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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官依法断案,专家手忙脚乱
送交者: 亦明_ 2021月04月14日05:53:42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回  答: 邱氏鼠药案——中国科学纳粹制造的第一起冤案亦明_ 于 2021-04-14 05:14:34

第四章 法官依法断案,专家手忙脚乱




邱满囤进京告状是在1992年8月12日;五专家提出答辩和“反诉”是在1992年9月5日。但是,海淀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这个案子,却是在1993年10月14日,也就是在十四个月之后。为什么会拖这么长时间呢?原因有两个:第一就是“答辩方”需要时间来炮制证据;第二就是法院需要时间来核实他们的证据。看看这段记载:

“海淀区人民法院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法院从一开始就把工作的重心放在证据上。从1992年10月到开庭前一天,对原被告询问取证达20余次。对因苏联解体而滞留国内的绥芬河爱卫会购入的鼠药,他们曾冒着严寒酷暑,两次赴北疆取样。为了求得真解,他们还去农业部、无极和鼠药厂驻京办事处连续取样四批。在一年多时间里,法官们经历了数十次的艰难曲折的取证。为了办好案,他们认真学习有关灭鼠药物知识,走访科研、教学专家,亲自做灭鼠实验。”【1】

显然,邱氏鼠药案的关键点有两个,一个是邱氏鼠药是否含有违禁药物氟乙酰胺,另一个是邱氏诱鼠剂是否能够诱鼠。所以,海淀法院所“重”的证据,也主要就是这两个方面。

一、氟乙酰胺之谜

按照常理,“科学家”在对外公开宣称邱氏鼠药含有氟乙酰胺之前,应该已经掌握了能够证明自己所说的“科学事实”。所以,当他们成为被告之后,他们只需要把那些事实交给法官,证明自己言之有据,就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但事实是,这些“科学家”在被起诉时,手中的所谓“证据”如同废纸。

1、病急乱投医

原来,“科学家”虽然在答辩状中宣称自己手中握有“大量的事实、充分的科学和法律证据”,但实际上,他们当时手中的唯一“证据”就是他们从非法渠道“收集”来的那11份所谓的“邱氏鼠药”样品,以及他们自己对那些样品进行的所谓“定性分析”。且不说其分析结果是否可信——质疑对方的分析结果是否可信是五专家团队在法庭辩护时所采用的最主要策略之一(下详),而他们的最初“定性分析”就是在同伙邓址的单位进行的——,仅要将那个“分析结果”变成“法律证据”,他们首先就需要提供这样的证据:那些所谓的“邱氏鼠药”确实是“河北邱氏鼠药厂”的产品。而恰恰就是在这个关节点上,“科学家”们吃瘪了——他们拿不出任何证据。看看那个赵桂芝对于那些样品的来历是怎么支支吾吾的【2】:

原告律师冯增书:上午,你提到那么多采样中含有氟乙酰胺,并在起草或撰写的文章中说, “我们搜集到11个‘邱氏鼠药'样品”,请问是你们采的样还是执法部门采的样?

被告之一赵桂芝:是北京市植保站等部门搜集的。我们……

冯:那你为什么使用“我们搜集”字眼?“我们”指谁?

赵:指我们五个人。

冯:这就自相矛盾了。到底11个鼠药样品是不是你们搜集的?

赵:是他们搜集的,我们搜集了他们的鉴定结果。

冯:如果是法定有关部门依法采样,请出示各种证据。

赵:这是执法部门的事。

冯:你说是植保部门采的样,请问是植保部门谁采的样,几个人?

赵:谁采的样与本案无关。

冯:但你提供的采样一览表中,只有刘学彦一人,为什么?

赵:刘学彦是北京市植保站负责灭鼠的工作人员,他有权采样,这是职务行为。

冯:按我们国家的采样规定,如果是职务行为应该是两个人同时采样,并且要出示各种证件……请问这次取样有没有其它人?

赵:当时采样时,没想到会跟你们打官司,如果当时知道跟你们打官司,一切证据都会搞得合法的。

(哄堂大笑)

审判长:安静,请注意法庭肃静。

冯:也就是说,你们提供的一切证据都是不合法的,对不对?


上面这段对话,可以说是邱氏鼠药案的一个定格,曾被多家媒体予以报道。尽管赵桂芝没有回答冯增书的最后那个问题,但她的张口结舌哑口无言就是最好的回答。也就是说,五被告在当初根本就没有想到一个文盲农老二敢跟他们这些被“党和国家领导人”寄予振兴中华厚望的“科学家”对垒,所以他们才敢胆大妄为、胡作非为、为所欲为。而在发现自己突然间两手空空之后,才会出现下面这个情节:

“答诉状刚递到海淀区人民法院,五位专家的律师团便开始了调查和收集‘鼠案证据’的工作。”【3】

这充分说明,“科学家”是根据非法搞来的证据下结论——实际上在连非法证据都没有之时就已经下了结论——,然后再通过寻找合法的证据来为自己辩护。这样的程序和行为,从科学上讲是彻头彻尾的“伪科学”、“反科学”;从心理学上讲是怀有极为明显的主观恶意;在法律上讲就是“诽谤”,亦即人们日常所说的构陷。

那么,“五位专家的律师团”都“调查和收集”到了什么样的“证据”呢?这是所谓的“证据一”:

“1988年,新华社记者郭素芝等在《内参选编》14期13页上发表的《“毒二”鼠药的生产和科研进展》中写到:‘群众欢迎的是利用氟乙酰胺制成的快速“毒二”鼠药。但是氟乙酰胺是国家禁用剧毒药品,因此快速“毒二”鼠药不能批量生产,满足不了客户的要求,希望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生产快速“毒二”鼠药所缺少的原料——氟乙酰胺。”【4】

且不说我们从这个证据中看不到它与邱氏鼠药有任何关系——据那篇网上匿名帖子说,“这就说明,邱满囤一直使用氟乙酰胺”【5】、被告律师在上诉代理词中说它“证明邱满囤灭鼠也离不开氟乙酰胺”【6】——我们实际上可以明确地知道,它与“邱氏鼠药”没有丝毫关系,因为在1988年,“邱氏鼠药厂”根本就不存在。

最奇的是,“新华社记者郭素芝”就是《人民日报》1989年7月28日发表的那篇“新华社供本报专稿”【7】的作者,那篇专稿通篇是讲邱氏诱鼠剂的神奇。既然五专家根本就不相信邱氏诱鼠剂能够诱鼠,他们为什么要选择性地相信该作者那两句没头没脑的话呢?答案非常简单:为了搜刮证据,他们已经到了饥不择食的程度了,所以他们才会到恰恰能够证明自己造谣诽谤的证据堆中搜寻自以为于己有利的片言只语。

同样,“五位专家的律师团”搞出的“证据二”也来自1988年:

“1988年8月3日,北京市毛发再生精厂、河北深县农业服务公司及无极县邱满囤、扬建申、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北京市签定的协议书第四款:‘在乙、丙方协助下,可在表演中使用氟乙酰胺。”【4】

既然“可在表演中使用氟乙酰胺”,那岂不相当于说在正常产品中“不使用氟乙酰胺”吗?而五被告之所以要把这类不是证据的东西拿出来当作为自己辩护的证据,唯一可能的原因就是他们没有更能够拿得出手的证据。后来冯增书律师在法庭代理词中一再强调五专家捏造事实的“故意”性,可以说是掐到了他们的七寸。

再看看他们的“证据三”:

“云卫地病办发(91)3号文——云南省卫生厅关于邱满囤同志来昆表演及‘邱氏鼠药’在我省部分地区使用情况的报告:‘邱先生表演所用的毒鼠剂,如氟乙酰胺(1081)、没鼠命(毒鼠强424)、鼠之死(杀鼠嘧啶)等,都是1984年国家十个部、委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剧毒药品。”【8】

且不说这样的文字本身并不能构成“证据”,仅说其内容,它就与事实相冲突。如上所述,“1984年国家十个部、委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剧毒药品”只有氟乙酰胺,根本就没有“没鼠命(毒鼠强424)、鼠之死(杀鼠嘧啶)等”。不仅如此,“没鼠命(毒鼠强424)”是汪诚信推荐给邱满囤的,赵桂芝在1992年初还承认它只是“尚未注册登记的”剧毒药。【9】而杀鼠嘧啶则是汪诚信等人早年向“灭鼠界”推荐的氟乙酰胺的替代品【10】;并且,它至今也不是禁药。这是2000年出版的一本书中对“鼠立死(杀鼠嘧啶)”的介绍:

“鼠立死为国内新近合成的新型急性杀鼠剂,国内现场灭鼠和毒力测定试验表明,具有高效、广谱、适口性较好、低蓄积的特点,不易发生二次中毒,且有特效解毒剂用于中毒的解救,故为当前取代氟乙酰胺的一种较理想的杀鼠剂。”【11】

也就是说,“证据三”如果算是一条“证据”的话,它充其量也不过就是一条“伪证”。显然,五被告为了搜集、制造证据,即使是一根稻草,他们也要死死抓住不放。

2、天上掉馅饼

也就是在“五位专家和律师团”抓耳挠腮、饥不择食之际,天上突然掉下来一张香喷喷热乎乎皮薄馅儿大的大馅儿饼。这是怎么回事呢?听听邢上校等人是怎么说的:

“说来也巧,正当律师团忙于此项工作时,农业部打假办公室与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接到了绥芬河市爱委会的举报,说有大批含毒的‘邱氏鼠药’流入本市,请农业部派人前去研究定夺。消息传来,五位专家和律师团大喜,连忙派人前去。农业部在绥芬河市对这批鼠药进行调查,确认其系邱氏鼠药厂生产、销售的邱氏鼠药。便当即由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封,取出样品进行化验,证明被查封的20吨‘邱氏鼠药’中含氟乙酰胺。”【12】

上面这四句话、172个字中,信息量最为丰富的就“大喜”这俩字儿,它们把那伙人刻意要捣毁邱氏鼠药厂的心情和表情点滴不漏地刻画得淋漓尽致。实际上,那篇文章接下来的说法是“被告方的专家闻讯后欣喜若狂”【13】、“科学家们几乎要举杯相庆了”【14】,因为“这样一来,就等于判了邱氏鼠药死刑”【13】——由此可知,五被告“呼吁”的目的确实如储瑞耕所说,“所谓‘要讲科学宣传灭鼠’,不过是一个幌子,其实质在于否定‘邱氏鼠药’、‘邱氏引诱剂’和‘灭鼠大王’。”【15】说得再简单点儿,就是要弄死邱氏鼠药、让邱满囤重新变成一个一文不名的“文盲”穷光蛋。

上面那段话透露出的另一个重要信息就是:赵桂芝所在的农业部确实拥有指令“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封”的权力。也就是说,汪诚信、赵桂芝等五人当初在确认“邱氏鼠药”含有氟乙酰胺之后,完全没有必要又是给田副总理写信告状、又是“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他们最简单、最直截、最合理、最合法、也是最本能的做法就是把自己的发现写成正规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发表,然后通过农业部下文,指令河北省或无极县工商部门关闭邱氏鼠药厂、查封所有库存,甚至通知当地司法机关将邱满囤逮捕法办。为什么一伙有头有脸的“科学家”对摆在自己面前的光明磊落金光闪闪的康庄大道不走,却要蒙着面孔偷偷摸摸地走弯弯曲曲磕磕碰碰的羊肠小路呢?答案只有一个,并且非常简单,那就是他们知道自己干的是什么勾当。

那么,“绥芬河市爱委会的举报”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当时,中苏贸易十分热络,于是位于中东铁路尽头、与苏联隔水相望的绥芬河市突然间变成了中苏贸易的重镇。而绥芬河爱卫会也想从中大赚一笔,于是在1991年10月与邱氏鼠药厂签订了购买65吨邱氏鼠药、价值一百四十多万元人民币、预付25万元人民币的购货合同。【16】不幸的是,当价值四十多万元的第一批20吨邱氏鼠药在1991年11月运抵绥芬河之际,恰值“苏维埃联盟”发生动荡;一个月后,“苏维埃联盟”变成了“独联体”。国体变了,一切都变了。结果“老毛子”以邱氏鼠药“剧毒”为由拒绝收货。绥芬河爱卫会最初想把烫手的山芋退回邱氏鼠药厂,但遭到拒绝;而在听说了五专家的“呼吁”和邱满囤的起诉之后,便想出了利用这场官司来捞回老本儿的怪招儿——所以邱满囤后来说他们是“趁火打劫”【17】。这是邱氏鼠药厂副厂长马国玺在1993年2月指出的三点事实:

“其一,绥芬河爱委办不早不晚偏偏在事隔一年之后向‘打假办’投诉,而此时正是邱氏官司立案之初;其二,该投诉中讲因包装上标有‘剧毒’字样,不符合俄方进口规定而被拒收,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实上外包装是按绥芬河爱委办的要求设计的,而且绥方在俄方签定合同时,各持有一份样品留存,当时的样品上未印有‘剧毒’字样;其三,所谓‘化验出氟乙酰胺’并不是俄方化验的,而是绥芬河方面主动于1992年8月25日取样送农业部的。”【18】

简言之,绥芬河这批货对于汪诚信、赵桂芝等五名被告至关重要——用那个对“中华鼠案”一边倒的邢上校的说法就是,“绥芬河是邱满囤的‘劫’。科学家之所以揪住邱满囤的尾巴不放,关键的关键是证实了他的鼠药里有氟乙酰胺。”换句话说就是,“科学家”们以前“调查和收集”的所有“证据”在法律面前都一钱不值。也就是因为自以为揪住了“邱满囤的尾巴”,所以他们才会“大喜”、“欣喜若狂”、“举杯相庆”。可惜的是,他们又是猫叼尿泡空欢喜了一场。

原来,围绕着这20吨正牌邱氏鼠药,原告和被告双方都进行了检测,但结果却大相径庭:“9月10日,河北省联合调查组将包括绥芬河投诉的批号药在内的四种样品,送国家农药质检中心化验,均未验出氟乙酰胺。”【1】而如上所述,“农业部”——也就是赵桂芝所在单位——的检测则证明其中含有氟乙酰胺。事实是,在当时,那个农业部根本就不屑于掩饰自己对邱氏鼠药厂的敌视态度。看看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河北邱氏鼠药厂”的歧视:

“原‘邱氏鼠药厂’副厂长张归国向笔者谈起进京办理准产证的情况时说:一进农业部,这个部的人一听说是‘邱氏鼠药厂’来的,就象见到‘敌人’一样,毫不客气地说:等到官司打完再办,甚至他们连走廊里也不让多呆一会儿。以前也曾去办过多次,不是说缺这就是说缺那,不敢大声说一句话,不敢多出一口气。就连‘究竟怎么填表、准备材料才叫全’也不敢问,只是听人家指出那填那,可下次去了又出现了新的毛病——一方面没有准产证,一方面又要等官司判后再说。”【19】


“90年7月厂子开工后,我厂就责成一名副厂长专门办理手续……直到今日,第五个年头了,因素多种,仍然没有领到农药登记证,但中央到省市相关部门帮了不少忙,农业部这道坎就是过不去。我们进京20多次,仅试验费、鉴定费、化验费耗资达10万元,还不包括差旅费。”【20】


实际上,据被告律师的不打自招,这个“农业部”还曾特意给“全国打假办公室”发函,请求他们“取缔违禁生产的‘邱氏鼠药’,责令河北省无极县邱氏鼠药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邱氏鼠药’”、“建议将此移送司法部门处理。”【17】难怪被告在农业部从绥芬河取样之后,坚决反对法院重新取样化验:

“1993年3月1日,法院重新组成的三人合议庭主持了原被告双方参加的法庭调查,并分别找原、被告提出同去绥芬河取样。被告认为,国家授权的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已按法定程序合法抽样,化验证实这批‘邱民鼠药’含氟乙酰胺,无须再证。而且农业部已据此发出‘关于请求查处邱氏鼠药案文件’,因此不同意再去取样。”【21】

显然是因为“农业部”的立场太过鲜明,法院方面进行了自己的检测。这是王宏甲后来透露的信息:

“据海淀法院向上级汇报此案审理过程的一份《情况简报》称:‘在绥芬河取样时,本院邀请当地法院、工商局、爱卫会等同志共同到现场取样签封。’取样回来,法院将签封的样品送到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北京农业大学核磁共振实验室进行定性分析,结果为:均不含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22】

被告后来以北京农业大学方面没有鉴定资格为由对这个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法院方面于是将样品交给刚刚由司法部批准成立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结果仍旧是不含氟乙酰胺。难怪那个“上校参谋”会叫嚣“邱满囤方和法院结成神圣同盟来对付科学家。”【14】

有趣的是,绥芬河爱卫会想要借助“邱氏鼠药案”来捞本的行为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倒输得更惨——他们最终的损失超过了一百万元;并且,那20吨邱氏鼠药很可能至今还躺在绥芬河的一座仓库里诱杀附近的老鼠——据绥芬河爱卫会金主任说:“夏天来时,
仓库里到处是被毒死的老鼠”。【16】这不恰恰证明邱氏鼠药确实具有诱鼠能力吗?


聪明反被聪明误
绥芬河爱卫会下属公司购进邱氏鼠药准备出口苏联,因为对方国体剧变而生意泡汤。为了捞回预付款25万元人民币,绥芬河爱卫会与邱氏鼠药案五被告联手整治邱氏鼠药,非要证明该鼠药含有氟乙酰胺。结果在把邱氏鼠药厂整黄摊之后,他们也没有要回预付款,反倒又赔进去几十万元。199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就查禁邱氏鼠药下文,要求对“含有‘氟乙酰胺’等剧毒物的产品应予销毁”。可是,堆积在绥芬河某地仓库内的20吨邱氏鼠药却直到1999年仍未被销毁,间接证明它们根本不含氟乙酰胺,或无法证明它们确实含有氟乙酰胺。(图片来源:【16】。)



二、涿州取证真相

“科学家”们心里非常明白,他们要打赢“邱氏鼠药案”,只能在邱氏鼠药是否含有氟乙酰胺这个问题上拚死一搏,因为在邱氏诱鼠剂是否能够诱鼠这个问题上,他们唯一的招术就是狡辩和诡辩。确实,在一审法庭上,他们的律师就是这么说的:

“本案由虽为名誉权纠纷,但其实质和要害是:原告邱满囤及所在的邱氏鼠药厂所生产、销售的‘邱氏鼠药’中,是否含有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销售的剧毒药氟乙酰胺,以及邱氏鼠药厂是否合法生产、销售的问题。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原告据以起诉的《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以下简称《呼》文)的要害,就是揭露了‘邱氏鼠药’中含有国家三令五申禁止使用的氟乙酰胺并造成社会公害的恶果。对此,被告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则《呼》文的观点就是正确的。其正义的呼声,就应该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其批评监督权,就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根本就不存在侵害原告所谓‘名誉权’的问题。相反,原告弄虚作假,明知故犯,牟取暴利、危害社会的假冒伪劣行径,就应该受到社会各界的谴责;其所造成的社会公害的恶果,就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和打击!”

“在证实了‘邱氏鼠药’中确实含有氟乙酰胺这一关键问题之后,至于它是否有什么引诱力的问题,应该已经不成其为问题了。”【17】


你只要注意到这些律师当时没敢把“被告若没有证据证明”时应该得出什么结论明确地说出口,你就会明白,他们当时是多么的心虚——一审时,法院曾请教一位语言学家从语言学角度来分析被告的“呼吁”有没有诽谤邱满囤,这是那位语言学家的结论:

“如果‘呼吁书’里所说的事实是真实的,则没有什么问题;如果‘呼吁书’里所说的事实是不真实的,则是罗织罪名!”【23】

你还需要知道的是,尽管当时被告已经撤回了自己的“反诉”,但他们的律师仍旧把“邱氏鼠药厂是否合法生产、销售的问题”当作该案的“实质和要害”。他们这伙人始终也不敢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然邱氏鼠药厂涉嫌非法生产、销售违禁鼠药,他们当初干嘛要写信告状、要“呼吁新闻媒介科学宣传灭鼠”,而不是直接要求执法机关查封邱氏鼠药厂?

本来,关于邱氏诱鼠剂能否诱鼠这个问题,应该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告方提供证据。但因为被告是“科学家”,所以好像他们本身就代表了“科学”、他们说出的话本身就是“科学”似的,结果举证的责任竟然在不知不觉之间落到了原告、甚至法院的肩上。于是就有了“涿州取证”这场大戏。

据当时的报道,1993年5月14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指定在河北省涿州检验邱氏诱鼠剂能否诱鼠。他们先让邱满囤把邱氏鼠药交出,然后封存取样,再让邱满囤布药。当时现场虽然说不上人山人海,但也是人头攒动,原告、被告、法官、法警、媒体记者、吃瓜群众各色人等一应俱全,连王宏甲都去了——他当时说了一番分量很重的话:

"有人说,这是‘土专家和洋专家打官司’。事实上,直接对邱氏诱鼠剂进行行实验研究、评价、鉴定,做了大量实实在在的细致工作的‘洋’专家,就有50 多人。我们不能否认,真理有时可能在少数人手里,但如果发出呼吁的5位专家的意见是的,那错的专家就多了!”

“科学和科学家是两个概念。就科学本身而言,科学是既能造福人类,也能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东西。在科学之上,还有一个驾驭科学的东西,更加值得我们捍卫。用大科学家爱因斯坦在1931年时过的一句话来说是:人类真正的进步的取得,依赖于发明创造的并不多,更多的是依赖于人类的良知良能。”【24】


毫无疑问,王宏甲的这番话就是在暗示:那五个所谓的“科学家”既没有科学,也有没有良知,更没有良能。

那么,那次现场取证的结果如何呢?这是邱满囤在布药之后做出的预测:

“今天药不到10只老鼠。为啥?好多都是空窝,没有老鼠爬过的痕迹。”【24】

那么,为什么要选这样的场地来诱鼠呢?原来,这里还有个故事:

“原来,法院在头天已经选了一个养鸭场做为取证现场。那里多是新鲜鼠洞,老鼠活动痕迹明显,诱杀几十只、上百只是可能的。邱满囤的药在用前已经试过,在涿州招待所半勺毒饵一个小时诱杀了七、八只大耗子,法官们都见到了。那问题出在哪里呢?原来,在头天看完现场后,养殖场场长慌称家中有几只老鼠,跟老邱要了一包药。到第二天赶到该场时,场长声言:‘头晚已经撒药灭过了,结果无可奉告’。听当地知情人讲,早上该场清理出几筐大耗子。法院急了,老邱傻了,只好临时选点吧。仓促之中,来到107国道旁,结果可想而知了。想想也对,都在创卫生城,让政府知道从这里弄出三、二吨老鼠,新闻单位一曝光,专家又都是全国爱委会的,一个小场长还干不干了,只好出此下策。
对此,邱满囤直到十年后,仍后悔不已:‘人不能心眼太好了。’”【25】


“实验要选点,要保证这个场所有老鼠,否则在一个无鼠的地方放诱鼠剂,肯定是徒劳的。这是常识。法院头天选了涿州市郊一个养鸭场作为取证现场,这里的鸭子常受老鼠攻击,肯定有鼠。这个点确定后,养鸭场场长找邱满囤,说自己家里老鼠猖狂,向老邱要了一包灭鼠药。次日一早法院到养殖场,才知道场长昨晚在这里撒过药了,今晨清理出很多耗子。

“场长为啥这么干?目前在创‘卫生城’,场长怕从这里弄出太多耗子,媒体一曝光,来的又都是爱卫会专家,场长怕惹麻烦,就先下了手。

“法院一听急了。人都通知到涿州来了,正在路上呢!仓促之中,只好临时改点,来到涿州火车站南,繁忙的107国道东侧一段近百米的路坡上。此处究竟有没有老鼠,法院没有把握。问邱满囤,老邱心里还在想,自己昨天咋就没想到那场长向他要鼠药是干这事呢!事到这时,邱满囤说就在这个路坡吧。邱满囤性格中一直有一种敢于迎接挑战的东西。他觉得他不怕,就是这里诱杀不到老鼠,能判我的诱鼠剂没有引诱力?”【26】


而就是在这个几近没有老鼠的地方,最终有四只老鼠被诱了出来。不过,那次“表演”最出彩的,既不是灭鼠大王邱满囤,也不是那四只傻乎乎的大老鼠,而是那几个“科学家”被告。看看这三幕场景:

“专家们还未下面包车,北京电视台的摄像机已抢先对准了车门,但出人意料的是,头一位专家边下车边伸手阻止拍摄,声称拒绝采访。扛摄像机的胖小伙子冯帆感到纳闷,转身说:‘这些专家呼吁新闻界要科学宣传灭鼠,面对摄像机,今天怎么不利用这么好的机会再向新闻界呼吁呼吁?”

“曾多次采访本案原告被告双方,并追踪报道案情进展的《河北日报》女记者赵兵,突然像挨了烫似的蹦跳着跑回同行身边,说:‘有专家跟我吵起来了!’她本想利用多次采访报道被告的优势再拔头筹,不料,刚张口打招呼,就有专家指责她不该发表采访汪诚信、赵桂芝等的谈话录。”

“《河北经济日报》记者部副主任李永峰,则在法院取证之后说,他当时目击了这样一幕:邱满囤当众用夹子去夹一只吃药中毒爬出洞口奄奄待毙的老鼠时,一位专家马上指着他向法院人员叫道:‘那只老鼠是他用夹子夹出来的!’邱满囤顿时火起,夹子朝他面前一扔:‘有本事,你也夹一只出来看看!”【24】


显然,在当时众人的眼中,那几个“科学家”比死老鼠还要让人恶心。后来在法庭上了,五被告一口咬定涿州取证那场表演证明邱氏诱鼠剂没有吸引力,理由竟然是那四只老鼠都是从划定的试验圈外面跑进来的。而邱满囤的律师则一个巴掌把他们打了回去:“这正好说明诱鼠剂有引诱力。”【27】恰如该记者所说:

“如果说‘邱氏诱鼠剂’真的没有引诱力,至少就表明,写过目击报道的记者和作者在职业道德上有严重缺陷,包括名记者如江永红、作家宏甲均不例外。但这绝对是不可能的,除非邱满囤施有幻术,记者们当时被神差鬼使。”【27】

如果说上面的记载只是“反科学”、“伪科学”媒体的一面之词的话,那我们再看看站在“科学家”一边、专为“科学家”说话的那位邢上校后来的追述:


“1993年5月12日,海淀区法院突然给被告方电话通知,要求下午1点30分到庭,届时公布决定,内容是让邱满囤于5月14日表演灭鼠。地点保密,由法院选定,参加人员只限原、被告及法院人员,不准带记者,14日早8点准时在法院门口乘车同往。被告方说,表演不是实验,不科学,应该取消这个决定。法院耍脾气说,这是法院的决定,如果你们不去,可以作弃权处理。”【28】

“邱满囤觉得头皮有些异样,还是禁不住抬起了头,这时他看到他的对手汪诚信和赵桂芝就站在他不远处用嘲讽他的神情看着他。邱满囤旋即又把头低下去,手中的活计干得更加欢实起来了。”【29】

“赵佳芝一下车就提出抗议,不是说不让带记者吗?为什么邱满囤能带?不是说地点保密吗?为什么邱满囤提前一天就赶到了这里?我们是科学家,最年轻的也60岁了,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很尊重我们,你们法院为什么这样对待我们?”【29】

“赵桂芝忍不住了,询问邱满囤:你不是说能在50米内引出老鼠吗?为什么还要往洞里投药?邱满囤给她了个白眼:我不回答你的问题。”【30】


上面这个叙述的关键点就在于,当五专家得知法院方面决定现场取证之后,他们的本能反应就是提出“取消这个决定”的要求——据《工人日报》专职反伪记者朱海燕透露,提出这个要求之人就是汪诚信。【31】假如他们真的相信自己的“试验结果”——即“所谓的‘神奇引诱剂’对鼠没有引诱力,经20小时观察,老鼠一口也没吃‘邱氏引诱剂’,只吃了一口参试的玉米面加自来水的对照饵”——的话,他们会有这样的反应吗?他们为什么会对现场取证如此害怕呢?而赵桂芝在取证现场的一系列表演,从“用嘲讽他的神情”看着邱满囤、到对法院法官撒娇说“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很尊重我们”、再到骚扰正在布药的原告邱满囤,既说明其内心的恐惧,亦表明其“科学家”的素质、人品和人格。至于赵桂芝的那个问题,实际上也是汪诚信从1990年就开始提出的问题,邱满囤后来在中央电视台上回答得非常响亮:“放在洞里安全。”【32】不仅如此,五被告之一邓址还曾说过这样的话:“毒饵投放在鼠道上、洞口附近和其他有鼠活动的地方,是有效灭鼠的关键。”【33】也就是说,汪诚信、赵桂芝的提问,其目的非常明显,那就是要为邱满囤“有效灭鼠”设置障碍。

事实是,五专家不仅在取证当天耍无赖,他们一直就是如此。这是邢上校的记叙:

“次日,海淀区法院把表演时用的鼠药和四只老鼠送到公安部二所化验,结果都含氟乙酰胺。赵佳芝、马勇对闻讯采访的记者说:原以为邱满囤当着我们的面不敢用氟乙酰胺,谁知他竟照用不误,看来所谓的邱氏鼠药,实际上就是氟乙酰胺,这是他的看家本事,离了它就没法玩下去了……”。【34】

事实是,几乎每本介绍氟乙酰胺毒性的书都会告诉你:氟乙酰胺“能经健康皮肤吸收”。而邱满囤不仅在1993年5月14日这一天是“直接用手”布药,他几乎每次布药都是徒手操作。按照五专家所说的“1克氟乙酰胺可毒死6-7人”来估算,邱满囤即使不死几个来回,至少也得气息奄奄了吧?可实际上,他连氟乙酰胺中毒的最轻微症状都没有出现。这是为什么呢?显然,在那几个“科学家”的头脑中,类似这样的问题是永远都不会出现的。


邱满囤徒手布药,李铁映亲眼观察
1990年7月19日,在北京灭鼠技术研讨会期间,邱满囤亲自徒手布药,在大白天诱杀24只老鼠。据五专家举报,邱氏鼠药就是氟乙酰胺的“改名”;而据他们说,氟乙酰胺毒性极强,一克即可毒死6-7人,并且可以直接通过皮肤进入人体。但邱满囤却从未出现氟乙酰胺中毒症状。(图片来源:【35】。)


那么,那四只耗子到底是不是被氟乙酰胺诱出并且药死的呢?这是王宏甲披露的“真相”:

“这4只死鼠,由北京市公证处两名人员公证后,并由原告与被告共同签封,送公安部二所检验,测试结果为:老鼠死因系该鼠药毒杀,鼠药中含氟乙酰胺类。

“法院询问这个‘类’是什么意思?鉴定人说:‘只测到极微量的氟乙酸,不能肯定是氟乙酰胺,故只定为氟乙酰胺类。’

“接着,该所提供的测试质谱图,经中科院院士赵玉芬教授确认,未发现有氟乙酰胺的化学成分。

“原、被告对上述两个鉴定结论都提出异议。法院再次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绥芬河、邱氏鼠药厂、邱氏鼠药厂北京办事处和涿州灭鼠现场四地取证的封存样品,同时进行司法技术鉴定。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四地物证,采用了气质联用技术、远红外光谱、氟19核磁共振三种方法进行定性分析测试,结果证实:均不含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36】


你到底信谁?

三、开庭审理

涿州取证之后五个月,1993年10月14日,海淀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邱氏鼠药案。据说当时有150多家媒体派人旁听,法庭内三百多个座位被坐得满满的。

1、当庭对质

在原告律师冯增书在宣读了起诉状之后,被告律师团派出杨学芳提出了五点答辩【2】:

一、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原告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证明被告方侵权;

三、被告说邱氏诱鼠剂不能诱鼠,只根据1990年7月18日的“诱鼠科学实验”;

四、被告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五、被告没有诽谤原告的主观故意,亦没有诽谤的客观事实。邱氏鼠药厂受损是“咎由自取”。


为什么被告会认为邱满囤没有起诉资格呢?这是他们的理由:

“《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未提及邱满囤本人的名字,这里的邱氏鼠药是泛指,要起诉,只能是邱氏鼠药厂而不是邱满囤本人。文章中所说的表演者也不是指邱满囤。”【2】

还记得被告在最初曾因为怕邱满囤“跑了”而对他提出“反诉”吗?由此可知,他们当时真正的目标就是邱满囤本人。而他们之所以会在13个月后在法庭上不再“反诉”邱满囤,并且还非要让邱满囤“跑了”不可,恰恰说明他们当时是多么的色厉内荏——以致主动承认“文章中所说的表演者也不是指邱满囤。”问题是,既然那个“表演者”不是邱满囤,五专家把一个毫不相干的人塞入一篇专门用来“向领导反映”邱满囤鼠药“情况”的文章之中,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呢?所以冯增书会说“被告方无论作任何托词都是徒劳的,只能更进一步暴露其撰文中伤原告的故意性”。很可能是因为这个缘故,被告律师在庭审即将结束时宣读的代理词中,竟然没有再提“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个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被告在开庭时提出的第一个论点,在休庭之际就不翼而飞了。这说明什么呢?它只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他们想出的最大辩护招术不堪一击。

再看看被告是如何证明自己没有侵权的:

“我们是根据权威部门的检验鉴定结果得出邱氏鼠药含有氟乙酰胺。农业部已将邱氏鼠药厂列入打假重点对象,说明被告未构成侵权。”【2】

这样的循环论证,除了说明辩护人的心虚之外,什么都说明不了。因为原告的指控是“被告收集了假的‘邱氏鼠药’化验后诽谤真正的‘邱氏鼠药’含氟乙酰胺”,所以,被告的辩护首先应该是证明自己收集的“邱氏鼠药”是真的“邱氏鼠药”,而不是把农业部根据他们捏造的证据“将邱氏鼠药厂列入打假重点对象”这个事实拿来当作“被告未构成侵权”的证据。这就像是一个杀人嫌疑犯在力图证明自己的无辜时,他会本能地证明自己不在凶杀现场、自己没有杀人动机、凶器不属于自己,等等等等,而不是要极力证明被害人活该被杀甚至死有余辜。显然,被告之所以连这么简单的道理都能够置之不顾,就是因为他们无法提供最直接、最简单的事实。

实际上,被告的主观恶意(即原告律师冯增书所说的“中伤原告的故意性”)在法庭上的质询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尽管笔者没有见到庭审的原始记录,但见诸报刊的有限资料,主要是《河北经济日报》的《“邱满囤诉讼案”开庭审理旁听纪实》【2】,却足以证明这一点。例如,原告律师冯增书这样质问赵桂芝:

“依照国家质量监督以及标准计量的有关规定,如果是法定的检测部门的采样,采样后的化验结果只能由法定的质量监督部门来公布,但是质量监督部门到目前为止没有公布这些数据和化验结果。请问你们是怎样搜集到的?又怎能把它拿到社会上使用呢?”【2】

对于这个问题,赵桂芝的第一反应是表示“不解”,在冯增书重复了一遍之后,她才这样这样答道:

“这是我们职务范围内的事情,我们经过了调查研究。”

这是最为典型的答非所问,所以冯律师才会追问道:

“请正面回答,有还是没有?也就是北京植保站同意不同意你把这个结果公布于众?”

这是赵桂芝的“正面回答”:

“这是我们职务工作范围。”

赵桂芝之所以不敢正面回答冯律师的问题,只能有一个解释,那就是,他们据以“呼吁”的全部根据,从采样、化验到公布结果,都不符合甚至违犯中国的相关法律。如果他们的“呼吁”是出以公心的职务行为,他们有这么干的任何理由吗?反过来说,五被告分属五个职能完全不同的政府单位,他们有什么理由会突然间跑到一起,针对一个厂家、一个产品行使同一职能?从另一方面讲,一个人如果是出以公心履行职责,他必然会襟怀坦白,开诚布公,尽量全面、完整地解答人们的所有疑问,以证明自己心底无私。而赵桂芝在法庭上的表现则恰恰相反,她几乎是尽其所能地拒绝回答任何关键问题。看看这段对话【2】:

冯:接着我想再问赵桂芝女士几个问题。在你们提供给法院的007号报告中,“样品名称”这栏中注明是“邱氏鼠药等12份”,这个“等”字是什么意思?有没有其它的鼠药样品?

赵:我上午讲了,不需要再讲了。

冯:你可以不讲。在“007号化验报告单”中,为什么只有分析者尤洪涛一人的签字,而“审核”一栏中没有签字呢?你清楚吗?你可以说不清楚。

赵:这是鉴定部门的事情。

冯:你不清楚!我再问您一下,您哪年认识的邱满囤?

赵: 1986年。这个问题和本案有多大关系吗?

冯:我想搞清,自然跟案件有关,我只需要你回答我的提问。请问你在当时怎么认识的邱满囤?

赵:这个问题与本案毫无关系,请问你问这个问题的目的何在?

一个人在法庭上之所以要遮遮掩掩,通过反问来回避问题,只有两种可能:强烈的敌意和极端的恐惧。再看看这段对话【2】:

冯:我想再问赵桂芝女士几个问题。您刚才讲您自己从来没有做过邱氏诱鼠剂的实验,那么在您发表的“谨防邱氏诱鼠剂中毒”的这篇文章中,您下的结论是,邱氏诱鼠剂就是氟乙酰胺的改名。那么我想问您,您是根据什么说明这个问题的?

赵:我已经说过了,用你们自己的材料说明的。

冯:在您上午宣读的河北邱氏鼠药厂的广告中,你们向法庭宣布说,你是根据广告当中“诱之必出,食之必死”的广告用语,并且你专门念到产品(指邱氏引诱剂)的特点是高效无毒。那么,既然是无毒,又怎会是氟乙酰胺的改名呢?我要说的是,你既然念到了“无毒”,你注意没注意到“无毒”这个词?

赵:你不要混淆视听,这点我用的是你们自己的语言。

冯:正因为你念的广告中是“无毒”,我想问的是……

审判长:双方注意,在询问过程中不要争论。只是简单回答。


这段问答说明,被告的“呼吁”实际上就是找碴——专门到对方的广告用语中挑出可以利用的言辞来诋毁对方,如把“邱氏鼠药”的广告语安到“邱氏诱鼠剂”的头上。实际上,赵桂芝的“根据”不要说没有“科学”的成分,它连逻辑的成分都没有:“食之必死”与氟乙酰胺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吗?难道毒鼠强、甘氟、鼠立死就不能“食之必死”吗?所以说,赵桂芝在为自己辩护时,就已经把自己的主观恶意写在了脸上。这是冯增书追问赵桂芝的另一个问题【2】:

冯:我问最后一个问题。您在《谨防邱氏诱鼠剂中毒》一文中引用了安徽省两位政协委员的提案。这个提案说,该省从1986年起毒死了大量牛猪狗兔子,但您文章谈的是邱氏鼠药造成的危害……恰恰相反的是,作为您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的这份提案,在最后结尾中又注明了它是当地农民非法生产氟乙酰胺的个体户造成的。我想问的是,您在引用这个证据时,有没有注意到这个提案的最后结论?

赵:请你详细看看这个提案,那里面已经点了你邱氏鼠药的名了。

冯:这个提案我已经看过了,但是要不要我当庭宣布这个结论呢?那上面的结论就是: “当地农民非法制造氟乙酰胺造成的,然后又以气体杀鼠剂和邱氏引诱剂的名义在市场上销售……”它并没有说,这是邱氏鼠药造成的。

赵:它有没有说,这是说明目前鼠药市场之混乱……

冯:这个问题我想在辩论中和您谈。我只想问您注意没注意这个结论?

赵:当然注意到了。


也就是说,赵桂芝手中的证据明明是说违法商贩拿氟乙酰胺冒充邱氏鼠药,但是,赵桂芝却故意把它解释成、或者说故意让人把它理解成是邱氏鼠药“毒死黄牛9490头、水牛1
头、马1匹、驴10 头、骡 2 头、猪762 头、山羊274 只,犬3004只,兔1280只、鸭280
只,鸡567只,估计直接损失达数百万元。”还能有比这更明显的蓄意陷害吗?

相比于赵桂芝的直接撒泼耍无赖,汪诚信的态度要老实、“儒雅”得多。这是冯律师与汪诚信的对话【2】:

冯:再问汪诚信教授,您是不是受聘担任河北邱氏鼠药厂的技术顾问?

汪:关于这个问题,我可以比较细致地回答……

冯:我只问您是不是受聘为顾问。

汪:是,但是是有条件的。

冯:我现在只问这个问题。我再问您,您在《国内外灭鼠技术现状》这篇文章中讲到,“关于良好引诱剂的开发和应用已引起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这是不是您的观点?

汪:是我的观点。

冯:那么您担任了河北邱氏鼠药厂的技术顾问,应当说,你比其它几位被告更多地了解邱氏诱鼠剂。那么我问你,邱氏诱鼠剂对老鼠到底有没有吸引力?

汪:据我所知,邱氏引诱剂含有糖、白酒、味精、洗衣粉,它对老鼠的引诱能力和日常用的白糖加点味精,加点盐,或者加点猪油的效果基本上是一致的。

冯:我问的是有没有引诱力,或者是有,或者是没有,并不是说引诱力大还是小的问题,那是科技工作的事。

汪:我觉得我已经回答得很清楚了。如果说你继续问的话,那么它是不可能有“50米之内把老鼠引出来,要公来公就来,要母来母就来”的引诱力的。


这段对话说明了什么呢?它说明,第一,它相当于承认赵桂芝所说的邱氏鼠药就是氟乙酰胺的“改名”是故意造谣;第二,它相当于承认,“呼吁”所说邱氏诱鼠剂对老鼠的引诱力还不如“玉米面加自来水”不可能是真实的;第三,它相当于承认,邱氏诱鼠剂确实能够诱鼠;第四,它说明,汪诚信只能通过咬文嚼字来给自己及其同伙辩护;第五,即使咬文嚼字,汪诚信的结论也完全是推测和猜测,没有任何试验数据的支持——他的“据我所知”,所“据”就是邱满囤的专利申请——由此可知,他确实是在觊觎邱氏诱鼠剂的配方。

如果你想知道被告律师是怎么逼问原告的,这是一段经典对话【2】:

辩护律师郭红岩:请问原告方起诉的根据是哪两篇文章?

原告代理人马国玺:是《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和《谨防邱氏诱鼠剂中毒》。

郭:这两篇文章是什么时间发表的?

马:1992年6 月17 日《中国乡镇企业报》,1992年《植物保护》第四期。

郭:这两篇文章的发行范围?

马:有关部门和单位。

郭:原告方生产的是邱氏鼠药还是邱氏诱鼠剂?

马:我们加工的是邱氏鼠药。

郭:你有没有办理关于生产销售农药的法定手续,办理了哪些?

马:我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省化工厅颁发的准产证。

郭:你认为合法吗?

马:合法,受法律保护。

郭:请问原告,你们到底用没用过氟乙酰胺?你们专利申请书上说你们诱鼠剂能使老鼠6分钟就死,这杀鼠剂是什么?

马:从未使用氟乙酰胺。杀鼠剂是甘氟。

郭:你们用的杀鼠剂都是什么?从哪儿购买的?

马:一种是甘氟,购自江苏泗阳农药厂;一种是敌鼠纳盐,购自大连实验化工厂。

郭:你们厂的产量是多少? .

马:我反对,此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郭小姐有兴趣,休庭后我陪你到工厂调查……

郭:下面我问邱满囤几个问题。你建立邱氏鼠药厂,生产销售鼠药的目的和宗旨是什么?

邱满囤:消灭老鼠。
(大笑。掌声)

审判长:旁听人员不要喧哗。

郭:你对你们厂生产销售的鼠药负不负责任?

邱:负责任。

郭:负什么责任?

邱:负法律责任。

郭:那么你在1993年3 月10 日的法庭调查中,为什么说“邱氏鼠药”在我厂内负责任,出了厂门就不负责?

邱:有假冒的。
(有笑声)

审判长:请旁听人员注意法庭肃静。


看出原告和被告回答问题有什么不同了吗?也就是从他们对问题的回答方式上,我们可以知道谁坦荡荡、谁长戚戚;谁中气十足,谁心怀鬼胎。需要指出的是,邱氏鼠药厂购买杀鼠剂的那两家工厂,江苏泗阳农药厂和大连实验化工厂,曾在1991年被赵桂芝和汪诚信分别担任主任委员的中国植物保护学会鼠害防治专业委员会和中华预防医学会媒介生物学及控制学会评为“信得过灭鼠药械生产厂家”。【37】而就是那个被汪诚信和赵桂芝“信得过”的“江苏泗阳农药厂”在邱氏鼠药厂被封闭之后,仍旧拿氟乙酰胺冒充甘氟到处兜售。【38】也就是说,在鼠药的推荐、宣传、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五被告都有获得利益的可能。换句话说就是,五专家与邱满囤之争,很可能与“科学”、“生态”、甚至“灭鼠”都没有什么关系,而只与“利益”有关。 

2、原告代理词

在当天的法庭上,风头最盛之人就是邱满囤的律师冯增书,且不说他把被告质问得或者张口结舌,或者丑态百出,仅说他的代理词就堪称经典——它也确实被很多书籍当作典范收录。冯增书的代理词并不长,全文只有四千多字,分为如下四大部分:

一、5位被告在《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中的具体侵权事实
二、被告赵桂芝侵权的补充事实
三、5位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给邱满囤的名誉造成重大损失
四、5位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


这是他论证“被告颠倒事实真相,把邱满囤发明的‘邱氏诱鼠剂’说成对老鼠根本就没有引诱力”:

“5位被告在他们联名撰写的《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中说:‘1990年7月北京“灭鼠技术研讨会”会议期间,“邱氏诱鼠剂”试验结果表明,所谓的“神奇引诱剂”对鼠没有引诱力,经20小时观察,老鼠一口也没吃“邱氏诱鼠剂”,只吃了一口掺加的玉米面加自来水的诱饵。’然而,今天的法庭调查已经查明,1990年7月18日诱鼠剂的试验,邱满囤根本就没有参加,也没有提供‘邱氏诱鼠剂’,这怎么能说‘邱氏诱鼠剂’试验老鼠不吃呢?与之相反的是,恰恰是这次会议期间,即7月19日,邱满囤当着李铁映同志和与会者的面,当场用‘邱氏诱鼠剂’配制的毒饵诱杀出24只老鼠。5位被告把这次会议期间‘邱氏诱鼠剂’证明有效的事实在其文章上颠倒成无效,甚至不惜说成是老鼠宁可吃玉米面掺凉水也不吃‘邱氏诱鼠剂’,这种颠倒黑白、捏造事实的行为,难道不是对邱满囤名誉的诽谤吗?如果5位被告引用真实事例来评价一个人的发明,那么不管说好还是说坏,都是一种学术之争。但是,被告现在打着‘科学’的旗号,用编造虚假事实、颠倒黑白的手段去诽谤一个人的发明,破坏他人的名誉,则已经不是学术问题了,而是对一个公民名誉权的肆意侵害。”【39】

这是冯增书论证五被告故意造谣说邱满囤不能辨别老鼠公母:

“任何人对照上下文都知道这里表演者特指的是邱满囤,而不是别人。而今,被告方无论作任何托词都是徒劳的,只能更进一步暴露其撰文中伤原告的故意性,被告把一个别人表演的事实嫁接到邱满囤头上,说邱满囤表演时被北京专业技术人员揭穿,这是对他的诽谤。另外,还说邱满囤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众所周知,指责一个普通人不能分辨老鼠公母谈不上贬义,然而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上指责一个研究了30多年老鼠的灭鼠专家邱满囤,则是明显地在贬低他研究灭鼠的能力,是对他的名誉的诋毁。名誉权是什么?是一个公民、法人的品德、能力、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综合评价。被告公开故意贬低邱满囤的能力是对他名誉权的一种侵害。”【39】

这是冯增书论证“被告使用侮辱原告人格的语言”:

“被告《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指责《无极之路》报道的专家让邱满囤脱下上衣外裤表演等情节是表演者‘无知’。‘无知’的含义是什么?《辞海》注明是‘没有知识、不明事理’,是一个明显的贬义词。专家让他脱下上衣外裤表演他就脱,这能不能说他是‘无知’呢?我想了解邱满囤经历的人都会理解他为什么要脱,都不会去贬低、耻笑他为‘无知’。

“邱满囤的这次表演已是他和老鼠打了多年交道后的80年代末。自1957年他24岁开始研究灭鼠,他已经是个失掉了老婆、孩子的穷汉,穷到后来卖掉了房子,蹲到一个小房里养老鼠。1981年,他终于研究成功‘邱氏诱鼠剂’。生活中谁能相信这一个落魄穷汉能有创造和发明呢?为了让人了解‘邱氏诱鼠剂’,他采用了中国最古老的传统方式—沿街流浪表演,他穿着一双破胶鞋流浪了许多年,尝尽了苦难,‘献宝’被当做神经病轰出来,诱出老鼠被当做耍魔术。在《无极之路》描写的这次表演前他已作过上千次的表演,所以只要能表演,他会答应任何条件的,他盼望社会承认他的时间很长了,脱掉衣服表演只要证明他的诱鼠剂又有何妨?

“对于这样的脱衣表演,无论权威人士还是普通人,怎么能再去指责、耻笑他为‘无知’呢?相反,恰恰是他这种脱衣表演的方式,反映出农民灭鼠专家对待科学的诚实和心胸坦荡,我们每一个人。应当为他这种精神所感动。在灭鼠上邱满囤不是‘无知’,而是真知!”【39】


这是冯增书总结的六点理由证明五被告侵权的故意性:

“1.1990年7月北京的‘灭鼠技术研讨会’,被告中的几位是主持者和参加者,对于邱满囤来参加试验和表演诱杀24只老鼠的事实,他们非常清楚,那么撰文编造‘邱氏诱鼠剂’试验,老鼠一口也没吃的虚假事实,被告当然是故意的。

“2.对一种引诱剂是否有引诱力如何下结论,如何试验、鉴定,5位被告比我们更了解这点,然而他们以缺乏科学常识为由,以一次虚假试验结果从根本上否定‘邱氏诱鼠剂’,这是一种故意行为。特别是汪诚信教授,他是受聘于河北邱氏鼠药厂的高级技术顾问,他比别人对‘邱氏诱鼠剂’的试验、鉴定、应用有更多的了解。如果正如5位被告在《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中所说的‘邱氏诱鼠剂’对老鼠没有引诱力,甚至老鼠宁可喝凉水、吃玉米面也不吃一口‘邱氏诱鼠剂’,那么汪诚信教授为什么还要受聘于该厂?怎么能为一个毫无引诱力的假的诱鼠剂进行宣传、指导?难道说汪诚信教授是在帮助一个骗子宣传假发明,欺骗老百姓吗?结果显然不是,不仅大家不能同意这种观点,恐怕汪诚信教授也不会同意。因此说被告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故意侵权。

“3.1989年在北京养鸭场表演的人明明是单承仪,而被告在《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中把它加到了邱满囤的头上,并指责他不分公母,这种移花接木的办法显然也是故意的。

“4.嘲讽一个农民灭鼠专家邱满囤‘无知’,贬低他人人格,谁也不能说这是无意的行为。

“5.5位被告自己把市场上假冒的‘邱氏鼠药’采样化验,并把结果加在真正的‘邱氏鼠药’头上,说‘邱氏鼠药’含氟乙酰胺,这种手法同把单承仪的表演加到邱满囤头上的手法一样,难道我们能说5位被告的侵权行为不是故意的吗?

“6.被告赵桂芝的《谨防邱氏诱鼠剂中毒》的文章,则更加明显地暴露出了其诽谤邱满囤名誉的故意性。诱鼠剂和氟乙酰胺这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作为中国植保学会鼠害防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的高级农艺师的赵桂芝,难道不比我们更清楚?可是她却要把邱满囤发明的‘邱氏诱鼠剂’硬说成是氟乙酰胺的改名,并说其中毒死多少人。恰恰是她所引为依据的安徽省政协第138号提案指出,造成中毒的原因是安徽省一些地区非法制造氟乙酰胺的专业户造成的。而被告却故意把这些中毒的事例加到了河北邱氏鼠药厂的头上,加到邱满囤头上。”【39】


据说在冯增书宣读代理词时,邱满囤差点儿当场落泪;而庭审结束后,连汪诚信都间接地对他表达了敬意。【40】其实,最应该向他致敬的,应该是那几个死不要脸地怂恿被告“上找领导下找报社”的“法大律师”,也就是他的“法大师长”们。


力挽狂澜
面对着由三位母校教授、两位母校校友组成的“被告律师团”和五位“专家权威”被告,原告律师冯增书面无惧色,在法庭上用证据、理性和法律为武器,把他们打得落花流水溃不成军。(截图来源:【40】。)



3、被告代理词

10月14日的公审以杨学芳代表“被告律师团”宣读代理词收场。这篇代理词长达万言,分为以下六部分【17】:

一、“邱氏鼠药”中究竟是否含国家禁用的氟乙酰胺? 被告究竟是否象原告起诉书中所称“编造‘邱氏鼠药’含有国家禁用的氟乙酰胺,诽谤我的名誉”?

二、被告是否“捏造事实”诬蔑原告“发明的诱鼠剂对鼠没有引诱力”?

三、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氟乙酰胺,不准做“杀鼠剂”,违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告是明知故犯。

四、邱氏鼠药厂是个未按国家法定程序注册登记,未经国家化工部和农业部批准许可的非法生产鼠药的厂家。

五、关于“无知”和“公母”问题,《呼》文是有特指的,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告为了逃避其使用氟乙酰胺的罪责,企图以此来混淆是非也是枉然的。

六、被告发表《呼》文的动机是为了揭露原告明知故犯,弄虚作假,危害社会的正义行为。


看到被告方在开庭之初抗辩的第一条理由“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影无踪了吗?其实,被告如果能够证明邱氏鼠药确实含有氟乙酰胺、邱氏诱鼠剂确实不能诱鼠的话,他们根本没有必要讨论其余四个问题——也就是说,只要他们所说属实,即使他们是无业游民、他们与“科学”毫不沾边儿,他们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如果证明不了自己所说属实,则不论他们是谁,哪怕是农业部、卫生部的部长,都属于造谣诽谤。而恰恰就是因为知道自己在这两个问题上无能为力,被告才非要海淀法院追究邱满囤的刑事责任,非要他们责令有关部门关闭邱氏鼠药厂不可。问题是,如果这两个问题是这么的重要,五被告为什么在“呼吁”中对此不置一词?所以说,这是典型的“无理取闹”、“胡搅蛮缠”。

那么,被告律师团是怎么回答自己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的呢?他们通过“仅举数例”来回答。所谓“数例”实际上是四个例子,这是他们的“例1”:

“1991年12月,河北邱氏鼠药厂准备卖给海南他士实业公司‘邱氏鼠药’专利(实际并未取得专利),海南他士实业公司将邱氏鼠药厂提供的样品送北京市植保站,请求帮助化验其成分,经有关部门化验,鉴定结果含有氟乙酰胺。”【17】

这个例子的关键之处有二:第一,它没有说出那个“有关部门”到底是谁;第二,它没有说出“鉴定结果”是什么时候出来的。被告为什么在这两处遮遮掩掩呢?答曰:那个“有关部门”就是被告之一邓址所在单位“军事医学科学院”。这样一来,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北京市植保站接到化验的请求,不是把该样品送到他们一直口口声声宣称的“国家授权的法定的专门检验农药产品质量、又享有农药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权的‘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而是把它们送到与自己单位毫无业务关系的“军事医学科学院”呢?最合理的解答就是:那个单位能够从所有标有“邱氏鼠药”的样品中检出氟乙酰胺。至于被告律师为什么要隐瞒第二点,即鉴定结果问世的时间,则显然是因为他们意识到了自己的逻辑问题:如果鉴定结果出现在“呼吁”之前,他们为什么对此在“呼吁”中只字不提?如果是在“呼吁”之后,则显然是颠倒了因果关系:你怎么可以拿事发之后出现的证据当作事发的原因?

其实,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关键,就是——也只是——被告在“呼吁”中提及的11个样品到底是不是邱氏鼠药、以及它们到底含不含有氟乙酰胺,其余的所谓“证据”都与这个名誉侵权案没有任何关系,尤其是法律关系。而在被告律师“仅举”的四个例证中,那11个样品竟然跑得无影无踪。这充分说明他们的徒劳。事实是,在开庭前,被告还通过媒体大肆宣传自己证据既“大量”、又“充分”,仅《中国青年报》就帮助他们开列了七大论据,其中的“论据之一”本身就包含四个小项。【41】为什么到了法庭上,他们却只敢“仅举四例”呢?并且,那个被《中国青年报》信誓旦旦地排在“论据之一”第一位的“1992年1月9日,以直接从邱氏鼠药厂进货、邱氏鼠药厂主动提供、多部门多人共同取样等方式,先后共分5次提取的43个‘邱氏鼠药’样品”也不见了。为什么呢?因为它们的合法性在法庭上遭到冯增书的严厉质疑,连邢上校都这么说:

“人们不得不承认,这位外貌颇似猛张飞的冯增书,在关键时刻,不仅心细如发,而且思如泉涌,把场上的局面很快扭转过来”。【42】

这句话虽然听上去是在称美冯增书,但它实际上却泄露了天机:五被告手中最铁的铁证也经受不起严肃的推敲。所有这些都说明,从五被告挑起“邱氏鼠药案”的“呼吁”,到他们告官,再到派黑媒体上阵,全都贯穿着一条造谣诽谤的黑线。


那么,被告律师到底是如何辩解五被告宣称的邱氏诱鼠剂不能诱鼠呢?看看他们的论证:

“关于‘邱氏诱鼠剂’并没有‘神奇’诱鼠作用的问题。在证实了‘邱氏鼠药’中确实含有氟乙酰胺这一关键问题之后,至于它是否有什么引诱力的问题,应该已经不成其为问题了。对此被告已根据事实向法庭作过多次陈述,并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见证据第25号和第50-61号)。

“五名被告在《呼》文中指出,通过1990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灭鼠技术研讨会’,对‘邱氏诱鼠剂’进行试验,结果表明其没有诱鼠作用。这有当时在场的证人作证,书证已提交法庭。在这次研讨会上安排的头一天议程是诱鼠试验,第二天是灭鼠表演(有当时会议议程表为证)。《呼》文所指的是第一天的科学试验而非第二天的灭鼠表演,它是有特指的。原告却将第一天科学试验中‘邱氏引诱剂’丝毫没有引诱力的事实,跟第二天邱满囤使用了毒鼠剂的灭鼠表演两个时间、地点、性质不同的事实,生拉硬拽、移花接木地拼凑在一起,把科学试验和表演混为一谈,企图以此混淆是非。科学试验与表演是两个有着本质区别的概念,文章中所指的试验是要求不加杀鼠剂科学诱鼠试验,而非添加剧毒药物的灭鼠表演,目的就在于确定引诱剂有无诱鼠作用。证明有无诱鼠作用,只能用科学试验的办法,而不能用表演的办法。至于原告说,这次科学试验并非邱满囤亲自参加的,而是他的徒弟单承仪拿‘邱氏引诱剂’参加的,不算;那么请问1989年5月在大连作‘评审’时,也是以单承仪作代表拿‘邱氏诱鼠剂’参加表演的,原告为什么又算了呢?!科学家指出的是‘邱氏引诱剂’在这次试验中没有诱鼠作用,而不管是谁来使用它。

“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原告的灭鼠表演只能选择在特定的场合和地点进行,而这些表演并非单纯使用所谓的‘邱氏诱鼠剂’,而是使用含有氟乙酰胺等禁药来达到其所谓神奇诱鼠效果的。”【17】


上面这六百多字中,“科学”二字总共出现了8次,是整个代理词中“科学”出现最密集的地方,所以,我们就看看他们口中的“科学”到底是什么玩意儿——不,用辩护律师的话应该是“什么货色”。

首先,“科学”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求真,而求真的前提就是没有私心和私欲。而如前所述,在1990年7月,不仅赵桂芝对邱满囤早已怀恨在心,连汪诚信与邱满囤之间的矛盾都已经公开化了。显然,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由他们来搞“确定(邱氏)引诱剂有无诱鼠作用”的“科学试验”,其可靠性本身就值得怀疑——五被告把河北科委和商业部对邱氏诱鼠剂的鉴定结果一笔勾销,不就是因为他们怀疑“参加课题研究人员……进行自我评定”吗?这个理由反过来用不是应该同样有效吗?

其次,五被告非要说他们搞的叫“科学试验”,邱满囤搞的叫“表演”,但即使他们说得口吐白沫,也没有说清楚二者在“性质”上到底有什么不同,他们为什么不要邱满囤本人参加那个“科学试验”,以及他们为什么非要使用“要求不加杀鼠剂”的邱氏诱鼠剂——这颇像是在变着法子套取邱氏诱鼠剂配方。实际上,他们如果怀疑邱氏诱鼠剂的诱鼠效力来自氟乙酰胺或者其他杀鼠剂,完全可以使用那些杀鼠剂本身当作对照,就像他们使用玉米面加自来水当作对照一样。一伙“专家权威”连这么简单的道理都搞不懂,怎么可能搞出像样的“科学试验”呢?

第三,“科学试验”的结果之所以可靠并且可信,首先在于合理的试验设计,其次在于其结果能够被其他人重复出来。可是,我们至今不知道那个“科学试验”到底是怎么设计的,更搞不明白那几个“科学家”为什么不肯把自己的“科学试验”结果公开发表。不仅如此,其试验结果不要说被其他人重复出来,连他们自己都没敢再次重复。早在清代,中国的考据学家就已经知道了“孤证不立”这个道理【43】;而在今天的科学界,这个道理可以说是尽人皆知的金科玉律。所以说,且不论五被告当初的结果是否为真,即使它全都是真的,它也没有任何说服力,因为重复那个所谓的“科学试验”易如反掌,甚至可以在法庭上当众进行。而如前所述,五被告对现场取证的本能反应就是坚决反对。这到底是为什么?答案非常清楚:他们的那个所谓“科学试验”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这是他们在论证第五点时说的话:

“《无极之路》描述:邱满囤脱去衣裤表演,结果在9个鼠洞毒死7只老鼠,鉴定的科学家不予通过鉴定,理由是没有将9只老鼠都诱出来。《呼》文认为这种描述是对科学成果鉴定的规定的‘无知’。根据国家科委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的规定,首先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科研文件,其中包括科研课题名称、设计、试验数据、结果是否达到设计指标等。鉴定组织根据这些资料才能做出判断,写出鉴定意见。而决不是根据一次‘表演’来通过鉴定的。”【17】

既然科研成果的鉴定“决不是根据一次‘表演’来通过”的,为什么“五科学家”却只通过一次谁都不知道内情的所谓“科学试验”来断言邱氏诱鼠剂不能诱鼠?

再看看他们是怎么为自己说邱满囤分不清老鼠公母辩护的:

“至于分不清公母问题,原告企图捏造五位专家的《呼》文有‘中伤原告的故意性’也是徒劳的。《呼》文涉及老鼠公母问题,是指特定的1989年在北京的一个养鸭场的表演,表演者在专业技术人员面前丢丑,声称这一堆公鼠,结果11只死鼠中有9母2公;又声称那一堆是母鼠,结果是9只死鼠中有3母6公。专业技术人员仅仅针对这种‘吹牛皮’者而言。正如邱满囤在几百名听众在场的庭审中,回答审判长问‘你怎么判断公母?’时,邱满囤说:‘公的有蛋,母的没蛋’一样,邱氏对老鼠公母的判断和辩认方法是不科学的。因为性未成熟的老鼠是无法用有蛋和无蛋来区别的。特别是在1992年10月22日的法庭调查中,邱自己也说过确实是分不清老鼠的公母。因此说邱满囤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是他自称的,决不是被告对他的诽谤。”【17】

如前所述,五被告把一个与邱满囤毫无关系的“表演者”的故事安插到举报邱满囤的信中,其目的只能是要读者以为那个人就是邱满囤。而辩护律师上面这段话再次证明了这一点:他们就是要利用那个“表演者”来证明邱满囤也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至于他们说邱满囤辨认公母的方法“不科学”,更是可笑之极:检查老鼠公母“最科学”的方法是查看它们的染色体,而这种方法不要说绝大多数人都不会用,连那五位被告“科学家”也可能连一次都没使用过。其实,如果“法大律师”的这个逻辑能够成立的话,则一个人在街上看见一滩狗屎之后,他必须把它包起来送到“科学实验室”经过化验之后才能确定那是狗屎。问题是,他们本人也会这么冬烘、愚蠢吗?

被告律师在代理词中还有一次提到“不科学”这仨字儿:

“第二,这份检测证明不科学。农大应用化学系检测的4个样品,与送到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的3个样品(不包括法院直接从邱氏鼠药厂的一个取样),应该是完全一样的,然而只有农大应用化学系的检测证明连‘氟’都不含。可原告自称用的是‘甘氟’,起码也应含有‘氟’元素才对呀?!”【17】

如上所示,邱氏鼠药厂副厂长马国玺曾当堂告诉被告律师,邱氏鼠药除了甘氟之外,还使用“购自大连实验化工厂”的敌鼠纳盐。不仅如此,被告还当堂宣布他们在邱氏鼠药中检查到毒鼠强。可是,纯粹是为了狡辩,辩护律师竟然非要假设所有的邱氏鼠药都使用甘氟当杀鼠剂。这就是他们口口声声的“科学”。

也就是因为手中没有任何真凭实据,所以那些“法大律师”在法庭上除了胡搅蛮缠之外,只能通过虚张声势来证明自己确实物有所值。实际上,那几个律师在其代理词中,用了将近一半的篇幅来证明“邱氏鼠药厂”是个无照经营、非法牟利的“黑厂”,而这一点,不仅不是事实,也与这个案子本身没有丝毫关系,因为在那之前,他们已经将其“反诉”撤回了。再看看他们用来攻击邱满囤的词汇和语言:“掩耳盗铃、欲盖弥彰”、“蒙骗”、“毫不汗颜、大言不惭”、“当众撒谎、无理狡辩”、“诡称”、“诡辩”、“徒劳”、“生拉硬拽、移花接木”、“吹嘘”、“黑厂”、“枉然”、“企图”、“混淆是非”、“颠倒是非”、“捏造”、“吹牛皮”、“弄虚作假、蒙骗群众、牟取暴利、危害社会”、“咎由自取”、“不思悔改”、“骗人的把戏”、“喧嚣”、“耍把戏”,……。【17】最后看看他们“总之”那段话的后半段:

“……此外原告所在的邱氏鼠药厂至今还是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程序登记注册的非法企业,所谓的国家专利号也只还是个专利申请号而并非国家批准的专利号;所谓通过国家鉴定也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告自己如此等等假冒伪劣的作为,充分证明他一直是在弄虚作假、明知故犯、牟取暴利、危害社会的,是一起应该依法受到国家打击取缔的社会公害案。国家的农药兽药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已以(1992)农(农)函宇43

号文请求有关部门查处。现全国打假办又在继续行动,无极县人民呼吁,‘邱氏鼠药’还在到处起火,四处喊‘打’。假如原告要想打所谓名誉权官司的话,已经打不胜打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邱民鼠药’已成了国家打假的对象了,原告故弄玄虚的‘西洋镜’已经被戳穿了。不去投案自首还侈谈什么名誉呢!所谓名誉是一种好的声誉,它并不是孤立、抽象的概念,被告批评揭露原告的故弄玄虚、危害社会的非法行为,又损害了什么好的名声呢?!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批评建议权还要不要保护呢?!任何企图借口包庇、纵容原告的诡辩言论和行为,即使可使‘邱氏鼠药’还能苟延残喘于一时,但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它终将对法律、对科学、对人类社会、对子孙后代承担罪责。‘投鼠忌器’。奉劝善良的人们,老鼠是确实要灭的,老鼠过街确实足应该人人喊打的;但是决不能以助长形式主义、不顾人畜中毒、破坏生态平衡作代价去灭鼠,而是应该采用科学方法去灭鼠才是正道。弄虚作假、蒙骗群众决不是科学!”【17】


注意到他们用了几个惊叹号了吗?众所周知,在法庭上,最有力的武器就是事实,其次就是逻辑,又次是相关法律。而一个人越是张牙舞爪、耀武扬威、上窜下跳、打滚撒泼,越说明他内心的空虚。这是1980年中国重建律师制度之初一本书中讲解如何撰写“代理词具体内容”:

“一定要从自己所代理的诉讼主体出发,明确所代理的身分和地位,提出诉讼请求和主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摆事实、讲道理。作到有理有据,不超越代理权限。该讲的要讲全、讲透,不该讲的不要讲,一定要注意分寸,以免引起被动。”【44】

这是18年后另一篇文章中的一段话:

“如果律师的法律文书彻头彻尾均采用日常生活中的白话、土话等口语语言,在表达及逻辑上完全按照常规而非‘专业’的思维方式,则不仅会大大削弱法律文书的说服力,还会破坏执业律师的执业形象,甚至令司法机关及委托人都对律师的执业能力引起怀疑。”【45】

显然,对于这样的大道理、这样的常识,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教研室主任们都了然于胸。而他们之所以要反其道而行之,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他们手中没有证据、眼中没有法律、脑中充满了对原告的仇恨和蔑视。

确实,不论是五“科学家”,还是五“法大律师”,他们都知道这样一个事实:邱氏鼠药使用“毒鼠强”(424),所以他们才会拿它当作攻击邱氏鼠药的弹药。例如,“法大律师”的代理词这样说道:

“此外,‘邱氏鼠药’中含有的‘毒鼠强’(或称424)也是禁止用于灭鼠的。化工部明确规定:毒鼠是剧毒急性杀鼠剂,有严重的二次中毒危险。这种杀鼠剂与氟乙酰胺类似,且毒性更高,应属禁用品种[(91)化工字882 号文件见证据第029-3]。”【17】

仅看“化工部明确规定”冒号之后的那43个字,任何人都可以知道,化工部的所说只是一个观点或者建议,它本身并不构成禁令。事实是,化工部有权禁止毒鼠强的生产,但它却无权禁止它的使用,这就像是农业部在1982年只能禁止氟乙酰胺在农作物上使用,但对它的全面禁止却要由中央爱卫会牵头联合十部委发文明令一样。这样的道理很难懂吗?那么为什么五名“科学家”和五位“法大律师”要装糊涂呢?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为了整倒邱氏鼠药,他们无所不用其极,连政府禁令都敢编造。如上所述,毒鼠强对人的毒性比氟乙酰胺高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并且,在中国,最早把它用于灭鼠之人恰恰就是汪诚信。不仅如此,汪诚信还曾向邱满囤的药厂推荐此药:


“据了解,汪诚信教授于1989年8月26日接过河北无极县邱氏鼠药厂的红封聘书,在该厂1990年3月改名扩建为河北邱氏鼠药厂之前,已成为该厂的高级顾问。根据《聘约》,汪诚信应对该厂‘产品的生产、推广、使用和宣传等方面提出建议,并对建议负责’。汪诚信确实以顾问的身份始予了支持和指导,其中,该厂当时使用的杀鼠剂如‘424(四次甲基二砜四胺)’还是经汪诚信介绍从国外引进合成的。”【24】

按照“答辩方”的逻辑,汪诚信这样做岂不相当于一面怂恿邱满囤使用违禁药物,一面举报他使用违禁药物吗?还有比这更明显、更确凿的陷害吗?他的律师怎么对这样的事实装聋作哑啊?

实际上,汪诚信的律师确实知道汪诚信等人是在蓄意陷害原告,所以在法庭上才会有下面这段对话:

“被告方是代理人杨学方律师宣读答辩状,这位1984年从政法学院毕业的律师今年才31岁。他举止从容,语言之中有种凌锐之气,他说:我们的呼吁不存在不实之词,不存在也没有构成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邱满囤的名誉权,而是用科学事实和法律依据说话。

“此时原告律师冯增书反问:被告在《呼文》中说某地死鸡狗多少只,而且在情况报告中一再用不完全统计当论据,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而且你们一再断言就是邱氏鼠药所为,这是不是名誉侵权行为?

“杨学方同样反问:如果一个人正在施使暴力,是等对方刀子进入身体内部拿证据好呢,还是现场阻止好呢?前者当然铁证如山,后者当然会有分歧……”。【46】


“杨学方”的“反问”相当于承认:第一,他知道被告手中没有“铁证”;第二,他也知道被告的“证据”让人无法信服;第三,他更知道被告之所以要在连合理的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就罗织罪名公开“呼吁”,就是因为他们对原告心怀恶意,认为他“正在施使暴力”、要拿“刀子”伤人。


“知识人”被“文盲”告上法院
1993年10月14日,海淀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邱氏鼠药案。上图为当时的照片,显示五被告及其律师。汪诚信、赵桂芝、马勇、邓址、刘彦学分别为左一、左四、左五、右四、右二。(图片来源:【47】。)



四、初审判决

1993年12月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邱满囤名誉权案作出判决。因为这份判决书的原文很难找到,并且它具有相当重要的历史意义,所以现将能够找到的部分内容【48-49】照录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2)海民初字第 2121号


原告邱满固,男,六十岁,汉族,河北省无极县政协副主席,河北省邱氏鼠药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国玺,男,河北邱氏鼠药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增书,河北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诚信,男,五十七岁,汉族,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委托代理人刘金国,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桂芝,女,六十三岁,汉族,原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高级农艺师。
委托代理人于齐生,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址,男,六十七岁,汉族,军事医学科学院徽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研究员。
委托代理人黄卓著,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勇,男,五十七岁,汉族,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委托代理人杨学芳,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学彦,男,五十七岁,汉族,北京市植物保护站高级农艺师。
委托代理人黄卓著,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红岩,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满囤与被告汪诚信、赵桂芝、邓址、马勇、刘学彦侵害名誉权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河北邱氏鼠药厂于一九九〇年三月经河北省石油化工工业厅准产、无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建厂,同年七月投产,生产以‘邱氏诱鼠剂’添加毒杀剂和粮食合成的并以邱满囤本人姓氏命名的邱氏鼠药,注册商标为‘邱王牌’。邱满囤系该厂厂长,以‘邱氏诱鼠剂’技术在该厂入股,占有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汪诚信曾被河北邱氏鼠药厂聘为高级技术顾问。一九九二年初注诚信、赵桂芝、邓址、马勇、刘学彦先后将从集市、摊点及一些单位收集的标有邱氏鼠药字样的不同包装样品的鼠药送至邓址所在研究所进行定性分析,结果样品均含有国家禁用的氟乙酰胺。五被告便于一九九二年四月自发联名撰写了《呼吁新闻煤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寄送有关领导并散发到全国各地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该文采用论说文文体,用驳论的写作方法告诉人们‘邱氏引诱剂’没有引诱力,呼吁单位和个人不要使用含有氟乙酰胺的邱氏鼠药。文章写道‘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报道“灭鼠大王”、“神奇引诱剂”、“轰动效应”造成了一些混乱和误解,干扰生产。特别是最近我们看了北京电视台重播电视报告文学《无极之路》中有关邱氏鼠药的章节,深感不安,’‘最近我们收集到十一个邱氏鼠药样品,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徽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定性分析,十一个样品均含有氟乙酰胺’‘一九九

〇年七月中华预防医学会媒介生物控制学会在北京召开了灭鼠技术研讨会,我们是这次会议的主持者和参加者。会议期间,《邱氏引诱剂》试验结果表明,所谓的“神奇引诱剂”对鼠没有引诱力,经二十小时观察,老鼠一口也没吃《邱氏引诱剂》’‘在这次会议上,表演者本人已公开承认引诱剂引鼠上树的电视镜头是虚假的’‘直到一九八九年表演者在北京一个养鸭场表演时当场已被北京专业技术人员揭穿,表演者并不能分辨老鼠公母’,‘有的新闻媒介报道《邱氏引诱剂》已通过国家级鉴定,是不符合事实的,还说什么专家让表演者脱下上衣外裤进行表演等等,表演者无知,作者却是有知。’‘只报道领导同志接见邱满固,而不报《邱氏引诱剂》试验无效消息。’该文散发之后,五被告又将《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文章投稿新闻界。《中国乡镇企业报》于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七日以标题为《要科学宣传灭鼠》摘要登载了此文。文中除删除领导接见邱满囤、表演者并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表演者无知等个别词句外,其它主要内容全文刊出。随后其它报刊有的亦摘要刊出或转载。诉讼中五被告未提供该文的撰写及发表是经过其所在单位或领导明确委托、指派或授权的相应证据。

一九八八年一月,河北省科委将‘邱氏诱鼠剂’和褐家鼠、小家鼠引诱效果的试验研究列为河北省科委研究课题,专门成立了‘邱氏诱鼠剂’试验研究组。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邱氏诱鼠剂’分别通过了河北省科委组织的冀科鉴字

4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组织的科技鉴字013号两级科技成果鉴定,结论为:‘邱氏诱鼠剂’具有明显的诱鼠作用,显著提高了杀鼠剂适用性。‘邱氏诱鼠剂’是目前国内最好的诱鼠剂,具有快速招诱毒杀作用,最适用于高密度现场灭鼠,为国内首创,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一九九〇年七月,中华预防医学会控制学会受国家爱委会委托,由五被告主持召开了北京灭鼠技术研讨会,邱满囤亦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进行了诱杀老鼠的试验和演示活动。七月十八日进行使用诱鼠剂对比观察试验,因邱满回拒绝参加,便改由他人进行诱鼠剂的诱鼠试验,结果失败。邱满囤事后否认他人使用的诱鼠剂是‘邱氏诱鼠剂’。次日研讨会又组织了诱杀老鼠的现场演示,邱满回现场操作,当场诱杀二十四只老鼠。诉讼中被告强调,《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中所提到的表演者本人巳承认《无极之路》中引诱剂引老鼠上树的镜头是虚假的,这个‘表演者’指的是报告文学《无极之路》中的那个‘表演者’。一九八九年表演者在北京养鸭场表演时当场被北京专业技术人员揭穿,表演者并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这两个‘表演者’指的是单XX。诉讼中邱满囤承认,一九八七年以前曾使用过国家已于一九八二年明令禁止使用的氟乙酰胺做杀鼠表演。但在此之后,特别是建厂生产邱氏鼠药过程中从未使用过氟乙酰胺。五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对十一个样品所做的均含有氟乙酰胺的定性分析报告,但未能就这十一个样品确实来源于河北邱氏鼠药厂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诉讼期间,五被告举证提出,被绥芬河工商局查封并扣押在绥芬河边贸仓库的二十吨河北邱氏鼠药厂一九九一年十月生产的邱氏鼠药及北京南小街邱氏鼠药厂驻京办事处存放的邱氏鼠药均含有氟乙酰胺。本院对上述两地及河北邱氏鼠药厂仓库内存放的邱氏鼠药取封样品,送至北京农业大学核磁共振实验室定性分析,结果为:均不含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在河北涿州市郊本院组织的邱满囤现场诱杀老鼠演示活动中,本院将当场提取,原、被告共同签封的邱氏鼠药样品及现场诱杀的老鼠四只,送公安部二所定性分析,测试结果为:老鼠死因系该鼠药毒杀,鼠药中含氟乙酰胺类。庭审调查时,原、被告分别对上述两个鉴定单位定性结论提出异议。本院再次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北京市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四地封存样品同时采用气质联用技术、远红外光谱、氟19核磁共振三种方式进行定性分析测试,结果所测试的样品均不含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另邱满囤因参加诉讼支付的交通、住宿费四千零六十元,律师费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撰写的《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文章、 《中国乡镇企业报》摘要登载《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河北省科委冀科鉴定
404号鉴定书、商业部科技鉴字013号鉴定书及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公安部二所、北京农业大学核磁共振室、北京市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等单位的测度报告、一九九〇年北京灭鼠技术研讨会会议纪要、原告因诉讼支出的住宿费及诉讼代理费收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的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公开撰写文章,有针对性地评价某种事物和具体人物,应客观、真实。法律禁止侵害公民、法人名誉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五被告公开联名撰写文章,呼吁社会科学宣传灭鼠,并对社会上出现的使用国家禁用的氟乙酰胺毒杀剂灭鼠的违法行为予以批评,其目的在于引导灭鼠工作科学化。但五被告无视‘邱氏诱鼠剂’已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分别通过了省、部两级科技成果鉴定,只根据一九九〇年北京灭鼠技术研讨会上七月十八日的结果就认定‘邱氏诱鼠剂’对老鼠根本没有引诱作用,其根据是不充分的,结论是草率的;五被告在诉讼中承认文章中连续提到的三个表演者中有两个不是指邱满囤,但文章并未加以区分;文章提到表演者无知,其评价欠妥;五被告收集了十一个样品进行鉴定,但其没有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十一个样品确系邱氏鼠药厂生产,五被告据此认定邱氏鼠药厂生产的邱氏鼠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氟乙酰胺缺乏事实根据。由此可见,《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部分内容失实,评价是不客观的,误导读者产生了‘邱氏诱鼠剂’没有引诱力、邱满囤使用了违禁药品,以及表演者就是邱满囤的印象,实际上对邱满囤个人名誉、人格造成了不良影响,使其社会信誉和人格尊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贬损。这与五被告撰写该文章的本意是相悖的。五被告撰写、发表《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并未受单位或领导明确委托,其性质仍属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后果理应由五被告个人负责。五被告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邱满囤以鼠药厂受到经济损失,影响个人收入,要求赔偿,因涉及企业生产销售等诸多因素,本案在此案中不做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诚信、赵桂芝、邓址、马勇、刘学彦在一家全国性非专业报刊上刊登经本院核准的致歉声明,向原告邱满囤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二、被告汪诚信、赵桂芝、邓址、马勇、刘学彦赔偿原告邱满囤名誉损失人民币三千元整,因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整(被告每人各自负担一千六百元)。
  
鉴定费人民币二千零六十元由被告汪诚信、赵桂芝、邓址、马勇、刘学彦负担(每人负担四百一十二元)。
  
诉讼费八十元由被告汪诚信、赵桂芝、邓址、马勇、刘学彦负担(每人负担十六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在法官宣读完判决书之后,邱满囤的律师冯增书面对着空无一人的被告席这样说道:

“为了中国的灭鼠事业,盼望5位专家能够帮助和完善‘邱氏诱鼠剂’,共同团结起来消灭老鼠!”【40】

邱满囤虽然没有出庭,但他后来也通过记者表达了自己的善意:

“一审判决,被告须付我名誉损失费3000元、因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还有其他费用,加起来一共一万元钱,但我也不想要,因为这五位专家也有家庭,也要生活,叫他们个人掏钱我也不忍心;我打官司的重要目的是为了讨个公正,我希望这些专家今后多研究研究老鼠,少研究研究人。”【50】

可惜的是,五被告早就打定了和他拼个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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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亦明_ 04/14/2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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