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在”
“在”,是範例體系的重要範疇之一,是哲學本體論上新的發現。在這個系統還有,“存在,定在,思在”,不包括“雙絕對“。
在,我過去一貫定義為“潛在”,既未“存在”或成形的物質。我現在進一步將“在”規定為“規律”(或中國文化的“道”)。在是“純粹的規律”。在,既不是物質,也不是存在,但屬於“相對”的範圍了。在,是在“存在”之前,既邏輯在先。由在,產生存在,然後由存在產生定在,這是一個邏輯過程。既,由純粹的規律,在,過渡到物質。這也就是由“潛在”到“存在”的過程。
同樣的情形適用於大腦的功能,既,“小絕對”與“意願和思維”的關係。意願或意志,都是一種衝動,可以通稱為“精神”,它們都是思維的前提。人類可以清楚地區別自己的精神和思維,因為它們是“可數”的。這種衝動和思維的區別僅僅在於,思維可以用語言或“指代”來表達,而衝動不可以。從這個意義上說,衝動是潛在,既類似客觀的“在”,不過衝動是僅存於頭腦中的。總結地說,在與衝動,是“平行關係”,是“無獨有偶”的自然結果。規律與衝動,表現為存在與思想。存在與思想,進而轉為“定在”和“人造物”,兩者都出現在時空中。
當巴門尼德說,“世界和思想是同一的。因為上帝不會這麼無效,讓真理出自與兩個地方”。我的解釋不過是進一步擴展了巴門尼德的思想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