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絕對”五條公理的解釋(3)
在前邊之二的解釋中,我提到“絕對”不可以被完全表述。其根本原因,就是“絕對”的“非事物”性質。不是事物,那是什麼呢?也許有人會問。首先我必須說明,這個問題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因為“絕對”不可以是“是”,也就更非“是什麼”了。那麼是否象作者這樣用“非”來表述“絕對”的性質就可以了呢?嚴格地說,也是不恰當的。因為“是”和其反面“非”具有相同的性質。一個不恰當,其對立面自然也不恰當了。但我們又要表述這個“絕對”的思想,沒有其他的辦法,只有“暫時”借“非”來表達我所要表達的意思,既,“【絕對】非事物“。
下面的問題是,如果“絕對不是事物,如果“絕對”不能完全地被表述,那麼我們還有什麼可說的呢?是的,有的 – 因為“絕對”是“本體”。我們知道,哲學有主要的三大部分,本體論,認識論和道德研究。這裡本體是最主要的,因為本體是“客觀真理”,既,其和人類的存在不發生關係,是認識論的基礎。認識論,則是人類自身的問題,而且受人類自身的限制而限制。歷史上的“大哲學家”,都是對哲學本體研究有貢獻的哲學家,都是能將人類對真理的研究推向前進。舉例比如“蘇伯亞”,比如黑格爾,海得格爾等。當我們說哲學“死了”,也都多指哲學研究的本體論缺乏進展的原因。
讓我們回顧一下哲學史,從巴門尼德的“是”到海德格爾的“存在”,是不是人類的本體研究“轉了一個圈子”,完全回到了其最初點的原地呢?這也就是說,無論今後的研究走什麼道路,如果繼續研究“存在”的事物,既,以“是”來表達的事物,基本都沒不會有任何新的啟發了。所以,人類的本體研究必須打破這個“是”或“存在”的圈子,才能有所進展:這就是範例體系對“絕對”的研究所開始的本體論進步的方向。(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