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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官依法斷案,專家手忙腳亂
送交者: 亦明_ 2021月04月14日05:53:42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邱氏鼠藥案——中國科學納粹製造的第一起冤案亦明_ 於 2021-04-14 05:14:34

第四章 法官依法斷案,專家手忙腳亂




邱滿囤進京告狀是在1992年8月12日;五專家提出答辯和“反訴”是在1992年9月5日。但是,海淀區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這個案子,卻是在1993年10月14日,也就是在十四個月之後。為什麼會拖這麼長時間呢?原因有兩個:第一就是“答辯方”需要時間來炮製證據;第二就是法院需要時間來核實他們的證據。看看這段記載:

“海淀區人民法院重證據、重調查研究,法院從一開始就把工作的重心放在證據上。從1992年10月到開庭前一天,對原被告詢問取證達20餘次。對因蘇聯解體而滯留國內的綏芬河愛衛會購入的鼠藥,他們曾冒着嚴寒酷暑,兩次赴北疆取樣。為了求得真解,他們還去農業部、無極和鼠藥廠駐京辦事處連續取樣四批。在一年多時間裡,法官們經歷了數十次的艱難曲折的取證。為了辦好案,他們認真學習有關滅鼠藥物知識,走訪科研、教學專家,親自做滅鼠實驗。”【1】

顯然,邱氏鼠藥案的關鍵點有兩個,一個是邱氏鼠藥是否含有違禁藥物氟乙酰胺,另一個是邱氏誘鼠劑是否能夠誘鼠。所以,海淀法院所“重”的證據,也主要就是這兩個方面。

一、氟乙酰胺之謎

按照常理,“科學家”在對外公開宣稱邱氏鼠藥含有氟乙酰胺之前,應該已經掌握了能夠證明自己所說的“科學事實”。所以,當他們成為被告之後,他們只需要把那些事實交給法官,證明自己言之有據,就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但事實是,這些“科學家”在被起訴時,手中的所謂“證據”如同廢紙。

1、病急亂投醫

原來,“科學家”雖然在答辯狀中宣稱自己手中握有“大量的事實、充分的科學和法律證據”,但實際上,他們當時手中的唯一“證據”就是他們從非法渠道“收集”來的那11份所謂的“邱氏鼠藥”樣品,以及他們自己對那些樣品進行的所謂“定性分析”。且不說其分析結果是否可信——質疑對方的分析結果是否可信是五專家團隊在法庭辯護時所採用的最主要策略之一(下詳),而他們的最初“定性分析”就是在同夥鄧址的單位進行的——,僅要將那個“分析結果”變成“法律證據”,他們首先就需要提供這樣的證據:那些所謂的“邱氏鼠藥”確實是“河北邱氏鼠藥廠”的產品。而恰恰就是在這個關節點上,“科學家”們吃癟了——他們拿不出任何證據。看看那個趙桂芝對於那些樣品的來歷是怎麼支支吾吾的【2】:

原告律師馮增書:上午,你提到那麼多採樣中含有氟乙酰胺,並在起草或撰寫的文章中說, “我們搜集到11個‘邱氏鼠藥'樣品”,請問是你們采的樣還是執法部門采的樣?

被告之一趙桂芝:是北京市植保站等部門搜集的。我們……

馮:那你為什麼使用“我們搜集”字眼?“我們”指誰?

趙:指我們五個人。

馮:這就自相矛盾了。到底11個鼠藥樣品是不是你們搜集的?

趙:是他們搜集的,我們搜集了他們的鑑定結果。

馮:如果是法定有關部門依法採樣,請出示各種證據。

趙:這是執法部門的事。

馮:你說是植保部門采的樣,請問是植保部門誰采的樣,幾個人?

趙:誰采的樣與本案無關。

馮:但你提供的採樣一覽表中,只有劉學彥一人,為什麼?

趙:劉學彥是北京市植保站負責滅鼠的工作人員,他有權採樣,這是職務行為。

馮:按我們國家的採樣規定,如果是職務行為應該是兩個人同時採樣,並且要出示各種證件……請問這次取樣有沒有其它人?

趙:當時採樣時,沒想到會跟你們打官司,如果當時知道跟你們打官司,一切證據都會搞得合法的。

(哄堂大笑)

審判長:安靜,請注意法庭肅靜。

馮:也就是說,你們提供的一切證據都是不合法的,對不對?


上面這段對話,可以說是邱氏鼠藥案的一個定格,曾被多家媒體予以報道。儘管趙桂芝沒有回答馮增書的最後那個問題,但她的張口結舌啞口無言就是最好的回答。也就是說,五被告在當初根本就沒有想到一個文盲農老二敢跟他們這些被“黨和國家領導人”寄予振興中華厚望的“科學家”對壘,所以他們才敢膽大妄為、胡作非為、為所欲為。而在發現自己突然間兩手空空之後,才會出現下面這個情節:

“答訴狀剛遞到海淀區人民法院,五位專家的律師團便開始了調查和收集‘鼠案證據’的工作。”【3】

這充分說明,“科學家”是根據非法搞來的證據下結論——實際上在連非法證據都沒有之時就已經下了結論——,然後再通過尋找合法的證據來為自己辯護。這樣的程序和行為,從科學上講是徹頭徹尾的“偽科學”、“反科學”;從心理學上講是懷有極為明顯的主觀惡意;在法律上講就是“誹謗”,亦即人們日常所說的構陷。

那麼,“五位專家的律師團”都“調查和收集”到了什麼樣的“證據”呢?這是所謂的“證據一”:

“1988年,新華社記者郭素芝等在《內參選編》14期13頁上發表的《“毒二”鼠藥的生產和科研進展》中寫到:‘群眾歡迎的是利用氟乙酰胺製成的快速“毒二”鼠藥。但是氟乙酰胺是國家禁用劇毒藥品,因此快速“毒二”鼠藥不能批量生產,滿足不了客戶的要求,希望有關部門幫助解決生產快速“毒二”鼠藥所缺少的原料——氟乙酰胺。”【4】

且不說我們從這個證據中看不到它與邱氏鼠藥有任何關係——據那篇網上匿名帖子說,“這就說明,邱滿囤一直使用氟乙酰胺”【5】、被告律師在上訴代理詞中說它“證明邱滿囤滅鼠也離不開氟乙酰胺”【6】——我們實際上可以明確地知道,它與“邱氏鼠藥”沒有絲毫關係,因為在1988年,“邱氏鼠藥廠”根本就不存在。

最奇的是,“新華社記者郭素芝”就是《人民日報》1989年7月28日發表的那篇“新華社供本報專稿”【7】的作者,那篇專稿通篇是講邱氏誘鼠劑的神奇。既然五專家根本就不相信邱氏誘鼠劑能夠誘鼠,他們為什麼要選擇性地相信該作者那兩句沒頭沒腦的話呢?答案非常簡單:為了搜刮證據,他們已經到了飢不擇食的程度了,所以他們才會到恰恰能夠證明自己造謠誹謗的證據堆中搜尋自以為於己有利的片言隻語。

同樣,“五位專家的律師團”搞出的“證據二”也來自1988年:

“1988年8月3日,北京市毛髮再生精廠、河北深縣農業服務公司及無極縣邱滿囤、揚建申、中國技術進出口公司北京市簽定的協議書第四款:‘在乙、丙方協助下,可在表演中使用氟乙酰胺。”【4】

既然“可在表演中使用氟乙酰胺”,那豈不相當於說在正常產品中“不使用氟乙酰胺”嗎?而五被告之所以要把這類不是證據的東西拿出來當作為自己辯護的證據,唯一可能的原因就是他們沒有更能夠拿得出手的證據。後來馮增書律師在法庭代理詞中一再強調五專家捏造事實的“故意”性,可以說是掐到了他們的七寸。

再看看他們的“證據三”:

“雲衛地病辦發(91)3號文——雲南省衛生廳關於邱滿囤同志來昆表演及‘邱氏鼠藥’在我省部分地區使用情況的報告:‘邱先生表演所用的毒鼠劑,如氟乙酰胺(1081)、沒鼠命(毒鼠強424)、鼠之死(殺鼠嘧啶)等,都是1984年國家十個部、委明令禁止生產和使用的劇毒藥品。”【8】

且不說這樣的文字本身並不能構成“證據”,僅說其內容,它就與事實相衝突。如上所述,“1984年國家十個部、委明令禁止生產和使用的劇毒藥品”只有氟乙酰胺,根本就沒有“沒鼠命(毒鼠強424)、鼠之死(殺鼠嘧啶)等”。不僅如此,“沒鼠命(毒鼠強424)”是汪誠信推薦給邱滿囤的,趙桂芝在1992年初還承認它只是“尚未註冊登記的”劇毒藥。【9】而殺鼠嘧啶則是汪誠信等人早年向“滅鼠界”推薦的氟乙酰胺的替代品【10】;並且,它至今也不是禁藥。這是2000年出版的一本書中對“鼠立死(殺鼠嘧啶)”的介紹:

“鼠立死為國內新近合成的新型急性殺鼠劑,國內現場滅鼠和毒力測定試驗表明,具有高效、廣譜、適口性較好、低蓄積的特點,不易發生二次中毒,且有特效解毒劑用於中毒的解救,故為當前取代氟乙酰胺的一種較理想的殺鼠劑。”【11】

也就是說,“證據三”如果算是一條“證據”的話,它充其量也不過就是一條“偽證”。顯然,五被告為了搜集、製造證據,即使是一根稻草,他們也要死死抓住不放。

2、天上掉餡餅

也就是在“五位專家和律師團”抓耳撓腮、飢不擇食之際,天上突然掉下來一張香噴噴熱乎乎皮薄餡兒大的大餡兒餅。這是怎麼回事呢?聽聽邢上校等人是怎麼說的:

“說來也巧,正當律師團忙於此項工作時,農業部打假辦公室與國家農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接到了綏芬河市愛委會的舉報,說有大批含毒的‘邱氏鼠藥’流入本市,請農業部派人前去研究定奪。消息傳來,五位專家和律師團大喜,連忙派人前去。農業部在綏芬河市對這批鼠藥進行調查,確認其系邱氏鼠藥廠生產、銷售的邱氏鼠藥。便當即由當地工商部門進行查封,取出樣品進行化驗,證明被查封的20噸‘邱氏鼠藥’中含氟乙酰胺。”【12】

上面這四句話、172個字中,信息量最為豐富的就“大喜”這倆字兒,它們把那伙人刻意要搗毀邱氏鼠藥廠的心情和表情點滴不漏地刻畫得淋漓盡致。實際上,那篇文章接下來的說法是“被告方的專家聞訊後欣喜若狂”【13】、“科學家們幾乎要舉杯相慶了”【14】,因為“這樣一來,就等於判了邱氏鼠藥死刑”【13】——由此可知,五被告“呼籲”的目的確實如儲瑞耕所說,“所謂‘要講科學宣傳滅鼠’,不過是一個幌子,其實質在於否定‘邱氏鼠藥’、‘邱氏引誘劑’和‘滅鼠大王’。”【15】說得再簡單點兒,就是要弄死邱氏鼠藥、讓邱滿囤重新變成一個一文不名的“文盲”窮光蛋。

上面那段話透露出的另一個重要信息就是:趙桂芝所在的農業部確實擁有指令“當地工商部門進行查封”的權力。也就是說,汪誠信、趙桂芝等五人當初在確認“邱氏鼠藥”含有氟乙酰胺之後,完全沒有必要又是給田副總理寫信告狀、又是“呼籲新聞媒介要科學宣傳滅鼠”,他們最簡單、最直截、最合理、最合法、也是最本能的做法就是把自己的發現寫成正規的學術論文或研究報告發表,然後通過農業部下文,指令河北省或無極縣工商部門關閉邱氏鼠藥廠、查封所有庫存,甚至通知當地司法機關將邱滿囤逮捕法辦。為什麼一夥有頭有臉的“科學家”對擺在自己面前的光明磊落金光閃閃的康莊大道不走,卻要蒙着面孔偷偷摸摸地走彎彎曲曲磕磕碰碰的羊腸小路呢?答案只有一個,並且非常簡單,那就是他們知道自己干的是什麼勾當。

那麼,“綏芬河市愛委會的舉報”又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在當時,中蘇貿易十分熱絡,於是位於中東鐵路盡頭、與蘇聯隔水相望的綏芬河市突然間變成了中蘇貿易的重鎮。而綏芬河愛衛會也想從中大賺一筆,於是在1991年10月與邱氏鼠藥廠簽訂了購買65噸邱氏鼠藥、價值一百四十多萬元人民幣、預付25萬元人民幣的購貨合同。【16】不幸的是,當價值四十多萬元的第一批20噸邱氏鼠藥在1991年11月運抵綏芬河之際,恰值“蘇維埃聯盟”發生動盪;一個月後,“蘇維埃聯盟”變成了“獨聯體”。國體變了,一切都變了。結果“老毛子”以邱氏鼠藥“劇毒”為由拒絕收貨。綏芬河愛衛會最初想把燙手的山芋退回邱氏鼠藥廠,但遭到拒絕;而在聽說了五專家的“呼籲”和邱滿囤的起訴之後,便想出了利用這場官司來撈回老本兒的怪招兒——所以邱滿囤後來說他們是“趁火打劫”【17】。這是邱氏鼠藥廠副廠長馬國璽在1993年2月指出的三點事實:

“其一,綏芬河愛委辦不早不晚偏偏在事隔一年之後向‘打假辦’投訴,而此時正是邱氏官司立案之初;其二,該投訴中講因包裝上標有‘劇毒’字樣,不符合俄方進口規定而被拒收,這是絕對不可能的。事實上外包裝是按綏芬河愛委辦的要求設計的,而且綏方在俄方簽定合同時,各持有一份樣品留存,當時的樣品上未印有‘劇毒’字樣;其三,所謂‘化驗出氟乙酰胺’並不是俄方化驗的,而是綏芬河方面主動於1992年8月25日取樣送農業部的。”【18】

簡言之,綏芬河這批貨對於汪誠信、趙桂芝等五名被告至關重要——用那個對“中華鼠案”一邊倒的邢上校的說法就是,“綏芬河是邱滿囤的‘劫’。科學家之所以揪住邱滿囤的尾巴不放,關鍵的關鍵是證實了他的鼠藥里有氟乙酰胺。”換句話說就是,“科學家”們以前“調查和收集”的所有“證據”在法律面前都一錢不值。也就是因為自以為揪住了“邱滿囤的尾巴”,所以他們才會“大喜”、“欣喜若狂”、“舉杯相慶”。可惜的是,他們又是貓叼尿泡空歡喜了一場。

原來,圍繞着這20噸正牌邱氏鼠藥,原告和被告雙方都進行了檢測,但結果卻大相徑庭:“9月10日,河北省聯合調查組將包括綏芬河投訴的批號藥在內的四種樣品,送國家農藥質檢中心化驗,均未驗出氟乙酰胺。”【1】而如上所述,“農業部”——也就是趙桂芝所在單位——的檢測則證明其中含有氟乙酰胺。事實是,在當時,那個農業部根本就不屑於掩飾自己對邱氏鼠藥廠的敵視態度。看看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對“河北邱氏鼠藥廠”的歧視:

“原‘邱氏鼠藥廠’副廠長張歸國向筆者談起進京辦理准產證的情況時說:一進農業部,這個部的人一聽說是‘邱氏鼠藥廠’來的,就象見到‘敵人’一樣,毫不客氣地說:等到官司打完再辦,甚至他們連走廊里也不讓多呆一會兒。以前也曾去辦過多次,不是說缺這就是說缺那,不敢大聲說一句話,不敢多出一口氣。就連‘究竟怎麼填表、準備材料才叫全’也不敢問,只是聽人家指出那填那,可下次去了又出現了新的毛病——一方面沒有準產證,一方面又要等官司判後再說。”【19】


“90年7月廠子開工後,我廠就責成一名副廠長專門辦理手續……直到今日,第五個年頭了,因素多種,仍然沒有領到農藥登記證,但中央到省市相關部門幫了不少忙,農業部這道坎就是過不去。我們進京20多次,僅試驗費、鑑定費、化驗費耗資達10萬元,還不包括差旅費。”【20】


實際上,據被告律師的不打自招,這個“農業部”還曾特意給“全國打假辦公室”發函,請求他們“取締違禁生產的‘邱氏鼠藥’,責令河北省無極縣邱氏鼠藥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邱氏鼠藥’”、“建議將此移送司法部門處理。”【17】難怪被告在農業部從綏芬河取樣之後,堅決反對法院重新取樣化驗:

“1993年3月1日,法院重新組成的三人合議庭主持了原被告雙方參加的法庭調查,並分別找原、被告提出同去綏芬河取樣。被告認為,國家授權的國家農藥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北京)已按法定程序合法抽樣,化驗證實這批‘邱民鼠藥’含氟乙酰胺,無須再證。而且農業部已據此發出‘關於請求查處邱氏鼠藥案文件’,因此不同意再去取樣。”【21】

顯然是因為“農業部”的立場太過鮮明,法院方面進行了自己的檢測。這是王宏甲後來透露的信息:

“據海淀法院向上級匯報此案審理過程的一份《情況簡報》稱:‘在綏芬河取樣時,本院邀請當地法院、工商局、愛衛會等同志共同到現場取樣簽封。’取樣回來,法院將簽封的樣品送到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北京農業大學核磁共振實驗室進行定性分析,結果為:均不含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22】

被告後來以北京農業大學方面沒有鑑定資格為由對這個鑑定結果提出異議,法院方面於是將樣品交給剛剛由司法部批准成立的“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結果仍舊是不含氟乙酰胺。難怪那個“上校參謀”會叫囂“邱滿囤方和法院結成神聖同盟來對付科學家。”【14】

有趣的是,綏芬河愛衛會想要藉助“邱氏鼠藥案”來撈本的行為不僅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反倒輸得更慘——他們最終的損失超過了一百萬元;並且,那20噸邱氏鼠藥很可能至今還躺在綏芬河的一座倉庫里誘殺附近的老鼠——據綏芬河愛衛會金主任說:“夏天來時,
倉庫里到處是被毒死的老鼠”。【16】這不恰恰證明邱氏鼠藥確實具有誘鼠能力嗎?


聰明反被聰明誤
綏芬河愛衛會下屬公司購進邱氏鼠藥準備出口蘇聯,因為對方國體劇變而生意泡湯。為了撈回預付款25萬元人民幣,綏芬河愛衛會與邱氏鼠藥案五被告聯手整治邱氏鼠藥,非要證明該鼠藥含有氟乙酰胺。結果在把邱氏鼠藥廠整黃攤之後,他們也沒有要回預付款,反倒又賠進去幾十萬元。1995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就查禁邱氏鼠藥下文,要求對“含有‘氟乙酰胺’等劇毒物的產品應予銷毀”。可是,堆積在綏芬河某地倉庫內的20噸邱氏鼠藥卻直到1999年仍未被銷毀,間接證明它們根本不含氟乙酰胺,或無法證明它們確實含有氟乙酰胺。(圖片來源:【16】。)



二、涿州取證真相

“科學家”們心裡非常明白,他們要打贏“邱氏鼠藥案”,只能在邱氏鼠藥是否含有氟乙酰胺這個問題上拚死一搏,因為在邱氏誘鼠劑是否能夠誘鼠這個問題上,他們唯一的招術就是狡辯和詭辯。確實,在一審法庭上,他們的律師就是這麼說的:

“本案由雖為名譽權糾紛,但其實質和要害是:原告邱滿囤及所在的邱氏鼠藥廠所生產、銷售的‘邱氏鼠藥’中,是否含有被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銷售的劇毒藥氟乙酰胺,以及邱氏鼠藥廠是否合法生產、銷售的問題。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原告據以起訴的《呼籲新聞媒介要科學宣傳滅鼠》一文(以下簡稱《呼》文)的要害,就是揭露了‘邱氏鼠藥’中含有國家三令五申禁止使用的氟乙酰胺並造成社會公害的惡果。對此,被告若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則《呼》文的觀點就是正確的。其正義的呼聲,就應該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其批評監督權,就應該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根本就不存在侵害原告所謂‘名譽權’的問題。相反,原告弄虛作假,明知故犯,牟取暴利、危害社會的假冒偽劣行徑,就應該受到社會各界的譴責;其所造成的社會公害的惡果,就應該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和打擊!”

“在證實了‘邱氏鼠藥’中確實含有氟乙酰胺這一關鍵問題之後,至於它是否有什麼引誘力的問題,應該已經不成其為問題了。”【17】


你只要注意到這些律師當時沒敢把“被告若沒有證據證明”時應該得出什麼結論明確地說出口,你就會明白,他們當時是多麼的心虛——一審時,法院曾請教一位語言學家從語言學角度來分析被告的“呼籲”有沒有誹謗邱滿囤,這是那位語言學家的結論:

“如果‘呼籲書’里所說的事實是真實的,則沒有什麼問題;如果‘呼籲書’里所說的事實是不真實的,則是羅織罪名!”【23】

你還需要知道的是,儘管當時被告已經撤回了自己的“反訴”,但他們的律師仍舊把“邱氏鼠藥廠是否合法生產、銷售的問題”當作該案的“實質和要害”。他們這夥人始終也不敢回答這樣一個問題:既然邱氏鼠藥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違禁鼠藥,他們當初幹嘛要寫信告狀、要“呼籲新聞媒介科學宣傳滅鼠”,而不是直接要求執法機關查封邱氏鼠藥廠?

本來,關於邱氏誘鼠劑能否誘鼠這個問題,應該本着“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被告方提供證據。但因為被告是“科學家”,所以好像他們本身就代表了“科學”、他們說出的話本身就是“科學”似的,結果舉證的責任竟然在不知不覺之間落到了原告、甚至法院的肩上。於是就有了“涿州取證”這場大戲。

據當時的報道,1993年5月14日,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指定在河北省涿州檢驗邱氏誘鼠劑能否誘鼠。他們先讓邱滿囤把邱氏鼠藥交出,然後封存取樣,再讓邱滿囤布藥。當時現場雖然說不上人山人海,但也是人頭攢動,原告、被告、法官、法警、媒體記者、吃瓜群眾各色人等一應俱全,連王宏甲都去了——他當時說了一番分量很重的話:

"有人說,這是‘土專家和洋專家打官司’。事實上,直接對邱氏誘鼠劑進行行實驗研究、評價、鑑定,做了大量實實在在的細緻工作的‘洋’專家,就有50 多人。我們不能否認,真理有時可能在少數人手裡,但如果發出呼籲的5位專家的意見是的,那錯的專家就多了!”

“科學和科學家是兩個概念。就科學本身而言,科學是既能造福人類,也能給人類帶來災難的東西。在科學之上,還有一個駕馭科學的東西,更加值得我們捍衛。用大科學家愛因斯坦在1931年時過的一句話來說是:人類真正的進步的取得,依賴於發明創造的並不多,更多的是依賴於人類的良知良能。”【24】


毫無疑問,王宏甲的這番話就是在暗示:那五個所謂的“科學家”既沒有科學,也有沒有良知,更沒有良能。

那麼,那次現場取證的結果如何呢?這是邱滿囤在布藥之後做出的預測:

“今天藥不到10隻老鼠。為啥?好多都是空窩,沒有老鼠爬過的痕跡。”【24】

那麼,為什麼要選這樣的場地來誘鼠呢?原來,這裡還有個故事:

“原來,法院在頭天已經選了一個養鴨場做為取證現場。那裡多是新鮮鼠洞,老鼠活動痕跡明顯,誘殺幾十隻、上百隻是可能的。邱滿囤的藥在用前已經試過,在涿州招待所半勺毒餌一個小時誘殺了七、八隻大耗子,法官們都見到了。那問題出在哪裡呢?原來,在頭天看完現場後,養殖場場長慌稱家中有幾隻老鼠,跟老邱要了一包藥。到第二天趕到該場時,場長聲言:‘頭晚已經撒藥滅過了,結果無可奉告’。聽當地知情人講,早上該場清理出幾筐大耗子。法院急了,老邱傻了,只好臨時選點吧。倉促之中,來到107國道旁,結果可想而知了。想想也對,都在創衛生城,讓政府知道從這裡弄出三、二噸老鼠,新聞單位一曝光,專家又都是全國愛委會的,一個小場長還干不幹了,只好出此下策。
對此,邱滿囤直到十年後,仍後悔不已:‘人不能心眼太好了。’”【25】


“實驗要選點,要保證這個場所有老鼠,否則在一個無鼠的地方放誘鼠劑,肯定是徒勞的。這是常識。法院頭天選了涿州市郊一個養鴨場作為取證現場,這裡的鴨子常受老鼠攻擊,肯定有鼠。這個點確定後,養鴨場場長找邱滿囤,說自己家裡老鼠猖狂,向老邱要了一包滅鼠藥。次日一早法院到養殖場,才知道場長昨晚在這裡撒過藥了,今晨清理出很多耗子。

“場長為啥這麼幹?目前在創‘衛生城’,場長怕從這裡弄出太多耗子,媒體一曝光,來的又都是愛衛會專家,場長怕惹麻煩,就先下了手。

“法院一聽急了。人都通知到涿州來了,正在路上呢!倉促之中,只好臨時改點,來到涿州火車站南,繁忙的107國道東側一段近百米的路坡上。此處究竟有沒有老鼠,法院沒有把握。問邱滿囤,老邱心裡還在想,自己昨天咋就沒想到那場長向他要鼠藥是幹這事呢!事到這時,邱滿囤說就在這個路坡吧。邱滿囤性格中一直有一種敢於迎接挑戰的東西。他覺得他不怕,就是這裡誘殺不到老鼠,能判我的誘鼠劑沒有引誘力?”【26】


而就是在這個幾近沒有老鼠的地方,最終有四隻老鼠被誘了出來。不過,那次“表演”最出彩的,既不是滅鼠大王邱滿囤,也不是那四隻傻乎乎的大老鼠,而是那幾個“科學家”被告。看看這三幕場景:

“專家們還未下麵包車,北京電視台的攝像機已搶先對準了車門,但出人意料的是,頭一位專家邊下車邊伸手阻止拍攝,聲稱拒絕採訪。扛攝像機的胖小伙子馮帆感到納悶,轉身說:‘這些專家呼籲新聞界要科學宣傳滅鼠,面對攝像機,今天怎麼不利用這麼好的機會再向新聞界呼籲呼籲?”

“曾多次採訪本案原告被告雙方,並追蹤報道案情進展的《河北日報》女記者趙兵,突然像挨了燙似的蹦跳着跑回同行身邊,說:‘有專家跟我吵起來了!’她本想利用多次採訪報道被告的優勢再拔頭籌,不料,剛張口打招呼,就有專家指責她不該發表採訪汪誠信、趙桂芝等的談話錄。”

“《河北經濟日報》記者部副主任李永峰,則在法院取證之後說,他當時目擊了這樣一幕:邱滿囤當眾用夾子去夾一隻吃藥中毒爬出洞口奄奄待斃的老鼠時,一位專家馬上指着他向法院人員叫道:‘那隻老鼠是他用夾子夾出來的!’邱滿囤頓時火起,夾子朝他面前一扔:‘有本事,你也夾一隻出來看看!”【24】


顯然,在當時眾人的眼中,那幾個“科學家”比死老鼠還要讓人噁心。後來在法庭上了,五被告一口咬定涿州取證那場表演證明邱氏誘鼠劑沒有吸引力,理由竟然是那四隻老鼠都是從劃定的試驗圈外面跑進來的。而邱滿囤的律師則一個巴掌把他們打了回去:“這正好說明誘鼠劑有引誘力。”【27】恰如該記者所說:

“如果說‘邱氏誘鼠劑’真的沒有引誘力,至少就表明,寫過目擊報道的記者和作者在職業道德上有嚴重缺陷,包括名記者如江永紅、作家宏甲均不例外。但這絕對是不可能的,除非邱滿囤施有幻術,記者們當時被神差鬼使。”【27】

如果說上面的記載只是“反科學”、“偽科學”媒體的一面之詞的話,那我們再看看站在“科學家”一邊、專為“科學家”說話的那位邢上校後來的追述:


“1993年5月12日,海淀區法院突然給被告方電話通知,要求下午1點30分到庭,屆時公布決定,內容是讓邱滿囤於5月14日表演滅鼠。地點保密,由法院選定,參加人員只限原、被告及法院人員,不准帶記者,14日早8點準時在法院門口乘車同往。被告方說,表演不是實驗,不科學,應該取消這個決定。法院耍脾氣說,這是法院的決定,如果你們不去,可以作棄權處理。”【28】

“邱滿囤覺得頭皮有些異樣,還是禁不住抬起了頭,這時他看到他的對手汪誠信和趙桂芝就站在他不遠處用嘲諷他的神情看着他。邱滿囤旋即又把頭低下去,手中的活計幹得更加歡實起來了。”【29】

“趙佳芝一下車就提出抗議,不是說不讓帶記者嗎?為什麼邱滿囤能帶?不是說地點保密嗎?為什麼邱滿囤提前一天就趕到了這裡?我們是科學家,最年輕的也60歲了,黨和國家領導人也很尊重我們,你們法院為什麼這樣對待我們?”【29】

“趙桂芝忍不住了,詢問邱滿囤:你不是說能在50米內引出老鼠嗎?為什麼還要往洞裡投藥?邱滿囤給她了個白眼:我不回答你的問題。”【30】


上面這個敘述的關鍵點就在於,當五專家得知法院方面決定現場取證之後,他們的本能反應就是提出“取消這個決定”的要求——據《工人日報》專職反偽記者朱海燕透露,提出這個要求之人就是汪誠信。【31】假如他們真的相信自己的“試驗結果”——即“所謂的‘神奇引誘劑’對鼠沒有引誘力,經20小時觀察,老鼠一口也沒吃‘邱氏引誘劑’,只吃了一口參試的玉米麵加自來水的對照餌”——的話,他們會有這樣的反應嗎?他們為什麼會對現場取證如此害怕呢?而趙桂芝在取證現場的一系列表演,從“用嘲諷他的神情”看着邱滿囤、到對法院法官撒嬌說“黨和國家領導人也很尊重我們”、再到騷擾正在布藥的原告邱滿囤,既說明其內心的恐懼,亦表明其“科學家”的素質、人品和人格。至於趙桂芝的那個問題,實際上也是汪誠信從1990年就開始提出的問題,邱滿囤後來在中央電視台上回答得非常響亮:“放在洞裡安全。”【32】不僅如此,五被告之一鄧址還曾說過這樣的話:“毒餌投放在鼠道上、洞口附近和其他有鼠活動的地方,是有效滅鼠的關鍵。”【33】也就是說,汪誠信、趙桂芝的提問,其目的非常明顯,那就是要為邱滿囤“有效滅鼠”設置障礙。

事實是,五專家不僅在取證當天耍無賴,他們一直就是如此。這是邢上校的記敘:

“次日,海淀區法院把表演時用的鼠藥和四隻老鼠送到公安部二所化驗,結果都含氟乙酰胺。趙佳芝、馬勇對聞訊採訪的記者說:原以為邱滿囤當着我們的面不敢用氟乙酰胺,誰知他竟照用不誤,看來所謂的邱氏鼠藥,實際上就是氟乙酰胺,這是他的看家本事,離了它就沒法玩下去了……”。【34】

事實是,幾乎每本介紹氟乙酰胺毒性的書都會告訴你:氟乙酰胺“能經健康皮膚吸收”。而邱滿囤不僅在1993年5月14日這一天是“直接用手”布藥,他幾乎每次布藥都是徒手操作。按照五專家所說的“1克氟乙酰胺可毒死6-7人”來估算,邱滿囤即使不死幾個來回,至少也得氣息奄奄了吧?可實際上,他連氟乙酰胺中毒的最輕微症狀都沒有出現。這是為什麼呢?顯然,在那幾個“科學家”的頭腦中,類似這樣的問題是永遠都不會出現的。


邱滿囤徒手布藥,李鐵映親眼觀察
1990年7月19日,在北京滅鼠技術研討會期間,邱滿囤親自徒手布藥,在大白天誘殺24隻老鼠。據五專家舉報,邱氏鼠藥就是氟乙酰胺的“改名”;而據他們說,氟乙酰胺毒性極強,一克即可毒死6-7人,並且可以直接通過皮膚進入人體。但邱滿囤卻從未出現氟乙酰胺中毒症狀。(圖片來源:【35】。)


那麼,那四隻耗子到底是不是被氟乙酰胺誘出並且藥死的呢?這是王宏甲披露的“真相”:

“這4隻死鼠,由北京市公證處兩名人員公證後,並由原告與被告共同簽封,送公安部二所檢驗,測試結果為:老鼠死因系該鼠藥毒殺,鼠藥中含氟乙酰胺類。

“法院詢問這個‘類’是什麼意思?鑑定人說:‘只測到極微量的氟乙酸,不能肯定是氟乙酰胺,故只定為氟乙酰胺類。’

“接着,該所提供的測試質譜圖,經中科院院士趙玉芬教授確認,未發現有氟乙酰胺的化學成分。

“原、被告對上述兩個鑑定結論都提出異議。法院再次委託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對綏芬河、邱氏鼠藥廠、邱氏鼠藥廠北京辦事處和涿州滅鼠現場四地取證的封存樣品,同時進行司法技術鑑定。華夏物證鑑定中心對上述四地物證,採用了氣質聯用技術、遠紅外光譜、氟19核磁共振三種方法進行定性分析測試,結果證實:均不含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36】


你到底信誰?

三、開庭審理

涿州取證之後五個月,1993年10月14日,海淀區法院正式開庭審理邱氏鼠藥案。據說當時有150多家媒體派人旁聽,法庭內三百多個座位被坐得滿滿的。

1、當庭對質

在原告律師馮增書在宣讀了起訴狀之後,被告律師團派出楊學芳提出了五點答辯【2】:

一、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二、原告方缺乏事實依據,不能證明被告方侵權;

三、被告說邱氏誘鼠劑不能誘鼠,只根據1990年7月18日的“誘鼠科學實驗”;

四、被告的行為是職務行為;

五、被告沒有誹謗原告的主觀故意,亦沒有誹謗的客觀事實。邱氏鼠藥廠受損是“咎由自取”。


為什麼被告會認為邱滿囤沒有起訴資格呢?這是他們的理由:

“《呼籲新聞媒介要科學宣傳滅鼠》一文未提及邱滿囤本人的名字,這裡的邱氏鼠藥是泛指,要起訴,只能是邱氏鼠藥廠而不是邱滿囤本人。文章中所說的表演者也不是指邱滿囤。”【2】

還記得被告在最初曾因為怕邱滿囤“跑了”而對他提出“反訴”嗎?由此可知,他們當時真正的目標就是邱滿囤本人。而他們之所以會在13個月後在法庭上不再“反訴”邱滿囤,並且還非要讓邱滿囤“跑了”不可,恰恰說明他們當時是多麼的色厲內荏——以致主動承認“文章中所說的表演者也不是指邱滿囤。”問題是,既然那個“表演者”不是邱滿囤,五專家把一個毫不相干的人塞入一篇專門用來“向領導反映”邱滿囤鼠藥“情況”的文章之中,到底是出於什麼目的呢?所以馮增書會說“被告方無論作任何託詞都是徒勞的,只能更進一步暴露其撰文中傷原告的故意性”。很可能是因為這個緣故,被告律師在庭審即將結束時宣讀的代理詞中,竟然沒有再提“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這個問題。換句話說就是,被告在開庭時提出的第一個論點,在休庭之際就不翼而飛了。這說明什麼呢?它只說明一個問題,那就是:他們想出的最大辯護招術不堪一擊。

再看看被告是如何證明自己沒有侵權的:

“我們是根據權威部門的檢驗鑑定結果得出邱氏鼠藥含有氟乙酰胺。農業部已將邱氏鼠藥廠列入打假重點對象,說明被告未構成侵權。”【2】

這樣的循環論證,除了說明辯護人的心虛之外,什麼都說明不了。因為原告的指控是“被告收集了假的‘邱氏鼠藥’化驗後誹謗真正的‘邱氏鼠藥’含氟乙酰胺”,所以,被告的辯護首先應該是證明自己收集的“邱氏鼠藥”是真的“邱氏鼠藥”,而不是把農業部根據他們捏造的證據“將邱氏鼠藥廠列入打假重點對象”這個事實拿來當作“被告未構成侵權”的證據。這就像是一個殺人嫌疑犯在力圖證明自己的無辜時,他會本能地證明自己不在兇殺現場、自己沒有殺人動機、兇器不屬於自己,等等等等,而不是要極力證明被害人活該被殺甚至死有餘辜。顯然,被告之所以連這麼簡單的道理都能夠置之不顧,就是因為他們無法提供最直接、最簡單的事實。

實際上,被告的主觀惡意(即原告律師馮增書所說的“中傷原告的故意性”)在法庭上的質詢過程中得以充分體現——儘管筆者沒有見到庭審的原始記錄,但見諸報刊的有限資料,主要是《河北經濟日報》的《“邱滿囤訴訟案”開庭審理旁聽紀實》【2】,卻足以證明這一點。例如,原告律師馮增書這樣質問趙桂芝:

“依照國家質量監督以及標準計量的有關規定,如果是法定的檢測部門的採樣,採樣後的化驗結果只能由法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來公布,但是質量監督部門到目前為止沒有公布這些數據和化驗結果。請問你們是怎樣搜集到的?又怎能把它拿到社會上使用呢?”【2】

對於這個問題,趙桂芝的第一反應是表示“不解”,在馮增書重複了一遍之後,她才這樣這樣答道:

“這是我們職務範圍內的事情,我們經過了調查研究。”

這是最為典型的答非所問,所以馮律師才會追問道:

“請正面回答,有還是沒有?也就是北京植保站同意不同意你把這個結果公布於眾?”

這是趙桂芝的“正面回答”:

“這是我們職務工作範圍。”

趙桂芝之所以不敢正面回答馮律師的問題,只能有一個解釋,那就是,他們據以“呼籲”的全部根據,從採樣、化驗到公布結果,都不符合甚至違犯中國的相關法律。如果他們的“呼籲”是出以公心的職務行為,他們有這麼幹的任何理由嗎?反過來說,五被告分屬五個職能完全不同的政府單位,他們有什麼理由會突然間跑到一起,針對一個廠家、一個產品行使同一職能?從另一方面講,一個人如果是出以公心履行職責,他必然會襟懷坦白,開誠布公,儘量全面、完整地解答人們的所有疑問,以證明自己心底無私。而趙桂芝在法庭上的表現則恰恰相反,她幾乎是盡其所能地拒絕回答任何關鍵問題。看看這段對話【2】:

馮:接着我想再問趙桂芝女士幾個問題。在你們提供給法院的007號報告中,“樣品名稱”這欄中註明是“邱氏鼠藥等12份”,這個“等”字是什麼意思?有沒有其它的鼠藥樣品?

趙:我上午講了,不需要再講了。

馮:你可以不講。在“007號化驗報告單”中,為什麼只有分析者尤洪濤一人的簽字,而“審核”一欄中沒有簽字呢?你清楚嗎?你可以說不清楚。

趙:這是鑑定部門的事情。

馮:你不清楚!我再問您一下,您哪年認識的邱滿囤?

趙: 1986年。這個問題和本案有多大關係嗎?

馮:我想搞清,自然跟案件有關,我只需要你回答我的提問。請問你在當時怎麼認識的邱滿囤?

趙:這個問題與本案毫無關係,請問你問這個問題的目的何在?

一個人在法庭上之所以要遮遮掩掩,通過反問來迴避問題,只有兩種可能:強烈的敵意和極端的恐懼。再看看這段對話【2】:

馮:我想再問趙桂芝女士幾個問題。您剛才講您自己從來沒有做過邱氏誘鼠劑的實驗,那麼在您發表的“謹防邱氏誘鼠劑中毒”的這篇文章中,您下的結論是,邱氏誘鼠劑就是氟乙酰胺的改名。那麼我想問您,您是根據什麼說明這個問題的?

趙:我已經說過了,用你們自己的材料說明的。

馮:在您上午宣讀的河北邱氏鼠藥廠的廣告中,你們向法庭宣布說,你是根據廣告當中“誘之必出,食之必死”的廣告用語,並且你專門念到產品(指邱氏引誘劑)的特點是高效無毒。那麼,既然是無毒,又怎會是氟乙酰胺的改名呢?我要說的是,你既然念到了“無毒”,你注意沒注意到“無毒”這個詞?

趙:你不要混淆視聽,這點我用的是你們自己的語言。

馮:正因為你念的廣告中是“無毒”,我想問的是……

審判長:雙方注意,在詢問過程中不要爭論。只是簡單回答。


這段問答說明,被告的“呼籲”實際上就是找碴——專門到對方的廣告用語中挑出可以利用的言辭來詆毀對方,如把“邱氏鼠藥”的廣告語安到“邱氏誘鼠劑”的頭上。實際上,趙桂芝的“根據”不要說沒有“科學”的成分,它連邏輯的成分都沒有:“食之必死”與氟乙酰胺有什麼必然的聯繫嗎?難道毒鼠強、甘氟、鼠立死就不能“食之必死”嗎?所以說,趙桂芝在為自己辯護時,就已經把自己的主觀惡意寫在了臉上。這是馮增書追問趙桂芝的另一個問題【2】:

馮:我問最後一個問題。您在《謹防邱氏誘鼠劑中毒》一文中引用了安徽省兩位政協委員的提案。這個提案說,該省從1986年起毒死了大量牛豬狗兔子,但您文章談的是邱氏鼠藥造成的危害……恰恰相反的是,作為您提交給法庭的證據的這份提案,在最後結尾中又註明了它是當地農民非法生產氟乙酰胺的個體戶造成的。我想問的是,您在引用這個證據時,有沒有注意到這個提案的最後結論?

趙:請你詳細看看這個提案,那裡面已經點了你邱氏鼠藥的名了。

馮:這個提案我已經看過了,但是要不要我當庭宣布這個結論呢?那上面的結論就是: “當地農民非法製造氟乙酰胺造成的,然後又以氣體殺鼠劑和邱氏引誘劑的名義在市場上銷售……”它並沒有說,這是邱氏鼠藥造成的。

趙:它有沒有說,這是說明目前鼠藥市場之混亂……

馮:這個問題我想在辯論中和您談。我只想問您注意沒注意這個結論?

趙:當然注意到了。


也就是說,趙桂芝手中的證據明明是說違法商販拿氟乙酰胺冒充邱氏鼠藥,但是,趙桂芝卻故意把它解釋成、或者說故意讓人把它理解成是邱氏鼠藥“毒死黃牛9490頭、水牛1
頭、馬1匹、驢10 頭、騾 2 頭、豬762 頭、山羊274 只,犬3004隻,兔1280隻、鴨280
只,雞567隻,估計直接損失達數百萬元。”還能有比這更明顯的蓄意陷害嗎?

相比於趙桂芝的直接撒潑耍無賴,汪誠信的態度要老實、“儒雅”得多。這是馮律師與汪誠信的對話【2】:

馮:再問汪誠信教授,您是不是受聘擔任河北邱氏鼠藥廠的技術顧問?

汪:關於這個問題,我可以比較細緻地回答……

馮:我只問您是不是受聘為顧問。

汪:是,但是是有條件的。

馮:我現在只問這個問題。我再問您,您在《國內外滅鼠技術現狀》這篇文章中講到,“關於良好引誘劑的開發和應用已引起國內外的普遍關注”,這是不是您的觀點?

汪:是我的觀點。

馮:那麼您擔任了河北邱氏鼠藥廠的技術顧問,應當說,你比其它幾位被告更多地了解邱氏誘鼠劑。那麼我問你,邱氏誘鼠劑對老鼠到底有沒有吸引力?

汪:據我所知,邱氏引誘劑含有糖、白酒、味精、洗衣粉,它對老鼠的引誘能力和日常用的白糖加點味精,加點鹽,或者加點豬油的效果基本上是一致的。

馮:我問的是有沒有引誘力,或者是有,或者是沒有,並不是說引誘力大還是小的問題,那是科技工作的事。

汪:我覺得我已經回答得很清楚了。如果說你繼續問的話,那麼它是不可能有“50米之內把老鼠引出來,要公來公就來,要母來母就來”的引誘力的。


這段對話說明了什麼呢?它說明,第一,它相當於承認趙桂芝所說的邱氏鼠藥就是氟乙酰胺的“改名”是故意造謠;第二,它相當於承認,“呼籲”所說邱氏誘鼠劑對老鼠的引誘力還不如“玉米麵加自來水”不可能是真實的;第三,它相當於承認,邱氏誘鼠劑確實能夠誘鼠;第四,它說明,汪誠信只能通過咬文嚼字來給自己及其同夥辯護;第五,即使咬文嚼字,汪誠信的結論也完全是推測和猜測,沒有任何試驗數據的支持——他的“據我所知”,所“據”就是邱滿囤的專利申請——由此可知,他確實是在覬覦邱氏誘鼠劑的配方。

如果你想知道被告律師是怎麼逼問原告的,這是一段經典對話【2】:

辯護律師郭紅岩:請問原告方起訴的根據是哪兩篇文章?

原告代理人馬國璽:是《呼籲新聞媒介要科學宣傳滅鼠》和《謹防邱氏誘鼠劑中毒》。

郭:這兩篇文章是什麼時間發表的?

馬:1992年6 月17 日《中國鄉鎮企業報》,1992年《植物保護》第四期。

郭:這兩篇文章的發行範圍?

馬:有關部門和單位。

郭:原告方生產的是邱氏鼠藥還是邱氏誘鼠劑?

馬:我們加工的是邱氏鼠藥。

郭:你有沒有辦理關於生產銷售農藥的法定手續,辦理了哪些?

馬:我們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省化工廳頒發的准產證。

郭:你認為合法嗎?

馬:合法,受法律保護。

郭:請問原告,你們到底用沒用過氟乙酰胺?你們專利申請書上說你們誘鼠劑能使老鼠6分鐘就死,這殺鼠劑是什麼?

馬:從未使用氟乙酰胺。殺鼠劑是甘氟。

郭:你們用的殺鼠劑都是什麼?從哪兒購買的?

馬:一種是甘氟,購自江蘇泗陽農藥廠;一種是敵鼠納鹽,購自大連實驗化工廠。

郭:你們廠的產量是多少? .

馬:我反對,此問題與本案無關,如果郭小姐有興趣,休庭後我陪你到工廠調查……

郭:下面我問邱滿囤幾個問題。你建立邱氏鼠藥廠,生產銷售鼠藥的目的和宗旨是什麼?

邱滿囤:消滅老鼠。
(大笑。掌聲)

審判長:旁聽人員不要喧譁。

郭:你對你們廠生產銷售的鼠藥負不負責任?

邱:負責任。

郭:負什麼責任?

邱:負法律責任。

郭:那麼你在1993年3 月10 日的法庭調查中,為什麼說“邱氏鼠藥”在我廠內負責任,出了廠門就不負責?

邱:有假冒的。
(有笑聲)

審判長:請旁聽人員注意法庭肅靜。


看出原告和被告回答問題有什麼不同了嗎?也就是從他們對問題的回答方式上,我們可以知道誰坦蕩蕩、誰長戚戚;誰中氣十足,誰心懷鬼胎。需要指出的是,邱氏鼠藥廠購買殺鼠劑的那兩家工廠,江蘇泗陽農藥廠和大連實驗化工廠,曾在1991年被趙桂芝和汪誠信分別擔任主任委員的中國植物保護學會鼠害防治專業委員會和中華預防醫學會媒介生物學及控制學會評為“信得過滅鼠藥械生產廠家”。【37】而就是那個被汪誠信和趙桂芝“信得過”的“江蘇泗陽農藥廠”在邱氏鼠藥廠被封閉之後,仍舊拿氟乙酰胺冒充甘氟到處兜售。【38】也就是說,在鼠藥的推薦、宣傳、生產、銷售、使用各個環節,五被告都有獲得利益的可能。換句話說就是,五專家與邱滿囤之爭,很可能與“科學”、“生態”、甚至“滅鼠”都沒有什麼關係,而只與“利益”有關。 

2、原告代理詞

在當天的法庭上,風頭最盛之人就是邱滿囤的律師馮增書,且不說他把被告質問得或者張口結舌,或者醜態百出,僅說他的代理詞就堪稱經典——它也確實被很多書籍當作典範收錄。馮增書的代理詞並不長,全文只有四千多字,分為如下四大部分:

一、5位被告在《呼籲新聞媒介要科學宣傳滅鼠》一文中的具體侵權事實
二、被告趙桂芝侵權的補充事實
三、5位被告的侵權行為已給邱滿囤的名譽造成重大損失
四、5位被告的侵權行為是故意的


這是他論證“被告顛倒事實真相,把邱滿囤發明的‘邱氏誘鼠劑’說成對老鼠根本就沒有引誘力”:

“5位被告在他們聯名撰寫的《呼籲新聞媒介要科學宣傳滅鼠》一文中說:‘1990年7月北京“滅鼠技術研討會”會議期間,“邱氏誘鼠劑”試驗結果表明,所謂的“神奇引誘劑”對鼠沒有引誘力,經20小時觀察,老鼠一口也沒吃“邱氏誘鼠劑”,只吃了一口摻加的玉米麵加自來水的誘餌。’然而,今天的法庭調查已經查明,1990年7月18日誘鼠劑的試驗,邱滿囤根本就沒有參加,也沒有提供‘邱氏誘鼠劑’,這怎麼能說‘邱氏誘鼠劑’試驗老鼠不吃呢?與之相反的是,恰恰是這次會議期間,即7月19日,邱滿囤當着李鐵映同志和與會者的面,當場用‘邱氏誘鼠劑’配製的毒餌誘殺出24隻老鼠。5位被告把這次會議期間‘邱氏誘鼠劑’證明有效的事實在其文章上顛倒成無效,甚至不惜說成是老鼠寧可吃玉米麵摻涼水也不吃‘邱氏誘鼠劑’,這種顛倒黑白、捏造事實的行為,難道不是對邱滿囤名譽的誹謗嗎?如果5位被告引用真實事例來評價一個人的發明,那麼不管說好還是說壞,都是一種學術之爭。但是,被告現在打着‘科學’的旗號,用編造虛假事實、顛倒黑白的手段去誹謗一個人的發明,破壞他人的名譽,則已經不是學術問題了,而是對一個公民名譽權的肆意侵害。”【39】

這是馮增書論證五被告故意造謠說邱滿囤不能辨別老鼠公母:

“任何人對照上下文都知道這裡表演者特指的是邱滿囤,而不是別人。而今,被告方無論作任何託詞都是徒勞的,只能更進一步暴露其撰文中傷原告的故意性,被告把一個別人表演的事實嫁接到邱滿囤頭上,說邱滿囤表演時被北京專業技術人員揭穿,這是對他的誹謗。另外,還說邱滿囤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眾所周知,指責一個普通人不能分辨老鼠公母談不上貶義,然而在公開發表的文章上指責一個研究了30多年老鼠的滅鼠專家邱滿囤,則是明顯地在貶低他研究滅鼠的能力,是對他的名譽的詆毀。名譽權是什麼?是一個公民、法人的品德、能力、才幹、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綜合評價。被告公開故意貶低邱滿囤的能力是對他名譽權的一種侵害。”【39】

這是馮增書論證“被告使用侮辱原告人格的語言”:

“被告《呼籲新聞媒介要科學宣傳滅鼠》一文指責《無極之路》報道的專家讓邱滿囤脫下上衣外褲表演等情節是表演者‘無知’。‘無知’的含義是什麼?《辭海》註明是‘沒有知識、不明事理’,是一個明顯的貶義詞。專家讓他脫下上衣外褲表演他就脫,這能不能說他是‘無知’呢?我想了解邱滿囤經歷的人都會理解他為什麼要脫,都不會去貶低、恥笑他為‘無知’。

“邱滿囤的這次表演已是他和老鼠打了多年交道後的80年代末。自1957年他24歲開始研究滅鼠,他已經是個失掉了老婆、孩子的窮漢,窮到後來賣掉了房子,蹲到一個小房裡養老鼠。1981年,他終於研究成功‘邱氏誘鼠劑’。生活中誰能相信這一個落魄窮漢能有創造和發明呢?為了讓人了解‘邱氏誘鼠劑’,他採用了中國最古老的傳統方式—沿街流浪表演,他穿着一雙破膠鞋流浪了許多年,嘗盡了苦難,‘獻寶’被當做神經病轟出來,誘出老鼠被當做耍魔術。在《無極之路》描寫的這次表演前他已作過上千次的表演,所以只要能表演,他會答應任何條件的,他盼望社會承認他的時間很長了,脫掉衣服表演只要證明他的誘鼠劑又有何妨?

“對於這樣的脫衣表演,無論權威人士還是普通人,怎麼能再去指責、恥笑他為‘無知’呢?相反,恰恰是他這種脫衣表演的方式,反映出農民滅鼠專家對待科學的誠實和心胸坦蕩,我們每一個人。應當為他這種精神所感動。在滅鼠上邱滿囤不是‘無知’,而是真知!”【39】


這是馮增書總結的六點理由證明五被告侵權的故意性:

“1.1990年7月北京的‘滅鼠技術研討會’,被告中的幾位是主持者和參加者,對於邱滿囤來參加試驗和表演誘殺24隻老鼠的事實,他們非常清楚,那麼撰文編造‘邱氏誘鼠劑’試驗,老鼠一口也沒吃的虛假事實,被告當然是故意的。

“2.對一種引誘劑是否有引誘力如何下結論,如何試驗、鑑定,5位被告比我們更了解這點,然而他們以缺乏科學常識為由,以一次虛假試驗結果從根本上否定‘邱氏誘鼠劑’,這是一種故意行為。特別是汪誠信教授,他是受聘於河北邱氏鼠藥廠的高級技術顧問,他比別人對‘邱氏誘鼠劑’的試驗、鑑定、應用有更多的了解。如果正如5位被告在《呼籲新聞媒介要科學宣傳滅鼠》一文中所說的‘邱氏誘鼠劑’對老鼠沒有引誘力,甚至老鼠寧可喝涼水、吃玉米麵也不吃一口‘邱氏誘鼠劑’,那麼汪誠信教授為什麼還要受聘於該廠?怎麼能為一個毫無引誘力的假的誘鼠劑進行宣傳、指導?難道說汪誠信教授是在幫助一個騙子宣傳假髮明,欺騙老百姓嗎?結果顯然不是,不僅大家不能同意這種觀點,恐怕汪誠信教授也不會同意。因此說被告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故意侵權。

“3.1989年在北京養鴨場表演的人明明是單承儀,而被告在《呼籲新聞媒介要科學宣傳滅鼠》中把它加到了邱滿囤的頭上,並指責他不分公母,這種移花接木的辦法顯然也是故意的。

“4.嘲諷一個農民滅鼠專家邱滿囤‘無知’,貶低他人人格,誰也不能說這是無意的行為。

“5.5位被告自己把市場上假冒的‘邱氏鼠藥’採樣化驗,並把結果加在真正的‘邱氏鼠藥’頭上,說‘邱氏鼠藥’含氟乙酰胺,這種手法同把單承儀的表演加到邱滿囤頭上的手法一樣,難道我們能說5位被告的侵權行為不是故意的嗎?

“6.被告趙桂芝的《謹防邱氏誘鼠劑中毒》的文章,則更加明顯地暴露出了其誹謗邱滿囤名譽的故意性。誘鼠劑和氟乙酰胺這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作為中國植保學會鼠害防治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原農業部全國植保總站的高級農藝師的趙桂芝,難道不比我們更清楚?可是她卻要把邱滿囤發明的‘邱氏誘鼠劑’硬說成是氟乙酰胺的改名,並說其中毒死多少人。恰恰是她所引為依據的安徽省政協第138號提案指出,造成中毒的原因是安徽省一些地區非法製造氟乙酰胺的專業戶造成的。而被告卻故意把這些中毒的事例加到了河北邱氏鼠藥廠的頭上,加到邱滿囤頭上。”【39】


據說在馮增書宣讀代理詞時,邱滿囤差點兒當場落淚;而庭審結束後,連汪誠信都間接地對他表達了敬意。【40】其實,最應該向他致敬的,應該是那幾個死不要臉地慫恿被告“上找領導下找報社”的“法大律師”,也就是他的“法大師長”們。


力挽狂瀾
面對着由三位母校教授、兩位母校校友組成的“被告律師團”和五位“專家權威”被告,原告律師馮增書面無懼色,在法庭上用證據、理性和法律為武器,把他們打得落花流水潰不成軍。(截圖來源:【40】。)



3、被告代理詞

10月14日的公審以楊學芳代表“被告律師團”宣讀代理詞收場。這篇代理詞長達萬言,分為以下六部分【17】:

一、“邱氏鼠藥”中究竟是否含國家禁用的氟乙酰胺? 被告究竟是否象原告起訴書中所稱“編造‘邱氏鼠藥’含有國家禁用的氟乙酰胺,誹謗我的名譽”?

二、被告是否“捏造事實”誣衊原告“發明的誘鼠劑對鼠沒有引誘力”?

三、國家早已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氟乙酰胺,不准做“殺鼠劑”,違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原告是明知故犯。

四、邱氏鼠藥廠是個未按國家法定程序註冊登記,未經國家化工部和農業部批准許可的非法生產鼠藥的廠家。

五、關於“無知”和“公母”問題,《呼》文是有特指的,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告為了逃避其使用氟乙酰胺的罪責,企圖以此來混淆是非也是枉然的。

六、被告發表《呼》文的動機是為了揭露原告明知故犯,弄虛作假,危害社會的正義行為。


看到被告方在開庭之初抗辯的第一條理由“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無影無蹤了嗎?其實,被告如果能夠證明邱氏鼠藥確實含有氟乙酰胺、邱氏誘鼠劑確實不能誘鼠的話,他們根本沒有必要討論其餘四個問題——也就是說,只要他們所說屬實,即使他們是無業游民、他們與“科學”毫不沾邊兒,他們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相反,如果證明不了自己所說屬實,則不論他們是誰,哪怕是農業部、衛生部的部長,都屬於造謠誹謗。而恰恰就是因為知道自己在這兩個問題上無能為力,被告才非要海淀法院追究邱滿囤的刑事責任,非要他們責令有關部門關閉邱氏鼠藥廠不可。問題是,如果這兩個問題是這麼的重要,五被告為什麼在“呼籲”中對此不置一詞?所以說,這是典型的“無理取鬧”、“胡攪蠻纏”。

那麼,被告律師團是怎麼回答自己提出的第一個問題的呢?他們通過“僅舉數例”來回答。所謂“數例”實際上是四個例子,這是他們的“例1”:

“1991年12月,河北邱氏鼠藥廠準備賣給海南他士實業公司‘邱氏鼠藥’專利(實際並未取得專利),海南他士實業公司將邱氏鼠藥廠提供的樣品送北京市植保站,請求幫助化驗其成分,經有關部門化驗,鑑定結果含有氟乙酰胺。”【17】

這個例子的關鍵之處有二:第一,它沒有說出那個“有關部門”到底是誰;第二,它沒有說出“鑑定結果”是什麼時候出來的。被告為什麼在這兩處遮遮掩掩呢?答曰:那個“有關部門”就是被告之一鄧址所在單位“軍事醫學科學院”。這樣一來,人們不禁要問:為什麼北京市植保站接到化驗的請求,不是把該樣品送到他們一直口口聲聲宣稱的“國家授權的法定的專門檢驗農藥產品質量、又享有農藥產品質量爭議仲裁權的‘國家農藥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而是把它們送到與自己單位毫無業務關係的“軍事醫學科學院”呢?最合理的解答就是:那個單位能夠從所有標有“邱氏鼠藥”的樣品中檢出氟乙酰胺。至於被告律師為什麼要隱瞞第二點,即鑑定結果問世的時間,則顯然是因為他們意識到了自己的邏輯問題:如果鑑定結果出現在“呼籲”之前,他們為什麼對此在“呼籲”中隻字不提?如果是在“呼籲”之後,則顯然是顛倒了因果關係:你怎麼可以拿事發之後出現的證據當作事發的原因?

其實,關於第一個問題的關鍵,就是——也只是——被告在“呼籲”中提及的11個樣品到底是不是邱氏鼠藥、以及它們到底含不含有氟乙酰胺,其餘的所謂“證據”都與這個名譽侵權案沒有任何關係,尤其是法律關係。而在被告律師“僅舉”的四個例證中,那11個樣品竟然跑得無影無蹤。這充分說明他們的徒勞。事實是,在開庭前,被告還通過媒體大肆宣傳自己證據既“大量”、又“充分”,僅《中國青年報》就幫助他們開列了七大論據,其中的“論據之一”本身就包含四個小項。【41】為什麼到了法庭上,他們卻只敢“僅舉四例”呢?並且,那個被《中國青年報》信誓旦旦地排在“論據之一”第一位的“1992年1月9日,以直接從邱氏鼠藥廠進貨、邱氏鼠藥廠主動提供、多部門多人共同取樣等方式,先後共分5次提取的43個‘邱氏鼠藥’樣品”也不見了。為什麼呢?因為它們的合法性在法庭上遭到馮增書的嚴厲質疑,連邢上校都這麼說:

“人們不得不承認,這位外貌頗似猛張飛的馮增書,在關鍵時刻,不僅心細如髮,而且思如泉湧,把場上的局面很快扭轉過來”。【42】

這句話雖然聽上去是在稱美馮增書,但它實際上卻泄露了天機:五被告手中最鐵的鐵證也經受不起嚴肅的推敲。所有這些都說明,從五被告挑起“邱氏鼠藥案”的“呼籲”,到他們告官,再到派黑媒體上陣,全都貫穿着一條造謠誹謗的黑線。


那麼,被告律師到底是如何辯解五被告宣稱的邱氏誘鼠劑不能誘鼠呢?看看他們的論證:

“關於‘邱氏誘鼠劑’並沒有‘神奇’誘鼠作用的問題。在證實了‘邱氏鼠藥’中確實含有氟乙酰胺這一關鍵問題之後,至於它是否有什麼引誘力的問題,應該已經不成其為問題了。對此被告已根據事實向法庭作過多次陳述,並列舉了相應的證據(見證據第25號和第50-61號)。

“五名被告在《呼》文中指出,通過1990年7月在北京召開的‘滅鼠技術研討會’,對‘邱氏誘鼠劑’進行試驗,結果表明其沒有誘鼠作用。這有當時在場的證人作證,書證已提交法庭。在這次研討會上安排的頭一天議程是誘鼠試驗,第二天是滅鼠表演(有當時會議議程表為證)。《呼》文所指的是第一天的科學試驗而非第二天的滅鼠表演,它是有特指的。原告卻將第一天科學試驗中‘邱氏引誘劑’絲毫沒有引誘力的事實,跟第二天邱滿囤使用了毒鼠劑的滅鼠表演兩個時間、地點、性質不同的事實,生拉硬拽、移花接木地拼湊在一起,把科學試驗和表演混為一談,企圖以此混淆是非。科學試驗與表演是兩個有着本質區別的概念,文章中所指的試驗是要求不加殺鼠劑科學誘鼠試驗,而非添加劇毒藥物的滅鼠表演,目的就在於確定引誘劑有無誘鼠作用。證明有無誘鼠作用,只能用科學試驗的辦法,而不能用表演的辦法。至於原告說,這次科學試驗並非邱滿囤親自參加的,而是他的徒弟單承儀拿‘邱氏引誘劑’參加的,不算;那麼請問1989年5月在大連作‘評審’時,也是以單承儀作代表拿‘邱氏誘鼠劑’參加表演的,原告為什麼又算了呢?!科學家指出的是‘邱氏引誘劑’在這次試驗中沒有誘鼠作用,而不管是誰來使用它。

“這裡還需要強調的是,原告的滅鼠表演只能選擇在特定的場合和地點進行,而這些表演並非單純使用所謂的‘邱氏誘鼠劑’,而是使用含有氟乙酰胺等禁藥來達到其所謂神奇誘鼠效果的。”【17】


上面這六百多字中,“科學”二字總共出現了8次,是整個代理詞中“科學”出現最密集的地方,所以,我們就看看他們口中的“科學”到底是什麼玩意兒——不,用辯護律師的話應該是“什麼貨色”。

首先,“科學”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求真,而求真的前提就是沒有私心和私慾。而如前所述,在1990年7月,不僅趙桂芝對邱滿囤早已懷恨在心,連汪誠信與邱滿囤之間的矛盾都已經公開化了。顯然,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由他們來搞“確定(邱氏)引誘劑有無誘鼠作用”的“科學試驗”,其可靠性本身就值得懷疑——五被告把河北科委和商業部對邱氏誘鼠劑的鑑定結果一筆勾銷,不就是因為他們懷疑“參加課題研究人員……進行自我評定”嗎?這個理由反過來用不是應該同樣有效嗎?

其次,五被告非要說他們搞的叫“科學試驗”,邱滿囤搞的叫“表演”,但即使他們說得口吐白沫,也沒有說清楚二者在“性質”上到底有什麼不同,他們為什麼不要邱滿囤本人參加那個“科學試驗”,以及他們為什麼非要使用“要求不加殺鼠劑”的邱氏誘鼠劑——這頗像是在變着法子套取邱氏誘鼠劑配方。實際上,他們如果懷疑邱氏誘鼠劑的誘鼠效力來自氟乙酰胺或者其他殺鼠劑,完全可以使用那些殺鼠劑本身當作對照,就像他們使用玉米麵加自來水當作對照一樣。一夥“專家權威”連這麼簡單的道理都搞不懂,怎麼可能搞出像樣的“科學試驗”呢?

第三,“科學試驗”的結果之所以可靠並且可信,首先在於合理的試驗設計,其次在於其結果能夠被其他人重複出來。可是,我們至今不知道那個“科學試驗”到底是怎麼設計的,更搞不明白那幾個“科學家”為什麼不肯把自己的“科學試驗”結果公開發表。不僅如此,其試驗結果不要說被其他人重複出來,連他們自己都沒敢再次重複。早在清代,中國的考據學家就已經知道了“孤證不立”這個道理【43】;而在今天的科學界,這個道理可以說是盡人皆知的金科玉律。所以說,且不論五被告當初的結果是否為真,即使它全都是真的,它也沒有任何說服力,因為重複那個所謂的“科學試驗”易如反掌,甚至可以在法庭上當眾進行。而如前所述,五被告對現場取證的本能反應就是堅決反對。這到底是為什麼?答案非常清楚:他們的那個所謂“科學試驗”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騙局——這是他們在論證第五點時說的話:

“《無極之路》描述:邱滿囤脫去衣褲表演,結果在9個鼠洞毒死7隻老鼠,鑑定的科學家不予通過鑑定,理由是沒有將9隻老鼠都誘出來。《呼》文認為這種描述是對科學成果鑑定的規定的‘無知’。根據國家科委有關科研成果鑑定的規定,首先必須要有一套完整的科研文件,其中包括科研課題名稱、設計、試驗數據、結果是否達到設計指標等。鑑定組織根據這些資料才能做出判斷,寫出鑑定意見。而決不是根據一次‘表演’來通過鑑定的。”【17】

既然科研成果的鑑定“決不是根據一次‘表演’來通過”的,為什麼“五科學家”卻只通過一次誰都不知道內情的所謂“科學試驗”來斷言邱氏誘鼠劑不能誘鼠?

再看看他們是怎麼為自己說邱滿囤分不清老鼠公母辯護的:

“至於分不清公母問題,原告企圖捏造五位專家的《呼》文有‘中傷原告的故意性’也是徒勞的。《呼》文涉及老鼠公母問題,是指特定的1989年在北京的一個養鴨場的表演,表演者在專業技術人員面前丟醜,聲稱這一堆公鼠,結果11隻死鼠中有9母2公;又聲稱那一堆是母鼠,結果是9隻死鼠中有3母6公。專業技術人員僅僅針對這種‘吹牛皮’者而言。正如邱滿囤在幾百名聽眾在場的庭審中,回答審判長問‘你怎麼判斷公母?’時,邱滿囤說:‘公的有蛋,母的沒蛋’一樣,邱氏對老鼠公母的判斷和辯認方法是不科學的。因為性未成熟的老鼠是無法用有蛋和無蛋來區別的。特別是在1992年10月22日的法庭調查中,邱自己也說過確實是分不清老鼠的公母。因此說邱滿囤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是他自稱的,決不是被告對他的誹謗。”【17】

如前所述,五被告把一個與邱滿囤毫無關係的“表演者”的故事安插到舉報邱滿囤的信中,其目的只能是要讀者以為那個人就是邱滿囤。而辯護律師上面這段話再次證明了這一點:他們就是要利用那個“表演者”來證明邱滿囤也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至於他們說邱滿囤辨認公母的方法“不科學”,更是可笑之極:檢查老鼠公母“最科學”的方法是查看它們的染色體,而這種方法不要說絕大多數人都不會用,連那五位被告“科學家”也可能連一次都沒使用過。其實,如果“法大律師”的這個邏輯能夠成立的話,則一個人在街上看見一灘狗屎之後,他必須把它包起來送到“科學實驗室”經過化驗之後才能確定那是狗屎。問題是,他們本人也會這麼冬烘、愚蠢嗎?

被告律師在代理詞中還有一次提到“不科學”這仨字兒:

“第二,這份檢測證明不科學。農大應用化學系檢測的4個樣品,與送到公安部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所、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所鑑定的3個樣品(不包括法院直接從邱氏鼠藥廠的一個取樣),應該是完全一樣的,然而只有農大應用化學系的檢測證明連‘氟’都不含。可原告自稱用的是‘甘氟’,起碼也應含有‘氟’元素才對呀?!”【17】

如上所示,邱氏鼠藥廠副廠長馬國璽曾當堂告訴被告律師,邱氏鼠藥除了甘氟之外,還使用“購自大連實驗化工廠”的敵鼠納鹽。不僅如此,被告還當堂宣布他們在邱氏鼠藥中檢查到毒鼠強。可是,純粹是為了狡辯,辯護律師竟然非要假設所有的邱氏鼠藥都使用甘氟當殺鼠劑。這就是他們口口聲聲的“科學”。

也就是因為手中沒有任何真憑實據,所以那些“法大律師”在法庭上除了胡攪蠻纏之外,只能通過虛張聲勢來證明自己確實物有所值。實際上,那幾個律師在其代理詞中,用了將近一半的篇幅來證明“邱氏鼠藥廠”是個無照經營、非法牟利的“黑廠”,而這一點,不僅不是事實,也與這個案子本身沒有絲毫關係,因為在那之前,他們已經將其“反訴”撤回了。再看看他們用來攻擊邱滿囤的詞彙和語言:“掩耳盜鈴、欲蓋彌彰”、“矇騙”、“毫不汗顏、大言不慚”、“當眾撒謊、無理狡辯”、“詭稱”、“詭辯”、“徒勞”、“生拉硬拽、移花接木”、“吹噓”、“黑廠”、“枉然”、“企圖”、“混淆是非”、“顛倒是非”、“捏造”、“吹牛皮”、“弄虛作假、矇騙群眾、牟取暴利、危害社會”、“咎由自取”、“不思悔改”、“騙人的把戲”、“喧囂”、“耍把戲”,……。【17】最後看看他們“總之”那段話的後半段:

“……此外原告所在的邱氏鼠藥廠至今還是未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程序登記註冊的非法企業,所謂的國家專利號也只還是個專利申請號而並非國家批準的專利號;所謂通過國家鑑定也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原告自己如此等等假冒偽劣的作為,充分證明他一直是在弄虛作假、明知故犯、牟取暴利、危害社會的,是一起應該依法受到國家打擊取締的社會公害案。國家的農藥獸藥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已以(1992)農(農)函宇43

號文請求有關部門查處。現全國打假辦又在繼續行動,無極縣人民呼籲,‘邱氏鼠藥’還在到處起火,四處喊‘打’。假如原告要想打所謂名譽權官司的話,已經打不勝打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邱民鼠藥’已成了國家打假的對象了,原告故弄玄虛的‘西洋鏡’已經被戳穿了。不去投案自首還侈談什麼名譽呢!所謂名譽是一種好的聲譽,它並不是孤立、抽象的概念,被告批評揭露原告的故弄玄虛、危害社會的非法行為,又損害了什麼好的名聲呢?!憲法規定的公民的批評建議權還要不要保護呢?!任何企圖藉口包庇、縱容原告的詭辯言論和行為,即使可使‘邱氏鼠藥’還能苟延殘喘於一時,但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它終將對法律、對科學、對人類社會、對子孫後代承擔罪責。‘投鼠忌器’。奉勸善良的人們,老鼠是確實要滅的,老鼠過街確實足應該人人喊打的;但是決不能以助長形式主義、不顧人畜中毒、破壞生態平衡作代價去滅鼠,而是應該採用科學方法去滅鼠才是正道。弄虛作假、矇騙群眾決不是科學!”【17】


注意到他們用了幾個驚嘆號了嗎?眾所周知,在法庭上,最有力的武器就是事實,其次就是邏輯,又次是相關法律。而一個人越是張牙舞爪、耀武揚威、上竄下跳、打滾撒潑,越說明他內心的空虛。這是1980年中國重建律師制度之初一本書中講解如何撰寫“代理詞具體內容”:

“一定要從自己所代理的訴訟主體出發,明確所代理的身分和地位,提出訴訟請求和主張,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擺事實、講道理。作到有理有據,不超越代理權限。該講的要講全、講透,不該講的不要講,一定要注意分寸,以免引起被動。”【44】

這是18年後另一篇文章中的一段話:

“如果律師的法律文書徹頭徹尾均採用日常生活中的白話、土話等口語語言,在表達及邏輯上完全按照常規而非‘專業’的思維方式,則不僅會大大削弱法律文書的說服力,還會破壞執業律師的執業形象,甚至令司法機關及委託人都對律師的執業能力引起懷疑。”【45】

顯然,對於這樣的大道理、這樣的常識,中國政法大學的教授、教研室主任們都瞭然於胸。而他們之所以要反其道而行之,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他們手中沒有證據、眼中沒有法律、腦中充滿了對原告的仇恨和蔑視。

確實,不論是五“科學家”,還是五“法大律師”,他們都知道這樣一個事實:邱氏鼠藥使用“毒鼠強”(424),所以他們才會拿它當作攻擊邱氏鼠藥的彈藥。例如,“法大律師”的代理詞這樣說道:

“此外,‘邱氏鼠藥’中含有的‘毒鼠強’(或稱424)也是禁止用於滅鼠的。化工部明確規定:毒鼠是劇毒急性殺鼠劑,有嚴重的二次中毒危險。這種殺鼠劑與氟乙酰胺類似,且毒性更高,應屬禁用品種[(91)化工字882 號文件見證據第029-3]。”【17】

僅看“化工部明確規定”冒號之後的那43個字,任何人都可以知道,化工部的所說只是一個觀點或者建議,它本身並不構成禁令。事實是,化工部有權禁止毒鼠強的生產,但它卻無權禁止它的使用,這就像是農業部在1982年只能禁止氟乙酰胺在農作物上使用,但對它的全面禁止卻要由中央愛衛會牽頭聯合十部委發文明令一樣。這樣的道理很難懂嗎?那麼為什麼五名“科學家”和五位“法大律師”要裝糊塗呢?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為了整倒邱氏鼠藥,他們無所不用其極,連政府禁令都敢編造。如上所述,毒鼠強對人的毒性比氟乙酰胺高出幾十倍甚至上百倍;並且,在中國,最早把它用於滅鼠之人恰恰就是汪誠信。不僅如此,汪誠信還曾向邱滿囤的藥廠推薦此藥:


“據了解,汪誠信教授於1989年8月26日接過河北無極縣邱氏鼠藥廠的紅封聘書,在該廠1990年3月改名擴建為河北邱氏鼠藥廠之前,已成為該廠的高級顧問。根據《聘約》,汪誠信應對該廠‘產品的生產、推廣、使用和宣傳等方面提出建議,並對建議負責’。汪誠信確實以顧問的身份始予了支持和指導,其中,該廠當時使用的殺鼠劑如‘424(四次甲基二碸四胺)’還是經汪誠信介紹從國外引進合成的。”【24】

按照“答辯方”的邏輯,汪誠信這樣做豈不相當於一面慫恿邱滿囤使用違禁藥物,一面舉報他使用違禁藥物嗎?還有比這更明顯、更確鑿的陷害嗎?他的律師怎麼對這樣的事實裝聾作啞啊?

實際上,汪誠信的律師確實知道汪誠信等人是在蓄意陷害原告,所以在法庭上才會有下面這段對話:

“被告方是代理人楊學方律師宣讀答辯狀,這位1984年從政法學院畢業的律師今年才31歲。他舉止從容,語言之中有種凌銳之氣,他說:我們的呼籲不存在不實之詞,不存在也沒有構成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邱滿囤的名譽權,而是用科學事實和法律依據說話。

“此時原告律師馮增書反問:被告在《呼文》中說某地死雞狗多少只,而且在情況報告中一再用不完全統計當論據,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而且你們一再斷言就是邱氏鼠藥所為,這是不是名譽侵權行為?

“楊學方同樣反問:如果一個人正在施使暴力,是等對方刀子進入身體內部拿證據好呢,還是現場阻止好呢?前者當然鐵證如山,後者當然會有分歧……”。【46】


“楊學方”的“反問”相當於承認:第一,他知道被告手中沒有“鐵證”;第二,他也知道被告的“證據”讓人無法信服;第三,他更知道被告之所以要在連合理的證據都沒有的情況下就羅織罪名公開“呼籲”,就是因為他們對原告心懷惡意,認為他“正在施使暴力”、要拿“刀子”傷人。


“知識人”被“文盲”告上法院
1993年10月14日,海淀區法院正式開庭審理邱氏鼠藥案。上圖為當時的照片,顯示五被告及其律師。汪誠信、趙桂芝、馬勇、鄧址、劉彥學分別為左一、左四、左五、右四、右二。(圖片來源:【47】。)



四、初審判決

1993年12月29日,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邱滿囤名譽權案作出判決。因為這份判決書的原文很難找到,並且它具有相當重要的歷史意義,所以現將能夠找到的部分內容【48-49】照錄如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1992)海民初字第 2121號


原告邱滿固,男,六十歲,漢族,河北省無極縣政協副主席,河北省邱氏鼠藥廠廠長。
委託代理人馬國璽,男,河北邱氏鼠藥廠副廠長。
委託代理人馮增書,河北第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誠信,男,五十七歲,漢族,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流行病學微生物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委託代理人劉金國,北京市第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桂芝,女,六十三歲,漢族,原農業部全國植保總站高級農藝師。
委託代理人於齊生,北京市第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址,男,六十七歲,漢族,軍事醫學科學院徽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研究員。
委託代理人黃卓著,北京市第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勇,男,五十七歲,漢族,中國科學院動物研究所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委託代理人楊學芳,北京市第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學彥,男,五十七歲,漢族,北京市植物保護站高級農藝師。
委託代理人黃卓著,北京市第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郭紅岩,北京市第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邱滿囤與被告汪誠信、趙桂芝、鄧址、馬勇、劉學彥侵害名譽權一案,本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河北邱氏鼠藥廠於一九九〇年三月經河北省石油化工工業廳准產、無極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頒發營業執照建廠,同年七月投產,生產以‘邱氏誘鼠劑’添加毒殺劑和糧食合成的並以邱滿囤本人姓氏命名的邱氏鼠藥,註冊商標為‘邱王牌’。邱滿囤系該廠廠長,以‘邱氏誘鼠劑’技術在該廠入股,占有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汪誠信曾被河北邱氏鼠藥廠聘為高級技術顧問。一九九二年初注誠信、趙桂芝、鄧址、馬勇、劉學彥先後將從集市、攤點及一些單位收集的標有邱氏鼠藥字樣的不同包裝樣品的鼠藥送至鄧址所在研究所進行定性分析,結果樣品均含有國家禁用的氟乙酰胺。五被告便於一九九二年四月自發聯名撰寫了《呼籲新聞煤介要科學宣傳滅鼠》一文,寄送有關領導並散發到全國各地有關部門及新聞單位。該文採用論說文文體,用駁論的寫作方法告訴人們‘邱氏引誘劑’沒有引誘力,呼籲單位和個人不要使用含有氟乙酰胺的邱氏鼠藥。文章寫道‘新聞媒介廣泛宣傳報道“滅鼠大王”、“神奇引誘劑”、“轟動效應”造成了一些混亂和誤解,干擾生產。特別是最近我們看了北京電視台重播電視報告文學《無極之路》中有關邱氏鼠藥的章節,深感不安,’‘最近我們收集到十一個邱氏鼠藥樣品,經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醫學科學院徽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定性分析,十一個樣品均含有氟乙酰胺’‘一九九

〇年七月中華預防醫學會媒介生物控制學會在北京召開了滅鼠技術研討會,我們是這次會議的主持者和參加者。會議期間,《邱氏引誘劑》試驗結果表明,所謂的“神奇引誘劑”對鼠沒有引誘力,經二十小時觀察,老鼠一口也沒吃《邱氏引誘劑》’‘在這次會議上,表演者本人已公開承認引誘劑引鼠上樹的電視鏡頭是虛假的’‘直到一九八九年表演者在北京一個養鴨場表演時當場已被北京專業技術人員揭穿,表演者並不能分辨老鼠公母’,‘有的新聞媒介報道《邱氏引誘劑》已通過國家級鑑定,是不符合事實的,還說什麼專家讓表演者脫下上衣外褲進行表演等等,表演者無知,作者卻是有知。’‘只報道領導同志接見邱滿固,而不報《邱氏引誘劑》試驗無效消息。’該文散發之後,五被告又將《呼籲新聞媒介要科學宣傳滅鼠》文章投稿新聞界。《中國鄉鎮企業報》於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七日以標題為《要科學宣傳滅鼠》摘要登載了此文。文中除刪除領導接見邱滿囤、表演者並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表演者無知等個別詞句外,其它主要內容全文刊出。隨後其它報刊有的亦摘要刊出或轉載。訴訟中五被告未提供該文的撰寫及發表是經過其所在單位或領導明確委託、指派或授權的相應證據。

一九八八年一月,河北省科委將‘邱氏誘鼠劑’和褐家鼠、小家鼠引誘效果的試驗研究列為河北省科委研究課題,專門成立了‘邱氏誘鼠劑’試驗研究組。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邱氏誘鼠劑’分別通過了河北省科委組織的冀科鑒字

40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組織的科技鑒字013號兩級科技成果鑑定,結論為:‘邱氏誘鼠劑’具有明顯的誘鼠作用,顯著提高了殺鼠劑適用性。‘邱氏誘鼠劑’是目前國內最好的誘鼠劑,具有快速招誘毒殺作用,最適用於高密度現場滅鼠,為國內首創,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

一九九〇年七月,中華預防醫學會控制學會受國家愛委會委託,由五被告主持召開了北京滅鼠技術研討會,邱滿囤亦參加了會議。會議期間進行了誘殺老鼠的試驗和演示活動。七月十八日進行使用誘鼠劑對比觀察試驗,因邱滿回拒絕參加,便改由他人進行誘鼠劑的誘鼠試驗,結果失敗。邱滿囤事後否認他人使用的誘鼠劑是‘邱氏誘鼠劑’。次日研討會又組織了誘殺老鼠的現場演示,邱滿回現場操作,當場誘殺二十四隻老鼠。訴訟中被告強調,《呼籲新聞媒介要科學宣傳滅鼠》一文中所提到的表演者本人巳承認《無極之路》中引誘劑引老鼠上樹的鏡頭是虛假的,這個‘表演者’指的是報告文學《無極之路》中的那個‘表演者’。一九八九年表演者在北京養鴨場表演時當場被北京專業技術人員揭穿,表演者並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這兩個‘表演者’指的是單XX。訴訟中邱滿囤承認,一九八七年以前曾使用過國家已於一九八二年明令禁止使用的氟乙酰胺做殺鼠表演。但在此之後,特別是建廠生產邱氏鼠藥過程中從未使用過氟乙酰胺。五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軍事醫學科學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對十一個樣品所做的均含有氟乙酰胺的定性分析報告,但未能就這十一個樣品確實來源於河北邱氏鼠藥廠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訴訟期間,五被告舉證提出,被綏芬河工商局查封並扣押在綏芬河邊貿倉庫的二十噸河北邱氏鼠藥廠一九九一年十月生產的邱氏鼠藥及北京南小街邱氏鼠藥廠駐京辦事處存放的邱氏鼠藥均含有氟乙酰胺。本院對上述兩地及河北邱氏鼠藥廠倉庫內存放的邱氏鼠藥取封樣品,送至北京農業大學核磁共振實驗室定性分析,結果為:均不含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在河北涿州市郊本院組織的邱滿囤現場誘殺老鼠演示活動中,本院將當場提取,原、被告共同簽封的邱氏鼠藥樣品及現場誘殺的老鼠四隻,送公安部二所定性分析,測試結果為:老鼠死因系該鼠藥毒殺,鼠藥中含氟乙酰胺類。庭審調查時,原、被告分別對上述兩個鑑定單位定性結論提出異議。本院再次委託具有法定鑑定資格的北京市華夏物證鑑定中心對上述四地封存樣品同時採用氣質聯用技術、遠紅外光譜、氟19核磁共振三種方式進行定性分析測試,結果所測試的樣品均不含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另邱滿囤因參加訴訟支付的交通、住宿費四千零六十元,律師費三千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撰寫的《呼籲新聞媒介要科學宣傳滅鼠》文章、 《中國鄉鎮企業報》摘要登載《要科學宣傳滅鼠》一文、河北省科委冀科鑑定
404號鑑定書、商業部科技鑒字013號鑑定書及軍事醫學科學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公安部二所、北京農業大學核磁共振室、北京市華夏物證鑑定中心等單位的測度報告、一九九〇年北京滅鼠技術研討會會議紀要、原告因訴訟支出的住宿費及訴訟代理費收據和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的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公開撰寫文章,有針對性地評價某種事物和具體人物,應客觀、真實。法律禁止侵害公民、法人名譽的行為,保護公民、法人的名譽權不受侵害。五被告公開聯名撰寫文章,呼籲社會科學宣傳滅鼠,並對社會上出現的使用國家禁用的氟乙酰胺毒殺劑滅鼠的違法行為予以批評,其目的在於引導滅鼠工作科學化。但五被告無視‘邱氏誘鼠劑’已於一九八九年四月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分別通過了省、部兩級科技成果鑑定,只根據一九九〇年北京滅鼠技術研討會上七月十八日的結果就認定‘邱氏誘鼠劑’對老鼠根本沒有引誘作用,其根據是不充分的,結論是草率的;五被告在訴訟中承認文章中連續提到的三個表演者中有兩個不是指邱滿囤,但文章並未加以區分;文章提到表演者無知,其評價欠妥;五被告收集了十一個樣品進行鑑定,但其沒有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該十一個樣品確係邱氏鼠藥廠生產,五被告據此認定邱氏鼠藥廠生產的邱氏鼠藥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氟乙酰胺缺乏事實根據。由此可見,《呼籲新聞媒介要科學宣傳滅鼠》一文部分內容失實,評價是不客觀的,誤導讀者產生了‘邱氏誘鼠劑’沒有引誘力、邱滿囤使用了違禁藥品,以及表演者就是邱滿囤的印象,實際上對邱滿囤個人名譽、人格造成了不良影響,使其社會信譽和人格尊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貶損。這與五被告撰寫該文章的本意是相悖的。五被告撰寫、發表《呼籲新聞媒介要科學宣傳滅鼠》一文並未受單位或領導明確委託,其性質仍屬個人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及其後果理應由五被告個人負責。五被告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邱滿囤以鼠藥廠受到經濟損失,影響個人收入,要求賠償,因涉及企業生產銷售等諸多因素,本案在此案中不做處理。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一、被告汪誠信、趙桂芝、鄧址、馬勇、劉學彥在一家全國性非專業報刊上刊登經本院核準的致歉聲明,向原告邱滿囤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二、被告汪誠信、趙桂芝、鄧址、馬勇、劉學彥賠償原告邱滿囤名譽損失人民幣三千元整,因訴訟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千元整(被告每人各自負擔一千六百元)。
  
鑑定費人民幣二千零六十元由被告汪誠信、趙桂芝、鄧址、馬勇、劉學彥負擔(每人負擔四百一十二元)。
  
訴訟費八十元由被告汪誠信、趙桂芝、鄧址、馬勇、劉學彥負擔(每人負擔十六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在法官宣讀完判決書之後,邱滿囤的律師馮增書面對着空無一人的被告席這樣說道:

“為了中國的滅鼠事業,盼望5位專家能夠幫助和完善‘邱氏誘鼠劑’,共同團結起來消滅老鼠!”【40】

邱滿囤雖然沒有出庭,但他後來也通過記者表達了自己的善意:

“一審判決,被告須付我名譽損失費3000元、因訴訟造成的經濟損失5000元,還有其他費用,加起來一共一萬元錢,但我也不想要,因為這五位專家也有家庭,也要生活,叫他們個人掏錢我也不忍心;我打官司的重要目的是為了討個公正,我希望這些專家今後多研究研究老鼠,少研究研究人。”【50】

可惜的是,五被告早就打定了和他拼個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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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 亦明_ 04/14/2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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