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廣告服務 技術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簡體 繁體 手機版
分類廣告
版主:諍友
萬維讀者網 > 教育學術 > 跟帖
第六章 心狠手毒,斬盡殺絕
送交者: 亦明_ 2021月04月14日05:21:4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邱氏鼠藥案——中國科學納粹製造的第一起冤案亦明_ 於 2021-04-14 05:14:34
第六章 心狠手毒,斬盡殺絕





進入1994年下半年之後,任誰都明白,邱氏鼠藥案被翻只是時間的問題了。也就是因為如此,儘管北京中院遲至12月底才開庭審理此案,但上訴律師們卻早在8月份就把代理詞寫好了,就等着把這個他們提供“免費”服務的官司打贏,一雪前恥。當然,比他們更急的是那五位被告,他們當時的心願,不僅僅是要扳回一局,更是要把自己心中的死敵邱滿囤置於死地。當記者問他們如果二審敗訴怎麼辦時,他們的回答十分響亮:“按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1】也就是說,如果法院不判他們勝利,他們就跟法院沒完沒了。

一、二審開庭

1994年12月26日,也就是在《人民日報》發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見》的12天之後,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五被告的上訴案。當天,由化工部、農業部、中央愛衛會、國家質檢局、國家工商局五個單位組成的國務院聯合調查組(又稱“中央工作組”)一行9人浩浩蕩蕩地開進了河北省地界,對邱氏鼠藥廠展開全方位的調查,包括“反不正當競爭”。【2】當時邱滿囤就是一隻躺在案板上的羔羊,除了等待挨刀之外,他沒有任何其他選擇。


也就是因為勝券在握,所以上訴律師有恃無恐,氣焰囂張至極:他們不僅對原告邱滿囤照例是罵罵咧咧,連海淀法院和一審法官也都成了他們的攻擊對象:

“這種認定是故意歪曲事實,偏袒被上訴人的不公正認定,是十分錯誤的。”

“而一審判決對大量鐵證如山的證據卻熟視無睹……。”

“這絕非是疏漏,而是為了適應一審判決書確認‘其性質仍屬個人行為’的需要而故意安排的! ”

“一審法院企圖以北京農業大學農業應用化學系的鑑定結果,衝擊和詆毀法定最高權威機關的鑑定結論……。”

“只能說明一審法院下判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社會義法的適用原則,結論是完全錯誤的。”

“而一審判決卻無視國家規定,公然與國家法令相對抗,這種認定是無法成立的。”【3】


最絕的就是上訴代理詞的結尾:

“我們相信,今天是科學文化的今天,而不是‘無知是最漫長的黑夜’。偽科學永遠不會戰勝科學,違法不會戰勝合法。正如孔子曰:‘知不知,尚。不知知,病’。我們堅信上級人民法院一定會實事求是,明辨是非,分清責任,公正裁決。”【3】

這段充滿炫耀的話不僅僅展示了這幾個“法大律師”、“法大教授”、“法大教研室主任”的狂妄和傲慢,而且還展示了他們的無知和淺薄。你看他們說的第一句話,像話嗎?什麼叫“今天……不是‘無知是最漫長的黑夜’”?所謂“無知是最漫長的黑夜”顯然是來自英語“The
darkest night is
ignorance”這句話,可惜那麼簡單的英文都能被他們譯錯。而第二句中的“違法不會戰勝合法”說得更是幼稚得讓人以為出自中學生之口:“違法”、“合法”都是動賓結構短語,既不是名詞,也不是實體,它們彼此之間怎麼“戰”、如何“勝”?最好笑的是他們引用的“孔子曰”:引號內的文字不僅引錯了(原文是“知不知,尚矣;不知知,病也”),而且還李冠孔戴了:它明明是老子在《道德經》中說的話,卻被法大教授們硬塞進了孔子的嘴裡。這些人大概從來就不曾聽說過孔子的相應名言:“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也就是說,法大律師在冒充博學、拐着彎兒變着法兒地辱罵一審法官“無知”、“有病”之際,把自己不學無術無法無天的暴徒嘴臉暴露得一清二楚。上面那段話還說明,在那幾個“法大律師”看來,他們代理的客戶代表了“科學”,誰站到他們的對立面誰就是“偽科學”——好像他們真的懂得科學、並且有權判決誰是偽科學似的。

簡言之,上訴律師在法庭上陳述了六點上訴理由,它們分別是:

一、五被告撰寫《呼》文的“意圖”是公益

二、一審判決確認侵權主體不正確

三、一審判決採證不公

四、“邱氏誘鼠劑”沒有“神奇誘鼠力”

五、關於“無知”和“公母”的問題,《呼》文是有特指的,是以事實為根據的。

六、“邱氏鼠藥”屬非法生產銷售


看明白了嗎?他們的辯護策略本身就是一個“自相矛盾”:強調被告是職務行為只有一個原因,那就是要逃脫個人的民事責任。所以,如果第一、二條辯護成立的話,其餘的辯解就毫無意義了。同樣,如果上訴方堅信自己沒有侵權,他們也根本用不着強調自己當時是在履行職責。需要指出的是,他們提出的第六條理由不僅與邱氏鼠藥案無關、與上訴無關,而且也不是事實。而他們之所以非要把它搬上檯面大肆炒作,就是因為他們對邱滿囤懷有極為強烈的主觀惡意。實際上,他們的上訴請求中和他們的在一審時的答辯狀一樣,都含有這樣一條,那就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邱滿囤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他們的最終目標就是把邱滿囤關進大獄。也許有人會大惑不解地問道:既然五被告認為邱滿囤犯有刑事罪,他們為什麼不到公安部門去舉報呢?答曰:他們肯定那麼幹過,只不過沒有得逞而已,所以他們才會要求民事庭治邱滿囤的刑事罪。

先讓我們看看他們是怎麼證明第一點——“五位上訴人撰寫《呼》文的意圖”:

“五位上訴人作為全國鼠害防治專家,根據群眾和單位的投訴,緣於個別新聞媒介吹噓邱氏誘鼠劑‘能將50米以內的老鼠誘出’、‘要毒公就毒公,要毒母就毒母’、‘邱氏鼠藥放在樹上,你可親眼目睹老鼠上樹’等不切合實際的宣傳,又鑑於許多植保站、防疫站、愛衛會反映‘邱氏誘鼠劑’並無神奇引誘力,特別是‘邱氏鼠藥’中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的氟乙酰胺,已造成多起嚴重人畜中毒傷亡事故,嚴重破壞了生態平衡,污染了社會環境,依照《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賦予的‘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作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助手’的權力,對這些殘酷危害社會公益的現象和行為,出於他們的天職和職務的使命,在掌握確鑿證據之後,於1992年4月23君撰寫了《呼》文,打印40份,在徵得所在單位、所在學會同意之後,分別報送國家有關領導人和有關部門、組織。”【3】

這是明目張胆地欺騙法庭。如前所述,關於邱氏誘鼠劑“能將50米以內的老鼠誘出”、“要毒公就毒公,要毒母就毒母”這樣的“吹噓”,早在1989年前就存在,但這並沒阻止汪誠信接過邱氏鼠藥廠的聘書和津貼。同樣,汪誠信對邱氏誘鼠劑的攻擊早在1990年5月,也就是《無極之路》出版問世之前就已經開始,當時不要說他根本就沒有提及什麼“氟乙酰胺”,他連人畜中毒都沒有提及;而他在1991年底首次指控邱氏鼠藥使用氟乙酰胺之時,他手中連一分一毫的證據都沒有——他手中攥着的,只有邱滿囤付給他的2X1500元人民幣。並且,汪誠信及其餘四人在“作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助手”之時,通過栽贓陷害的手段,把毒鼠強造成的“人畜中毒”硬說成是氟乙酰胺中毒;把與邱氏鼠藥無關的氟乙酰胺中毒,強加在邱氏鼠藥的頭上,什麼樣的“章程”、什麼樣的“天職和職務使命”能夠“賦予”他們這樣的“權力”?不僅如此,在一審法庭上,被告明明辯稱自己撰寫“呼籲”是向上級反映情況,問題是,田副總理什麼時候成了他們的“上級”了?並且,為什麼向上級反映情況的同時,他們還要把“情況”向媒體“反映”?也就是說,僅從上訴律師故意隱瞞事實、故意顛倒因果之中,我們就能夠看清“五位上訴人撰寫《呼》文的意圖”到底是什麼——故意陷害。

相對於曲解“五位上訴人撰寫《呼》文的意圖”,上訴律師辯護的第二點,“一審判決確認侵權主體不正確”,更為可笑。這是他們提出的四點理由:

(一)被上訴人在起訴書中清清楚楚、明明白自寫上了五位上訴人任職機構和職務……。

(二)根據《國家科學技術協會章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性學會組織通則》和《中國植物保護學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五位上訴人都充分享有章程、學會賦予的“……進行宣傳、諮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呼聲”的權利。

(三)1990年7月全國愛衛會授權委託中華預防醫學會召開的滅鼠技術研討會上,國務委員、全國愛衛會主任李鐵映明確指示含五位上訴人在內的專家“要向全國推薦一批安全、高效的滅鼠藥……對違法生產的藥品和偽劣藥品要取締。”

(四)五位上訴人聯名撰寫的《呼》文曾呈送國務院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且不說這四點理由中後三點都是他們後來絞盡腦汁冥思苦想出來的,也不說初審判決之後以“職務行為”為由給他們站台的全都是其“單位領導”,而不是學會領導,僅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即可知道這些理由一錢不值,因為沒有任何一條國法會允許公職人員知法犯法、利用職權搞誣衊、誹謗、陷害。換句話說就是,上訴方之所以把那些職務、章程、領導人的指示等等搬出來當擋箭牌,就是因為在他們的心田和腦海里,根本就有國法的位置。

在提出了兩點與訴訟案本身——即五被告到底有沒有侵犯原告的名譽權——沒有直接關係的上訴理由之後,上訴律師才轉到正題,指控“一審判決採證不公”,亦即一審法庭沒有採信他們提供的邱氏鼠藥含有氟乙酰胺的證據。據他們說,“本案最關鍵、最核心的問題是‘邱氏鼠藥’中是否含氟乙酰胺?”

如前所述,邱氏鼠藥案最關鍵、最核心的問題是邱氏誘鼠劑到底能不能誘鼠,而不是邱氏鼠藥是否含有氟乙酰胺,因為邱氏鼠藥廠只加工鼠藥,本身並不生產滅鼠藥,他們使用的殺鼠劑全都購自國家認可、甚至是五被告認證為“信得過”的鼠藥生產廠家。因此,即使邱氏鼠藥真的含有氟乙酰胺,執法機關也應該追究源頭,即鼠藥生產廠及其監管部門——包括中國植物保護學會——的責任,而不應該降罪於下游受害者。而五被告之所以要死死咬住這個問題不放,並且僅只追究邱氏鼠藥廠一家企業,對其他鼠藥廠可能的犯罪行為網開一面,拒不追究,只有一個合理的解釋,那就是強加之罪,然後利用這個罪名徹底搗毀邱氏鼠藥廠。

那麼,按照上訴方的說法,怎樣採證才“公”呢?當然是把他們提交的證據照單全收。他們提出的證據有三組,第一組題為“五位科學家撰寫《呼》文前的證據充分、客觀、可靠、真實,足可證明‘邱氏鼠藥’含有氟乙酰胺”,這是其中的第一條:

“一審庭審中和一審判決書中都明確記載,被上訴人也供認不諱:‘1987年以前曾使用過氟乙酰胺作殺鼠表演’。”

稍有一點法律知識的人都應該明白:五被告要證明自己的清白和無辜,最有力的證據就是拿出他們在公開詆毀邱氏鼠藥之前就已經掌握了邱氏鼠藥含有非法禁藥的證據。而上面這個證據,不僅是出現在他們被起訴一年多之後,而且還發生在“1987年以前”——那時還不曾存在邱氏鼠藥。這樣的證據,不恰恰證明被告對原告懷有主觀惡意嗎?而他們之所以要把這樣一個東西拿出來當作首要證據,只能說明自己手中根本就沒有過硬的證據。

上訴方提供的第二組證據題為“五位科學家撰寫《呼》文後的證據也是充分、客觀、真實、可靠的,‘邱氏鼠藥’含有氟乙酰胺鐵證如山”。如上所述,不論真假,這組證據都不值得採信,因為它們與原訴訟案無關:一個人不能倒因為果,讓後來出現的事實證明自己早前行為之合法,亦即你不能用被你傷害之人後來變成了強姦犯這個事實來證明那個人活該被你致殘。實際上,上訴方不僅倒因為果,他們提供的證據也根本就不是事實。這是第二組證據中的第五條:

“1992年12月,北京市東城區工商局會同公安局,查封了邱氏鼠藥廠駐京非法銷售點,對封存的‘邱氏鼠藥’取樣,分別送市公安局、國家農藥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北京)進行化驗,鑑定結果均含氟乙酰胺。”

上訴律師在提供上面這個證據之時,顯然不知道他們的天機早已泄露。原來,軍事醫學科學院毒物藥物研究所的研究人員早在一年前就公開報告了他們檢測這個樣品的結果:

“1992年12月,北京市東城區愛衛會等單位查獲一批鼠藥毒餌,需確定其中是否含禁用的劇毒滅鼠藥,以便決定是否查封。送檢樣品經水提取,19F和1H
NMR測定,確定其中含有禁用滅鼠藥氟乙酸納,見圖3。化學位移在4.4-4.8 ppm間的雙峰為FCH2COONa分子中的質子峰,這與19F
NMR譜結果一致。圖中5.1-5.4 ppm間的雙峰為某種糖分子的端基(C1)質子峰。根據圖3的1H
NMR譜,在沒有對照品的情況下,還可排除鼠甘伏(主要成分為1,2-二氟-2-丙醇)存在的可能性,而送樣單位懷疑可能含此滅鼠藥。”【4】


可以肯定地說,上面所說的“鼠藥毒餌”就是上訴律師所說的“邱氏鼠藥”,而他們從中根本就沒有檢查出“氟乙酰胺”,只檢查到微量“氟乙酸納”,後者根本就沒有被“禁用”。還記得五被告在一審法庭上曾因為北京農大實驗室沒有從“邱氏鼠藥”中檢測到氟元素而高呼他們的結果“不科學”,因為“原告自稱用的是‘甘氟’,起碼也應含有‘氟’元素才對呀?!”嗎?而上面這個檢測結果同樣“排除鼠甘伏存在的可能性”——鼠甘伏就是甘氟。搞明白為什麼被告一會兒把樣品送交軍事醫學科學院、一會兒送交北京市公安局、一會兒又送交國家農藥質檢中心了嗎?因為他們就是要廣種薄收,哪兒得到了他們想要的結果,他們就選用哪個結果,同時隱藏、掩蓋那些對他們的目的不利的結果。這是在“作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助手”,還是在蓄意陷害?


科學地打“科學家”的臉
1993年10月,五被告之一鄧址所在的軍事醫學科學院的研究人員發表文章,證明北京市東城區愛衛會在1992年12月送交檢驗的鼠藥中不含氟乙酰胺、不含甘氟,只含有微量氟乙酸納。14個月後,五被告在上訴法庭上宣稱,北京市公安局、國家農藥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從北京市東城區愛衛會在1992年12月沒收的邱氏鼠藥中檢查到氟乙酰胺。上圖紅色橢圓內的雙峰為氟乙酸納峰。



毫無疑問,上訴方要翻案,最大的阻力來自法院指定的實驗室——北京農大農業應用化學系實驗室和華夏物證鑑定中心——的檢測結果。這是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指定鑑定機構的權力在辦案法院【5】,而法院自然會採信自己指定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五被告怎麼繞過這個障礙呢?看看他們當初的怪圈邏輯:

“更讓5位專家覺得可笑的是:農大的那份報告中,竟然說邱氏鼠藥連邱滿囤自己都承認的‘甘氟’都不含了,這不是欲蓋彌彰嗎?我們還能相信它是符合科學的嗎?法院的取證是不是有點任意取捨呢?不錯,法院的確有權指定由什麼單位來進行鑑定,但法院所指定的單位至少應當具有作鑑定的合法資格吧?也許,這些被指定的鑑定單位的確如法院判決書所說的‘具有合法資格’,但兩相比較,法院是不是更應該尊重國家認可其權威性的鑑定單位所出具的證明呢?這是不是更能保證證據的有效性呢?法院的這個‘有權’應當不會是意味着可以任意指定和任意取捨吧?法院的取證是否也應當講個更合理和更科學呢?這個更合理和更科學又應當由誰、憑什麼來判定呢?”【6】


顯然,上面這一大套質疑的根基只有一個,那就是不承認中國法律賦予法院的權力和權威,而是要把他們自己的“理”和“科學”放在法律之上:不合我的意,你就是“任意”、就是“不合理”、就是“不科學”——儘管合法。實際上,這五個被告“呼籲”的根基就是否認國家對邱氏誘鼠劑的鑑定結果;而在敗訴之後,他們又大打“應該尊重國家認可”的牌,凸顯其出爾反爾、“任意”妄為、無法無天的嘴臉。

也就是因為要在根據哪家實驗室的檢測結果來做出判決這個問題上拼個你死我活,上訴律師在代理詞中這樣向北京中院“建議”道:

“五位上訴人撰寫《呼》文是職務行為,既不存在侵犯邱滿囤個人名譽權的主觀故意,也不存在損害的事實;《呼》文揭發邱氏鼠藥廠非法製售的‘邱氏鼠藥’中含有氟乙酰胺鐵證如山。因此,建議二審人民法院組織科學家陪審團對‘華夏’圖譜進行鑑定,並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事實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3】

而對他們的這一招兒,法院似乎早有準備:

“五專家對一審法院關於鑑定單位的異議,二審法庭作了充分解釋。法庭曾邀集各方專家討論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鑑定問題。其他專家的觀點和五位被告不同。法庭為了弄清案情,曾到上海請教了我國氟類研究方面的最高權威。”【2】

“二審審判長解釋,法庭曾邀集各方專家討論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鑑定問題,專家們的觀點和五位專家的不同。二審法庭為了弄清案情,曾到上海請教了我國氟類研究方面的最高權威。

“記者感到,法官們在氟乙酰胺問題上所執的態度相當客觀嚴肅,並運用最高最新的科技手段充實判案的依據。”【7】


這是“華夏”後來透露的信息:

“1993年12月4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將上述四地封存的邱氏鼠藥樣品委託我中心進行鑑定,鑑定四份邱氏鼠藥樣品中是否含有氟乙酷膠。我中心受理委託後,對送檢的四份邱氏鼠藥樣品利用氣質聯用技術、紅外光譜分析技術和氟19核磁共振技術進行分析檢測,結果認為:送檢的四份邱氏鼠藥樣品中均不含有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最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據我中心的司法鑑定結果,判決原告勝訴。”【8】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為了弄清事實,要求我中心鑑定人員出庭接受法庭質證,同時法院也邀請了一些國內知名專家到庭參與對我中心鑑定結論的質證。按照法庭的質證程序,我中心鑑定人員當庭將我中心的鑑定過程、鑑定方法、所用儀器設備等進行詳細陳述,同時在法庭上將我中心全部的實驗記錄和實驗數據、譜圖等進行了展示和說明,並詳細回答了專家提出的各種問題,最終法庭質證認為,我中心的鑑定結論是客觀的、科學的。”【8】


也就是說,上訴方雖然最終打贏了官司,但他們恰恰就在自己所說的“本案最關鍵、最核心的問題”上栽了個狗吃屎、嘴啃泥、頭搶地。難怪他們在勝利之後“臉上不僅沒有多少舒心的神情,卻流露出了一種沉重。”【9】


總而言之,五被告贏得不清不楚、不明不白、不乾不淨。換句話說就是,如果不利用政治權力、不搞政治攻勢、不煽動新聞媒介、不走歪門邪道的話,他們根本就無法翻案,因為恰如他們的律師在二審法庭再三所說——“鐵證如山”。

二、二審判決

在庭審之際,二審主審法官曾天真地試圖調解雙方,要他們化干戈為玉帛,攜手並肩為中國的滅鼠事業奮鬥:

“這次庭審最動人的場面,也是法庭唯一的高潮,出現在審判長楊柳青主持的調解過程。楊審判長說(大意),我國是一個近千萬平方公里的泱泱農業大國,鼠防工作須臾不能鬆懈。訴訟雙方都是擁有幾十年鼠防工作的專家,對鼠防事業做出了突出的貢獻。如果雙方能從大局出發,從鼠防事業出發,有什麼樣的難題不能解決呢?再大的錯誤應該承認,應該諒解。要用大是非管住小是非。希望雙方都能從對方接受的條件出發,化解矛盾,摒棄前嫌,團結起來,則事業幸矣,國家幸矣。請雙方當事人慎思!”【7】

連審判員也幫着審判長說話,連旁聽的觀眾都被審判長的苦口婆心感動得“淚光點點”,但五被告卻絲毫不為所動,他們“未加慎思”就一口回絕了審判長的請求。【7】是啊,從一開始就打定主意要弄死“滅鼠大王”的滅鼠五專家,怎麼可能為了“國家”的“滅鼠事業”把已經到手的勝利白白捨棄呢?


1995年2月22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人們早就預料到的判決:“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1992)海民初字第2121號民事判決”。而《人民日報》在次日報道這個消息時,好像生怕世人不知道這個結果是內定的似地,不是根據北京中院的判決書,而是“據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消息”。【10】讓我們看看判決書的主體部分:

“本院認為,法律保護公民依法享有的批評建議權和輿論監督權。作為鼠防研究專業人員的汪誠信等五位上訴人,從維護科學尊嚴,保護人民利益的原則出發,聯合撰寫《呼文》呼籲要科學宣傳滅鼠,並對社會上使用國家禁用毒殺荊配製鼠藥進行生產、銷售的違法行為予以揭露和譴責,目的在於引導滅鼠工作科學化,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正常的科研、生產秩序,是應當得到支持和肯定的。《呼文》中稱邱氏鼠藥含有氟乙酰胺,依據的是北京市植保部門取樣送檢、有關鑑定部門所作的定性分析報告,而並非《呼文》作者汪誠信等五人捏造臆斷和無據論證。邱滿囤對提取的藥樣和送檢方式等存有異議,允許通過正當途徑反映提出,但以此認為汪誠信等五人對其構成名譽侵權,沒有根據。關於邱民鼠藥是否含氟乙酰胺的確認問題,鑑於邱氏鼠藥屬於經銷全國的產品,性狀成分較不穩定,對該產品的鑑定又不是特定物的原物鑑定,而是多處取樣的種類物的抽樣鑑定,且涉及到生產、銷售等環節,故以由國家行業管理的主管部門調查、確認和處理為宜,本案不予認定和處理。《呼文》稱邱氏誘鼠劑對鼠沒有引誘力,是專指1990

年北京滅虱技術研討會上對邱氏誘鼠劑試驗的情況,即使有以偏概全之嫌,亦應屬學術專業上的爭鳴範疇,而不存在侵權問題。《呼文》中寫到三個表演者時,對語言環境的交待有欠妥之處,但不能由此得出表演者均是指邱滿圍的必然結論。綜觀《呼文》全文,並未使用侮辱性言辭。綜上所述,汪誠信等人撰寫和公開署名的文章,並未侵害邱滿圍的名譽權,汪誠信等五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不當,應予糾正。”【11】


上面這段話中,最大的亮點就是沒有明確五被告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而是說他們作為公民“依法享有的批評建議權和輿論監督權”。這說明,五被告及其“單位領導”、“學會領導”、以及他們的免費律師從頭到尾都白忙活了:只要他們的行為合法,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管你是不是“職務行為”。換句話說就是,五被告一方之所以非要說自己是“職務行為”,就是因為他們心裡明白,自己幹了非法的勾當,所以才會急急忙忙披上鐵布衫、扣上金鐘罩——做賊心虛。

問題是,判決書是如何認定五被告的行為合法的呢?其根本依據就是假定他們發出“呼籲”是“從維護科學尊嚴,保護人民利益的原則出發”、“目的在於引導滅鼠工作科學化,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正常的科研、生產秩序”。事實是,這個假定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恰恰相反,所有的證據都證明,他們的初衷和目的與之完全相反:如果五被告“呼籲”的“意圖”真的是公益的話,他們根本就沒有必要繞那麼大的圈子給副總理寫信、並且非要在媒體上宣傳不可。他們當時只需要按照工作程序向各自的“單位領導”舉報,即可將邱氏鼠藥擠出市場,甚至將邱氏鼠藥廠查封、將邱滿囤法辦。並且,他們也沒有必要編造那麼多謠言和假話來對邱氏鼠藥進行栽贓陷害。也就是說,只要對五被告從1990年5月到1994年1月這44個月、1300多天中的一系列言行和表演進行全面、系統、認真的檢查,就不難發現他們的真正“意圖”究竟何在。實際上,即使僅僅根據他們在“呼籲”之後的所作所為,也不難看出這五個人強烈的主觀惡意——即儲瑞耕所說的,全面徹底地“否定‘邱氏鼠藥’、‘邱氏引誘劑’和‘滅鼠大王’”。

其次,判決書以五被告斷言邱氏鼠藥含有氟乙酰胺是根據那11個樣品為由說他們“並非……捏造臆斷”,也是以他們的“意圖良好”為假設前提;而如上所述,這個前提根本就不能成立:早在1991年底,汪誠信就已經做出了那樣的斷言,而他當時他手中根本沒有任何證據;七專家在1992年2月上訪北京電視台時,也做出了那樣的斷言,當時他們手中也還沒有任何證據。不僅如此,五被告明知鼠藥市場極為混亂,而他們可以非常容易地獲取正宗邱氏鼠藥,但他們卻故意反其道而行之,以從非法渠道獲得的、來歷不明的樣品冒充邱氏鼠藥以製造“證據”,這只能說明他們的目的就是故意栽贓——他們實際上連為自己開脫的藉口都想好了:“消費者買到假冒產品,只能是投訴被假冒的廠家”。顯然就是因為知道自己的主觀惡意太過明顯,所以被告才會在上訴庭上指控一審判決“導致人們進入兩個誤區:一是五位上訴人似乎是‘收集、鑑定十一個樣品’的直接行為人;二是鑑定單位只有一家,即軍事醫學科學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而事實是,這兩個“誤區”都是五被告在“呼籲”之時、也就是在他們“沒想到會跟你們打官司”之時的不打自招:

“‘邱氏鼠藥’究竟是什麼藥?最近我們搜集到11個‘邱氏鼠藥’樣品(其中有的來源無極縣邱氏鼠藥廠,也有的在集市貿易市場上銷售),經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醫學科學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定性分析,11 個品種均含有氟乙酰胺。”【12】

也就是說,被告在上訴之時,不僅連他們自己親口說過的話都要否認,並且還敢倒打一耙,反誣一審法官“誤導”。事實是,這五個人不僅敢矢口否認自己說過的話,即使是自己簽過字的筆錄,他們也要不認賬:

“審理中,趙桂芝和汪誠信的代理律師劉金國均對一審中的部分筆錄不予承認。二審法官指出,你簽了字就承擔法律責任。趙桂芝辯解說,字是簽在最後邊,誰知道前面是怎麼回事。劉金國律師挺懊悔地說:教訓是沉痛的,我們應該每一頁上都簽上字。”【7】

這到底是訟棍在耍無賴,還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助手”“從維護科學尊嚴,保護人民利益的原則出發”、“引導滅鼠工作科學化,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正常的科研、生產秩序”?什麼樣的“科學家”這樣履行“職務行為”?

事實是,證明五被告故意、惡意“捏造臆斷”的證據可以說是俯拾皆是——僅從五被告故意把敵鼠強造成的危害栽贓給氟乙酰胺、然後在明知邱氏鼠藥使用的是毒鼠強但卻非要一口咬定邱氏鼠藥含有氟乙酰胺這一事實,即可清楚地知道他們的初衷和目的就是要通過栽贓陷害的手段來搞垮邱氏鼠藥或邱氏鼠藥廠,除此之外,對他們的乖佞行為沒有任何其他合理的解釋。對於這一點,汪誠信後來也是承認的。1998年,汪誠信在一個“捍衛科學尊嚴,
破除愚昧迷信,反對偽科學”的會上這樣解釋邱滿囤為什麼要跟他打官司:

“最重要的原因還是我們的文章觸及了對方痛處,而且後繼攻勢如潮,對方已無退路。”【13】

“後繼攻勢如潮,對方已無退路”這12個字活脫脫地把汪誠信及其同夥當時的心態和目的暴露了出來——就是要整死你。確實,據後來透露,在1993-1994年間,五被告還曾先後向朱鎔基、田紀雲、彭佩雲、朱光亞等中央領導人以及全國愛衛會、農業部打假辦、全國打假辦等有關部門“疾呼”,要求取締劇毒“邱氏鼠藥”。【14】

第三,二審判決對邱氏鼠藥是否含有氟乙酰胺這個問題沒有作出裁決,是明顯失職。退一萬步講,他們也應該在判決書中把相關認證過程和全部事實予以詳細陳述。而他們為自己失職找出的藉口,氟乙酰胺“性狀成分較不穩定”,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偽科學”。這個說法最早來自來“公安部二所”,因為他們只從一審法院送檢的“邱氏鼠藥”樣品中檢測到氟乙酸,沒有發現氟乙酰胺,於是就這樣注釋道:“氟乙酰胺易水解為氟乙酸”。【3】後來,因為華夏中心在聲明中說從邱氏鼠藥中檢測到微量氟乙酸鈉,上訴方於是又設法從“化工部生產協調司農藥處、農業部農藥檢定所”那裡搞到了一個這樣的證明:“氟乙酰胺易水解成氟乙酸,氟乙酸也可以轉化成氟乙酸鈉”。【3】而“科學事實”恰恰相反:氟乙酰胺在自然環境下非常穩定,水解過程非但不是“易”發生,實際上極“難”發生。據美國環保署在1987年公布的一份文件,在自然條件下(25oC,pH=7),氟乙酰胺的水解速度常數(hydrolysis
rate constant)只有3.3X10-5/小時,據此計算出的半水解期(hydrolysis
half-life)為2.4年。【15】同樣,中國軍事醫學研究院的研究人員也證明,在“自然放置”了兩三年後,氟乙酰胺仍舊可以被輕易地檢測到。【16】實際上,氟乙酰胺不僅在“自然環境”下非常穩定,即使是在食物和動物組織中,它也不像某些人所說的那樣輕易地“轉化為氟乙酸鈉”,而是可以以原型存在幾個月以上。【17】所以說,“五科學家”賴以打贏官司的手段,除了胡攪蠻纏、提供偽證之外,就是肆無忌憚地大搞“偽科學”——這就是他們“維護科學尊嚴”的真相。

其實,氟乙酰胺的檢測和鑑定技術早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即已成熟;並且,由於氟乙酰胺只有在一定的量之上才能夠產生滅鼠的效果,所以如果“邱氏鼠藥”滅鼠的元兇真的是氟乙酰胺的話,檢測不到它的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換句話說就是:之所以會對“邱氏鼠藥”是否含有氟乙酰胺這個問題出現截然相反的檢測結果、完全不同的鑑定結論,最大的——甚至可以說是唯一的——可能就是人為因素,即有人偽造了樣品或謊報了檢測結果。也就是因為有此懷疑,中國科學院化工冶金研究所的禹濟民才會在《中國科學報》上提出以下“建議”:

“分析化學工作者包括取樣者必須公正地報出分析結果, 不袒護任何一方。

“任何贊助實驗的單位和個人, 應該為追求真理和公正而奉獻, 不得帶任何附加條件。

“分析化學工作者包括取樣者必須努力學習業務知識, 包括取樣方法、分析側試方法。取樣與鑑定應在有關專家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

“取樣的代表性很重要。取樣前先確定樣品是真是假?取樣應按國家或部頒標準進行。”【18】


這就叫“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試想,在“文盲”和“科學家”之間,到底誰更可能受到“袒護”?到底誰擁有更大的可利用資源?邱滿囤有多大能耐可以左右海淀區法院、北京農大、華夏物證鑑定中心?從另一方面講,如果“五科學家”願意,他們可以隨時隨地在任何報刊上公布自己方面的檢測結果,供中國科協的主席常委、中國科學院的院士專家們檢驗,而不是非要逼着法院對自己的結果予以“認證”。可是,直到今天,我們也沒有看到他們口口聲聲的那五十幾個陽性樣品的檢測報告。他們幹嘛那麼害怕光天化日?

顯然,北京中院對這個問題含糊其辭,一推六二五,有其不得已的苦衷:他們懷揣的任務書就是推翻一審判決,但如果在“本案最關鍵、最核心的問題”上枉法裁斷,必將苦果自嘗、負罪終生;而如果他們秉公裁決,則不僅推翻原判的理由不復存在,而且他們本人也會毫無疑問地遭到“科學家”們的圍攻,就像一審法官那樣。所以,裝糊塗、繞圈子是他們的最佳選擇。他們心裡非常明白:五被告就是一夥惹不起的“法鬧”,因為他們的背後站着成百上千名荷槍實彈武裝到牙齒的科邪納粹。

第四,判決書對五被告說得最狠的一句話就是“《呼文》稱邱氏誘鼠劑對鼠沒有引誘力……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考慮到五被告披着“專家”的外衣、打着“科學”的旗號來攻擊一個大字不識一筐的文盲的話,則這句話相當於在五被告的臉上抽出了血淋淋的五個手指印。如上所述,五被告如果真的相信自己在“1990

年北京滅虱技術研討會上對邱氏誘鼠劑試驗”的話,他們早就會把那個試驗重複一遍或幾遍,然後將其結果在學術刊物上公布了。而他們之所以至今沒敢那麼做,只有一個可能的原因:他們知道自己的結果永遠也重複不出來、永遠也見不得天日,永遠也無法取信於世人,所以他們只能打着專家的招牌做出空口無憑的斷言——你愛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二審判決書最微妙之處在其結尾: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1992)海民初字第212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邱滿匿的訴訟請求。

“本案鑑定費二千零六十元,由邱滿囤負擔(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一、二審訴訟費各八十元,均由邱滿囤負擔(一審訴訟已交納,二審訴訟費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11】


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其內容是:“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如上所述,五被告的作為不僅不“合法”,它們還侵犯了公民邱滿囤、法人邱氏鼠藥廠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所以,這條法律根本就不能用來推翻原判,除非他們假定邱滿囤是二等公民。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它們都像是指着五被告的鼻子說的,也都證明五被告的行為不應該受到保護。

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是怎麼回事呢?這是該條的全部款項: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也就是說,二審法庭推翻一審判決的依據只有兩個:第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第二,原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錯誤。而北京中院推翻原判決的理由只是第二條,說明他們認同一審法庭對事實的認定。那麼,一審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是哪個呢?答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其內容是: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也就是說,北京中院以五被告的言論出以公心、沒有惡意這個根本不能成立的假設為前提,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對他們的行為予以保護;而與此同時,他們卻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賦予邱滿囤的合法權益。換句話說就是,按照北京中院的判例,任何一個人,尤其是那些有“專家”、“科學家”頭銜的公職人員,只要他在侵犯別人的名譽權時做一個出以公心的假動作,他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當那個被陷害誹謗之人是個“文盲”或“偽科學”時,尤其如此。這無異於給那些“一天琢磨怎麼去否定和貶低他人的勞績”的人行兇作惡打開了方便之門,並且提供了保護傘。

總而言之,五被告雖然打贏了官司,但是他們同時也為自己討來了永遠也洗刷不去的恥辱。所以,他們到底是贏了,還是輸了,他們自己比誰都清楚。 

三、二審之後

一審宣判之時,邱滿囤雖然知道勝利在握,但他並沒有出庭。但是,在明知敗訴已成定局的二審宣判之時,邱滿囤卻堂堂正正地出庭了。這與“五科學家”在得知敗訴之後集體拒絕出庭形成了極為鮮明的對照:到底誰是遵紀守法的文盲好公民,到底誰是無法無天的有文化的法盲惡棍。而在判決之後,出現了下面這幕場景:

“邱滿國被一群記者‘簇擁’而出,他漲紅着臉,反覆喊道:‘屈死不喊冤,冤死不告狀。’記者問他的感慨,他說:‘感謝法院的工作,為農民打官司奔波了三年……法院對我挺好。’”【19】

“一散庭,他頭也不回的徑直向外走,一大群京報記者蜂擁追上來。直到汽車那邱滿囤才停下腳步,扔下了所問非所答的三句話:今天是老鼠的節日;今後我冤死不告狀了;我殺的是老鼠,沒有殺人。隨後上了他的‘標緻’車,匆匆離開了現場。”【2】

“判決結束後,邱滿囤走出法院,記者圍上來。邱滿囤扔下三句話:‘今天是老鼠的生日。今後冤死不告狀。我殺的是老鼠,沒有殺人。’有人問邱滿囤,為什麼說‘今後冤死不告狀’?邱滿囤說,告也沒用。問他,為啥沒用?他說,我看法院做不了主,法院也受氣!”【20】


“法院做不了主,法院也受氣!”這句話,一語道出了該案二審的實質。12年後,《中國衛生法制》雜誌副主編、“中國政法大學衛生法學專家”卓小勤在給科學納粹二代主子方舟子站台時透露了這樣一個內幕:

“二審本來就是準備維持一審原判的,背後是什麼呢?背後更可悲的就是這個案件的真實情況是因為,他被列入河北省科技星火計劃,河北省科委為此花了很多錢,據我了解是有關部門到法院去遊說,才導致科學家敗訴,而勝訴的是總書記一句話,在科學大會上說,一定要讓科學家勝訴,所以才有一個公正的結論。”【21】

“一定要讓科學家勝訴”這幾個字,不僅寫出了中國法院的無奈,而且還寫出了中國農民的無助。

1、窩心的勝利

邱氏鼠藥案終審判決之後的第二天,1995年2月23日,中國科協召開了一個“座談會”,其內容就是“通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結果”,但按照中科院化學研究所前所長、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何祚庥的同黨胡亞東的話說卻是:“今天我們在這裡要大唱翻身道情。”【22-23】可是,汪誠信的單位領導曾毅的發言卻讓那些打起鼓兒敲起鑼扭着秧歌歡慶勝利的“科學家”們一下子泄了氣,因為他認為,二審判決將邱氏鼠藥是否含有氟乙酰胺這個皮球踢給了國家行業管理部門,是法律不健全的表現。換句話說就是,在曾毅看來,“法律健全”的標誌就是他手下的“科學家”說什麼,法院就給他們“認證”什麼。而老奸巨猾的何祚庥從一開始就知道,在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中根本就挑不出任何毛病,所以他才會重彈老調,說什麼法院本來就不應該對科學上的是非作出裁定。與曾、何二人轉相比,科協副主席高鎮寧說的這番話更耐人尋味:

“這場官司給我們上了很好的一課,在科學與法律的結合上,我們首先要學習法律,學會用法律保護科學。同時,也要遵守法律。科技工作者也有個別人在造假,缺少科學道德。”【19】

顯然,在當時,那些當初跳得最歡的“科學家”們大都已經明白,第一,“邱氏鼠藥案”並非像他們想得那麼簡單;第二,造假、缺(少科學道)德之人並不一定非得是站在“科學家”對立面的鼠藥販子。只不過是,這些人已經騎到了老虎背上,所以除了硬着頭皮繼續裝傻“大唱翻身道情”之外,他們也沒有其他的選擇。

中國科協召開“慶功會”之後第四天,那個在翻案過程中蹦得最歡的《中國科學報》——它後來謊稱自己被美國《科學》雜誌說成是“被譽為國內反偽科學最為積極的報紙之一”【24】——發表長篇社論,顯然是要給自己攬功,因為它自認曾經“為維護科學尊嚴仗義執言、反對偽科學、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也就是因為如此,它覺得自己一躍變成了“科學界”的領導者:

“目前,封建、迷信、愚昧、荒誕的醜惡現象和打着科學幌子招搖撞騙的行為還很猖獗,偽科學成果還大有市場,給國民經濟、社會生活和人民生命財產都造成了嚴重危害。我們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若干意見》的精神,高舉科學的旗幟,大力宣傳科學、普及科學,把科學知識和科學精神傳播到各級領導和人民群眾中去,提高全民族的科學素質,反對褻瀆科學的行為,遏制偽科學,義不容辭地維護科學尊嚴和捍衛科學真理,使‘尊重科學、尊重人才’的社會風氣進一步得到弘揚,使我們的國家和民族以科學、文明的嶄新面貌跨入新的世紀。”【25】

可笑這家成天披着“科學”的外衣、打着“科學”旗號的報紙大概從來就沒有想到,自己應該首先證明邱氏鼠藥是“偽科學”,然後再朝它揮舞“科學”大棒——實際上,他們自己就承認,他們是從邱氏鼠藥案中得到的第3.5個“啟發”才懂得下面這個道理的:

“另外,在打假、揭露偽科技的同時,也要區分真偽,千萬不能向正在艱苦探索中還不成熟的新理論、新觀點潑冷水,要保護不同的學術觀點,讓不同意見平等爭論,使創新觀點脫穎而出。我們相信,科學技術發展到今天,科技工作者是有能力區分真偽科學的。”【25】

也就是說,《中國科學報》一面強調“要區分真偽”——即不要“假打假、偽反偽”——,一面把“區分真偽”的權力交給了那五個“科技工作者”。他們難道真的那麼無知,連“與狐謀皮”這個典故都沒有聽說過?他們難道真的那麼天真,會以為“蛇鼠一窩”、“監守自盜”這樣的事情不可能發生在科學界?顯然,這幫人永遠也不會明白,他們極力“維護”、“尊重”的那個所謂的“科學”,不僅是地地道道、如假包換的“偽科學”,而且它比“偽科學”還要可惡、可恨十倍、百倍、千倍、萬倍,因為它代表着蠻不講理、無法無天、仗勢欺人、趨炎附勢、奴顏婢膝、嫉賢妒能,以及人類所有的劣根,即儲瑞耕所說的“陰暗面”,也是邱滿囤下面這個問題的答案:

“為什麼要打着科學的旗號來扼殺科學,中國多一個滅鼠專家,又不滅人,有什麼不好”?【26】

中國科協召開“慶功會”之後不到十天,全國政協召開了八屆三次會議。眾所周知,“全國政協”開會的主要內容就是聊大天、扯閒篇,即俗話所說的“神仙會”。諸位神仙正苦於無話可聊,於是邱氏鼠藥案再次成為“科技政協委員”們口中的話題。只不過是,與一年前各個奮勇爭先相比,這幫人終於品嘗到了勝利的苦澀:

“案子雖以五位專家勝訴而告終,但委員們對宣判結果並不十分滿意。陳受宜委員形容自己的感受‘就像吃了耗子藥似的,不太舒服’。成思危、蔣麗金、沈允鋼委員認為,五位專家的勝訴很不徹底。吳文俊、王淀作委員認為,邱民鼠藥廠有沒有購買、購買了多少違禁藥,其上級主管部門應該知道,這些問題是很容易查清的。張侃委員認為,這一審理結果,事實上掩蓋了‘邱氏鼠藥’使用違禁藥物的一系列問題,比如鼠藥中這些劇毒藥是從哪裡來的?國家不允許生產的這類藥物為什麼能在市場上大行其道?等等。”【19】

顯然,這些“委員”們或者是在假裝、或者是真的沒有考慮過這樣的問題:那些“很容易查清”的問題,為什麼一直查不清?有沒有可能邱氏鼠藥被人栽贓陷害?看看北京科協主席、病毒學家顧方舟的這段話:

“滅鼠本身沒有錯,方法也可以多種多樣。但邱氏鼠藥中使用劇毒的氟乙酰胺,還稱藥物靈得可以誘老鼠去死,而現場試驗並不見效,這就不是尊重科學的表現。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五位科學家本着科學、負責的態度提醒全社會,要科學滅鼠,否則,氟乙酰胺在毒死老鼠的同時,對人類自身和周圍環境也會帶來毒害。可邱滿囤卻狀告科學家侵權,實在是不懂科學又蔑視科學的一種表現。”【27】

實際上,對於這種既蠻橫又無知的“科學”,“不科學”的普通老百姓只能有兩個選擇:一個就是“迷信”——也就是“科學家”所說的“尊重”、“尊敬”——;另一個就是“蔑視”,即躲得遠遠的,不陪他們玩兒。兩害相權取其輕,所以邱滿囤的“蔑視”實際上就是一種本能的自衛反應。

與北京科協主席相比,中國科協主席也高明不到哪兒去: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汪誠信等五專家未構成對邱滿囤名譽權的侵害是正確的。但判決中未提及邱氏鼠藥中到底用沒用氟乙酰胺等急性劇毒藥品,也沒涉及邱氏鼠藥的生產是否合法,因而不免令人有些遺憾。”【28】

也就是說,朱光亞認為,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僅應該就“邱氏鼠藥中到底用沒用氟乙酰胺”做出判決,它還是認定“邱氏鼠藥的生產是否合法”的權力機關。假如朱光亞真的相信自己的話的話,當時已經是全國政協副主席的他豈不應該領銜提出一個新的議案,阻止國務院聯合調查組到邱氏鼠藥廠搞那個目的就在於給邱氏鼠藥廠定罪的非法“調查”?因為他們在開始調查之時,二審法院還沒有開庭,一審法院的判決仍舊生效,它已作出了邱氏鼠藥廠沒有違法的判決。而朱光亞之所以沒有那麼做,只有一個合理的解釋,那就是,在他的意識中,衡量“正確”、“合法”與否的唯一標準就是看對方是否在“維護科學尊嚴”。果然,“兩會”閉幕半個月後,中國科協又上演了下面這齣戲:

“3月29日,由中國科協主持召開‘邱氏鼠藥案’總結會,中國科協副主席高鎮寧、衛生部副部長孫隆播等科學界、新聞界、文化界共七十餘人出席了會議。與會者高度讚揚了五位專家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敢于堅持真理的精神,並一致認為此案的勝與負不僅是五位專家個人的名譽問題,它還關繫到科學家有沒有發言權、監督權,科學能不能戰勝愚昧。”【19】

如前所述,“邱氏鼠藥案”的最大後果,就是賦予了科學納粹打着科學的旗號搞私人報復、搞誹謗誣陷、搞打砸搶的權力和權利。這也是方舟子能夠在21世紀最初十年橫行中國大陸的最根本原因。好笑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的口中,邱氏鼠藥案的意義竟是這樣:

“最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邱滿囤訴汪誠信等侵害名譽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確認被告汪誠信等五人撰寫和公開發表署名文章,並未侵害邱滿囤的名譽權,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通過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處理這些案件,增強了人民內部團結,促進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29】

顯然,只有把“農民”排除在“人民”之外,這樣的話才能說得通。

2、噁心的真相

前面提到,與二審開庭同時發生的,是國務院聯合調查組(又稱“檢查組”,實際上應該叫“邱氏鼠藥專案組”)對河北邱氏鼠藥廠開始的掘地三尺般的“調查”。毫無疑問,不僅當時的中國沒有一家企業能夠經受得起這樣的調查,即使二十多年後的今天,情況也仍是如此。所以,就像是在二審法庭上的邱滿囤一樣,邱氏鼠藥廠的命運也從那一刻起就已經註定。根據《中國化工報》的報道,調查組在調查中總共做出了四大“發現”,這是第一條:

“邱氏鼠藥廠無視國家法令法規,長期生產、銷售和使用無‘三證’的鼠藥產品。國務院和有關部委都曾明確規定,生產農藥(包括鼠藥)必須同時具備‘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或准產證)和‘產品標準’,簡稱‘三證’,缺一不可。河北邱氏鼠藥廠5年來生產的所有鼠藥產品,至今無一‘三證’齊全。多數產品無‘三證’,少數產品雖形式上有‘准產證’和‘產品標準’,但實際上根本不按規定執行。”【30】

上面這段話的貓膩就在於“使用”這兩個字。如前所述,邱氏鼠藥廠是鼠藥加工廠,他們本身並不生產滅鼠原藥,而是從其他廠家購進這些原藥,然後利用邱氏誘鼠劑和餌料加工成“邱氏鼠藥”。也就是說,上面這一罪狀的核心就是說邱氏鼠藥廠“使用”了其他廠家生產的“無‘三證’的鼠藥產品”。既然如此,聯合調查組豈不應該順藤摸瓜跟蹤追擊,對那個上游廠家也“調查”一下?但顯然,他們的口袋裡沒有那樣的任務書。

聯合調查組做出的第二條發現與“邱氏鼠藥案”關係最大:

“邱氏鼠藥廠曾使用過‘氟乙酰胺’、‘毒鼠強’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劇毒性殺鼠劑生產鼠藥。按照《農藥登記規定》,沒有獲准‘農藥登記’的農藥品種,不准生產、銷售和使用。邱氏鼠藥廠曾大量使用過‘毒鼠強’和‘毒鼠硅’。這兩種殺鼠劑都未獲准農業部‘農藥登記’,都是急性劇毒藥品,一旦中毒,很難搶救。但邱氏鼠藥廠不聽省、部兩級化工主管部門的勸阻,直至1992年3月26日還購進‘毒鼠強’,用於生產鼠藥;國家法定的兩個農藥質量檢測中心‘國家農藥質量檢測中心(北京)’和‘國家農藥質量檢測中心(瀋陽)’於1992年9月28日和1993年9月27日分別到黑龍江省綏芬河市邊貿倉庫,按規定從邱氏鼠藥廠的20噸‘邱氏鼠藥’中抽取樣品進行檢測,結果都含有氟乙酰胺,同時,其它檢測單位對不同來源的‘邱氏鼠藥’進行是否含有氟乙酰胺的檢測,得出的結論與兩‘中心’相同,即都含育氟乙酰胺;邱氏鼠藥廠提出含有氟乙酰胺的樣品不是該廠產品,證據不足,相反,邱滿囤本人卻主動向檢查組公開承認,他以前曾買過氟乙酰胺,在表演中也使用過,現在自己家裡還有3兩。”【30】

上面這段話應該這樣理解:首先,聯合調查組沒有發現邱氏鼠藥廠使用氟乙酰胺的直接證據,但卻發現了他們使用毒鼠強的直接證據;其次,如上所述,邱氏鼠藥廠只是一家鼠藥加工廠;而在當時,主管鼠藥生產的機構是國家愛衛會,不是農業部,因此聯合調查組應該以愛衛會聯合農業部等單位1984年下發的“(84)中愛衛第25號文”為據,而不是以農業部在1982年頒發的《農藥登記規定》為據,因此“毒鼠強”根本就不是禁藥。

不過,上面這段話的重點是後半部分,即認定“邱氏鼠藥廠曾使用過‘氟乙酰胺’”,而他們的所謂“證據”全部都是來自五被告為了和邱滿囤打官司而“搜集”的,包括那些“不同來源的‘邱氏鼠藥’”。信息量最為豐富的是最後半句話:首先,海淀區法院否定五被告最初提供的11個“邱氏鼠藥”樣品的邏輯,即“未能就這十一個樣品確實來源於河北邱氏鼠藥廠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被聯合調查組反其道而用了:他們把舉證的責任強加到邱氏鼠藥廠的頭上,然後說他們“證據不足”。這樣的邏輯實際上就是“你被栽贓,你可以自證清白”的強盜邏輯——也就是何祚庥所說的“消費者買到假冒產品,只能是投訴被假冒的廠家”——,而不是“誰主張,誰舉證”的普世原則。

那麼,聯合調查組說“邱滿囤家裡現在還有3兩氟乙酰胺”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那個專案組在把邱氏鼠藥廠的庫存和進貨賬本翻了個底朝天之後,也沒有找到該廠曾經使用過氟乙酰胺的絲毫證據,於是就轉而套邱滿囤的口供。邱滿囤的口無遮攔是人所共知的,所以他果然讓專案組滿載而歸:

“……在工作組找邱滿囤調查廠子問題時,邱口若懸河,想到那說到那:‘……過去要飯的時候,我用過氟乙酰胺,這種藥無異味,毒力大,效果好,辦了廠子後我沒使用過……我家裡要飯的包里現在還有呢。’這段話上了文件,就變成了‘邱滿囤承認他使用過氟乙酰胺,並且至今家中還存放着氟乙酰胺……’,‘責承有關部門要收繳並封存。’邱滿囤從他那個上個世紀六十年代流行的人造革提兜中拿出一個發黃的破報紙包,打開後,裡面有半兩左右白色粉沫,已經略發了粉色。王玉朝用相機照下了這包‘罪證’。‘你保存這幹什麼?’‘要飯的破提包十多年沒動了,還是在陝西使用完剩下的,挺貴的捨不得扔就丟在破爛堆里了。工作組來,我為了證明廠子沒使用過這種藥,也是實際地向領導說明情況,誰知道怎麼變成這個結論了。’老邱一臉無奈。查看工作組的《意見》,也都是事實,廠子雖然沒查出使用過氟乙酰胺,但人家說是你自己承認使用過,也沒有說時間,說你家中存放禁藥,也沒說有多少。有什麼失實嗎?沒有。”【31】

邱滿囤後來對王宏甲說:

“我可知道了,你們有知識的人,厲害!”【32】

是啊,文革時專案組整人,包括給劉少奇定罪,不就是這麼幹的嗎?實際上,“邱氏專案組”肩負“專治邱氏”之使命的秘密,在他們的第四發現中暴露無遺:

“邱氏鼠藥廠產品說明書失實,有假冒行為。‘邱氏誘鼠劑’只是申請了國家專利,並未獲授權批准,但河北邱氏鼠藥廠的鼠藥產品說明書、產品標籤和包裝物都曾印製了專利號,而且有的至今仍印有‘中國專利’、‘中國《邱氏》專利’字樣;河北省石化廳發放的編號為‘冀油化農1-075-01’的准產證,產品為0.05%敵鼠鈉鹽,屬慢性、低毒產品,解毒劑為維生素K1,而邱氏鼠藥廠用該准產證號的產品包裝上印有‘劇毒’、‘快性’、‘解毒’劑為乙酰胺等字樣,說明該產品實際上不是0.05%敵鼠鈉鹽,而是急性劇毒鼠藥,准產證號為冒用。”【30】

還記得邱氏專利問題是五被告在被告之後追加給邱滿囤的一大罪狀嗎?而國務院的聯合調查組竟然連這個問題也不肯放過——當時中國沒有任何法律禁止邱氏鼠藥廠那麼做,除非他們宣稱自己已經獲得了那項專利——,凸顯他們當時就是按照五被告的指點一一查證的。

至於聯合調查組根據邱氏鼠藥敵鼠鈉鹽產品包裝上“印有‘劇毒’、‘快性’、‘解毒’劑為乙酰胺等字樣”就斷言其真正產品是“急性劇毒鼠藥,准產證號為冒用”,更是徹頭徹尾的偽科學:不論是汪誠信,還是趙桂芝,都在其“滅鼠專著”中說,敵鼠鈉鹽兼具急性和慢性毒力。【33-34】至於它的毒性到底是不是“劇毒”,觀點因人而異:有的書籍說它是“高毒”【35】,有的說它是“劇毒”【36】,更有人建議“生產部門在產品說明欄內標上醒目的‘劇毒’字樣”【37】。

實際上,聯合調查組的成員之一就是國家技術監督局,那個被五被告反覆推薦的權威農藥檢測機構,“國家農藥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就歸它主管。所以,邱氏敵鼠鈉鹽到底是不是“冒用”敵鼠鈉鹽准產證,他們完全可以輕鬆愉快地通過“檢驗測試”得出“科學”的結論。可是,他們卻只肯通過摳字眼來做出臆斷,這到底是在“維護科學尊嚴”,還是在“蔑視、踐踏科學尊嚴”?

3、狠心的兇手

1995年1月26日,也就是在北京中院對邱氏鼠藥案做出二審判決之前不到一個月,國務院“邱氏鼠藥專案組”向上級提出了以下五點處理意見:

“邱氏鼠藥廠必須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和出口所有產品。恢復生產必須由河北省有關部門聯合檢查驗收合格,重新取得‘三證’等生產審批手續,報化工部批准。

“河北省有關部門必須立即封存邱氏鼠藥廠現有庫存鼠藥產品,其中含有‘氟乙酰胺’、‘毒鼠強’、‘毒鼠硅’的產品應予銷毀。同時邱氏鼠藥廠必須負責收回已售出的產品,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用戶經濟損失。

“發證機關應收回原發給邱氏鼠藥廠的‘准產證’、‘計量合格證’和‘營業執照’,待停業整頓、驗收合格後按規定重新核發。

“‘氟乙酰胺’和氟乙酸及其鹽類、‘毒鼠強’和‘毒鼠硅’一律不准生產、銷售和使用。無極縣公安部門應立即沒收邱滿囤現存家中的‘氟乙酰胺’,檢查沒收無極縣化工助劑廠現存的‘毒鼠強’和‘毒鼠硅’,並公開銷毀。

“鑑於目前社會上‘邱氏鼠藥’廣泛流行,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一旦發現‘邱氏鼠藥’和‘氟乙酰胺’、‘毒鼠強’、‘毒鼠硅’等,應一律沒收和銷毀。”【30】


這個消息在被《中國化工報》報道後,中國人民廣播電台當天即予以廣播。而五被告在聽到廣播之後,馬上就急了:

“3月6日8點,勝訴方5位鼠防專家之一的北京市植保站高級農藝師劉學彥就打電話到報社,說,他們收聽了中央電台的廣播,對《中國化工報》在‘邱案’中堅持鮮明立場和對科學家們道義上的支持表示感謝,同時約請記者參加次日下午5位專家在北京植保站召開的‘邱案總結會’。

“3月7日下午,記者在北京市植保站見到了汪誠信、趙桂芝、馬勇、鄧址、劉學彥5位鼠防專家。出人意料的是,作為上訴方,他們的臉上不僅沒有多少舒心的神情,卻流露出一種沉重。”【9】


《中國化工報》是怎麼“在‘邱案’中堅持鮮明立場”的呢?原來,早在1994年1月30日,該報就發表了一篇題為《科學,真的能被“滅”嗎?》的文章,其中把五被告的一肚子“冤屈”幾乎是盡情地傾倒了出來。不僅如此,該文還用大號、粗體字寫下了這樣一個段落:

“差不多兩年以前,科學、責任和良知構就了一份針對新聞界的呼籲書,而這一紙薄薄的呼籲,卻如同在平靜的湖面投下了一塊巨石,掀起了軒然大波,並拉開了這場馬扭松式訴訟的序幕。”【6】

而在其關於二審判決的報道中,他們提出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終審判決後,‘邱氏鼠藥’是否還能繼續生產?”雖然該報記者沒有對於這個問題給出答案,但其“立場”卻再“鮮明”不過,那就是非讓邱滿囤“傾家蕩產”不可。也就是因為這家“專業報紙”的“鮮明立場”,所以劉學彥才會代表五被告向該報致謝、並且邀請該報參加由他們自己組織、也只有他們自己參加的“邱案總結會”。可想而知,五被告三年前“呼籲”的那些“新聞媒介”也都是像《中國化工報》一樣,只知道“堅持鮮明立場”、而對“客觀、公正、全面”這些眾所周知的新聞報道原則一無所知,或者是嗤之以鼻、不屑一顧。換句話說就是,五被告自始至終都是在通過操縱那些無良媒體來和邱滿囤打宣傳戰,而不是通過運用“科學”手段、擺出“科學”事實來戰勝邱滿囤的“偽科學”。

那麼,五被告召見《中國化工報》到底要幹什麼呢?答曰:他們就是要通過該報向“有關部門”舉報“邱氏鼠藥專案組”的“立場”不夠“鮮明”:

“聯合檢查組已查明邱氏鼠藥廠無視國家法令法規,5年來生產的所有鼠藥產品,至今無一‘三證’齊全,而且該廠不聽省、部兩級化工主管部門的勸阻,曾使用‘氟乙酰胺’、‘毒鼠強’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劇毒性殺鼠劑生產鼠藥等違法行為。……鑑於此,邱氏鼠藥廠實為違法生產的‘黑廠‘,當屬於應堅決取締的範疇。但是,此次聯合檢查組的‘處理意見’稱,‘邱氏鼠藥廠必須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和出口所有產品。恢復生產必須由河北省有關部門聯合檢查驗收合格,重新取得“三證”等生產審批手續,報化工部批准。’‘發證機關應收回原發給邱氏鼠藥廠的“准產證”、“計量合格證”、和“營業執照”,待停業整頓、驗收合格後按規定重新核發。’這些處理意見顯然不夠堅決,邱氏鼠藥廠決不是一個‘停業整頓’的問題,而是應該堅決打擊和果斷取締,否則便無以維護國家法規法令的嚴肅性。”【9】

最好笑的是五被告接着不無遺憾地告訴那個記者,早在1992年10 月24 日農業部就曾致函全國打假辦,“建議”查處邱氏鼠藥廠:

“這個建議的態度就比較堅決,可惜當時該函送至主管地方政府後,便杳無音訊。”【9】

這說明什麼呢?它說明,農業部,也就是趙桂芝所在的那個單位、那個視邱氏鼠藥廠如仇讎因此百般刁難的單位,在既沒有“調查”、也沒有“檢查”之前——對,除了自己炮製的“證據”之外,它啥都沒有——,就已經判處了邱氏鼠藥廠的死刑;而呼籲“科學滅鼠”的“五科學家”認為它那麼做非常合理、非常合法、非常“科學”。事實是,直到1994年春,在政協委員的強大壓力下,國家技術監督局對邱氏鼠藥廠的調查結論也不過是以下三點【38】:

第一,沒有履行國家法規規定的手續,沒有向農業部申請農藥登記,

第二,部分“邱氏鼠藥”產品中含有國家禁用的毒藥——氟乙酰胺;

第三,“邱氏鼠藥”申報了國家專利,但沒有被批准,卻在產品標籤、廣告中標出了“專利”字樣。


換言之,五被告口口聲聲要“維護尊嚴”的那個“科學”,實際上就是“科邪”:打着科學的旗號行邪作惡。

趙桂芝和《中國化工報》對邱氏鼠藥廠的主觀惡意在那篇報道的最後一段得以充分暴露:

“本文行至一半時,記者正好看到了一篇刊登在3月8日《北京青年報》上題為《京城敗訴,回鄉“賦閒”邱滿囤坦言不再上訴》的文章。文章說:‘記者從邱滿囤任廠長的河北省無極縣邱氏鼠藥廠了解到,邱滿固的‘邱氏滅鼠劑,在目前還未取得藥品許可證(應為“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在繼續生產。’10日晚,記者來到趙桂芝家中,她說她也看到了這一篇文章,如果報道屬實的話,有關部門為什麼還不加以制止呢?”【9】

也就是說,只要是邱氏鼠藥廠生產的鼠藥,不管其中是否含有氟乙酰胺、是否含有違禁鼠藥,趙桂芝一夥都不許他們生產。這再次明白無誤地說明,他們當初之所以要給邱氏鼠藥栽下“氟乙酰胺”這個毒贓,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運用“違禁”這根槓桿將邱滿囤、邱氏鼠藥、邱氏鼠藥廠一棍子打死。

顯然是在五被告的指使之下,《中國化工報》才會
“針對‘邱氏鼠藥’的問題”接着派記者“走訪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河北邱氏鼠藥廠實施聯合檢查的牽頭單位——化工部”【39】,並且配發了一篇題為《國際禁止和嚴格限制的化學品——氟乙酰胺》的“資料”,其目的無疑是要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施加輿論壓力,要他們對邱氏鼠藥廠嚴懲不貸,讓它徹底倒閉。

緊接着,《中國化工報》又派記者走訪無極,刺探邱滿囤和邱氏鼠藥廠的口風。這是該廠黨總支書記對記者說的話:

“案子審結後,廠子開始停產整頓。省、市、縣都為邱氏鼠藥廠開過現場辦公會,並拿出了整改方案,主要有兩點。一是將現用廠名‘河北省無極縣邱氏鼠藥廠’改成‘河北省無極縣邱氏誘鼠劑廠’和‘河北省無極縣滅鼠服務公司’,兩塊牌子一個班子一套人馬;二是將產品包裝由原來的誘鼠劑、殺鼠劑混裝改為分裝,這樣就可以繞開農藥登記的問題,因為誘鼠劑不含任何毒殺成分,只是一種餌料,不能算是農藥。這個整改方案也是廠里的意思,已形成報告上報縣商業局,並將由商業局上報縣、市、省,估計很快會批下來。在整改期間,廠子只留了20多名職工,是個看攤兒的意思。”【40】

而胸無城府的邱滿囤則對那個居心叵測的記者說道:

“對我的官司,我感謝海淀法院,理解北京中院。但終審結果不能讓我服氣。當時我就說了,今天是老鼠的節日,把滅鼠大王干倒了,老鼠高興了。我還對記者說我是個農民,滅鼠無罪。官司敗了,但我心裡沒敗。我不是歷史罪人,我早晚是個民族英雄;我也說了,我是屈死不喊冤,冤死不告狀。我一個老農民,官司都打到北京去了,驚動了那麼多領導,
死了我也感到無尚光榮,我知足了。但不告不是不想告,如果有聯合國可以告,我就告。”【40】


下面這段話被那個記者註解為“問到氟乙酰胺和5專家,邱滿囤說”:

“表演者為了讓觀眾現場看到鼠藥的效果,是肯定要用急毒藥品的,你總不能讓老鼠死在洞裡或者3天以後再死吧?有人說我的鼠藥污染環境,要真有污染,我不早完了?誰要是能發明了一種雞不吃狗不聞,專治老鼠不治人的鼠藥,我把我的‘豐田王’送他!再說專家老爺,你們既然知道我的配方有問題,為懺麼不幫我總結總結完善完善,讓我拿到國際上去呢?你們記者要呼籲一下,讓老爺們來看看我,親眼來檢驗一下,如果真不靈,槍斃我都不冤,不要犯官僚主義了!”【40】

就在記者採訪邱滿囤之際,河北省副省長王幼輝打電話給邱滿囤,於是就有了王副省長對李記者說的這番話:

“邱滿囤是個農民,滅滅鼠,就不要緊抓着不放了吧,是不是不要殺雞用牛刀了?邱氏鼠藥里,誘鼠劑應當是沒有問題的,在殺鼠劑里,即使邱滿回以前用過氟乙酰胺,承認個錯誤,以後不用了就是。滅鼠這個大方向是沒有問題的,是個共識。中國是個農業大國,每年要被老鼠吃掉多少糧食?要實現李鵬總理報告中的糧食目標,各方面都還要努力,包括滅鼠。至於說土專家和洋專家,我看能不能滅鼠是唯一的標準。當然也有個科學的問題。”【40】

毫無疑問,這樣的消息,只能使五被告“弄死邱滿囤”的決心益發堅定。


窮凶極惡,喪心病狂
在通過煽動媒體、鼓動同夥圍剿一審法院而贏得二審翻案之後,汪誠信、趙桂芝等五被告故伎重演,意欲通過媒體給政府部門施壓,置邱滿囤於死地。上圖為五被告在自己組織、自己參加的“邱案總結會”上慫恿、指使《中國化工報》記者追問“邱案”。上圖從右至左分別為:汪誠信、趙桂芝、馬勇、鄧址、劉學彥。注意後三人都假裝讀報而不敢抬頭。



1995年4月12日,也就是《健康報》揭開“邱氏鼠藥案”序幕的三周年之際,那個曾經多次介紹邱氏神奇鼠藥的《人民日報》發表了如下報道:

“為國人矚目的邱氏鼠藥案有了新的進展。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出通知,同意化工部等5個部門聯合調查組對河北邱氏鼠藥廠違章生產鼠藥的處理意見,並責成國家工商局和國家技術監督局通知各地,沒收和銷毀正在市場上銷售的邱氏鼠藥。

“聯合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是:邱氏鼠藥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和出口所有產品。恢復生產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報化工部批准;立即封存該廠現有庫存鼠藥,含有‘氟乙酰胺’等劇毒物的產品應予銷毀。該廠還必須負責收回已售出的產品,賠償由此造成的用戶經濟損失;收回邱氏鼠藥廠原有的‘准產證’、‘計量合格證’和‘營業執照’;一律不准使用、生產和銷售‘氟乙酰胺’等劇毒物品。無極縣公安局應立即沒收邱滿囤家中現存的氟乙酰胺,檢查沒收無極縣化工助劑廠現存的‘毒鼠強’和‘毒鼠硅’,並公開銷毀。

“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同意,以上幾條由河北省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監督執行。受國務院辦公廳委託,由化工部牽頭,會同農業部、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局、全國愛衛會組成聯合調查組,在去年年底對邱氏鼠藥廠進行檢查,並向國務院辦公廳作了報告。

“檢查發現,邱氏鼠藥廠無視國家法令、法規,在5年多時間內生產、銷售和使用的鼠藥產品沒有‘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標準’。

“檢查報告指出,邱氏鼠藥廠曾經使用過國家明令禁止的氟乙酰胺、毒鼠強等劇毒化學品生產鼠藥。經國家法定農藥質量檢測中心檢測證明,邱氏鼠藥含有氟乙酰胺。邱氏鼠藥廠認為檢測的樣品不是該廠的產品,證據不足。邱滿囤本人主動向檢查組公開承認,曾從濟南化工廠買過、表演中用過氟乙酰胺。檢查時,他家中還存有氟乙酰胺。

“檢查組還發現,邱氏鼠藥廠管理十分混亂,建廠以來沒有生產記錄,也無生產操作規程。劇毒品無專用倉庫,無專人管理、單獨立帳,高、低毒產品混放。大部分產品沒有質量標準,有標準的產品大多數沒有質量檢測報告。鼠藥產品出廠不按規定命名。產品說明書失實,有假冒行為。國家沒有授‘邱氏誘鼠劑’以專利權。邱氏鼠藥廠生產的急性劇毒鼠藥冒用了‘冀油化農1-075-01’的准產證。”【41】


雖然國務院辦公廳所“同意”的那個“處理意見”與被五被告批評為“不夠堅決”的那個“處理意見”完全相同,但其結果卻全然兩樣:邱氏鼠藥廠根本就沒有什麼“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的絲毫可能。一個月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了一個文件,題為《關於對市場上正在銷售的“邱氏鼠藥”予以沒收和銷毀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技術監督局:

“根據國務院批覆通知(國辦通[1995]4號)精神,河北邱氏鼠藥廠(原名無極縣邱氏鼠藥廠)生產的鼠藥,無合法手續,並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的劇毒性殺鼠劑,已對人畜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為維護國家有關法律的嚴肅性,確保人民生命安全,保護生態環境,請各地對市場上正在銷售的‘邱氏鼠藥’,予以沒收和銷毀。

“今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技術監督部門,應嚴格按照1984年中央愛衛會、化工部等十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滅鼠藥的生產、加工、收購、經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加強對鼠藥的管理,對違法生產、銷售的,要沒收其全部產品和非法所得;對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42】


這個文件的有趣之處就在於,它的法律依據是愛衛會1984年的那個文件;而如上所述,根據那個文件,邱氏鼠藥廠完全合法。更有趣的是,2003年,中國計量出版社出了一本書,題為《十年打假風雲錄》,該書由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蒲長城任名譽主編,由該局黨組書記作序,全書收錄了一百多個“打假”案例,其中竟然沒有“邱氏鼠藥”。這說明什麼呢?它只說明一個問題:“邱氏鼠藥”不是真“假”,而是假“假”,邱氏鼠藥案是一起冤假錯案。只不過是,在當時,即使河北省政府對此心知肚明,他們也無能為力。

確實,儘管河北省、石家莊市、無極縣三級政府為了挽救邱氏鼠藥廠做出了種種努力,但在“嚴打”的淫威之下,它們都變成了徒勞。於是,邱氏鼠藥廠倒閉了,上百名員工被遣散,上百萬元國有資產付諸東流,上千萬元的產值甚至利稅全都變成了泡影。也就是說,經過將近五年的孜孜努力,五被告終於通過搞垮邱滿囤證明了自己的威力、能力和價值——除了沒能把邱滿囤送進大獄之外,五被告完滿地達到了自己當初的目的。很可能是害怕邱氏鼠藥死灰復燃,由農業部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編輯出版的《植保技術與推廣》雜誌在轉發《人民日報》的報道時還特意加上了這樣一段話:

“另據本刊了解,邱氏鼠藥銷售範圍很廣,遍及不少鄉鎮市場,為防止該藥給人們生產和生活帶來危害,各地必須加強宣傳,讓農民明了邱氏鼠藥的真相,認真按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處理掉邱氏鼠藥。”【43】

到了1995年年底,有記者看到,“該廠已雜草叢生,一片荒涼。”【44】而《中國化工報》對自己做出的“貢獻”非常得意:

“《中國化工報》站在捍衛科學和正義的立場,發表了與法院判決結果持不同意見的長篇報道《科學真的會被滅嗎?》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1995年2月,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推翻一審判決的終審,但對邱案的關鍵問題——‘邱氏鼠藥’是否違禁用藥(含不含氟乙酰胺)、是否違法生產等未作認定。報社記者在採訪鼠藥生產主管部門後,發表《再問邱案》,在社會特別是‘兩會’代表中引起強烈反響。報紙借勢追擊,連續發表《三問“邱案”》、《政協委員談“邱氏鼠藥”》、《終審之後訪無極》等報道。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在早間新聞中三次摘播,引起國務院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化工部、農業部等五部委組成聯合調查組,就‘邱氏鼠藥’進行調查之後,國務院辦公廳做出了沒收銷毀‘邱氏鼠藥’的決定。”【45】

難怪這家報紙會達到這樣的業績:

“全年事業部分收入比上年增長40%;人均創收17萬元以上,人均上交國家稅收1.1萬元;有形資產存量比上年增長30%;資產負債率由40%降至20%以下;廣告收入列中國產業報系統前茅。”【45】


人去樓空,門可羅雀
在和“五科學家”纏鬥三年之後,邱滿囤任廠長的邱氏鼠藥廠終於被“科學家”們攪黃了攤兒。上圖為1995年年底時的邱氏鼠藥廠大樓。
(圖片來源:【44】。)


0%(0)
0%(0)
  參考文獻 - 亦明_ 04/14/21 (1356)
標  題 (必選項):
內  容 (選填項):
實用資訊
回國機票$360起 | 商務艙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爐:海航獲五星
海外華人福利!在線看陳建斌《三叉戟》熱血歸回 豪情築夢 高清免費看 無地區限制
一周點擊熱帖 更多>>
一周回復熱帖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2020: 緣起贊釋 6 深達緣起,入諸法界,見有
2020: 曹老師快照
2019: 從思想的來源映射物質的來源
2019: 英詩欣賞(2)
2017: 《紅樓夢》的作者是否不是曹雪芹?
2017: 朝鮮問題:中國出招兒會怎樣
2016: 改選《中哲會》增加會員和名譽會員的通
2016: 改選《中哲會》增加會員和名譽會員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