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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缺乏有用證據
送交者: 也來吹吹 2006年01月15日16:33:22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如果套用美國法律,在刑事法庭定罪要有clear and convincing證據(確鑿證據,即:據此推出的結論經得起合理懷疑的反駁),而在民事法庭定案只要有proponderance證據(占優證據,即:據此推出的結論成立的可能性高於50%)。

從我所讀到的朱令一案的信息,我很遺憾的說缺乏有用證據來認定責任方,無論是刑事法庭還是民事法庭。有網友試圖仿效福爾摩斯用所謂推理法給孫維定罪,殊不知福爾摩斯的推理是建立在不斷的搜集證據的基礎上的,他基本上都是在搜集到確鑿證據來支持他的推理後才把案件撒手給警方的。

說幾句具體的。定論孫維是責任方有無占優證據呢?我認為沒有。孫維也許有很大作案嫌疑,基於很多“事實”:如孫維當時在做鉈的研究,她可能會對朱令有喻亮情結,她與朱令同室因而有作案的條件,等等,但我覺得沒有什麼稱得上占優證據(另外,“事實”是控方,辨方都可以認可的陳述,一般起不到證據的作用)。假如說,有證據表明,孫維從清華實驗室拿走了鉈,那這就可以用作證據,我個人會把這看作占優證據而支持民事法庭給孫維和清華定責;但我個人對刑事法庭定罪會要求高一些,所以還不一定會把這看作確鑿證據,要看還有沒有更多的證據。清華實驗室管理混亂,我會把這看作給清華定責賠償朱令的占優證據,但這絕夠不上給清華定過失傷人罪的確鑿證據。我個人的看法重要不重要呢?至少在美國是重要的,因為定罪證據確鑿與否是要由陪審團一致認定的,而人人都可能被法庭隨機傳去做陪審團員。即使在民事法庭也經常是要由陪審團認定證據和責任的。如果證據不足以讓你我信服,很可能也不會讓陪審團一致信服。

很遺憾很多網友完全不用證據,而只用“事實”來推斷孫維有罪。我覺得這對孫維不公平,即使她真是兇手而無法證明。如果占優證據都沒有(即:所推出的結論成立的可能性甚至低於50%),那我們有什麼資格給孫維定罪?

順便再評說一句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辛普森跟孫維一樣,是(基於事實)有重大作案嫌疑之人。但最後在民事法庭定責,還是用了很多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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