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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平隨筆|劉派正經5. 商品交換中的“正義”和“平等”
送交者: luis 2024年07月16日16:45:4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劉清平隨筆|劉派正經5. 商品交換中的“正義”和“平等”

 

不好意思吔,親,那些喜歡給市場經濟,加個“自由”形容詞的推崇者們,不僅很少具體地論證,這樣子形容的理由何在,而且更談不上,進一步深入挖掘,藏在商品交換,不難發現的自由實質後面的,某種素樸的“正義感”,讓交換行為受到了,不可坑害對方的底線約束,嗯哼。

 

問題還是要從,上一篇談到的,埋伏在超市菜場之類市場中的,隱形人際衝突講起:你缺失了我出售的商品,想要得到它們;我缺失了你兜里的鈔票,也想得到它們;於是乎咱倆之間,不知不覺就潛含着,某種一觸即發的緊張關係:都想得到自己木有,對方恰恰擁有的好東西。

 

說白了,正是這種潛在的人倫衝突,才讓你我對自己益品的“所有”,呈現出了3篇談到的,氏族內部的益品交換,相對缺乏的“權益”意蘊,構成了廣義的“產權”,以防它們被對方,遵循另類的神馬通義,包括但不限於:著名的“強盜邏輯”,一個不留神,就給搞走咧。

 

正因此,當你我遵循交換通義,把對方想要的好東西交給對方,換取自己想要的好東西時,無論咱倆是不是,自覺地意識到了,實際上都是在用自己的行動,表達對對方應得權益的尊重,俗話或曰:“交易雙方之間,相互尊重權益”:哪怕自己這邊忍痛割愛、付出代價,也要讓對方心滿意足地,得到對方想要的好東西,再因此也把,自己這邊想要的好東西,交給自己。

 

否則的話,倘若我像過去有名的“三隻手”那樣子,從你兜里取走了鈔票,然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與名,或者你像眼下有名的“零元購”那樣子,拿走了我賣的商品,卻不把該付的鈔票交給我,不管左均們能為此找到,怎樣天花亂墜的美妙理由,都掩蓋不住其中紅果果的,侵犯對方權益的強盜邏輯,文言又叫“偷竊搶劫”,不是?

 

這個意思上講,斯密闡發的交換通義,文言又叫“市場邏輯”請給我以我想要的東西吧,你也會得到你想要的東西”,還在指認雙方都能,達成現實自由的同時,也將雙方的平等地位,一併和盤托出咧,只有中了污名化之毒的人兒們,才會睜眼瞎式地瞅不見:咱倆都把對方當成,與自己地位一樣的交易者來看待,因此不是訴諸居高臨下的他律強制,剝奪對方的益品,而是通過同等對應的自律付出,拿自己的益品,換對方的益品,俗話或曰“商品交換”。

 

這樣子觀,符合通義的交換行為中,雙方扮演的角色、擁有的身份,就木有等級差異的任何溝溝了,所以才會以我實現我的自由,卻不幹掉你的自由,你實現你的自由,也不壓制我的自由,這種雙向的相互尊重,完成商品交換,嗯哼。

 

於是乎,撇開現實中時常發生的,違背通義的另類情況,留給後面討論,有一點在此十分清晰:只要符合斯密闡釋的交換通義,商品交換的自由實質,就會超出單純從意志自由,轉型成現實自由的個體範圍,在雙方之間的倫理關係中,受到了“互不坑害對方”,這條底線的自發約束,以致可以說,咱倆在交換中達成的自由平等,是基於你我共享的,某種素樸正義感的平等自由:你的自由,不會剝奪我的自由;我的自由,也不會侵犯你的自由;毋寧講,我的自由成全了你的自由,你的自由也成全了我的自由。

 

換個方式說哈:商品交換的自由實質,並不是兩個原子式的傢伙,各顧各地孤立實現了,自己的個體自由,而是在雙方之間的人倫關係中(敬請記住這個限定的前提喲,親),貫徹了互不坑害對方,這條素樸的正義原則: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好東西,哪怕付出代價、忍痛割愛,也不肯給對方造成,不可接受的嚴重傷害,亦即自己得到了,想要的好東西時,不會拒絕把對方想要的好東西,交給對方,最終讓對方竹籃打水一場空,啥都沒落到。

 

說穿了,即便討價還價的過程中,你覺得我賣的東西,還不夠物美價廉,我覺得你打三折的砍價,實在太狠了,以致咱倆都有點不滿意,但只要你我是在,木有受到對方強制,因而認為畢竟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完成交換行為的,上面的結論照樣成立。

 

說破了,這樣子在商品交換中,基於互不坑害對方的正義底線,達成的自由和平等,雖然簡單素樸,並局限於交易雙方的,特殊性小圈子裡,但就實質內容看,儘管與正右自由主義堅持的,普遍性正義底線彼此相似,構成了嚴格意思上,既正義、又自由、還平等的“公平(fairness)”,與羅爾斯鼓吹的,用平等壓倒自由的,所謂“作為公平的正義”,大相徑庭,不是?

 

話說到這份上,就必須不是順便地提到,斯密在比《國富論》更早出版的,另一本代表作《道德情操論》裡,倡導的另一個,應然層面的精闢之見了:“正義(justice)是一種消極的德性,旨在阻止我們損害鄰人”,構成了個體道德以及整個社會,得以維繫的主要支柱,因此要比仁慈(beneficence)的積極德性,更富於強制性,雖然人們遵守了它,很少獲得獎賞,但誰要是違反了,就應當受到懲罰。

 

淺人有個小註:要是分別在,針對負能量的避壞—止害—罰錯”,與針對正能量的“趨好—保益—賞對”的不同語義上,理解“消極”與“積極”兩個詞兒的話,斯密對它倆的運用,無疑比一百多年後的伯林,清晰準確多了,不像後邊這老兄那樣子,囉里囉唆了老半天,還是沒說出個,子丑寅卯來。

 

考慮到基督宗教的語境裡,“鄰人”概念後來具有的普遍性(奧古斯丁業已曰過:“每個人都是你的鄰人”),斯密的這個見解,顯然抓住了事情的要害,表明他還沒受到,西哲主流的扭曲異化,而是直接紮根於,人們日常形成的,不可害人的素樸正義感中,並與正右自由主義堅持的,尊重權益的普遍性正義底線,完全一致。

 

人類思想史上,能夠與之媲美的,大概只有先秦的墨翟了,站在小工商業者的規範性立場上,明確把偷桃竊李,攘人犬豕,取人馬牛,殺不辜人之類的做法,統統斥責為“虧人”的“不義”罪行,要求施加嚴厲的懲罰。

 

當然囉,這肯定不妨礙,咱們的眾多——對,你沒看錯哦,親,說的正是眾多——學界大腕,紛紛抨擊墨翟的“尚同”理念,帶有小工商業者的“專制”傾向,趕不上咱儒家的“非禮勿X”,渾身都是“和而不同”的包容開放,於是乎讓俺老漢,再次想起了人性邏輯的般配效應:自由意志的支配下,你的價值理念,配得上你的快活苦難;你的苦難快活,配得上你的價值理念,真真的金玉良緣、房謀杜斷、秦晉之好、天作之合喲,文言又叫“門當戶對”,嗯哼。

 

此外哈,休謨談起正義來,儘管同樣有點囉里囉唆,折衷調和,不像蘇格蘭同胞斯密那樣子,簡潔明了,一針見血,卻也將維護財產權,當成是正義的最重要法則,甚至還以偏概全地宣稱:“正義完整的地方,財產權也是完整的;正義不完整的地方,財產權也必然不完整”,幾乎可以說是,從抽象理論的角度,把商品交換中的素樸正義感,直接提煉出來啦。

 

疑問僅僅在於:要是閣下打算在今天,發揚那地塊的“啟蒙”運動,卻看不到斯密以及休謨,共享正義觀的要害所在,反倒打算通過“保守”他們的途徑,拼命捍衛咱儒家在“其父攘羊”,亦即侵犯別個財產權的情況下,照樣放肆鼓吹的所謂“隱私權”,您如何才能做到,讓自己的精神不分裂呀?好奇。

 

話又說回來咧:儘管交換雙方的素樸正義感,與斯密自覺指認的正義底線,彼此契合,他自己闡發交換通義的時候,既沒有從應然視角,要求交換雙方,不可坑害對方,也沒有從實然視角,如同本篇剛才做的那樣子,將這種潛藏在交換行為中的素樸正義感,如其所是地揭示出來,而是僅僅給出了,下面的簡單語句:請給我以我想要的東西吧,你也會得到你想要的東西。”

 

更重要的是,正因為本篇對這個語句的分析,是從實然視角展開的,我們也不可從中得出結論:所有符合交換通義、蘊含素樸正義感的商品交換行為,都完全符合,一元自由主義堅持的,不可害人—尊重權益的應然正義底線。

 

關鍵在於,如同剛才的實然分析所說,交換雙方的素樸正義感,連同他倆由此達成的自由和平等,僅僅限於這種範圍狹窄的人倫關係,因此不像斯密自覺指認的,普遍性正義底線那樣子,適用於每個人亦即所有人。

 

所以哈,如同後面的應然評判所說,經常會出現下面的現象:雙方按照通義完成的交換行為,會對其他的無辜者,造成不可接受的嚴重傷害,如同向不義戰爭的發起者,或是恐怖組織,出售武器的“自由貿易”那樣子,不是?

 

不過哦,反過來看,這類應然視角看,應當受到譴責懲罰的現象,依然不足以否定,下面的實然結論:符合通義的交換行為,是雙方基於互不坑害對方的素樸自由感,從事的具有自由和平等特徵的經濟行為,因此不同於那些違反交換通義,一方逼着另一方,將自己想要的東西,交給自己的經濟行為,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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