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保护自己不认错,是对的。如果你说我有罪,那就请你自己去找证据。否则,我就不承认。如果你找到证据了,那么,我不得不承认。不过,在法庭上作伪证是要受到惩罚的。所以,很多人在被问到问题的时候,都会要求先与自己的律师谈。不能说谎,但是,要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说。在法庭上被问到某些问题的时候,如果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可以说,“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因为律师可能会通过问一些常识性的东西来进行辩护。
2。校方说凯妮前一天说不愿意换了 凯妮和谁说不愿意换了,还是自己心里想的?目击证人是谁? 如果凯妮不愿意换,然后看到bomb,然后把表给杨,这个情节就严重了。我看到的是凯妮在没有外力胁迫的情况下把表主动给了杨,这说明她把表给杨是自愿的。然后杨才把bomb放到她书包里。这个先后顺序比较关键。
3。校长不告诉你女孩子的名字,是对的。为了防止意外发生,对女孩子是一种保护。你问那孩子的名字显得很唐突,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报复之类的东西。
4。关于“改变主意”这个说法,可能是凯妮自己说的,也有可能是凯妮的父母引导凯妮说的,校长只是转述。
法庭上更注重的是,控诉方指控的某项具体的罪名是否成立。就像写论文一样,所有的论据都必须对你的论点有很强的支持力度。如果上法庭,你的指控对象是谁呢?指控对方什么呢?这是应该认真思考的地方。
给孩子换个学校可能是个不错的选择。“对事不对人”,说来容易做来难。如果可能,还是远离是非之地比较好。(换位思考,如果你是这个学校其他学生的家长,听说这件事情之后,会怎样教育你的孩子?会不会让他离杨远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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