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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建構理性主義(歐陸)和進化理性主義(英倫)
送交者: 冬冬 2016年09月16日22:58:55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作為哈耶克秩序分類之知識論基礎的“建構理性主義和進化理性主義”這兩種考察人類行為的哲學觀,其嚴格區分是哈耶克在《法律、立法與自由》[1]中明確提 出的。哈耶克認為,存在着兩種觀察人類行為模式的方式,一種認為人的理性具有無限的力量(絕對理性),另一種則承認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有限理性)。這兩種 模式最終以兩種思想學派之間的基本哲學分歧為基礎。哈耶克分別稱之為建構理性主義和進化理性主義。

其中,建構理性主義的一個 重要命題是:蔑視和貶低非理性的或者未被理性充分理解的事物,它假定人生而具有智識和道德秉賦。因而人能夠根據理性原則對社會作精心規劃,並儘可能地抑制 乃至剷除一切非理性現象。建構理性主義拒不承認“抽象”是我們的大腦必不可少的工具,它更傾向於特殊和具體,它認為理性能夠省掉抽象而完全掌握“具體”和 所有的特定細節,並因而實在地掌握“社會過程”。[2]其主要代表是笛卡爾、霍布斯和盧梭等人。

進化理性主義的核心命題則 是:個人理性是十分有限的和不完全的,理性在人類事務中起着相當小的作用,各種實在的制度,如道德、語言、法律等並不是人類智慧預先設計的產物,而是以一 種累積的方式進化而來的。進化理性主義者主張社會在不斷試錯的過程中有機地、緩慢地發展,他們認為獨立的個體在日常生活中的相互作用會比單個人或某一組織 有意識地調節社會取得更加恢宏的成就。此外,進化理性主義承認,人的理性並不足以充分把握現實世界中的各種細節,因而人類必須依賴“抽象”這一工具,以幫 助大腦處理那些我們並不完全知道的事情。[3]其主要代表是休謨和維克托爾。

哈耶克所主張的進化論理性主義,一方面表現為對 蘇格蘭道德哲學家闡述的進化論傳統的繼承;另一方面則是基於他對笛卡爾唯理主義的“法國啟蒙運動傳統”的批判。他指出,當下人們對這兩種傳統的自由主義混 為一談,誤解極大。其實作為兩種自由主義的代表性傳統,此二者區別極大:對於建構理性主義來說,制度完全可以重新設計,徹底改造。計劃經濟就是這麼建立起 來的。但是,對於演進理性主義來說,制度是不可以設計的,人們對現有的制度連理解都很困難。哈耶克在《法律、立法與自由》中 區分了兩類社會,即波普所謂的“開放社會”和“封閉社會”。前者與規則相聯繫,後者則與目的相聯繫。這兩種社會分別對應於兩種秩序類型:即自發秩序(或內 部秩序)和人造秩序(或外部秩序)。

從兩種秩序類型出發,哈耶克進一步區分出兩種規則:即自發秩序規則(或內部規則)和組織規則(或外部規則)。前者指那 些不知其源而只是被一般接受的規則,它與自發秩序的屬性相一致,具有抽象性;後者指由權威創造、設置和規定的規則,它與外部秩序特徵相適應,從屬於命令, 致力於具體內容和特定結果,按照既定的不同地位對不同的組織成員給以區別對待。

哈耶克反對建構理性主義,認為“沒有任何人可 以知道未來將走向何方,或應該走向何方”[4]他主張一種進化的理性觀,認為自發秩序規則和擴展秩序才是更利於自由的秩序選擇。而計劃或組織規則只會侵害 自由,破壞自發秩序。哈耶克根本不同意建構理性主義者的觀點,即永恆存在的人類理性設計了文明的制度。他指出,社會人類學已經發現,在越來越多的領域,長 久以來被認為是理性發明之物,事實上是和在生物領域發生的過程類似的演化和選擇的結果。

哈耶克對建構理性和進化理性的區分, 其實是服務於他的自由主義價值觀的。他對建構理性主義的批判並不是完全否定理性的,他在《自由憲章》中寫到:“理性無疑是人最寶貴的財富。我們的論證僅僅 在於揭示理性並不是萬能的,如果我們相信理性可以成為自己的主宰,可以控制它自身的發展,則恰恰可能毀滅理性”。[5]

哈耶克畢生都在為他的自由主義理想 而奮鬥,也是一個執着的自由市場論者,這使他成了新自由主義的代言人。從他30年代和蘭格關於社會主義的爭論開始,到後來對凱恩斯國家干預的批判,都在理 論上實踐着自己的自由主義理想。他一直試圖在計劃和市場之間畫出一條清晰的界限,但是似乎並沒有成功。其實,哈耶克自己也在 構建社會。他在《通往奴役的道路》之前發表的文章《自由與經濟制度》中說“我們可以‘計劃’一個平等地適用於所有人、並宣布長期不變的普遍的規則體系,它 可以提供一個制度框架,在其中,每個人應該幹什麼及維持生計的決策,交給個人自己決定。……下面一點是顯而易見的:財產權的精確內容和具體限制是什麼,國 家如何及何時強制執行合同,需要對待普遍原則一樣予以深入的具體分析”。

[6]顯然,在計劃與自由之間做出明確的區分是非常困難的。這一點,凱恩斯對哈耶 克的批評是值得重視的。凱恩斯讀了《通往奴役的道路》以後,要求哈耶克在自由與計劃之間劃出一條線來,他認為哈耶克沒有劃出這條線。事實上,在政治哲學 上,哈耶克已經劃出了這條線,因為他知道自由的敵人是強制,而強制是可以明確得到定義的。但是,在現實領域,哈耶克的確沒有劃出這條線。在1960年出版 的《自由憲章》中,哈耶克事實上承認他不能劃出這樣的線。這本書要探討“社會中人的強制降低到儘可能小程度的那種狀態”,但他承認,他不知道有什麼辦法可 以完全取消強制,“強制只能減少,或使其危害儘可能地小,而不能完全取消”。[7]

儘管哈耶克試圖在計劃和自由之間尋找界限 的嘗試沒有成功,但是他對計劃經濟的指責也不是沒有道理的。

韋森亦曾指出,當代中國學界包括經濟學界有着極其深厚的建構理性主義的傳統。這主要是因為,自 50年代初到“文革”前後,中國的社會科學(包括哲學、政治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倫理學,以及文藝理論等等)基本上是隨着在從(前)蘇聯移植一整套行 政控制經濟模式的現實過程中,成套地從(前)蘇聯學術界照搬過來的。而這一從(前)蘇聯引進的哲學、社會科學以及人文科學的整套理論範式,如對之追根溯 源,可以從斯大林、列寧和馬克思那裡直接追溯到法國建構理性主義學者盧梭、伏爾泰和笛卡爾。再往前即可再追溯到文藝復興、古羅馬和古希臘文化中的人本主義 的傳統。[8]

任何一種制度的設計都逃脫不了建構理性的嫌疑,但是任何理論的體系化又無疑也都是一種建構。馬克思關於社會主義制度的構思在今天的社 會主義國家仍然被作為奮鬥的目標,這其實正好印證了哈耶克說法:在兩種秩序規則中,自發秩序是一種手段,而組織秩序卻被當作目的。當這種被作為目的秩序受 到現實條件限制而無法實現時,如果不去尋求一種新的秩序,那麼人自然無法逃脫被組織秩序奴役的厄運。

哈耶克的預言其實在後來的斯大林模式和中國的文化大革 命中都得到了驗證,這些教訓是深刻的。霍爾瓦特對國家主義的批判既是一種反省,也是一種探索,他的自治社會主義的設計儘管也是建構理性的,但在實施方法的 選擇上卻是明顯屬於進化理性的。作為一種調和,他將社會主義看作一種價值觀,是一種廣泛的正義和善,是值得人們去追求的。而作為一種理想也應該被設計出 來,不管她是不是烏托邦[9]。建構理性的方法將人看作生而智慧,並具有道德是有缺陷的。

單是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人的需求無限性和資源供給的有限性的矛盾 就是一個無法繞開的問題,而由此引發的問題則是如何將有限的資源合理的或是正義的分配給需求者,依據何種規則呢?靠自然演進嗎,我想不會有人完全贊同這個 觀點,哈耶克也並不贊同完全的

,取消計劃和組織,因為他們畢竟是衝突的個體尋求調節和妥協以及實現自利的唯一可依賴的仲裁者,也是行為規則 的保護者。單純的否定建構理性並不是明智的選擇,哈耶克對建構理性的批判,深意並不在於消除建構理性,那樣無非等於否定了人的主觀能動性。他的深意正在 於,建構理性是必要的,但不是絕對可靠的,對理性的絕對依賴會傷害人的最基本的價值——自由。布坎南對哈耶克的評價或許是我們認知這位思想家的一個有益的 參考:“哈耶克本人就是一個基礎立憲改革的堅定倡導者,這種基礎立憲改革體現在非常具體的改革建議中。因此,哈耶克實際上把進化論觀點同建構主義-立憲主 義觀點結合起來”[10],而且,“這種立場使得他的觀點在其體系內保持一致,也同我們這些作為契約論者,或者更容易被歸類為建構主義者的人的觀點相符 合”[11]。不管布坎南將哈耶克的憲法性制度安排視為與立憲主義的唯理主義是一種相同的制度努力的看法是否合適,我們還是應當對二者的差異和區別採取審 慎的態度。

關於集體決策的公共選擇理論論證了集體決策的難度和成本問題,該理論同時也揭示出基於絕對理性的建構理性主義顯然是值得 懷疑的。個人理性要受制於不同的因素,包括個人稟賦、資源占有量、教育程度,理解力、洞察力、寬容、心理作用等。而基於個人理性的集體理性在不同共同體之 間是否具有無差異的一致性是一直存在爭議的。社會主義的理想一度曾經成為許多人的信仰和追求,甚至至今還是許多民族奮鬥的目標,但社會主義帶給人們的一些 慘痛的教訓也讓人們對這種極端發達的“集體理性”產生了懷疑。如果一個理想的社會連懷疑的權力都可以隨意剝奪,那麼這個建構社會的集體理性只會招致更大的 懷疑。


對進化理性主義和建構理性主義的爭論,必須認識到社會是一個發展的過程,而社會主體是一種有創造性的動物。社會發展的過程根本上是不受人控制的,但人們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去改造它。一種基於認知進化的有限理性加上主體的創造性或許是我們唯一明智的選擇。

[1]參: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三卷本:《規則與秩序》(1973)、《社會正義的幻影》(1976)、《自由民族的政治秩序》(1979)](中譯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第一卷,第一章。

[2]轉引自:胡水君,《法律、立法與自由》,來源:中國法律思想網。

[3]同上,來源:中國法律思想網。

[4]轉引自:阿蘭·埃博斯坦(著),秋風(譯),《哈耶克傳》(中譯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218頁。

[5]同上,第236頁。

[6]同上,第236頁。

[7]轉引自:阿蘭·埃博斯坦(著),秋風(譯),《哈耶克傳》(中譯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235頁。

[8]參:韋森,《經濟學與哲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230頁。

[9]參:顧自安,《國家主義與社會主義》,載香港中文大學《二十一世紀》,2005年第6期。

[10]參:布坎南,《自由、市場與國家》(中譯本),平新喬等譯,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85頁。

[11]同上書,第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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