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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心狠手毒,斩尽杀绝
送交者: 亦明_ 2021月04月14日05:21:48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回  答: 邱氏鼠药案——中国科学纳粹制造的第一起冤案亦明_ 于 2021-04-14 05:14:34
第六章 心狠手毒,斩尽杀绝





进入1994年下半年之后,任谁都明白,邱氏鼠药案被翻只是时间的问题了。也就是因为如此,尽管北京中院迟至12月底才开庭审理此案,但上诉律师们却早在8月份就把代理词写好了,就等着把这个他们提供“免费”服务的官司打赢,一雪前耻。当然,比他们更急的是那五位被告,他们当时的心愿,不仅仅是要扳回一局,更是要把自己心中的死敌邱满囤置于死地。当记者问他们如果二审败诉怎么办时,他们的回答十分响亮:“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1】也就是说,如果法院不判他们胜利,他们就跟法院没完没了。

一、二审开庭

1994年12月26日,也就是在《人民日报》发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的12天之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五被告的上诉案。当天,由化工部、农业部、中央爱卫会、国家质检局、国家工商局五个单位组成的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又称“中央工作组”)一行9人浩浩荡荡地开进了河北省地界,对邱氏鼠药厂展开全方位的调查,包括“反不正当竞争”。【2】当时邱满囤就是一只躺在案板上的羔羊,除了等待挨刀之外,他没有任何其他选择。


也就是因为胜券在握,所以上诉律师有恃无恐,气焰嚣张至极:他们不仅对原告邱满囤照例是骂骂咧咧,连海淀法院和一审法官也都成了他们的攻击对象:

“这种认定是故意歪曲事实,偏袒被上诉人的不公正认定,是十分错误的。”

“而一审判决对大量铁证如山的证据却熟视无睹……。”

“这绝非是疏漏,而是为了适应一审判决书确认‘其性质仍属个人行为’的需要而故意安排的! ”

“一审法院企图以北京农业大学农业应用化学系的鉴定结果,冲击和诋毁法定最高权威机关的鉴定结论……。”

“只能说明一审法院下判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义法的适用原则,结论是完全错误的。”

“而一审判决却无视国家规定,公然与国家法令相对抗,这种认定是无法成立的。”【3】


最绝的就是上诉代理词的结尾:

“我们相信,今天是科学文化的今天,而不是‘无知是最漫长的黑夜’。伪科学永远不会战胜科学,违法不会战胜合法。正如孔子曰:‘知不知,尚。不知知,病’。我们坚信上级人民法院一定会实事求是,明辨是非,分清责任,公正裁决。”【3】

这段充满炫耀的话不仅仅展示了这几个“法大律师”、“法大教授”、“法大教研室主任”的狂妄和傲慢,而且还展示了他们的无知和浅薄。你看他们说的第一句话,像话吗?什么叫“今天……不是‘无知是最漫长的黑夜’”?所谓“无知是最漫长的黑夜”显然是来自英语“The
darkest night is
ignorance”这句话,可惜那么简单的英文都能被他们译错。而第二句中的“违法不会战胜合法”说得更是幼稚得让人以为出自中学生之口:“违法”、“合法”都是动宾结构短语,既不是名词,也不是实体,它们彼此之间怎么“战”、如何“胜”?最好笑的是他们引用的“孔子曰”:引号内的文字不仅引错了(原文是“知不知,尚矣;不知知,病也”),而且还李冠孔戴了:它明明是老子在《道德经》中说的话,却被法大教授们硬塞进了孔子的嘴里。这些人大概从来就不曾听说过孔子的相应名言:“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也就是说,法大律师在冒充博学、拐着弯儿变着法儿地辱骂一审法官“无知”、“有病”之际,把自己不学无术无法无天的暴徒嘴脸暴露得一清二楚。上面那段话还说明,在那几个“法大律师”看来,他们代理的客户代表了“科学”,谁站到他们的对立面谁就是“伪科学”——好像他们真的懂得科学、并且有权判决谁是伪科学似的。

简言之,上诉律师在法庭上陈述了六点上诉理由,它们分别是:

一、五被告撰写《呼》文的“意图”是公益

二、一审判决确认侵权主体不正确

三、一审判决采证不公

四、“邱氏诱鼠剂”没有“神奇诱鼠力”

五、关于“无知”和“公母”的问题,《呼》文是有特指的,是以事实为根据的。

六、“邱氏鼠药”属非法生产销售


看明白了吗?他们的辩护策略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强调被告是职务行为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要逃脱个人的民事责任。所以,如果第一、二条辩护成立的话,其余的辩解就毫无意义了。同样,如果上诉方坚信自己没有侵权,他们也根本用不着强调自己当时是在履行职责。需要指出的是,他们提出的第六条理由不仅与邱氏鼠药案无关、与上诉无关,而且也不是事实。而他们之所以非要把它搬上台面大肆炒作,就是因为他们对邱满囤怀有极为强烈的主观恶意。实际上,他们的上诉请求中和他们的在一审时的答辩状一样,都含有这样一条,那就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邱满囤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他们的最终目标就是把邱满囤关进大狱。也许有人会大惑不解地问道:既然五被告认为邱满囤犯有刑事罪,他们为什么不到公安部门去举报呢?答曰:他们肯定那么干过,只不过没有得逞而已,所以他们才会要求民事庭治邱满囤的刑事罪。

先让我们看看他们是怎么证明第一点——“五位上诉人撰写《呼》文的意图”:

“五位上诉人作为全国鼠害防治专家,根据群众和单位的投诉,缘于个别新闻媒介吹嘘邱氏诱鼠剂‘能将50米以内的老鼠诱出’、‘要毒公就毒公,要毒母就毒母’、‘邱氏鼠药放在树上,你可亲眼目睹老鼠上树’等不切合实际的宣传,又鉴于许多植保站、防疫站、爱卫会反映‘邱氏诱鼠剂’并无神奇引诱力,特别是‘邱氏鼠药’中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的氟乙酰胺,已造成多起严重人畜中毒伤亡事故,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污染了社会环境,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赋予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作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的权力,对这些残酷危害社会公益的现象和行为,出于他们的天职和职务的使命,在掌握确凿证据之后,于1992年4月23君撰写了《呼》文,打印40份,在征得所在单位、所在学会同意之后,分别报送国家有关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组织。”【3】

这是明目张胆地欺骗法庭。如前所述,关于邱氏诱鼠剂“能将50米以内的老鼠诱出”、“要毒公就毒公,要毒母就毒母”这样的“吹嘘”,早在1989年前就存在,但这并没阻止汪诚信接过邱氏鼠药厂的聘书和津贴。同样,汪诚信对邱氏诱鼠剂的攻击早在1990年5月,也就是《无极之路》出版问世之前就已经开始,当时不要说他根本就没有提及什么“氟乙酰胺”,他连人畜中毒都没有提及;而他在1991年底首次指控邱氏鼠药使用氟乙酰胺之时,他手中连一分一毫的证据都没有——他手中攥着的,只有邱满囤付给他的2X1500元人民币。并且,汪诚信及其余四人在“作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之时,通过栽赃陷害的手段,把毒鼠强造成的“人畜中毒”硬说成是氟乙酰胺中毒;把与邱氏鼠药无关的氟乙酰胺中毒,强加在邱氏鼠药的头上,什么样的“章程”、什么样的“天职和职务使命”能够“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力”?不仅如此,在一审法庭上,被告明明辩称自己撰写“呼吁”是向上级反映情况,问题是,田副总理什么时候成了他们的“上级”了?并且,为什么向上级反映情况的同时,他们还要把“情况”向媒体“反映”?也就是说,仅从上诉律师故意隐瞒事实、故意颠倒因果之中,我们就能够看清“五位上诉人撰写《呼》文的意图”到底是什么——故意陷害。

相对于曲解“五位上诉人撰写《呼》文的意图”,上诉律师辩护的第二点,“一审判决确认侵权主体不正确”,更为可笑。这是他们提出的四点理由:

(一)被上诉人在起诉书中清清楚楚、明明白自写上了五位上诉人任职机构和职务……。

(二)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五位上诉人都充分享有章程、学会赋予的“……进行宣传、咨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的权利。

(三)1990年7月全国爱卫会授权委托中华预防医学会召开的灭鼠技术研讨会上,国务委员、全国爱卫会主任李铁映明确指示含五位上诉人在内的专家“要向全国推荐一批安全、高效的灭鼠药……对违法生产的药品和伪劣药品要取缔。”

(四)五位上诉人联名撰写的《呼》文曾呈送国务院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且不说这四点理由中后三点都是他们后来绞尽脑汁冥思苦想出来的,也不说初审判决之后以“职务行为”为由给他们站台的全都是其“单位领导”,而不是学会领导,仅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即可知道这些理由一钱不值,因为没有任何一条国法会允许公职人员知法犯法、利用职权搞诬蔑、诽谤、陷害。换句话说就是,上诉方之所以把那些职务、章程、领导人的指示等等搬出来当挡箭牌,就是因为在他们的心田和脑海里,根本就有国法的位置。

在提出了两点与诉讼案本身——即五被告到底有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没有直接关系的上诉理由之后,上诉律师才转到正题,指控“一审判决采证不公”,亦即一审法庭没有采信他们提供的邱氏鼠药含有氟乙酰胺的证据。据他们说,“本案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是‘邱氏鼠药’中是否含氟乙酰胺?”

如前所述,邱氏鼠药案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是邱氏诱鼠剂到底能不能诱鼠,而不是邱氏鼠药是否含有氟乙酰胺,因为邱氏鼠药厂只加工鼠药,本身并不生产灭鼠药,他们使用的杀鼠剂全都购自国家认可、甚至是五被告认证为“信得过”的鼠药生产厂家。因此,即使邱氏鼠药真的含有氟乙酰胺,执法机关也应该追究源头,即鼠药生产厂及其监管部门——包括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的责任,而不应该降罪于下游受害者。而五被告之所以要死死咬住这个问题不放,并且仅只追究邱氏鼠药厂一家企业,对其他鼠药厂可能的犯罪行为网开一面,拒不追究,只有一个合理的解释,那就是强加之罪,然后利用这个罪名彻底捣毁邱氏鼠药厂。

那么,按照上诉方的说法,怎样采证才“公”呢?当然是把他们提交的证据照单全收。他们提出的证据有三组,第一组题为“五位科学家撰写《呼》文前的证据充分、客观、可靠、真实,足可证明‘邱氏鼠药’含有氟乙酰胺”,这是其中的第一条:

“一审庭审中和一审判决书中都明确记载,被上诉人也供认不讳:‘1987年以前曾使用过氟乙酰胺作杀鼠表演’。”

稍有一点法律知识的人都应该明白:五被告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和无辜,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拿出他们在公开诋毁邱氏鼠药之前就已经掌握了邱氏鼠药含有非法禁药的证据。而上面这个证据,不仅是出现在他们被起诉一年多之后,而且还发生在“1987年以前”——那时还不曾存在邱氏鼠药。这样的证据,不恰恰证明被告对原告怀有主观恶意吗?而他们之所以要把这样一个东西拿出来当作首要证据,只能说明自己手中根本就没有过硬的证据。

上诉方提供的第二组证据题为“五位科学家撰写《呼》文后的证据也是充分、客观、真实、可靠的,‘邱氏鼠药’含有氟乙酰胺铁证如山”。如上所述,不论真假,这组证据都不值得采信,因为它们与原诉讼案无关:一个人不能倒因为果,让后来出现的事实证明自己早前行为之合法,亦即你不能用被你伤害之人后来变成了强奸犯这个事实来证明那个人活该被你致残。实际上,上诉方不仅倒因为果,他们提供的证据也根本就不是事实。这是第二组证据中的第五条:

“1992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工商局会同公安局,查封了邱氏鼠药厂驻京非法销售点,对封存的‘邱氏鼠药’取样,分别送市公安局、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进行化验,鉴定结果均含氟乙酰胺。”

上诉律师在提供上面这个证据之时,显然不知道他们的天机早已泄露。原来,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的研究人员早在一年前就公开报告了他们检测这个样品的结果:

“1992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爱卫会等单位查获一批鼠药毒饵,需确定其中是否含禁用的剧毒灭鼠药,以便决定是否查封。送检样品经水提取,19F和1H
NMR测定,确定其中含有禁用灭鼠药氟乙酸纳,见图3。化学位移在4.4-4.8 ppm间的双峰为FCH2COONa分子中的质子峰,这与19F
NMR谱结果一致。图中5.1-5.4 ppm间的双峰为某种糖分子的端基(C1)质子峰。根据图3的1H
NMR谱,在没有对照品的情况下,还可排除鼠甘伏(主要成分为1,2-二氟-2-丙醇)存在的可能性,而送样单位怀疑可能含此灭鼠药。”【4】


可以肯定地说,上面所说的“鼠药毒饵”就是上诉律师所说的“邱氏鼠药”,而他们从中根本就没有检查出“氟乙酰胺”,只检查到微量“氟乙酸纳”,后者根本就没有被“禁用”。还记得五被告在一审法庭上曾因为北京农大实验室没有从“邱氏鼠药”中检测到氟元素而高呼他们的结果“不科学”,因为“原告自称用的是‘甘氟’,起码也应含有‘氟’元素才对呀?!”吗?而上面这个检测结果同样“排除鼠甘伏存在的可能性”——鼠甘伏就是甘氟。搞明白为什么被告一会儿把样品送交军事医学科学院、一会儿送交北京市公安局、一会儿又送交国家农药质检中心了吗?因为他们就是要广种薄收,哪儿得到了他们想要的结果,他们就选用哪个结果,同时隐藏、掩盖那些对他们的目的不利的结果。这是在“作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还是在蓄意陷害?


科学地打“科学家”的脸
1993年10月,五被告之一邓址所在的军事医学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发表文章,证明北京市东城区爱卫会在1992年12月送交检验的鼠药中不含氟乙酰胺、不含甘氟,只含有微量氟乙酸纳。14个月后,五被告在上诉法庭上宣称,北京市公安局、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从北京市东城区爱卫会在1992年12月没收的邱氏鼠药中检查到氟乙酰胺。上图红色椭圆内的双峰为氟乙酸纳峰。



毫无疑问,上诉方要翻案,最大的阻力来自法院指定的实验室——北京农大农业应用化学系实验室和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检测结果。这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指定鉴定机构的权力在办案法院【5】,而法院自然会采信自己指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五被告怎么绕过这个障碍呢?看看他们当初的怪圈逻辑:

“更让5位专家觉得可笑的是:农大的那份报告中,竟然说邱氏鼠药连邱满囤自己都承认的‘甘氟’都不含了,这不是欲盖弥彰吗?我们还能相信它是符合科学的吗?法院的取证是不是有点任意取舍呢?不错,法院的确有权指定由什么单位来进行鉴定,但法院所指定的单位至少应当具有作鉴定的合法资格吧?也许,这些被指定的鉴定单位的确如法院判决书所说的‘具有合法资格’,但两相比较,法院是不是更应该尊重国家认可其权威性的鉴定单位所出具的证明呢?这是不是更能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呢?法院的这个‘有权’应当不会是意味着可以任意指定和任意取舍吧?法院的取证是否也应当讲个更合理和更科学呢?这个更合理和更科学又应当由谁、凭什么来判定呢?”【6】


显然,上面这一大套质疑的根基只有一个,那就是不承认中国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力和权威,而是要把他们自己的“理”和“科学”放在法律之上:不合我的意,你就是“任意”、就是“不合理”、就是“不科学”——尽管合法。实际上,这五个被告“呼吁”的根基就是否认国家对邱氏诱鼠剂的鉴定结果;而在败诉之后,他们又大打“应该尊重国家认可”的牌,凸显其出尔反尔、“任意”妄为、无法无天的嘴脸。

也就是因为要在根据哪家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来做出判决这个问题上拼个你死我活,上诉律师在代理词中这样向北京中院“建议”道:

“五位上诉人撰写《呼》文是职务行为,既不存在侵犯邱满囤个人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损害的事实;《呼》文揭发邱氏鼠药厂非法制售的‘邱氏鼠药’中含有氟乙酰胺铁证如山。因此,建议二审人民法院组织科学家陪审团对‘华夏’图谱进行鉴定,并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事实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3】

而对他们的这一招儿,法院似乎早有准备:

“五专家对一审法院关于鉴定单位的异议,二审法庭作了充分解释。法庭曾邀集各方专家讨论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鉴定问题。其他专家的观点和五位被告不同。法庭为了弄清案情,曾到上海请教了我国氟类研究方面的最高权威。”【2】

“二审审判长解释,法庭曾邀集各方专家讨论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鉴定问题,专家们的观点和五位专家的不同。二审法庭为了弄清案情,曾到上海请教了我国氟类研究方面的最高权威。

“记者感到,法官们在氟乙酰胺问题上所执的态度相当客观严肃,并运用最高最新的科技手段充实判案的依据。”【7】


这是“华夏”后来透露的信息:

“1993年12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上述四地封存的邱氏鼠药样品委托我中心进行鉴定,鉴定四份邱氏鼠药样品中是否含有氟乙酷胶。我中心受理委托后,对送检的四份邱氏鼠药样品利用气质联用技术、红外光谱分析技术和氟19核磁共振技术进行分析检测,结果认为:送检的四份邱氏鼠药样品中均不含有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我中心的司法鉴定结果,判决原告胜诉。”【8】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为了弄清事实,要求我中心鉴定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质证,同时法院也邀请了一些国内知名专家到庭参与对我中心鉴定结论的质证。按照法庭的质证程序,我中心鉴定人员当庭将我中心的鉴定过程、鉴定方法、所用仪器设备等进行详细陈述,同时在法庭上将我中心全部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数据、谱图等进行了展示和说明,并详细回答了专家提出的各种问题,最终法庭质证认为,我中心的鉴定结论是客观的、科学的。”【8】


也就是说,上诉方虽然最终打赢了官司,但他们恰恰就在自己所说的“本案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上栽了个狗吃屎、嘴啃泥、头抢地。难怪他们在胜利之后“脸上不仅没有多少舒心的神情,却流露出了一种沉重。”【9】


总而言之,五被告赢得不清不楚、不明不白、不干不净。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不利用政治权力、不搞政治攻势、不煽动新闻媒介、不走歪门邪道的话,他们根本就无法翻案,因为恰如他们的律师在二审法庭再三所说——“铁证如山”。

二、二审判决

在庭审之际,二审主审法官曾天真地试图调解双方,要他们化干戈为玉帛,携手并肩为中国的灭鼠事业奋斗:

“这次庭审最动人的场面,也是法庭唯一的高潮,出现在审判长杨柳青主持的调解过程。杨审判长说(大意),我国是一个近千万平方公里的泱泱农业大国,鼠防工作须臾不能松懈。诉讼双方都是拥有几十年鼠防工作的专家,对鼠防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如果双方能从大局出发,从鼠防事业出发,有什么样的难题不能解决呢?再大的错误应该承认,应该谅解。要用大是非管住小是非。希望双方都能从对方接受的条件出发,化解矛盾,摒弃前嫌,团结起来,则事业幸矣,国家幸矣。请双方当事人慎思!”【7】

连审判员也帮着审判长说话,连旁听的观众都被审判长的苦口婆心感动得“泪光点点”,但五被告却丝毫不为所动,他们“未加慎思”就一口回绝了审判长的请求。【7】是啊,从一开始就打定主意要弄死“灭鼠大王”的灭鼠五专家,怎么可能为了“国家”的“灭鼠事业”把已经到手的胜利白白舍弃呢?


1995年2月22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人们早就预料到的判决:“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2)海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而《人民日报》在次日报道这个消息时,好像生怕世人不知道这个结果是内定的似地,不是根据北京中院的判决书,而是“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消息”。【10】让我们看看判决书的主体部分:

“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权。作为鼠防研究专业人员的汪诚信等五位上诉人,从维护科学尊严,保护人民利益的原则出发,联合撰写《呼文》呼吁要科学宣传灭鼠,并对社会上使用国家禁用毒杀荆配制鼠药进行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予以揭露和谴责,目的在于引导灭鼠工作科学化,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科研、生产秩序,是应当得到支持和肯定的。《呼文》中称邱氏鼠药含有氟乙酰胺,依据的是北京市植保部门取样送检、有关鉴定部门所作的定性分析报告,而并非《呼文》作者汪诚信等五人捏造臆断和无据论证。邱满囤对提取的药样和送检方式等存有异议,允许通过正当途径反映提出,但以此认为汪诚信等五人对其构成名誉侵权,没有根据。关于邱民鼠药是否含氟乙酰胺的确认问题,鉴于邱氏鼠药属于经销全国的产品,性状成分较不稳定,对该产品的鉴定又不是特定物的原物鉴定,而是多处取样的种类物的抽样鉴定,且涉及到生产、销售等环节,故以由国家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和处理为宜,本案不予认定和处理。《呼文》称邱氏诱鼠剂对鼠没有引诱力,是专指1990

年北京灭虱技术研讨会上对邱氏诱鼠剂试验的情况,即使有以偏概全之嫌,亦应属学术专业上的争鸣范畴,而不存在侵权问题。《呼文》中写到三个表演者时,对语言环境的交待有欠妥之处,但不能由此得出表演者均是指邱满围的必然结论。综观《呼文》全文,并未使用侮辱性言辞。综上所述,汪诚信等人撰写和公开署名的文章,并未侵害邱满围的名誉权,汪诚信等五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不当,应予纠正。”【11】


上面这段话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没有明确五被告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是说他们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权”。这说明,五被告及其“单位领导”、“学会领导”、以及他们的免费律师从头到尾都白忙活了:只要他们的行为合法,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管你是不是“职务行为”。换句话说就是,五被告一方之所以非要说自己是“职务行为”,就是因为他们心里明白,自己干了非法的勾当,所以才会急急忙忙披上铁布衫、扣上金钟罩——做贼心虚。

问题是,判决书是如何认定五被告的行为合法的呢?其根本依据就是假定他们发出“呼吁”是“从维护科学尊严,保护人民利益的原则出发”、“目的在于引导灭鼠工作科学化,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科研、生产秩序”。事实是,这个假定没有任何证据的支持。恰恰相反,所有的证据都证明,他们的初衷和目的与之完全相反:如果五被告“呼吁”的“意图”真的是公益的话,他们根本就没有必要绕那么大的圈子给副总理写信、并且非要在媒体上宣传不可。他们当时只需要按照工作程序向各自的“单位领导”举报,即可将邱氏鼠药挤出市场,甚至将邱氏鼠药厂查封、将邱满囤法办。并且,他们也没有必要编造那么多谣言和假话来对邱氏鼠药进行栽赃陷害。也就是说,只要对五被告从1990年5月到1994年1月这44个月、1300多天中的一系列言行和表演进行全面、系统、认真的检查,就不难发现他们的真正“意图”究竟何在。实际上,即使仅仅根据他们在“呼吁”之后的所作所为,也不难看出这五个人强烈的主观恶意——即储瑞耕所说的,全面彻底地“否定‘邱氏鼠药’、‘邱氏引诱剂’和‘灭鼠大王’”。

其次,判决书以五被告断言邱氏鼠药含有氟乙酰胺是根据那11个样品为由说他们“并非……捏造臆断”,也是以他们的“意图良好”为假设前提;而如上所述,这个前提根本就不能成立:早在1991年底,汪诚信就已经做出了那样的断言,而他当时他手中根本没有任何证据;七专家在1992年2月上访北京电视台时,也做出了那样的断言,当时他们手中也还没有任何证据。不仅如此,五被告明知鼠药市场极为混乱,而他们可以非常容易地获取正宗邱氏鼠药,但他们却故意反其道而行之,以从非法渠道获得的、来历不明的样品冒充邱氏鼠药以制造“证据”,这只能说明他们的目的就是故意栽赃——他们实际上连为自己开脱的借口都想好了:“消费者买到假冒产品,只能是投诉被假冒的厂家”。显然就是因为知道自己的主观恶意太过明显,所以被告才会在上诉庭上指控一审判决“导致人们进入两个误区:一是五位上诉人似乎是‘收集、鉴定十一个样品’的直接行为人;二是鉴定单位只有一家,即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而事实是,这两个“误区”都是五被告在“呼吁”之时、也就是在他们“没想到会跟你们打官司”之时的不打自招:

“‘邱氏鼠药’究竟是什么药?最近我们搜集到11个‘邱氏鼠药’样品(其中有的来源无极县邱氏鼠药厂,也有的在集市贸易市场上销售),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定性分析,11 个品种均含有氟乙酰胺。”【12】

也就是说,被告在上诉之时,不仅连他们自己亲口说过的话都要否认,并且还敢倒打一耙,反诬一审法官“误导”。事实是,这五个人不仅敢矢口否认自己说过的话,即使是自己签过字的笔录,他们也要不认账:

“审理中,赵桂芝和汪诚信的代理律师刘金国均对一审中的部分笔录不予承认。二审法官指出,你签了字就承担法律责任。赵桂芝辩解说,字是签在最后边,谁知道前面是怎么回事。刘金国律师挺懊悔地说:教训是沉痛的,我们应该每一页上都签上字。”【7】

这到底是讼棍在耍无赖,还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从维护科学尊严,保护人民利益的原则出发”、“引导灭鼠工作科学化,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科研、生产秩序”?什么样的“科学家”这样履行“职务行为”?

事实是,证明五被告故意、恶意“捏造臆断”的证据可以说是俯拾皆是——仅从五被告故意把敌鼠强造成的危害栽赃给氟乙酰胺、然后在明知邱氏鼠药使用的是毒鼠强但却非要一口咬定邱氏鼠药含有氟乙酰胺这一事实,即可清楚地知道他们的初衷和目的就是要通过栽赃陷害的手段来搞垮邱氏鼠药或邱氏鼠药厂,除此之外,对他们的乖佞行为没有任何其他合理的解释。对于这一点,汪诚信后来也是承认的。1998年,汪诚信在一个“捍卫科学尊严,
破除愚昧迷信,反对伪科学”的会上这样解释邱满囤为什么要跟他打官司:

“最重要的原因还是我们的文章触及了对方痛处,而且后继攻势如潮,对方已无退路。”【13】

“后继攻势如潮,对方已无退路”这12个字活脱脱地把汪诚信及其同伙当时的心态和目的暴露了出来——就是要整死你。确实,据后来透露,在1993-1994年间,五被告还曾先后向朱镕基、田纪云、彭佩云、朱光亚等中央领导人以及全国爱卫会、农业部打假办、全国打假办等有关部门“疾呼”,要求取缔剧毒“邱氏鼠药”。【14】

第三,二审判决对邱氏鼠药是否含有氟乙酰胺这个问题没有作出裁决,是明显失职。退一万步讲,他们也应该在判决书中把相关认证过程和全部事实予以详细陈述。而他们为自己失职找出的借口,氟乙酰胺“性状成分较不稳定”,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伪科学”。这个说法最早来自来“公安部二所”,因为他们只从一审法院送检的“邱氏鼠药”样品中检测到氟乙酸,没有发现氟乙酰胺,于是就这样注释道:“氟乙酰胺易水解为氟乙酸”。【3】后来,因为华夏中心在声明中说从邱氏鼠药中检测到微量氟乙酸钠,上诉方于是又设法从“化工部生产协调司农药处、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那里搞到了一个这样的证明:“氟乙酰胺易水解成氟乙酸,氟乙酸也可以转化成氟乙酸钠”。【3】而“科学事实”恰恰相反:氟乙酰胺在自然环境下非常稳定,水解过程非但不是“易”发生,实际上极“难”发生。据美国环保署在1987年公布的一份文件,在自然条件下(25oC,pH=7),氟乙酰胺的水解速度常数(hydrolysis
rate constant)只有3.3X10-5/小时,据此计算出的半水解期(hydrolysis
half-life)为2.4年。【15】同样,中国军事医学研究院的研究人员也证明,在“自然放置”了两三年后,氟乙酰胺仍旧可以被轻易地检测到。【16】实际上,氟乙酰胺不仅在“自然环境”下非常稳定,即使是在食物和动物组织中,它也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轻易地“转化为氟乙酸钠”,而是可以以原型存在几个月以上。【17】所以说,“五科学家”赖以打赢官司的手段,除了胡搅蛮缠、提供伪证之外,就是肆无忌惮地大搞“伪科学”——这就是他们“维护科学尊严”的真相。

其实,氟乙酰胺的检测和鉴定技术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即已成熟;并且,由于氟乙酰胺只有在一定的量之上才能够产生灭鼠的效果,所以如果“邱氏鼠药”灭鼠的元凶真的是氟乙酰胺的话,检测不到它的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换句话说就是:之所以会对“邱氏鼠药”是否含有氟乙酰胺这个问题出现截然相反的检测结果、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最大的——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可能就是人为因素,即有人伪造了样品或谎报了检测结果。也就是因为有此怀疑,中国科学院化工冶金研究所的禹济民才会在《中国科学报》上提出以下“建议”:

“分析化学工作者包括取样者必须公正地报出分析结果, 不袒护任何一方。

“任何赞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 应该为追求真理和公正而奉献, 不得带任何附加条件。

“分析化学工作者包括取样者必须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包括取样方法、分析侧试方法。取样与鉴定应在有关专家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取样的代表性很重要。取样前先确定样品是真是假?取样应按国家或部颁标准进行。”【18】


这就叫“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试想,在“文盲”和“科学家”之间,到底谁更可能受到“袒护”?到底谁拥有更大的可利用资源?邱满囤有多大能耐可以左右海淀区法院、北京农大、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从另一方面讲,如果“五科学家”愿意,他们可以随时随地在任何报刊上公布自己方面的检测结果,供中国科协的主席常委、中国科学院的院士专家们检验,而不是非要逼着法院对自己的结果予以“认证”。可是,直到今天,我们也没有看到他们口口声声的那五十几个阳性样品的检测报告。他们干嘛那么害怕光天化日?

显然,北京中院对这个问题含糊其辞,一推六二五,有其不得已的苦衷:他们怀揣的任务书就是推翻一审判决,但如果在“本案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上枉法裁断,必将苦果自尝、负罪终生;而如果他们秉公裁决,则不仅推翻原判的理由不复存在,而且他们本人也会毫无疑问地遭到“科学家”们的围攻,就像一审法官那样。所以,装糊涂、绕圈子是他们的最佳选择。他们心里非常明白:五被告就是一伙惹不起的“法闹”,因为他们的背后站着成百上千名荷枪实弹武装到牙齿的科邪纳粹。

第四,判决书对五被告说得最狠的一句话就是“《呼文》称邱氏诱鼠剂对鼠没有引诱力……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考虑到五被告披着“专家”的外衣、打着“科学”的旗号来攻击一个大字不识一筐的文盲的话,则这句话相当于在五被告的脸上抽出了血淋淋的五个手指印。如上所述,五被告如果真的相信自己在“1990

年北京灭虱技术研讨会上对邱氏诱鼠剂试验”的话,他们早就会把那个试验重复一遍或几遍,然后将其结果在学术刊物上公布了。而他们之所以至今没敢那么做,只有一个可能的原因:他们知道自己的结果永远也重复不出来、永远也见不得天日,永远也无法取信于世人,所以他们只能打着专家的招牌做出空口无凭的断言——你爱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二审判决书最微妙之处在其结尾: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2)海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邱满匿的诉讼请求。

“本案鉴定费二千零六十元,由邱满囤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二审诉讼费各八十元,均由邱满囤负担(一审诉讼已交纳,二审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1】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其内容是:“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如上所述,五被告的作为不仅不“合法”,它们还侵犯了公民邱满囤、法人邱氏鼠药厂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所以,这条法律根本就不能用来推翻原判,除非他们假定邱满囤是二等公民。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它们都像是指着五被告的鼻子说的,也都证明五被告的行为不应该受到保护。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怎么回事呢?这是该条的全部款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也就是说,二审法庭推翻一审判决的依据只有两个:第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二,原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错误。而北京中院推翻原判决的理由只是第二条,说明他们认同一审法庭对事实的认定。那么,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哪个呢?答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其内容是: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北京中院以五被告的言论出以公心、没有恶意这个根本不能成立的假设为前提,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对他们的行为予以保护;而与此同时,他们却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赋予邱满囤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就是,按照北京中院的判例,任何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有“专家”、“科学家”头衔的公职人员,只要他在侵犯别人的名誉权时做一个出以公心的假动作,他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当那个被陷害诽谤之人是个“文盲”或“伪科学”时,尤其如此。这无异于给那些“一天琢磨怎么去否定和贬低他人的劳绩”的人行凶作恶打开了方便之门,并且提供了保护伞。

总而言之,五被告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是他们同时也为自己讨来了永远也洗刷不去的耻辱。所以,他们到底是赢了,还是输了,他们自己比谁都清楚。 

三、二审之后

一审宣判之时,邱满囤虽然知道胜利在握,但他并没有出庭。但是,在明知败诉已成定局的二审宣判之时,邱满囤却堂堂正正地出庭了。这与“五科学家”在得知败诉之后集体拒绝出庭形成了极为鲜明的对照:到底谁是遵纪守法的文盲好公民,到底谁是无法无天的有文化的法盲恶棍。而在判决之后,出现了下面这幕场景:

“邱满国被一群记者‘簇拥’而出,他涨红着脸,反复喊道:‘屈死不喊冤,冤死不告状。’记者问他的感慨,他说:‘感谢法院的工作,为农民打官司奔波了三年……法院对我挺好。’”【19】

“一散庭,他头也不回的径直向外走,一大群京报记者蜂拥追上来。直到汽车那邱满囤才停下脚步,扔下了所问非所答的三句话:今天是老鼠的节日;今后我冤死不告状了;我杀的是老鼠,没有杀人。随后上了他的‘标致’车,匆匆离开了现场。”【2】

“判决结束后,邱满囤走出法院,记者围上来。邱满囤扔下三句话:‘今天是老鼠的生日。今后冤死不告状。我杀的是老鼠,没有杀人。’有人问邱满囤,为什么说‘今后冤死不告状’?邱满囤说,告也没用。问他,为啥没用?他说,我看法院做不了主,法院也受气!”【20】


“法院做不了主,法院也受气!”这句话,一语道出了该案二审的实质。12年后,《中国卫生法制》杂志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在给科学纳粹二代主子方舟子站台时透露了这样一个内幕:

“二审本来就是准备维持一审原判的,背后是什么呢?背后更可悲的就是这个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因为,他被列入河北省科技星火计划,河北省科委为此花了很多钱,据我了解是有关部门到法院去游说,才导致科学家败诉,而胜诉的是总书记一句话,在科学大会上说,一定要让科学家胜诉,所以才有一个公正的结论。”【21】

“一定要让科学家胜诉”这几个字,不仅写出了中国法院的无奈,而且还写出了中国农民的无助。

1、窝心的胜利

邱氏鼠药案终审判决之后的第二天,1995年2月23日,中国科协召开了一个“座谈会”,其内容就是“通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但按照中科院化学研究所前所长、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何祚庥的同党胡亚东的话说却是:“今天我们在这里要大唱翻身道情。”【22-23】可是,汪诚信的单位领导曾毅的发言却让那些打起鼓儿敲起锣扭着秧歌欢庆胜利的“科学家”们一下子泄了气,因为他认为,二审判决将邱氏鼠药是否含有氟乙酰胺这个皮球踢给了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是法律不健全的表现。换句话说就是,在曾毅看来,“法律健全”的标志就是他手下的“科学家”说什么,法院就给他们“认证”什么。而老奸巨猾的何祚庥从一开始就知道,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根本就挑不出任何毛病,所以他才会重弹老调,说什么法院本来就不应该对科学上的是非作出裁定。与曾、何二人转相比,科协副主席高镇宁说的这番话更耐人寻味:

“这场官司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在科学与法律的结合上,我们首先要学习法律,学会用法律保护科学。同时,也要遵守法律。科技工作者也有个别人在造假,缺少科学道德。”【19】

显然,在当时,那些当初跳得最欢的“科学家”们大都已经明白,第一,“邱氏鼠药案”并非像他们想得那么简单;第二,造假、缺(少科学道)德之人并不一定非得是站在“科学家”对立面的鼠药贩子。只不过是,这些人已经骑到了老虎背上,所以除了硬着头皮继续装傻“大唱翻身道情”之外,他们也没有其他的选择。

中国科协召开“庆功会”之后第四天,那个在翻案过程中蹦得最欢的《中国科学报》——它后来谎称自己被美国《科学》杂志说成是“被誉为国内反伪科学最为积极的报纸之一”【24】——发表长篇社论,显然是要给自己揽功,因为它自认曾经“为维护科学尊严仗义执言、反对伪科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也就是因为如此,它觉得自己一跃变成了“科学界”的领导者:

“目前,封建、迷信、愚昧、荒诞的丑恶现象和打着科学幌子招摇撞骗的行为还很猖獗,伪科学成果还大有市场,给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和人民生命财产都造成了严重危害。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若干意见》的精神,高举科学的旗帜,大力宣传科学、普及科学,把科学知识和科学精神传播到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中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素质,反对亵渎科学的行为,遏制伪科学,义不容辞地维护科学尊严和捍卫科学真理,使‘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进一步得到弘扬,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以科学、文明的崭新面貌跨入新的世纪。”【25】

可笑这家成天披着“科学”的外衣、打着“科学”旗号的报纸大概从来就没有想到,自己应该首先证明邱氏鼠药是“伪科学”,然后再朝它挥舞“科学”大棒——实际上,他们自己就承认,他们是从邱氏鼠药案中得到的第3.5个“启发”才懂得下面这个道理的:

“另外,在打假、揭露伪科技的同时,也要区分真伪,千万不能向正在艰苦探索中还不成熟的新理论、新观点泼冷水,要保护不同的学术观点,让不同意见平等争论,使创新观点脱颖而出。我们相信,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科技工作者是有能力区分真伪科学的。”【25】

也就是说,《中国科学报》一面强调“要区分真伪”——即不要“假打假、伪反伪”——,一面把“区分真伪”的权力交给了那五个“科技工作者”。他们难道真的那么无知,连“与狐谋皮”这个典故都没有听说过?他们难道真的那么天真,会以为“蛇鼠一窝”、“监守自盗”这样的事情不可能发生在科学界?显然,这帮人永远也不会明白,他们极力“维护”、“尊重”的那个所谓的“科学”,不仅是地地道道、如假包换的“伪科学”,而且它比“伪科学”还要可恶、可恨十倍、百倍、千倍、万倍,因为它代表着蛮不讲理、无法无天、仗势欺人、趋炎附势、奴颜婢膝、嫉贤妒能,以及人类所有的劣根,即储瑞耕所说的“阴暗面”,也是邱满囤下面这个问题的答案:

“为什么要打着科学的旗号来扼杀科学,中国多一个灭鼠专家,又不灭人,有什么不好”?【26】

中国科协召开“庆功会”之后不到十天,全国政协召开了八届三次会议。众所周知,“全国政协”开会的主要内容就是聊大天、扯闲篇,即俗话所说的“神仙会”。诸位神仙正苦于无话可聊,于是邱氏鼠药案再次成为“科技政协委员”们口中的话题。只不过是,与一年前各个奋勇争先相比,这帮人终于品尝到了胜利的苦涩:

“案子虽以五位专家胜诉而告终,但委员们对宣判结果并不十分满意。陈受宜委员形容自己的感受‘就像吃了耗子药似的,不太舒服’。成思危、蒋丽金、沈允钢委员认为,五位专家的胜诉很不彻底。吴文俊、王淀作委员认为,邱民鼠药厂有没有购买、购买了多少违禁药,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该知道,这些问题是很容易查清的。张侃委员认为,这一审理结果,事实上掩盖了‘邱氏鼠药’使用违禁药物的一系列问题,比如鼠药中这些剧毒药是从哪里来的?国家不允许生产的这类药物为什么能在市场上大行其道?等等。”【19】

显然,这些“委员”们或者是在假装、或者是真的没有考虑过这样的问题:那些“很容易查清”的问题,为什么一直查不清?有没有可能邱氏鼠药被人栽赃陷害?看看北京科协主席、病毒学家顾方舟的这段话:

“灭鼠本身没有错,方法也可以多种多样。但邱氏鼠药中使用剧毒的氟乙酰胺,还称药物灵得可以诱老鼠去死,而现场试验并不见效,这就不是尊重科学的表现。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五位科学家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提醒全社会,要科学灭鼠,否则,氟乙酰胺在毒死老鼠的同时,对人类自身和周围环境也会带来毒害。可邱满囤却状告科学家侵权,实在是不懂科学又蔑视科学的一种表现。”【27】

实际上,对于这种既蛮横又无知的“科学”,“不科学”的普通老百姓只能有两个选择:一个就是“迷信”——也就是“科学家”所说的“尊重”、“尊敬”——;另一个就是“蔑视”,即躲得远远的,不陪他们玩儿。两害相权取其轻,所以邱满囤的“蔑视”实际上就是一种本能的自卫反应。

与北京科协主席相比,中国科协主席也高明不到哪儿去: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汪诚信等五专家未构成对邱满囤名誉权的侵害是正确的。但判决中未提及邱氏鼠药中到底用没用氟乙酰胺等急性剧毒药品,也没涉及邱氏鼠药的生产是否合法,因而不免令人有些遗憾。”【28】

也就是说,朱光亚认为,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应该就“邱氏鼠药中到底用没用氟乙酰胺”做出判决,它还是认定“邱氏鼠药的生产是否合法”的权力机关。假如朱光亚真的相信自己的话的话,当时已经是全国政协副主席的他岂不应该领衔提出一个新的议案,阻止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到邱氏鼠药厂搞那个目的就在于给邱氏鼠药厂定罪的非法“调查”?因为他们在开始调查之时,二审法院还没有开庭,一审法院的判决仍旧生效,它已作出了邱氏鼠药厂没有违法的判决。而朱光亚之所以没有那么做,只有一个合理的解释,那就是,在他的意识中,衡量“正确”、“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对方是否在“维护科学尊严”。果然,“两会”闭幕半个月后,中国科协又上演了下面这出戏:

“3月29日,由中国科协主持召开‘邱氏鼠药案’总结会,中国科协副主席高镇宁、卫生部副部长孙隆播等科学界、新闻界、文化界共七十余人出席了会议。与会者高度赞扬了五位专家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敢于坚持真理的精神,并一致认为此案的胜与负不仅是五位专家个人的名誉问题,它还关系到科学家有没有发言权、监督权,科学能不能战胜愚昧。”【19】

如前所述,“邱氏鼠药案”的最大后果,就是赋予了科学纳粹打着科学的旗号搞私人报复、搞诽谤诬陷、搞打砸抢的权力和权利。这也是方舟子能够在21世纪最初十年横行中国大陆的最根本原因。好笑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的口中,邱氏鼠药案的意义竟是这样:

“最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邱满囤诉汪诚信等侵害名誉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被告汪诚信等五人撰写和公开发表署名文章,并未侵害邱满囤的名誉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通过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这些案件,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9】

显然,只有把“农民”排除在“人民”之外,这样的话才能说得通。

2、恶心的真相

前面提到,与二审开庭同时发生的,是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又称“检查组”,实际上应该叫“邱氏鼠药专案组”)对河北邱氏鼠药厂开始的掘地三尺般的“调查”。毫无疑问,不仅当时的中国没有一家企业能够经受得起这样的调查,即使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情况也仍是如此。所以,就像是在二审法庭上的邱满囤一样,邱氏鼠药厂的命运也从那一刻起就已经注定。根据《中国化工报》的报道,调查组在调查中总共做出了四大“发现”,这是第一条:

“邱氏鼠药厂无视国家法令法规,长期生产、销售和使用无‘三证’的鼠药产品。国务院和有关部委都曾明确规定,生产农药(包括鼠药)必须同时具备‘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和‘产品标准’,简称‘三证’,缺一不可。河北邱氏鼠药厂5年来生产的所有鼠药产品,至今无一‘三证’齐全。多数产品无‘三证’,少数产品虽形式上有‘准产证’和‘产品标准’,但实际上根本不按规定执行。”【30】

上面这段话的猫腻就在于“使用”这两个字。如前所述,邱氏鼠药厂是鼠药加工厂,他们本身并不生产灭鼠原药,而是从其他厂家购进这些原药,然后利用邱氏诱鼠剂和饵料加工成“邱氏鼠药”。也就是说,上面这一罪状的核心就是说邱氏鼠药厂“使用”了其他厂家生产的“无‘三证’的鼠药产品”。既然如此,联合调查组岂不应该顺藤摸瓜跟踪追击,对那个上游厂家也“调查”一下?但显然,他们的口袋里没有那样的任务书。

联合调查组做出的第二条发现与“邱氏鼠药案”关系最大:

“邱氏鼠药厂曾使用过‘氟乙酰胺’、‘毒鼠强’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性杀鼠剂生产鼠药。按照《农药登记规定》,没有获准‘农药登记’的农药品种,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邱氏鼠药厂曾大量使用过‘毒鼠强’和‘毒鼠硅’。这两种杀鼠剂都未获准农业部‘农药登记’,都是急性剧毒药品,一旦中毒,很难抢救。但邱氏鼠药厂不听省、部两级化工主管部门的劝阻,直至1992年3月26日还购进‘毒鼠强’,用于生产鼠药;国家法定的两个农药质量检测中心‘国家农药质量检测中心(北京)’和‘国家农药质量检测中心(沈阳)’于1992年9月28日和1993年9月27日分别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边贸仓库,按规定从邱氏鼠药厂的20吨‘邱氏鼠药’中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结果都含有氟乙酰胺,同时,其它检测单位对不同来源的‘邱氏鼠药’进行是否含有氟乙酰胺的检测,得出的结论与两‘中心’相同,即都含育氟乙酰胺;邱氏鼠药厂提出含有氟乙酰胺的样品不是该厂产品,证据不足,相反,邱满囤本人却主动向检查组公开承认,他以前曾买过氟乙酰胺,在表演中也使用过,现在自己家里还有3两。”【30】

上面这段话应该这样理解:首先,联合调查组没有发现邱氏鼠药厂使用氟乙酰胺的直接证据,但却发现了他们使用毒鼠强的直接证据;其次,如上所述,邱氏鼠药厂只是一家鼠药加工厂;而在当时,主管鼠药生产的机构是国家爱卫会,不是农业部,因此联合调查组应该以爱卫会联合农业部等单位1984年下发的“(84)中爱卫第25号文”为据,而不是以农业部在1982年颁发的《农药登记规定》为据,因此“毒鼠强”根本就不是禁药。

不过,上面这段话的重点是后半部分,即认定“邱氏鼠药厂曾使用过‘氟乙酰胺’”,而他们的所谓“证据”全部都是来自五被告为了和邱满囤打官司而“搜集”的,包括那些“不同来源的‘邱氏鼠药’”。信息量最为丰富的是最后半句话:首先,海淀区法院否定五被告最初提供的11个“邱氏鼠药”样品的逻辑,即“未能就这十一个样品确实来源于河北邱氏鼠药厂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被联合调查组反其道而用了:他们把举证的责任强加到邱氏鼠药厂的头上,然后说他们“证据不足”。这样的逻辑实际上就是“你被栽赃,你可以自证清白”的强盗逻辑——也就是何祚庥所说的“消费者买到假冒产品,只能是投诉被假冒的厂家”——,而不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普世原则。

那么,联合调查组说“邱满囤家里现在还有3两氟乙酰胺”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那个专案组在把邱氏鼠药厂的库存和进货账本翻了个底朝天之后,也没有找到该厂曾经使用过氟乙酰胺的丝毫证据,于是就转而套邱满囤的口供。邱满囤的口无遮拦是人所共知的,所以他果然让专案组满载而归:

“……在工作组找邱满囤调查厂子问题时,邱口若悬河,想到那说到那:‘……过去要饭的时候,我用过氟乙酰胺,这种药无异味,毒力大,效果好,办了厂子后我没使用过……我家里要饭的包里现在还有呢。’这段话上了文件,就变成了‘邱满囤承认他使用过氟乙酰胺,并且至今家中还存放着氟乙酰胺……’,‘责承有关部门要收缴并封存。’邱满囤从他那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流行的人造革提兜中拿出一个发黄的破报纸包,打开后,里面有半两左右白色粉沫,已经略发了粉色。王玉朝用相机照下了这包‘罪证’。‘你保存这干什么?’‘要饭的破提包十多年没动了,还是在陕西使用完剩下的,挺贵的舍不得扔就丢在破烂堆里了。工作组来,我为了证明厂子没使用过这种药,也是实际地向领导说明情况,谁知道怎么变成这个结论了。’老邱一脸无奈。查看工作组的《意见》,也都是事实,厂子虽然没查出使用过氟乙酰胺,但人家说是你自己承认使用过,也没有说时间,说你家中存放禁药,也没说有多少。有什么失实吗?没有。”【31】

邱满囤后来对王宏甲说:

“我可知道了,你们有知识的人,厉害!”【32】

是啊,文革时专案组整人,包括给刘少奇定罪,不就是这么干的吗?实际上,“邱氏专案组”肩负“专治邱氏”之使命的秘密,在他们的第四发现中暴露无遗:

“邱氏鼠药厂产品说明书失实,有假冒行为。‘邱氏诱鼠剂’只是申请了国家专利,并未获授权批准,但河北邱氏鼠药厂的鼠药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签和包装物都曾印制了专利号,而且有的至今仍印有‘中国专利’、‘中国《邱氏》专利’字样;河北省石化厅发放的编号为‘冀油化农1-075-01’的准产证,产品为0.05%敌鼠钠盐,属慢性、低毒产品,解毒剂为维生素K1,而邱氏鼠药厂用该准产证号的产品包装上印有‘剧毒’、‘快性’、‘解毒’剂为乙酰胺等字样,说明该产品实际上不是0.05%敌鼠钠盐,而是急性剧毒鼠药,准产证号为冒用。”【30】

还记得邱氏专利问题是五被告在被告之后追加给邱满囤的一大罪状吗?而国务院的联合调查组竟然连这个问题也不肯放过——当时中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邱氏鼠药厂那么做,除非他们宣称自己已经获得了那项专利——,凸显他们当时就是按照五被告的指点一一查证的。

至于联合调查组根据邱氏鼠药敌鼠钠盐产品包装上“印有‘剧毒’、‘快性’、‘解毒’剂为乙酰胺等字样”就断言其真正产品是“急性剧毒鼠药,准产证号为冒用”,更是彻头彻尾的伪科学:不论是汪诚信,还是赵桂芝,都在其“灭鼠专著”中说,敌鼠钠盐兼具急性和慢性毒力。【33-34】至于它的毒性到底是不是“剧毒”,观点因人而异:有的书籍说它是“高毒”【35】,有的说它是“剧毒”【36】,更有人建议“生产部门在产品说明栏内标上醒目的‘剧毒’字样”【37】。

实际上,联合调查组的成员之一就是国家技术监督局,那个被五被告反复推荐的权威农药检测机构,“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就归它主管。所以,邱氏敌鼠钠盐到底是不是“冒用”敌鼠钠盐准产证,他们完全可以轻松愉快地通过“检验测试”得出“科学”的结论。可是,他们却只肯通过抠字眼来做出臆断,这到底是在“维护科学尊严”,还是在“蔑视、践踏科学尊严”?

3、狠心的凶手

1995年1月26日,也就是在北京中院对邱氏鼠药案做出二审判决之前不到一个月,国务院“邱氏鼠药专案组”向上级提出了以下五点处理意见:

“邱氏鼠药厂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出口所有产品。恢复生产必须由河北省有关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重新取得‘三证’等生产审批手续,报化工部批准。

“河北省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封存邱氏鼠药厂现有库存鼠药产品,其中含有‘氟乙酰胺’、‘毒鼠强’、‘毒鼠硅’的产品应予销毁。同时邱氏鼠药厂必须负责收回已售出的产品,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用户经济损失。

“发证机关应收回原发给邱氏鼠药厂的‘准产证’、‘计量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待停业整顿、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重新核发。

“‘氟乙酰胺’和氟乙酸及其盐类、‘毒鼠强’和‘毒鼠硅’一律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无极县公安部门应立即没收邱满囤现存家中的‘氟乙酰胺’,检查没收无极县化工助剂厂现存的‘毒鼠强’和‘毒鼠硅’,并公开销毁。

“鉴于目前社会上‘邱氏鼠药’广泛流行,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一旦发现‘邱氏鼠药’和‘氟乙酰胺’、‘毒鼠强’、‘毒鼠硅’等,应一律没收和销毁。”【30】


这个消息在被《中国化工报》报道后,中国人民广播电台当天即予以广播。而五被告在听到广播之后,马上就急了:

“3月6日8点,胜诉方5位鼠防专家之一的北京市植保站高级农艺师刘学彦就打电话到报社,说,他们收听了中央电台的广播,对《中国化工报》在‘邱案’中坚持鲜明立场和对科学家们道义上的支持表示感谢,同时约请记者参加次日下午5位专家在北京植保站召开的‘邱案总结会’。

“3月7日下午,记者在北京市植保站见到了汪诚信、赵桂芝、马勇、邓址、刘学彦5位鼠防专家。出人意料的是,作为上诉方,他们的脸上不仅没有多少舒心的神情,却流露出一种沉重。”【9】


《中国化工报》是怎么“在‘邱案’中坚持鲜明立场”的呢?原来,早在1994年1月30日,该报就发表了一篇题为《科学,真的能被“灭”吗?》的文章,其中把五被告的一肚子“冤屈”几乎是尽情地倾倒了出来。不仅如此,该文还用大号、粗体字写下了这样一个段落:

“差不多两年以前,科学、责任和良知构就了一份针对新闻界的呼吁书,而这一纸薄薄的呼吁,却如同在平静的湖面投下了一块巨石,掀起了轩然大波,并拉开了这场马扭松式诉讼的序幕。”【6】

而在其关于二审判决的报道中,他们提出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终审判决后,‘邱氏鼠药’是否还能继续生产?”虽然该报记者没有对于这个问题给出答案,但其“立场”却再“鲜明”不过,那就是非让邱满囤“倾家荡产”不可。也就是因为这家“专业报纸”的“鲜明立场”,所以刘学彦才会代表五被告向该报致谢、并且邀请该报参加由他们自己组织、也只有他们自己参加的“邱案总结会”。可想而知,五被告三年前“呼吁”的那些“新闻媒介”也都是像《中国化工报》一样,只知道“坚持鲜明立场”、而对“客观、公正、全面”这些众所周知的新闻报道原则一无所知,或者是嗤之以鼻、不屑一顾。换句话说就是,五被告自始至终都是在通过操纵那些无良媒体来和邱满囤打宣传战,而不是通过运用“科学”手段、摆出“科学”事实来战胜邱满囤的“伪科学”。

那么,五被告召见《中国化工报》到底要干什么呢?答曰:他们就是要通过该报向“有关部门”举报“邱氏鼠药专案组”的“立场”不够“鲜明”:

“联合检查组已查明邱氏鼠药厂无视国家法令法规,5年来生产的所有鼠药产品,至今无一‘三证’齐全,而且该厂不听省、部两级化工主管部门的劝阻,曾使用‘氟乙酰胺’、‘毒鼠强’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性杀鼠剂生产鼠药等违法行为。……鉴于此,邱氏鼠药厂实为违法生产的‘黑厂‘,当属于应坚决取缔的范畴。但是,此次联合检查组的‘处理意见’称,‘邱氏鼠药厂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出口所有产品。恢复生产必须由河北省有关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重新取得“三证”等生产审批手续,报化工部批准。’‘发证机关应收回原发给邱氏鼠药厂的“准产证”、“计量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待停业整顿、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重新核发。’这些处理意见显然不够坚决,邱氏鼠药厂决不是一个‘停业整顿’的问题,而是应该坚决打击和果断取缔,否则便无以维护国家法规法令的严肃性。”【9】

最好笑的是五被告接着不无遗憾地告诉那个记者,早在1992年10 月24 日农业部就曾致函全国打假办,“建议”查处邱氏鼠药厂:

“这个建议的态度就比较坚决,可惜当时该函送至主管地方政府后,便杳无音讯。”【9】

这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农业部,也就是赵桂芝所在的那个单位、那个视邱氏鼠药厂如仇雠因此百般刁难的单位,在既没有“调查”、也没有“检查”之前——对,除了自己炮制的“证据”之外,它啥都没有——,就已经判处了邱氏鼠药厂的死刑;而呼吁“科学灭鼠”的“五科学家”认为它那么做非常合理、非常合法、非常“科学”。事实是,直到1994年春,在政协委员的强大压力下,国家技术监督局对邱氏鼠药厂的调查结论也不过是以下三点【38】:

第一,没有履行国家法规规定的手续,没有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

第二,部分“邱氏鼠药”产品中含有国家禁用的毒药——氟乙酰胺;

第三,“邱氏鼠药”申报了国家专利,但没有被批准,却在产品标签、广告中标出了“专利”字样。


换言之,五被告口口声声要“维护尊严”的那个“科学”,实际上就是“科邪”:打着科学的旗号行邪作恶。

赵桂芝和《中国化工报》对邱氏鼠药厂的主观恶意在那篇报道的最后一段得以充分暴露:

“本文行至一半时,记者正好看到了一篇刊登在3月8日《北京青年报》上题为《京城败诉,回乡“赋闲”邱满囤坦言不再上诉》的文章。文章说:‘记者从邱满囤任厂长的河北省无极县邱氏鼠药厂了解到,邱满固的‘邱氏灭鼠剂,在目前还未取得药品许可证(应为“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继续生产。’10日晚,记者来到赵桂芝家中,她说她也看到了这一篇文章,如果报道属实的话,有关部门为什么还不加以制止呢?”【9】

也就是说,只要是邱氏鼠药厂生产的鼠药,不管其中是否含有氟乙酰胺、是否含有违禁鼠药,赵桂芝一伙都不许他们生产。这再次明白无误地说明,他们当初之所以要给邱氏鼠药栽下“氟乙酰胺”这个毒赃,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运用“违禁”这根杠杆将邱满囤、邱氏鼠药、邱氏鼠药厂一棍子打死。

显然是在五被告的指使之下,《中国化工报》才会
“针对‘邱氏鼠药’的问题”接着派记者“走访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河北邱氏鼠药厂实施联合检查的牵头单位——化工部”【39】,并且配发了一篇题为《国际禁止和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氟乙酰胺》的“资料”,其目的无疑是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施加舆论压力,要他们对邱氏鼠药厂严惩不贷,让它彻底倒闭。

紧接着,《中国化工报》又派记者走访无极,刺探邱满囤和邱氏鼠药厂的口风。这是该厂党总支书记对记者说的话:

“案子审结后,厂子开始停产整顿。省、市、县都为邱氏鼠药厂开过现场办公会,并拿出了整改方案,主要有两点。一是将现用厂名‘河北省无极县邱氏鼠药厂’改成‘河北省无极县邱氏诱鼠剂厂’和‘河北省无极县灭鼠服务公司’,两块牌子一个班子一套人马;二是将产品包装由原来的诱鼠剂、杀鼠剂混装改为分装,这样就可以绕开农药登记的问题,因为诱鼠剂不含任何毒杀成分,只是一种饵料,不能算是农药。这个整改方案也是厂里的意思,已形成报告上报县商业局,并将由商业局上报县、市、省,估计很快会批下来。在整改期间,厂子只留了20多名职工,是个看摊儿的意思。”【40】

而胸无城府的邱满囤则对那个居心叵测的记者说道:

“对我的官司,我感谢海淀法院,理解北京中院。但终审结果不能让我服气。当时我就说了,今天是老鼠的节日,把灭鼠大王干倒了,老鼠高兴了。我还对记者说我是个农民,灭鼠无罪。官司败了,但我心里没败。我不是历史罪人,我早晚是个民族英雄;我也说了,我是屈死不喊冤,冤死不告状。我一个老农民,官司都打到北京去了,惊动了那么多领导,
死了我也感到无尚光荣,我知足了。但不告不是不想告,如果有联合国可以告,我就告。”【40】


下面这段话被那个记者注解为“问到氟乙酰胺和5专家,邱满囤说”:

“表演者为了让观众现场看到鼠药的效果,是肯定要用急毒药品的,你总不能让老鼠死在洞里或者3天以后再死吧?有人说我的鼠药污染环境,要真有污染,我不早完了?谁要是能发明了一种鸡不吃狗不闻,专治老鼠不治人的鼠药,我把我的‘丰田王’送他!再说专家老爷,你们既然知道我的配方有问题,为忏么不帮我总结总结完善完善,让我拿到国际上去呢?你们记者要呼吁一下,让老爷们来看看我,亲眼来检验一下,如果真不灵,枪毙我都不冤,不要犯官僚主义了!”【40】

就在记者采访邱满囤之际,河北省副省长王幼辉打电话给邱满囤,于是就有了王副省长对李记者说的这番话:

“邱满囤是个农民,灭灭鼠,就不要紧抓着不放了吧,是不是不要杀鸡用牛刀了?邱氏鼠药里,诱鼠剂应当是没有问题的,在杀鼠剂里,即使邱满回以前用过氟乙酰胺,承认个错误,以后不用了就是。灭鼠这个大方向是没有问题的,是个共识。中国是个农业大国,每年要被老鼠吃掉多少粮食?要实现李鹏总理报告中的粮食目标,各方面都还要努力,包括灭鼠。至于说土专家和洋专家,我看能不能灭鼠是唯一的标准。当然也有个科学的问题。”【40】

毫无疑问,这样的消息,只能使五被告“弄死邱满囤”的决心益发坚定。


穷凶极恶,丧心病狂
在通过煽动媒体、鼓动同伙围剿一审法院而赢得二审翻案之后,汪诚信、赵桂芝等五被告故伎重演,意欲通过媒体给政府部门施压,置邱满囤于死地。上图为五被告在自己组织、自己参加的“邱案总结会”上怂恿、指使《中国化工报》记者追问“邱案”。上图从右至左分别为:汪诚信、赵桂芝、马勇、邓址、刘学彦。注意后三人都假装读报而不敢抬头。



1995年4月12日,也就是《健康报》揭开“邱氏鼠药案”序幕的三周年之际,那个曾经多次介绍邱氏神奇鼠药的《人民日报》发表了如下报道:

“为国人瞩目的邱氏鼠药案有了新的进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同意化工部等5个部门联合调查组对河北邱氏鼠药厂违章生产鼠药的处理意见,并责成国家工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通知各地,没收和销毁正在市场上销售的邱氏鼠药。

“联合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是:邱氏鼠药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出口所有产品。恢复生产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报化工部批准;立即封存该厂现有库存鼠药,含有‘氟乙酰胺’等剧毒物的产品应予销毁。该厂还必须负责收回已售出的产品,赔偿由此造成的用户经济损失;收回邱氏鼠药厂原有的‘准产证’、‘计量合格证’和‘营业执照’;一律不准使用、生产和销售‘氟乙酰胺’等剧毒物品。无极县公安局应立即没收邱满囤家中现存的氟乙酰胺,检查没收无极县化工助剂厂现存的‘毒鼠强’和‘毒鼠硅’,并公开销毁。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同意,以上几条由河北省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受国务院办公厅委托,由化工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全国爱卫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去年年底对邱氏鼠药厂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办公厅作了报告。

“检查发现,邱氏鼠药厂无视国家法令、法规,在5年多时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鼠药产品没有‘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标准’。

“检查报告指出,邱氏鼠药厂曾经使用过国家明令禁止的氟乙酰胺、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生产鼠药。经国家法定农药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证明,邱氏鼠药含有氟乙酰胺。邱氏鼠药厂认为检测的样品不是该厂的产品,证据不足。邱满囤本人主动向检查组公开承认,曾从济南化工厂买过、表演中用过氟乙酰胺。检查时,他家中还存有氟乙酰胺。

“检查组还发现,邱氏鼠药厂管理十分混乱,建厂以来没有生产记录,也无生产操作规程。剧毒品无专用仓库,无专人管理、单独立帐,高、低毒产品混放。大部分产品没有质量标准,有标准的产品大多数没有质量检测报告。鼠药产品出厂不按规定命名。产品说明书失实,有假冒行为。国家没有授‘邱氏诱鼠剂’以专利权。邱氏鼠药厂生产的急性剧毒鼠药冒用了‘冀油化农1-075-01’的准产证。”【41】


虽然国务院办公厅所“同意”的那个“处理意见”与被五被告批评为“不够坚决”的那个“处理意见”完全相同,但其结果却全然两样:邱氏鼠药厂根本就没有什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丝毫可能。一个月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一个文件,题为《关于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邱氏鼠药”予以没收和销毁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5]4号)精神,河北邱氏鼠药厂(原名无极县邱氏鼠药厂)生产的鼠药,无合法手续,并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性杀鼠剂,已对人畜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维护国家有关法律的严肃性,确保人民生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请各地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邱氏鼠药’,予以没收和销毁。

“今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1984年中央爱卫会、化工部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灭鼠药的生产、加工、收购、经销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对鼠药的管理,对违法生产、销售的,要没收其全部产品和非法所得;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42】


这个文件的有趣之处就在于,它的法律依据是爱卫会1984年的那个文件;而如上所述,根据那个文件,邱氏鼠药厂完全合法。更有趣的是,2003年,中国计量出版社出了一本书,题为《十年打假风云录》,该书由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任名誉主编,由该局党组书记作序,全书收录了一百多个“打假”案例,其中竟然没有“邱氏鼠药”。这说明什么呢?它只说明一个问题:“邱氏鼠药”不是真“假”,而是假“假”,邱氏鼠药案是一起冤假错案。只不过是,在当时,即使河北省政府对此心知肚明,他们也无能为力。

确实,尽管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三级政府为了挽救邱氏鼠药厂做出了种种努力,但在“严打”的淫威之下,它们都变成了徒劳。于是,邱氏鼠药厂倒闭了,上百名员工被遣散,上百万元国有资产付诸东流,上千万元的产值甚至利税全都变成了泡影。也就是说,经过将近五年的孜孜努力,五被告终于通过搞垮邱满囤证明了自己的威力、能力和价值——除了没能把邱满囤送进大狱之外,五被告完满地达到了自己当初的目的。很可能是害怕邱氏鼠药死灰复燃,由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编辑出版的《植保技术与推广》杂志在转发《人民日报》的报道时还特意加上了这样一段话:

“另据本刊了解,邱氏鼠药销售范围很广,遍及不少乡镇市场,为防止该药给人们生产和生活带来危害,各地必须加强宣传,让农民明了邱氏鼠药的真相,认真按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处理掉邱氏鼠药。”【43】

到了1995年年底,有记者看到,“该厂已杂草丛生,一片荒凉。”【44】而《中国化工报》对自己做出的“贡献”非常得意:

“《中国化工报》站在捍卫科学和正义的立场,发表了与法院判决结果持不同意见的长篇报道《科学真的会被灭吗?》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1995年2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推翻一审判决的终审,但对邱案的关键问题——‘邱氏鼠药’是否违禁用药(含不含氟乙酰胺)、是否违法生产等未作认定。报社记者在采访鼠药生产主管部门后,发表《再问邱案》,在社会特别是‘两会’代表中引起强烈反响。报纸借势追击,连续发表《三问“邱案”》、《政协委员谈“邱氏鼠药”》、《终审之后访无极》等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早间新闻中三次摘播,引起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化工部、农业部等五部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就‘邱氏鼠药’进行调查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做出了没收销毁‘邱氏鼠药’的决定。”【45】

难怪这家报纸会达到这样的业绩:

“全年事业部分收入比上年增长40%;人均创收17万元以上,人均上交国家税收1.1万元;有形资产存量比上年增长30%;资产负债率由40%降至20%以下;广告收入列中国产业报系统前茅。”【45】


人去楼空,门可罗雀
在和“五科学家”缠斗三年之后,邱满囤任厂长的邱氏鼠药厂终于被“科学家”们搅黄了摊儿。上图为1995年年底时的邱氏鼠药厂大楼。
(图片来源:【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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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亦明_ 04/14/2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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