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保護自己不認錯,是對的。如果你說我有罪,那就請你自己去找證據。否則,我就不承認。如果你找到證據了,那麼,我不得不承認。不過,在法庭上作偽證是要受到懲罰的。所以,很多人在被問到問題的時候,都會要求先與自己的律師談。不能說謊,但是,要朝有利於自己的方向說。在法庭上被問到某些問題的時候,如果與本案沒有直接關係,可以說,“這個問題與本案無關”。因為律師可能會通過問一些常識性的東西來進行辯護。
2。校方說凱妮前一天說不願意換了 凱妮和誰說不願意換了,還是自己心裡想的?目擊證人是誰? 如果凱妮不願意換,然後看到bomb,然後把表給楊,這個情節就嚴重了。我看到的是凱妮在沒有外力脅迫的情況下把表主動給了楊,這說明她把表給楊是自願的。然後楊才把bomb放到她書包里。這個先後順序比較關鍵。
3。校長不告訴你女孩子的名字,是對的。為了防止意外發生,對女孩子是一種保護。你問那孩子的名字顯得很唐突,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報復之類的東西。
4。關於“改變主意”這個說法,可能是凱妮自己說的,也有可能是凱妮的父母引導凱妮說的,校長只是轉述。
法庭上更注重的是,控訴方指控的某項具體的罪名是否成立。就像寫論文一樣,所有的論據都必須對你的論點有很強的支持力度。如果上法庭,你的指控對象是誰呢?指控對方什麼呢?這是應該認真思考的地方。
給孩子換個學校可能是個不錯的選擇。“對事不對人”,說來容易做來難。如果可能,還是遠離是非之地比較好。(換位思考,如果你是這個學校其他學生的家長,聽說這件事情之後,會怎樣教育你的孩子?會不會讓他離楊遠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