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即拘役” 扒蒜1年或不算稀奇? |
送交者: 一劍破天 2010年12月22日17:07:37 於 [我愛我車] 發送悄悄話 |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二審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危險駕駛犯罪”條款進行了再次修改,進一步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根據最新的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淋漓的鮮血換不來警醒,中國近年來有關部門抓獲的酒後駕駛汽車行為30多萬起,而其中的醉酒駕駛的超過4萬起。 在中國“感情淺舔一舔,感情深一口燜,感情鐵喝吐血”的傳統酒文化薰染下,“工作需要”、“感情需要”、“面子需要”,常常成了開車前喝酒的託詞,而酒後駕駛、醉酒駕駛所帶來的危險被拋之腦後。 在僥倖心理的作用下,司機很可能突破自己心裡先前限定的“給一個面子,只喝上一點點”的原則,從而向危險的酒後駕駛甚至醉酒駕駛方面發展過渡。 專家指出,在醉酒狀態下,“當駕駛者血液中酒精含量達8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時的2.5倍;達到10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時的4.7倍。即使在少量飲酒的狀態下,交通事故的危險度也可達到未飲酒狀態的2倍左右”。 車輛駕駛人員在醉酒之後,怎能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呢?! 報載,8月2日晚,菏澤鄄城人民路路段發生一起惡劣交通事故,該縣人事局一領導酒後駕駛連撞11人;10月5日,廣西臨桂縣住建局副局長酒駕肇事逃逸,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11月7日,陝西安塞縣建華鎮武裝部部長酒後駕車連撞6人;12月5日晚11時30分左右,河南省洛陽市洛寧縣郵政局長谷青陽酒後駕單位公車在洛寧縣澗口鄉政府所在地以北新安虎線路段逆向行駛,連續撞倒正在趕路的7名青少年中的5人,當場撞死3人,另2人送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 上述這些事故,還僅僅是冰山一角。 明知故犯、不負責任的酒後駕駛、醉酒駕駛危險行為,最終引發了群死群傷的慘絕人寰的交通事故。 “馬路殺手”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威脅,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觸目驚心的鮮血背後,是無數個家庭頃刻破碎的慘痛。 因此,必須治亂用重典,阻止酒後駕駛者、醉酒駕駛者危害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為。 在社會各界的呼籲之下,達摩克利斯之劍終於將高懸! 據有關媒體報道,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二審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危險駕駛犯罪’條款進行了再次修改,進一步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審稿中,曾經針對醉酒駕車、飆車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增加了危險駕駛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但根據最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審稿,該規定已經去掉了模稜兩可、操作中較難把握的“情節惡劣的”字眼,而明確改為: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同時,二審草案稿規定,如果有醉駕、飆車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不言而喻,只要是醉酒駕駛機動車就將以“危險駕駛”定罪並處以拘役和罰款,無疑是增大了打擊醉酒駕駛機動車等危險行為的威懾力。 中國此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130mg/100ml<含>以下的),處以8至10日拘留,記12分,暫扣駕照5個月,並處1800元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血液中酒精含量130mg/100ml以上的)處以13至15日拘留,暫扣駕照6個月,並處1800元罰款,記12分;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暫扣駕照3個月,並處500元罰款,記6分;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3至15日拘留,暫扣駕照6個月,並處2000元罰款,記12分;一年內因醉酒駕車被處罰2次以上的吊銷駕照”。 而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危險駕駛犯罪’條款進行再次修改之後,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危險行為的處罰不再是限於“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而是“6個月以下或者數罪併罰時1年以下的拘役”。 不同於“最長15天的拘留”,拘役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拘役的名詞解釋為: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也就是說,將來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危險行為的遏制,將由此前採取拘留的強制措施上升到刑事處罰,醉酒駕駛者在繳納更高罰金的同時,失去人身自由的時間最長可達1年,並且還不能閒着,而是要勞動(據傳先前有的地方抓住了醉酒駕駛者,要求他們在拘留所的15天期間內,每天必須扒蒜10公斤。看來,這類違法者當中有的人在將來可能扒蒜1年也不算稀奇)。 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有背景的醉酒駕駛者們找人說情開脫的不良現象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畢竟,在醉酒的狀態下駕駛車輛已經明確違反了“危險駕駛罪”,必須進行刑事處罰、勞動改造。不能再以“情節不算太惡劣”來開脫。 而在“醉駕即拘役”的峻法之下,中國千百年來蔚然成風的“無酒不成席”的陋習或許也將慢慢改變。在汽車逐漸普及之時,勸酒者無異是在把別人推向犯罪受罰的邊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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