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例絕學:現象學與範例
現象學,是由德國哲學家胡賽爾建立的一個哲學派別。因為現象學在近代哲學史上有很大的意義,並與範例有密切的聯繫,所以需要加以更細緻的說明。
“現象學”最早來源於康德和黑格爾,特別是後者的“精神現象學”一書。胡賽爾秉承德國心理學家布朗塔諾(Brentano)強調的“intentionality”為主要概念發展為現象學。胡的一生都在努力擺脫心理學對現象學的影響。在許多次修改自己的手稿中,他經常將心理學的概念混淆為現象學的內容,而總在提醒自己努力堅持科學的現象學方向。不論如何,現象學作為一個哲學(科學)學術的分支,胡氏終於建立起了區別心理學主觀感受的客觀現象學。
現象學的核心目的是最終取得“純粹經驗”。它在後來發展出三個分支,既“解釋現象學(hermeneutic phenomenology)”,“超驗現象學(transcendental phenomenology)”和“存在主義現象學(existential phenomenology)”。前二者為胡氏身體力行,第三種為其學生海德格爾,薩特等所發展。在這裡我主要談前二種胡氏的“正宗”現象學。現象學的方法主要有“二次分離”,“變量控制”,“語義集合(cluster of meanings)”等方法,在今天主要用於醫學領域。它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個體的經驗,發現具有不帶偏見的“客觀經驗”,我稱之為“純粹經驗”的內容。比如,以開車為例。張三開車,李四也開車,且每人都有自己開車的特點。但什麼是最基本,不附加個人偏見的開車體驗呢?這就是現象學要找的“純粹經驗”。
那現象學與範例有什麼聯繫? 現象學的對象是個體經驗,將每個個體經驗經過整理和抽象,我們得到的是“普遍的經驗”,既“純粹經驗”。純粹經驗,通過範例,上升變成“思維內容”。也就是說,範例看待思想不再是“一團”拋出去的什麼東西,如在巴門尼德那裡。範例和柏拉圖關於“形式”的想法也不一樣。形式,是對客觀實體和其抽象實體的辨析,而非針對“思想整體”作為對象看待。而範例已經完全轉到將“思維作為研究對象”中。範例區別了“思維內容和思維形式”,分別稱它們為“內容範例”和“形式範例”,統稱為”高級範例“,區別於”自然範例“。
也可以這樣看,現象學提供了”純粹經驗“作為範例的”思維內容“- 否則,範例研究無法針對思維的內容進行研究。而範例則可進一步抽象出”思維形式範例“,如語言,符號,數學,邏輯等。只有經過這樣的辨析,才完成了這一從“個體經驗-純粹經驗-思維內容-思維形式”的過程,用這種範例的方法,才可以看出許多研究領域的錯誤。比如,在藝術形式中,諸如繪畫,音樂,數學,邏輯等,可以對他們進一步抽象嗎?既我們可以找出一種可以被普遍接受的這些藝術形式,它可以代替一切其他藝術形式,而又高於其他藝術形式的“高級藝術形式”嗎?比如,“超級繪畫”,“超級音樂”,“超級美術”,“超級數學”,“超級邏輯”等?很明顯,這樣的超級形式是不存在的。因為根據範例對“思維形式和內容的區別”的研究,我們知道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正是在這個對思維形式的研究基礎上,我認為喬慕斯基的“普遍語法(UG)”的概念是錯誤的,理由就是根據範例對思維的研究成果而來。同理,世界語(Esperanto),我斷定,也是沒有前途的,永遠不會成為真正的“世界語言”- 因為它的發明者那時還不懂思維內容和思維形式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