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的結論是: “這說明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官僚的個人品質,而在於制度的優劣,關鍵是權力是否能受到有效地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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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而在於制度的優劣”? 沒完阿? 哪些因素決定“制度”的存在和制度的“優劣”呢?
某種特定製度對一個國家“優”就一定對另一個國家也“優”嗎? 對一個國家“劣”就一定對另一個國家也“劣”嗎?
換言之,一個國家的任何一種特定“制度”需要相應的物質條件,物質代價來支撐和維持嗎?而滿足這些物質條件和代價需要使用具體手段嗎? 而這些具體手段,對於當今世界各國而言,都有能力滿足和實現嗎?那些因素可以作為決定或衡量這些手段的的合理性和正義性的因素?
2。 “關鍵是權力是否受到有效監督”?好不冠冕堂皇的騙術。
首先,[“權力(權利)”受到有效監督] 這個命題需要前提條件嗎? 我們知道,客觀世界,特別在一個極端不理想的客觀世界環境下,[“權利”受到監督]對於世界各國存在相同的標準嗎?可能嗎? 如果可能,請問,對於相對的弱小國家或發展中國家,將意味着什麼後果? 叢林世界,對於弱小國家和發展中國家, 存在孤立的國家權利嗎?
3。如果今天的世界存在有效監督, 某些會爆發空前巨大的債務危機嗎?任何一個國家都有能力承擔這樣的危機嗎? 那麼,如果沒有爆發如此巨大債務危機的國家是否可以被理解成國家制度監督的相對有效和先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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