖靈感動,說出神的話來”,這至少意味着彼得鼓勵他的讀者要十分注意舊約聖經。彼得的意思不是要否認聖經寫作過程中人的意志和人的個性(他也說人“說出”),而是說每一個預言的終極源頭從來都不是人決定的,不是人決定寫什麼,而是聖靈在先知的生命里作感動;其作用方式在這裡未特別說出(事實上,在聖經別的地方也未指出)。這表明相信舊約聖經上所有的預言(根據vv19-20,這大概包括全部的舊約聖經)是從神而來的:也就是說,它們是神自己的話。

許多新約的經文也以類似的方式談論舊約。在馬太福音1:22,以賽亞書7:14以賽亞所說的話被引用為:“藉著先知所說的”。在馬太福音4:4耶穌對魔鬼說:“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神口裡所出的一切話”。從上下文來看,耶穌是反覆引用申命記的話對付魔鬼的每個試探,“神口裡所出的”這樣的話是舊約聖經的用詞。

         在馬太福音19:5,作者引用創世記2:24的話,沒有歸之為創世記敘述文中的神,而是被耶穌作為神“說的”話加以引用。在馬可福音7:9-13,同樣的經文則以一種可以互換的方式被稱為“神的誡命”,或“摩西說”的,或“神的道”。在使徒行傳1:16,詩篇69和109章的話被稱為“聖靈藉著大衛的口所”的話,因此聖經上的話被稱為是聖靈所說出來的。在使徒行傳2:16-17,在引用約珥書2:28-32的話時說“這正是先知約珥所說的”,彼得說:“神說”則把這些話歸屬於約珥寫下的神的話,並聲稱神此時正在說這些話。

         有關這些還有許多經文可以引用(見路1:70;24:25;約5:45-47;徒3:18,21;4:25;13:47;28:25;羅1:2;3:2;9:17;林前9:8-10;來1:1-2,6-7),但把舊約聖經的話歸屬於神這個模式是很清楚的了。再則,有幾個地方聲稱先知或舊約聖經的一切的話一定要相信或是從神而來(見路24:25,27,44;徒3:18;24:14;羅15:4)。

         但是,如果當保羅在提摩太后書3:16所說的“聖經”只是舊約的記載,這句經文又怎麼能適用於新約的記載昵?這句經文是否也談及新約記載的特徵昵?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意思到希臘問graphē ("scripture")這個詞是新約作者的一個技術性術語,具有十分特別的意義。儘管這個字在新約里使用了51次之多,但每次都是指的舊約經文,而不是指任何其它的話語或聖經正典以外的記載。因此,任何屬於“scripture"條目下的東西都具有“神所默示的”的特徵:這些話每一個字都是神的話。

          但在新約裡面,我們發現有兩個地方將新約的記載也跟舊約的記載一樣,被稱為經文(scripture)。我們注意到在彼得後書3:16,彼得不僅清楚知道保羅書信的存在,而且清楚表明了他將“他(保羅)一切的信”和“別的經書”列在一類的意志。這是一個明確指征,表明在教會的最早期,所有保羅書信已經跟舊約經文一樣視為神的書面話語。類似的還有提摩太前書5:18,保羅引用路加福音10:7記載的耶穌所說的話,並稱之為經文(scripture)。

          這兩段經文放在一起表明,在新約寫作的過程中已經有了這樣一個意識,即“經文”(scripture)這個特別條目里的記載正在被加入一些記載,而這些記載具有神所說的每一個字的特徵。因此,一但我們認同新約屬於“經文”(scripture)這個特別條目里,我們就會正確地將提摩太后書3:16也應用到這些記載,就會說新約的記載也有保羅給“所有經文”(all scripture)定義的特徵:它是“神所默示”的,所有這些話,每個字都是神的話。

         是否有進一步的證據表明,新約作者也認為他們寫的就是神的話呢?在某些情況下,是有這樣的證據。在哥林多前書14:37,保羅這樣說:“若有人以為自己是先知,或是屬靈的,就該知道,我所寫給你們的是主的命令”。 保羅在這裡為哥林多教會建立了一些有關敬拜的規矩,並聲稱它們這些是屬於“主的命令”;因為“我所寫給你們”(what I am writing to you)在希臘文法中含有一個複數名詞(ha),字面上更貼切的翻譯是“我所寫給你們的這些是主的命令”(the things I am writing to you are a command of the Lord)。

         反對將新約作者的話作為神的話的意見有時出自哥林多前書7:12,在那裡保羅將他的話與主的話區分開來:“對其餘的人不是主說...”然而,對這句經文的恰當的理解是來自25和40節;保羅在25節說,關於獨身他主的命令,但他要給出他自己的意見。這一定意味着他沒有耶穌就這個問題在地上所說的話,也可能就這個問題他沒有從耶穌那裡得到進一步的啟示。這跟第10節經文的情形不一樣,在第10節,他只需簡單地重複耶穌在地上教訓的內容:“妻子不可離開丈夫”。因此,第12節一定是保羅就信徒與非信徒配偶結婚這個問題,他沒有耶穌在地上所給教訓的記載。因此,保羅給出他自己的指示:“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林前7:12) 。

          因此很明顯,保羅在12到15節繼續為哥林多信徒給出了幾個具體的道德標準。是什麼給保羅如此權力去發出這樣的道德命令呢?他說他是作為“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來說話的(林前7:25)。他似乎在這裡暗示,他的意見是可以放在與主耶穌話語具有同等權威的水準上。因此,哥林多前書7:12所說的:“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是一種對保羅自己權柄的驚人肯定如果他沒有從耶穌那裡得到有關這個情形的話語,他可以直接用他自己的話;因為他自己的話與耶穌的話具有同等權威!

         在約翰福音14:26和16:13,也可發現新約記載這種類似觀點的指征;這些經文指出,耶穌應許他的門徒,聖靈會讓他們想起他所說的一切的話,並引領他們進入真理。這向我們指明,由於聖靈特別的監督工作,門徒就能夠想起並準確無誤地記下耶穌所說的一切話。在彼得後書3:2、哥林多前書2;13、帖撒羅尼迦前書4:15和啟示錄22:18-19也都有類似指征。

2、當我們閱讀聖經的時候,對聖經就是神的話這一宣稱心悅誠服。

         肯定聖經宣稱其上的話為神的話是一件事,而我們對這個宣稱的心悅誠服又是另外一回事。只有當聖靈在我們心裡籍著聖經的話對我們說話,給予我們內在的確據:這些話是創造者在對我們說話的時候,我們才能最終確信聖經的話就是神的話。保羅在解釋完他那使徒的宣講是由聖靈教導的話語所組成後(林前2:13),緊接着說:“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 ”(林前2:14)。若沒有神的靈做工,人是不可能領會屬靈的真理的,尤其不可能領會或解受這個真理:聖經的話事實上就是神的話。

         然而,對於那些屬靈在其心中做工的人,就有一個認同:聖經的話就是神的話。這個過程跟那些相信耶穌的人知道他的話就是真理非常相似。耶穌說:“我的羊聽我的聲音,我也認識他們,他們也跟著我”(約10:27)。那些屬於基督的羊,當他們閱讀聖經的話時,就聽得出來他們大牧人的聲音,他們對這些話事實上就是他們主的話心悅誠服。

          重要的是要記住,聖經的話就是神的話這個信念,並不是來源於聖經以外的話或加添在聖經上的話。這不是說有一天屬靈在我們耳邊嘀咕:“你看見桌上的那本聖經了嗎?我要讓你知道,聖經的話就是神的話。”而是當人在閱讀聖經的時候,他們就聽到他們創造者的聲音在用聖經上的話對他們說話,他們就意識到他們正在讀的書跟其它書不一樣,這的確是一本神在對他們心說話的書。

3,其它有用的卻不是最終令人信服的證據。

        上述章節說的並不意味着其它一些說法在支持聖經是神的話這一宣稱上的價值。知道下列說法對我們也是有幫助的,例如,聖經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是精確的;聖經內部是和諧一致的;聖經上的預言在過了數百年後得以應驗;聖經比其它任何一本書對人類歷史進程的影響都大;在人類的歷史上不斷地改變數以億計的人的生命;籍著聖經人們找到救贖;聖經有着莊重的美麗,其教訓之至深,是其它書籍無法比擬的;聖經上百次次宣稱其上的每一個字都是神的話。所有這些和其它的一些說法對我們都有幫助,出去了我們在相信聖經上可能出現的障礙。但所有這些說法單看或合起來看,都不據最終說服力。正如西敏斯特信經1643-46所說:

         我們可能受教會所作之見證的感動與影響,因而對聖經有高度敬畏的尊重。聖經主題屬天的性質,教義的效力,文體的莊嚴,各部的符合,全體的目的(將一切的榮耀都歸給神),人類唯一得救之道充分的顯示,和其他許多無比的優秀點,以及全體的完整,都足以證明聖經本身為神言的證據。雖然如此,我們所以十分接納並確實相信聖經之無謬的真理性與屬神的權威,乃是由於聖靈內在之工,借著並同著神的話在我們心中所作的見證(第1章,第5段)。

4,聖經的話就是自證。

         因此,聖經的話就是“自證”。他們不可能被更高的權威來“證實”是神的話。因為如果有更高的權威(比方說,歷史的精確性或邏輯的一致性)來證實聖經就是神的話,那麼聖經本身就不可能是我們的至高或絕對權威了:聖經在權威上,就會比那個我們要用它來證實聖經是神的話的東西要低一等。如果我們最終要用人的推理,或邏輯,或歷史的吻合,或科學的真理,來作為權威來說明聖經是神的話,那麼我們就已經假設我們要用的這些東西比神的話更有權威、更具真理性和和可靠性。

          5、反對意見:這是一種自圓其說

         有些人會反對說,聖經證實其本身就是神的話,是在用一種自圓其說:我們相信聖經是神的話,因為聖經宣稱它就是。再者,我們相信聖經的宣稱,因為聖經就是神的話。再者,我們相信它就是神的話,因為它聲稱它就是,等等。

          應該承認這是一種自圓其說。然而,這並不能說明這一說法沒有價值,因為對絕對權威來說,最終就得由那個權威來證實:否則的話,那個權威就不是絕對的或最高的權威。這並不是一個只有辯論聖經權威性的基督徒才有的難處,任何人在為其信仰的最終權威性辯護時,都會清楚地或不清楚地用到某種自圓其說。

儘管這些自圓其說的說法不總是很清楚地被提出來,有時藏在長篇大論之下,或乾脆提出假設卻沒有證實,但有關最終權威的說法,其最基本的形式都是劃了一個圓圈回到了權威的本身上來,下面是這種自圓其說的一些例子。

“我的理性是我最終的權威,因為它在我看來很有道理。”

“邏輯上的一致是我最終的權威,因為它在我看來很合乎邏輯。”

“人感覺經驗的發現是發現事物真假的最終權威,因為我們的感覺出此以外沒有發現任何其它的東西:因此,人的感覺經驗告訴我,我的原則是正確的。

“我知道不可能有最終的權威,因為我不知道這樣的最終權威。”

 

        在所有這些有關真理最終標準的說法當中,對於所信的最終權威,有一個圓圈成份在裡面。

         一個基督徒或其他的人怎樣在對絕對真理的不同說法中作選擇?聖經本身的真理性最終會給人這樣一個的印象:聖經自己比其它任何經書(如摩門經或可蘭經)、或任何人類的智慧結晶(如邏輯、人的理性、主觀經驗、科學方法學等)都更據說服力。實際生活的經驗告訴我們聖經會更據說服力,因為所有其它這些所謂最終權威看起來,或前後都不一致,或有短處使它們缺乏資格;而聖經跟我們所知道的一切:我們周圍的世界、我們自己和神,總是完全一致的。

         如果我們能正確地思考自然界、正確地理解自然、理解我們自己和理解我們自己,聖經就會讓給我們覺得它是有說服力的。問題是由於我們的罪,我們對神及其創造的感知和分析都是錯的。罪最終是不合理的,罪讓我們錯誤地思想神和他的創造。因此,在一個無罪的世界,世界會使所有的人信服聖經就是神的話。但由於罪扭曲了人對現實的感知,是人無法認清聖經到底是什麼。因此,需要屬靈的工作,除去罪的影響,使我們對聖經的確是神的道以及聖經對自己宣稱是真理心悅誠服。

         因此,從另外一個意義上,聖經是神的道和我們的最終權威,這不是一個典型的自圓其說的說法。這個信服過程或許更象一個螺旋式上升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對聖經認知的增加與對神及其創造愈來愈正確的認識,兩者以調和的方式趨向互補,互相肯定另一方的準確性。這不是說我們對周圍世界的認知可以作為比聖經更高的權威;而是說,我們的知識,如果是正確的知識的話,會使我們的信念更加堅定:聖經唯一真正的最終權威,而其它最終權威的宣稱都是假的。

         6、這並不意味神的口述聽寫是交通的唯一方式。

        這一章整個是在講所有聖經的話都是神的話。在這個關頭,發出一個提醒是必要的。聖經上所有的話都是神的話這個事實,不應該引導我們去這樣想:神對人的作者口述了聖經上的每一個字。

         當我們說聖經上所有的話都是神的話時,我們是在說聖經成書為實存這個過程的結果。提出口述這個問題是在問,導致這個結果的措施是什麼,或神在保證這個結果就是他想要的所採取的方法是什麼。要強調的是,聖經沒有說,神與聖經作者交通他想要說的東西時只用了一種措施或方法。事實上,有明確指征表示,神喜歡用多種多樣的方式得出他要的結果。

         有少數散在的口述聽寫情形清楚地記載在聖經里。當使徒約翰在拔摩的海島上見到復活的主時,耶穌對他如是說:“你要寫信給以弗所教會的使者, 說.....”(啟2:1);“你要寫信給士每拿教會的使者,說 ....”(啟2:8);“你要寫信給別迦摩教會的使者,說 ....”。這些是單純口述聽寫的例子。復活的主讓約翰寫什麼,約翰就將他從耶穌那裡聽來的話寫下來。

         類似的情形也見於舊約的先知。我們在以賽亞書裡也可讀到類似情形:“耶和華的話臨到以賽亞說,你去告訴希西家說,耶和華你祖大衛的神如此說,我聽見了你的禱告,看見了你的眼淚,我必加增你十五年的壽數。並且我要救你和這城脫離亞述王的手,也要保護這城'”(賽38:4-6)。這段文字敘述給我們的圖畫是,以賽亞聽到(很難說他身體上的耳朵聽到的,還是在他腦海里形成一個很強的印象)神要他對希西家說的話,而以賽亞作為神的信使,當他得到指示後,即將這些話傳給他們。

         但聖經很多的其它書卷中,這種直接的口述肯定不是這些聖經書捲成書的方式。希伯來書作者說,神藉著先知“多次多方”曉諭列祖(來1:1)。我們看見,與口述聽寫相對的另一個極端,比如說路加在寫作他的福音書時,採用的是常規的歷史考證研究。他說:

“提阿非羅大人哪,有好些人提筆作書,述說在我們中間所成就的事,是照傳道的人,從起初親眼看見,又傳給我們的。這些事我既從起頭都詳細考察了,就定意要按著次序寫給你......”(路1:1-3)

         這顯然不是一個口述聽寫的方式。路加為了將耶穌的生平和教訓精確地記載下來,他採用的是與見證人交談,搜集歷史史料的常規方法。他通過傾聽見證人的報告和嚴謹地評估這些證據作了透徹的歷史研究。他寫的福音書強調他認為是重要的,反映了他自己的寫作風格。

         在單純的口述聽寫與常規的歷史研究這兩者極端的中間,我們發現神還與聖經人的作者也各種各樣的方式進行溝通。在某些情況下,聖經給出了這些方式的線索:聖經提到夢、異象、傾聽主的聲音或在與主的交談中;聖經還提到那些與耶穌在一起的人,他們觀察過耶穌的生活,聆聽過他的教訓;還有那些將這些話都記住了的人,他們在聖靈的做工下,使他們想起這些話,並將之完全準確地記下來(約14:26)。然而,在很多情況下,神並沒有簡單地告訴我們他以何種方式使得聖經的話就是他的話。很顯然,神使用了不同的方法,但去找出每種情況下神具體用了什麼方法卻並不重要。

         在普通人的性格和寫作風格明顯介入的情況下,聖經大部分似乎是這種情況,我們所能知道的是神命定的掌管着和指引着每一個作者的生命,包括他們的性格、背景和訓練、他們評價周圍世界事物的能力、他們能掌握的史料、他們判斷信息的準確性以及他們每個人的寫作環境等,都完完全全地在神的掌管之下。這樣,當他們在實際寫作的那一時刻,所寫的話既完全是他們自己的話,又完全是神讓他們寫的話,以致於神可以聲稱這些話是他自己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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