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該硬要硬,該軟則軟
2016年6月3日,律師吳良述到南寧青秀區法院立案,幾個小時後衝出法院門時,褲子撕爛、露出底褲、呈半裸狀,自述在法院內遭到毆打。這要是個女律師這樣出來,她大喊“強姦啦”,哪怕是撒謊,李揚估計大多數人民群眾也相信。現在的公檢法在工作時,偶爾就不注意程序和制度規定,這哪行?再這樣下去,中國大陸的相關新聞,會逐漸成為世界各國電視節目轉播的主角。中國大陸真的隨着經濟強大,在各個方面都要走向世界了。正如李揚建議的,大量司法案例,一定要製作成法學專家們剖析的教學錄像,以方便公檢法隨時學習,不然大多數公檢法人員,真的會束手無措,單靠個人工作經驗,那得猴年馬月才能成為一個優秀的國家公務員。
律師穿着撕碎的衣服,衣不遮體在法院門口的照片,通過網絡迅速傳遍全國,社會輿論譁然。全國律協發函維權,這是對的,不管律師有沒有撒謊,是否主要錯誤在律師身上,律師協會不要管那個,先發函維權再說,不然要律師協會幹什麼?就象中國大陸的警察協會、警察學會,其成立後,主要是配合領導工作的,只要公安機關開除警察,協會和學會,馬上叫好,大力“支持組織和領導的決定”。李揚做為一個公安警察,在2000年上交的八萬字材料中,就對此提出質疑——開除警察,協會和學會全是同意和支持,那要你學會、協會幹啥?自從中國大陸的公安警察們,加入學會和協會後,只是多了一層苦難,從沒因此得到幫助和維權。這哪行?
2015年5月,網絡上介紹,警察王文軍被審判了,好象是故意傷害致死罪。李揚在文章中,反覆剖析,警察是正常執法,死者一直暴力對抗,這才出現的意外事件,怎麼就變成了濫用職權加上故意傷害?起訴執法警察王文軍的依據,是踩死者頭髮,導致死者躺在地上一動不動,還有就是擰脖子行為,導致死者因此喪命。前一個證據,只是違紀,和死者的死亡,沒有直接關係,連間接關係也沒有,但李揚很反感這個動作,認為不屬於重大刑事案件,警察執法時,不僅在公開場所,不能這樣干,就是在公安機關裡面,也不能這樣干,對這種行為進行紀律處罰,是應該的,因為形象太不好了。
但擰死者脖子的行為,執法警察不是故意要致她於死地,而只是讓她放開緊抱執法警察的大腿。死者在這一過程中,口中一直念念有詞“我就是不鬆手”;正是死者拼命反抗,不順從執法警察的揪頭、揪頭髮下拉、扭的動作,才導致死者因此頸骨斷裂死亡的。如果兩個人打架,一個人這樣做,另一個人拼命用脖子對抗,因此造成的傷亡,扭的人負全部責任;但這是警察執法,和普通人民群眾在街頭打架,是兩回事,法律的尊嚴和神聖不可侵犯,就體現在執法警察的權威性上;你到哪國大街上,抱着執法警察的大腿不放,也馬上被執法警察處理了,要是在美國大街上,警察早就嚇得沖你腦袋開槍,直到子彈打空為止了,這是美國法律要求警察這樣做的。
全國99%的公安警察,對審判王文軍不服氣,李揚認為審判也是教育廣大公安警察的過程,是法律所要求的程序,我們要尊重;但這樣因此判刑王文軍,李揚當然不服氣,因為今後沒辦法執法了,被執法群眾可以隨便暴力對抗警察了;王文軍的執法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只是結果過分了,所以公安機關要進行一定的國家賠償,至於賠償多少,這需要法院裁決了。李揚多篇文章,批判了判刑執法警察的現象,現在繼續提出新的質疑——警察學會、警察協會,這個時候一句話也不說,要你幹啥?如果怕犯政治錯誤,乾脆自行宣布解散吧,公安警察不需要這兩個組織。公安警察就是在大量、長期學習優秀的司法教學錄像中,才能一日千里的進步,所以從王文軍一案中,完成可以得出這個結論。
南寧市政法委牽頭成立聯合調查組,昨日公布初步調查結果,通告稱:
“現場監控視頻顯示,法警對吳良述所實施的搶奪手機(導致其褲子被扯爛)、背後控制、關門、放倒在地、腳踏胸口等動作,發生在一分鐘之內,目的是為了強制檢查其手機內有無未經准許的錄音錄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機後立即鬆開對吳良述的控制,並沒有傷害的故意,不屬於毆打。”
——調查結論是:“事件過程中不存在毆打吳良述律師行為。”(廣西新聞網)
當然調查組的通告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申訴信訪秩序的意見》,在法院申訴信訪場所不能錄音錄像,青秀區法院人民法警有權制止相關行為。
李揚對此提出兩個質疑,一是法院是否象律師所講,沒有遵照程序立案?二是最高法院的意見,禁止在法院申訴信訪場所錄音錄像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不要認為最高法院的決定,就是法律,制定法律的權力,可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法院只是配合全國人大工作的;還有,既然法律和制度規定,允許人民群眾申訴和信訪,那麼為什麼不允許群眾因此錄音錄像?你是怕人民群眾因此丟醜,還是認為法院的工作程序錯誤,不能公布出來?沒錯誤,你怕什麼,這也是國家秘密嗎?
2016年5月30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視頻在網絡傳播,引發輿論對執法警察的質疑。後經查明,這是一起因停車糾紛而引發的妨害公務案件。針對這一事件,四川平昌縣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聲援:
“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
哪國法律也沒規定,不允許圍觀人民群眾拍攝警察執法吧?既然可以圍觀,只要符合法律要求的一定距離,人民群眾不管是用眼睛看,還是用科技工具拍攝,都是法律允許的範疇。除非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但這類案件,一般也不用公安機關執法。象維持交通秩序,這有什麼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可言?只要不影響你執法,和執法現場保持一定距離,你憑什麼禁止圍觀群眾拍攝?哪條法律禁止的,大家探討一下。
公安機關迅速緊跟國際潮流,在辦案現場,經常用醒目寬膠帶,在執法辦案現場,拉出一個安全範圍,任何與案件無關的人員,不經現場執法警察同意,不得進入警戒線之內,更不能在警戒線內隨意拍照。李揚對此深表贊同,只要有個規則、規矩,那麼大家都要遵守即可,誰違反就依法處理誰。任何事情都有規則和潛規則,那麼任何事情都好辦,就怕沒有規則,也不遵守潛規則,以光明正大的名義,破壞大家的墨守成規,這必然導致天下大亂。至於在警戒線之外,各國法律一般是允許隨意拍照的,所以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儘量劃出警戒線,避免圍觀人民群眾無意中違法,對辦案警察也是一個幫助和保護,不然誰知道在某些地區,突然竄過來的人民群眾,到底有沒有身懷利刃,有沒有製造暴恐的犯罪意圖。
對於沒有來得及設立警戒線的突發事件,法律無明文規定不能拍照。如果執法警察認為有礙警務工作的,警察有權進行制止,當然圍觀人民群眾,可以對制止行為提出異議,並有權要求警方解釋;但是,如果執法警察要求你必須退出一定距離,這種情況下,你必須要配合執法警察工作,執法警察不可能要求你退出幾百米的。如果執法警察的現場要求,確實讓圍觀人民群眾感到過分,那麼人民群眾可以到公安機關申訴、控告,公安機關必須給予書面通知,到底處理結果怎麼樣?如果人民群眾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拿着書面通知,到上一級機關繼續申訴、控告,甚至可以拿書面通知到法院起訴公安機關。如果公安機關拒絕給予書面通知,這是違法違紀的行為,必須要處理的,不然大家都不遵守規則,天下必然大亂。
如果執法警察面對記者和電視台的錄像機,王文軍不可能依法使用暴力手段,將死者扭到地上,還踩住死者的頭髮。這是人類的心理特點,必須要注意自己的形象,避免因此出醜,讓大家笑話。所以,死者當場暴力對抗執法警察更激烈一些,也不會因此丟命。這個人類現象證明,在公檢法工作中,儘量公開透明,允許圍觀群眾的合法拍攝行為,可以促進公檢法人員的認真、謹慎工作,這也是對執法人員的間接保護。不然,象王文軍,也太冤枉了,李揚都懷疑,是不是有人要整治王文軍?所以,任何人、任何事物,都一定會有兩面性,甚至是多面立體的,因為這是一個三維的世界,而不是平面世界。公檢法過於計較圍觀群眾的拍攝行為,也是簡單粗暴的表現,要有承認、接受監督的意識,這也是為自己好。
大連市西崗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李揚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