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舟子在1994年抄襲鄧嗣禹、吳晗——《明初酷刑》抄襲案 |
| 送交者: 亦明_ 2026年09月13日08:38:1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方舟子在1994年抄襲鄧嗣禹、吳晗——《明初酷刑》抄襲案
亦明 目錄一、畸才說史
1、“《大明律》” 2、“在此之前” 3、“縱馳”
二、“真是令人觸目驚心!”
1、“極刑” 2、“載罪” 3、“常加號令” 4、“幾分幽默” 5、“四十年之中” 6、“官吏隱漏文書不報” 7、“收糧違限” 8、“有司濫設官吏”
三、“其刑甚矣!”
四、“東西方的智慧”
五、“孤樹裒談”
六、“到了洪武二十八年”
1、“《太祖實錄》” 2、“《廿二史札記》” 3、“《明史》卷九十三”
七、“按例要殺三千三百五十七刀” 注釋 1994年2月15日,方舟子在網上貼出《明初酷刑》一文。【1】這是他在1993年12月25日與《華夏文摘》讀者“都人”發生正面衝突【2】之後貼出的第二篇《大明小史》,距離上一篇相隔已經一個多月,難怪他把該文的序號都搞混了:明明是第四十九篇,但卻被他標成第四十八篇。而就是這篇文章,後來竟然變成了方舟子五十四篇《大明小史》中的僅存碩果——它先是被方舟子收入新語絲的《方舟子詩文集·方舟子文史小品》【3】,2004年收入《江山無限》【4】,2012年收入《我的兩個世界》【5】——,而其餘的五十三篇文章,則全都被方舟子毀屍滅跡,在被我挖掘、分析之前,幾乎到了蹤跡不見、絕口不提的地步【6】。如果你知道方舟子是嚴重的自戀型人格障礙患者的話【7】——他連自己在小學時獲得的小紅花獎狀都視若家珍一般保存下來,在三、四十年後拿出來得瑟【8】——,你就會明白,方舟子對耗費了自己大半年心血的《大明小史》的態度,是多麼的詭異。
其實,《明初酷刑》是我研究“文史畸才方舟子”的最早對象之一,早在十六年前就已證明它抄自吳晗的《朱元璋傳》。【9】只不過是,我當時的研究範圍較廣,涉及到“語文狀元”、“反叛詩人”、“明史專家”的方方面面;並且由於我當時對方舟子抄襲問題的嚴重性缺乏足夠的重視——“一來認為一個人偷一次東西是小偷,偷一百次東西也還是小偷,糾纏這個問題沒有什麼意義;二來以為方舟子抄襲剽竊不過是偶爾失足,相對於他的科唬、假打,不過是小節;三來以為揭發抄襲剽竊的學術價值不高而不屑為之”【10】——,所以我點到即止,沒有對它進行更深入的挖掘和更細緻的梳理。而現在,給“偽明史專家方舟子”蓋棺論定的時間已到,因此我就對這篇文章重新研究一番,以彌補當年留下的疏忽和缺憾。
一、畸才說史
《明初酷刑》只有七段話;不計標點符號,全文總共1365個字。而方舟子的文盲、文賊馬腳,在第一段話中就暴露無遺:
“《大明律》草創於吳元年,制定於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二年完備,洪武三十年頒行天下。在此之前,作為決獄標準的是朱元璋親手寫定的《大誥》。明初處元代法紀縱馳之後,故太祖決定法外用刑,以嚴刑峻法治亂世,以達到移風易俗的目的。”【3】
1、“《大明律》”
上面這段話的第一句實際上是源自《明史·刑法志》:
“蓋太祖之於律令也,草創於吳元年,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示天下。”【11, p.2284】
按照方舟子的說法,他撰寫網文的目的,不外就是“掐架”或“炫耀才學”。【12】而《明初酷刑》明顯就是“炫耀才學”之作——他說自己寫作該文是“應某位網友的要求”【1】,乃是其招搖撞騙的一貫伎倆。所以,方舟子的第一句話如果真的是抄自《明史》的話,他本應該照錄原文,然後註明引文來自“《明史》卷九十三”,就像他在文章的第六段所做的那樣。因為那麼做的效果只有一個,即證明自己不是在胡說八道、東抄西湊,而是在正兒八經地根據正史來講述歷史,因此自己的“才學”貨真價實。而方舟子之所以沒有那麼做,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他的那句話乃是從第三者那裡抄來的;並且,他可能至今都不知道那句話的真正來源。
那麼,方舟子的那句話到底是從哪兒搞來的呢?
原來,1936年,燕京大學歷史系講師鄧嗣禹(1905-1988)在《燕京學報》上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為《明大誥與明初之政治社會》。【13】該文分為六部分,第四部分題為《從大誥中所見明初司法的黑暗》,開篇就是這樣三句話:
“明初處元代縱弛之後,諸事未上軌道,國家律令,草創於吳元年,更立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展示天下,以為決獄準繩。在二十二年以前,各年條例,增損不一,以致斷獄失當,此為明史刑法志的記載,當為信史。在此律令未定之時,又用大誥中之重典,以治亂世,故明初司法上的黑暗,亦可驚人。”【13, p.477】
上面這段話,不僅是方舟子第一句話的來源,也是他第一段話的來源。
2、“在此之前”
實際上,顯然是受鄧氏這段話的影響,方舟子以為在大明王朝的頭三十年中,唯一的明文刑法就是《大誥》,所以他才會寫下《明初酷刑》的第二句話:“在此之前,作為決獄標準的是朱元璋親手寫定的《大誥》。”而事實是,在《明史》中,明明就有這樣的話:
“明太祖平武昌,即議律令。吳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參知政事楊憲、傅瓛,御史中丞劉基,翰林學士陶安等二十人為議律官,……。十二月,書成,凡為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楨等取所定律令,……類聚成編,訓釋其義,頒之郡縣,名曰《律令直解》。”【11, p.2280】
(至正二十七年)“十二月甲辰,頒律令。”【11, p.16】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二十條。五年,定宦官禁令及親屬相容隱律,六年夏,刊《律令憲綱》,頒之諸司。”【11, pp.2280-2281】
所謂的“律令”,就是《大明律》的早期文本。而關於《大誥》,《明史》說得更為明白:
(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頒大誥於天下。”【11, p.42】
“《大誥》者,太祖患民狃元習,徇私滅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誥》。其目十條:曰攬納戶,曰安保過付,曰詭寄田糧,曰民人經該不解物,曰灑派拋荒田土,曰倚法為奸,曰空引偷軍,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長解賣囚,曰寰中士夫不為君用。其罪至抄札。次年復為《續編》、《三編》,皆頒學宮以課士,里置塾師教之。”【11, p.2284】
也就是說,朱元璋在掌權之初就已經開始制定刑律,並且隨時將之公布於世。而《大誥》不過就是因為時事的變遷才開始制定的“臨時法”、“特別法”,就像中國大陸在1983年頒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以應對當時“社會治安失控、人民群眾沒有安全感、婦女夜間不敢單獨上班走路的嚴重現象”一樣。【14】換句話說就是,如果方舟子的第二句話為真,那就意味着在明王朝的頭十八年沒有刑法。
3、“縱馳”
最好笑的是,方舟子在照抄鄧氏之際,竟然把“縱弛”抄做“縱馳”。實際上,鄧氏所謂“明初處元代縱弛之後”也是化自《明史》,其原文是:
“始,太祖懲元縱弛之後,刑用重典,然特取決一時,非以為則。”【11, p.2279】
而所謂“縱弛”,《漢語大詞典》的解釋是:
“亦作‘縱㢮’。①放縱恣肆。漢劉向《列女傳·霍夫人顯》:‘禹等縱弛日甚。’②鬆懈;放鬆。《後漢書·崔寔傳》:‘是以王網縱㢮於上,智士鬱伊於下。’《新唐書·裴度傳》:‘帝縱㢮,日晏坐朝。’明沉鯨《雙珠記·勾補軍任》:‘軍門交割方為了,莫教縱弛致逋逃。’清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三二:‘明祖懲元季縱弛,特用重典取下,稍有觸犯,刀鋸隨之。’”【15, Vol. 9, pp.1001-1002】
也就是因為如此,在《江山無限》中,“縱馳”被該書的責編改為“縱弛”。【4, p.56】當時的方舟子連該編輯改動自己的標點符號都要對之破口大罵【16-17】,但他卻對這個改動連聲都沒敢吭。
問題是,方舟子為什麼寧肯抄《燕京學報》也不願意抄《明史》呢?那不是他口口聲聲說的“向來為治明史者所必讀”【18】之中的首選嗎?對於這個問題,最合理的答案就是,福建省1985年高考語文偽狀元方舟子的古代漢語水平接近於“文盲”【9】,亦即他對古代漢語和中國史書存在“學習障礙”和“閱讀障礙”——這是他十八年後用以構陷韓寒“代筆”的主要術語和理論根據【19】。
二、“真是令人觸目驚心!”
其實,方舟子不僅在“亂侃明史”之際不讀《明史》,他在“亂侃大誥”之時,對《大誥》也是堅決不讀——這是《明初酷刑》的第二段話:
“見於《大誥》的酷刑,有族誅、凌遲、極刑〔凌遲本已是極刑,則這一極刑之殘酷定甚於凌遲〕、梟令、斬、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蓋、剁指、斷手、刖足、閹割為奴、斬趾枷令、常加號令〔至死而止〕、枷項遊歷〔遍九州之邑〕、免死發廣西拿象、人口遷化外、充軍、全家抄沒、載罪還職、載罪充書吏等三十餘種,多為《大明律》所無,那項‘免死發廣西拿象’更是帶着幾分幽默,此即所謂法外用刑。而量刑標準,也比《大明律》嚴酷得多,四十年之中,據《大誥》所載,凌遲、梟示、族誅有幾千案,棄市以下的有一萬多案,這些案子,如果按《大明律》量刑,大多是罪不至死的,有的甚至只該受到輕微的懲罰,象官吏隱漏文書不報的,按律只杖八十,收糧違限的,只杖一百,而《大誥》居然全都用凌遲之刑;有司濫設官吏,按律只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誥卻是族誅。真是令人觸目驚心!”【3】
上面這段話,雖然總共只有3句、289個字,但卻含有8個笑話。
1、“極刑”
事實是,在《大誥》三編中,“極刑”二字出現的次數屈指可數,並且每次都是代指死刑,而不是用來特指一種具體的刑罰——例如這兩句話:
“蘇州府崑山縣皂隸朱升一等,不聽本縣官李均約束,毆打欽差旗軍,罪至極刑。”【20, p.62】
“間有達者,朕知其然,擒奸貪,獲無道,置之極刑,或加流竄,刑以徒役,決以笞杖,是非分明。”【20, pp.74-75】
確實,《辭源》對“極刑”的解釋就是“最重的刑罰”這五個字。【21, p.862】同樣,《漢語大詞典》對它的解釋也僅是“①酷刑,嚴刑”和“②處死;死刑”而已。【15, Vol. 4, p.1136】那麼,方狀元到底根據什麼,把它當作一種“殘酷定甚於凌遲”的“酷刑”呢?原來,在鄧嗣禹的那篇文章中,有這樣一句話:
“凌遲本極酷之刑,而誥內所言,凌遲之外,又有極刑,如押囚赴京,中途賣放,即處此刑。”【13, pp.479-480】
鄧氏所說,乃是《大誥三編》之《官吏長押賣囚第十九》,全文如下:
“各處為事囚徒,有司或差吏員,或弓兵,或皂隸,或長押人等,管解赴京。此等之徒,不知利害,惟務貪贓,中途賣放者有之,就於本處獄內賣放者有之。似此奸貪賣囚之徒,屢常拿住,人各不畏其死,犯者相繼。此《誥》一出,敢有仍前賣放囚徒者,本身處以極刑,籍沒家產,人口遷於化外。”【20, p.224】
也就是說,在朱元璋作《大誥》之前,根本就不曾有人受過此“極刑”;並且,也沒有任何跡象表明,此“極刑”不同於朱元璋之前提到過的那些“極刑”,即死刑之統稱。所以,中國刑法研究的祖師爺沈家本(1840-1913)在其《明大誥峻令考》中寫道:
“刑以凌遲為極,《誥》內所言極刑,不知是凌遲否?姑列於凌遲之後。”【22, p.1908】
這實際上就是鄧嗣禹那句話的來源,只不過是,鄧氏將沈氏的疑問句改成了陳述句,而雲霄方氏則更進一步,斷言“殘酷定甚於凌遲”。
2、“載罪”
實際上,《明初酷刑》的第二段話幾乎全部都是從鄧嗣禹的文章中抄來的——這是鄧文第五部分《大誥中的嚴刑峻法》的開篇:
“大誥中的嚴刑峻法,種類甚多,有族誅,有凌遲,有極刑,有梟令,有斬,有死罪,有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有墨面文身挑筋去膝蓋,有刴指,有斷手,有刖足,有閹割為奴,有斬趾枷令,有常加號令,有枷項遊歷,有重刑,有免死發廣西拿象,人口遷化外,有充軍,有全家抄沒,有戴罪還職,有戴罪充書吏等三十餘種,皆較明法條例為嚴,所謂法外用刑,即是指此。”【13, p.479】
看到方舟子把鄧文中的那兩個“戴罪”都抄成“載罪”了嗎?按照《漢語大詞典》的解釋,“戴罪”乃是“明代被判了罪的官員仍留職任用”之意。【15, Vol. 5, p.251】實際上,在《江山無限》和《我的兩個世界》中,那兩個“載罪”仍舊大模大樣地懸掛在那裡。【4, p.56】【5, p.60】
請問方狀元:“載罪”是什麼典故啊?是“載歌載舞”之“載”嗎?
3、“常加號令”
更好笑的是,鄧文中的“常加號令”明顯是“常枷號令”之誤,因為緊接其後就有“常枷號令,至死而止”這樣的話。【13, p.480】但方舟子對此卻渾然不覺,他先是偷來錯票“常加號令”,然後對正票“常枷號令”視而不見,但卻把其後的“至死而止”四字偷來,放在錯票之後。實際上,在《大誥》中,並沒有“至死而止”這四個字,其原文是“至死而後已”。【20, p.229】
同樣,《大誥》中也沒有“枷項遊歷”這樣的罪名,其原文是:
“所以枷項,諸衙門封記,差人互遞有司,遍歷九州之邑,已而復罪。”【20, pp.210-211】
因為鄧嗣禹將這26個字簡化成“枷項遊歷,遍九州之邑”【13, p.480】,所以方舟子也傻頭傻腦地將之一字不苟地偷了過來。
4、“幾分幽默”
最好笑的是方舟子說的“那項‘免死發廣西拿象’更是帶着幾分幽默”這句話。本來,即使不看《大誥》,一個人也會明白,“免死發廣西拿象”的意思就是“免除死罪,發廣西拿象”。說它是“法外用刑”不錯,但說它“量刑標準,也比《大明律》嚴酷得多”則未免太過矯情——這是該案例全文:
“歸安縣民慎右三等,明知本都民人許福三、張勝四系是民害,自合即拿赴京,卻不合指以綁縛民害為由,恐嚇許福三等財物,致被福三等逃躱。因將許福三房屋門戶毀壞,雞鵝羊酒,私宰群飲,詣神祈卜,然後將許福三等拿來。行至上元縣土橋,又行設計,逼令本人虛寫借米四十七石文約一紙與我,我只將你作幫虎名色拿去,免致梟令抄扎。行至通濟門外,又行設計,將所拿二人分作二起妄告,冒請賞給,以致被拿人告發,免死發廣西拿象,人口遷於化外。”【20, p.183】
按照《大明律》,“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23, p.175】更何況案犯慎右三還犯有毀壞、欺詐他人財產等罪。所以沈家本說:“此條辦法尚不為重。”【22, p.1934】
其實,鄧氏所羅列的所謂“三十餘種……法外用刑”就是沈家本的《明大誥峻令考》一文的目錄,連先後順序都一模一樣。只不過是,根據沈氏,《大誥》中的峻令中,“免死發廣西拿象人口遷化外”乃是一項【22, p.1934】;而鄧氏不僅在那12個字中插入了一個逗號,而且還把緊隨其後的那個“遷”項【22, p.1935】刪除了,結果誤導了方舟子——他以為“人口遷化外”乃是獨立的一項。由此可知他在做賊之際之心態。
5、“四十年之中”
方舟子在撰寫《明初酷刑》之際,不僅對“酷刑”懵懵懂懂,他對“明初”好像也稀里糊塗,所以他才會說出“四十年之中,據《大誥》所載,凌遲、梟示、族誅有幾千案,棄市以下的有一萬多案”這樣的話。
實際上,從至正二十四年稱王,到洪武三十一年駕崩,朱元璋在位滿打滿算也就三十五個年頭,哪兒來的“四十年”?如果再考慮到《大誥》於洪武十八年問世,到洪武二十八年叫停,則其行世時間不過十年而已。實際上,人們至今仍對《大誥》的性質到底是法律文本還是普法手冊存在爭議【24】;一位美國學者甚至把《大誥》英譯為“The Great Warning”(大告誡)【25】。所以說,方舟子的那句話的荒謬程度,已經超過了文明語言可以形容的範圍。問題是,它到底是怎麼來的?
原來,方舟子“亂侃明史”時的枕中秘籍只有兩本書,一是明人李贄的《續藏書》,一是今人吳晗的《朱元璋傳》。【9】而就在後者中,有這樣一句話:
“四十年中,據朱元璋自己的著作《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和《大誥武臣》的統計,所列凌遲、梟示、種誅有幾千案,棄市(殺頭)以下有一萬多案。”【26, p.194】
實際上,吳晗的“四十年中”云云,乃是接着前面提到的朱元璋說“朕自起兵至今四十餘年”【26, p.192】這句話。而在《明太祖》一書(即吳氏《朱元璋傳》第一版)中,由於沒有這個話頭,吳晗這樣寫道:
“在他在位的三十一年中,根據他自己的著作《大誥》、《大誥續篇》、《大誥三篇》和《大誥武臣》的統計,所列凌遲梟示種誅有幾千案,棄市以下的有一萬多案,三篇所定算是最寬容了,所記進士、監生罪名,從一犯到四犯的仍有三百六十四人,最優待的辦法是暫赦死刑,仍回原職、戴斬罪辦事!”【27, p.171】
其實,不論是吳晗還是方舟子,他們那句話的源頭都是《明史》:
“及十八年《大誥》成,序之曰:‘諸司敢不急公而務私者,必窮搜其原而罪之。’凡三《誥》所列凌遲、梟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11, p.2318】
由此可知,那句話與“四十年”確實沒有任何關係。換句話說就是,“四十年之中”這五個字就是蠢賊方舟子抄襲吳晗的鐵證。
6、“官吏隱漏文書不報”
為了證明朱元璋法外濫施酷刑,方舟子舉了三個例子:
“象官吏隱漏文書不報的,按律只杖八十,收糧違限的,只杖一百,而《大誥》居然全都用凌遲之刑;有司濫設官吏,按律只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誥卻是族誅。”【3】
方舟子的這些例子當然都是抄來的,而其來源還是鄧嗣禹:
“其立法之嚴峻,如有司濫設官吏,或解物之際,賣富差貧等事,按明律罪止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誥即用族誅之刑。沉匿卷宗(大誥第六十),按律罪各衙門文卷隱漏不報止杖八十,收糧違限,止杖一百,而大誥中皆用凌遲。”【13, p.479】
事實是,所謂“官吏隱漏文書不報”,乃是《大誥》中敘述頗詳的一個案子,這是其全文:
“金吾後衛知事靳謙,始由小吏起取赴京,見其年壯聰敏,徑授金吾後衛知事,操持案牘。掌管衛兵。初見聰敏,朕以為必然至誠,托以心腹,雖有機密事務,亦曾使令究焉。幾歲間,事頗不律。如不律者,皆罪之,獨謙且免。謙不知其恩,數犯以為常,朕方知非是懷恩之士。命斷事官稽衛卷宗,令謙親挾卷宗赴斷事官覿面考對。及其至官,一衛卷宗,十不存一。於是着追明白,謙終日支吾,獨以肌膚以拒刑,又令妻妄擊鼓以訴,核之不實,斷事官覆奏。朕親問之,謙不以卷宗奏答,卻言斷事官誹謗朝廷。試將與斷事官周士銘對問,委實謗言。朕復問謙:‘斷事罪巳,爾一衛卷宗安在?’謙不答。復問卷宗有無,亦不答。再問到了卷宗有無,謙回言:‘到了無’。於是凌遲處死。嗚呼!金吾後衛謙未任之先,軍七千餘。自謙到任,增至八千餘。其一切賞賜月支,其數浩大。謙盜賣倉糧數多,克落月支並賞賜,其數亦浩大。故不立案,必欲支吾,意在偷生,安可免乎!”【20, p.84】
也就是說,靳謙被磔的真正原因,根本就不是什麼“隱漏文書不報”,而是“盜賣倉糧數多,克落月支並賞賜,其數亦浩大”。不僅如此,該犯還辜負皇上隆恩,並且當面欺騙皇上。所以,沈家本評論此案曰:
“此條之目曰沉匿卷宗,而本文曰故不立案,則尚非沉匿之謂也。磨勘卷宗律,各衙門文卷隱漏不報磨勘者,罪止杖八十;有所規避者從重論。此不立案,為盜賣克落起見,有所規避也。從重計贓論,應按監守盜律,凌遲則法外之刑。”【22, p.1901】
實際上,連洋人都看出了其中的門道:
“鑑於洪武帝在講述該案時,直到宣判後才揭示具體的犯罪事實,這種懲罰似乎主要是針對金謙的一種僭越心態——即他自以為能憑藉皇帝的恩寵而逃脫罪責。因此,金謙受罰的原因中,貪腐僅占一部分;他真正的罪過在於辜負了洪武帝對他的信任。……問題的關鍵在於,皇帝感到自己遭到了背叛。”【28】
換句話說就是,鄧、方二人都用這個例子來證明朱元璋濫用酷刑,就像是一個蹩腳的律師質問法官:他只是一個入室偷竊的小偷,你們憑什麼判他死刑?而全然不顧這個小偷在偷竊之際還順便強姦了主婦這樣的罪行。事實是,在三編《大誥》中,“沉匿卷宗”只有靳謙一例,所以,鄧嗣禹的“沉匿卷宗……大誥中皆用凌遲”中的那個“皆”字明顯是畫蛇添足,而方舟子的“居然全都用凌遲之刑”中的“全都用”就是從鄧氏那裡偷來的那隻蛇足。
7、“收糧違限”
如果說鄧、方二人將靳謙的“盜賣倉糧、克落月支”罪行說成是“隱漏文書不報”還情有可原的話——《大誥》就將之冠以“沉匿卷宗”之名——,那麼,他們二人都將知縣徐頤所犯罪行說成是“收糧違限”簡直就是莫名其妙,因為《大誥》給出的罪名是“臣民倚法為奸”——用今天的話說就是“職務犯罪”。這是該案緣委:
“建昌縣知縣徐頤,為本縣夏稅違限不納,本府帖下催督二十八次,恃頑不答,卻乃詭生巧計,暗令納戶黃文哲等赴所納倉分虛買通關。事發,刑部差旗軍張觀、音保等提取。本官將刑房吏喻俊輕隱藏,暗圖賄賂,接受鄧子富等三名鈔四百餘貫,脫放各人,卻令吏房吏徐文政抄批支吾。是後,本縣官吏二十餘日不於正門出入,潛於後門往來。各軍等候日久,不見提到,每日止於縣前伺候,忽見抄批吏徐文政,拿住欲同赴京。本官發怒,故將各軍羅織,搶入縣廳跪問,誣以直行正道,於縣門下監鎖。內三名脫歸,面奏前項事情。本官聞知,才將原監鎖軍人疏放。及至坐提本官,又行令弟徐二舍會集老人張克成等七十餘人,至京妄保。行至江北,止分四十二人赴京,妄訴官有政事。如此奸狡百端,凌遲示眾。”【20, p.178】
難怪朱元璋本人的評論是:“恃倚朕命,二十次、四十次、三十次、十七八次不答應,致使公事有妨”。【20, p.178】沈家本的評論是:“收糧違限律,罪止杖一百。此因其受鈔脫放提取之人,並將旗軍監鎖,故法外加重。”【22, p.1902】而洋人從中看出的罪行是:
“知縣徐頤不僅侵吞稅款、干預司法,而且對於皇帝要求其就施政不當做出說明的旨意,竟表現出驚人的抗拒態度,拒不回應。”【29】
實際上,即使是在今天,“職務犯罪”的最高刑罰也是死刑;而在封建社會,僅“抗君之命”就足以構成“謀反大逆”罪,《大明律》對該罪的處罰是“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23, p.133】換句話說就是,方舟子之流編造“明初酷刑”的招數之一就是:給《大誥》中的罪犯定一個較輕微的罪名,然後指責朱元璋“法外用刑”。
8、“有司濫設官吏”
鄧、方二人所說的“有司濫設官吏”,其在《大誥》中的標題是“濫設吏卒”,但因為沈家本將之寫成“濫設官吏”【22, p.1899】,所以鄧嗣禹就將之改成“有司濫設官吏”,方舟子不知端的,照抄鄧氏。《大誥》中該條內容如下:
“諸司衙門官吏、弓兵、皂隸,祗禁,已有定額,常律有規,濫設不許。今所在有司,故違法律,濫設無藉之徒。其徒四業不務,惟務交結官府,捏巧害民,擅稱的當、幹辦、管幹名色,出入市村,虐民甚如虎狼。律有常憲,亂政者斬。所在官吏,並非吾良民者,構此非為,奸狡百端,致令吾良民受害。今《再誥》一出,敢有仍前為非者,的當人、管幹人、幹辦人,並有司官吏,族誅。《誥》不虛示。設若《誥》不能止其弊,所在鄉村,吾良民豪傑者、高年者,共議擒此之徒,赴京受賞。若擒的當人一名,幹辦人一名,管幹人一名,見一名賞鈔二十錠,的不虛示。”【20, pp.112-113】
也就是說,在發布《大誥續編》之前,根本就不曾有人因為“濫設吏卒”而遭到“族誅”——朱元璋此條的目的,也不過就是要警告那些鋌而走險之徒,而已。而即使如此,他仍舊會遭到後人的蓄意毀謗。所以說,將《大誥》譯為“大告誡”是相當準確的。沈家本評論說:
“濫設官吏律,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此以其亂政而加重。然奸黨律,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雖前人已議其殘刻,尚非族誅也。此則視亂政為尤重矣。”【22, p.1899】
三、“其刑甚矣!”
《明初酷刑》的第三段只有一句話:
“如此濫用刑罰,也難怪為了浙江的一件假鈔案,而‘捕獲到官,自京至於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梟之屍相望’,連朱元璋自己也感嘆說‘其刑甚矣!’”〔《大誥》偽鈔四十八〕”【3】
原來,在歷數朱元璋“法外用刑”之後,鄧嗣禹又舉出數個例子來證明“太祖用刑之殘刻”,這是其中之一:
“‘……兩浙江東西,民有造偽鈔者,……捕獲到官,自京至於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梟之屍相望,其刑甚矣!’(大誥,偽鈔第四十八)為合謀造鈔,乃梟殺如許人,九十里的路程,死者不知凡幾,才能使屍首相望,這又是何等的殘刻!”【13, p.480】
這是《大誥》中的原話:
“寶鈔通行天下,便民交易。其兩浙、江東西,民有偽造者甚,惟句容縣。楊饅頭本人起意,縣民合謀者數多,銀匠密修錫板,文理分明;印紙馬之戶,同謀刷印。捕獲到官,自京至於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梟之屍相望,其刑甚矣哉。朕想決無復犯者,豈期不逾年,本縣村民亦偽造寶鈔,甚焉鄰里互知而密行,死而後已。嗚呼,若此頑愚,將何治耶!”【20, p.78】
看到鄧嗣禹和方舟子都把“其刑甚矣哉”中的“哉”字刪掉了嗎?
事實是,早在漢代,就有“盜鑄諸金錢罪皆死”的律條。【30】到了元代,紙幣開始流行,偽造紙幣也成為重罪。據《元史》記載,至元十四年,“凡偽造寶鈔,同情者並處死,分用者減死杖之,具為令。”【31】而在《大明律》中,專門列有“偽造寶鈔”罪:“凡偽造寶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斬。財產併入官。”【23, p.191】實際上,即使是在方舟子痛批“明初酷刑”的199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仍舊允許對偽造貨幣的罪犯處以死刑。【32】所以,出身於假煙之鄉的方舟子公然為幾百年前的假鈔販子鳴冤叫屈,根本就不是滑稽,而是一種必然。
四、“東西方的智慧”
《明初酷刑》的第四段話乃是方舟子典型的胡思亂想,其意圖就是“炫耀”自己“學貫中西”: “而這些酷刑,真可謂設計巧妙,用刑者為了折磨罪人,到了挖空心思的地步。差不多同時,中世紀基督徒也在想盡種種法折磨迫害異教徒和女巫,兩相比較,不由讓人感嘆人性都是一樣的,東西方的智慧在這一點上也沒什麼太大的差別。而我們也該慶幸這樣的時代大概是一去不復返了。”【3】
如果你知道方舟子“藝成下山”【33】後,總是擺出“西方世界駐華獨家總代理”的架勢對中國人指手畫腳,動不動就“科學”、“美國”,你就會明白,他當時是在試圖證明,中國人在研究、使用酷刑方面技高一籌、領先世界。事實是,2004年,只因為北大教授季羨林提出了一個“東學西漸”,就把洋奴方舟子氣得七竅生煙,一再質問“東方文化靠什麼統治世界?”【34-35】而為了證明東方文化永遠都不能“統治世界”,方舟子後來還專門撰寫了一篇《西方也有“陰陽五行”》,非要說西方的“四元素學說……非常精緻、巧妙而龐雜”,而中國的陰陽五行學說則“更為簡陋”。【36】到了2023年,因為中國外交部長王毅說了句“堅持文明沒有優劣、高下之分”,方舟子就特意碰瓷,做了一個視頻節目,非要說文明有高下優劣之分,而那個既高又優的文明就是西方文明。【37】所以說,他在1994年之所以就中西優劣問題只寫了116個字就草草收場,只可能有一個原因,那就是他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可告人。
實際上,早方舟子一百多年,英國傳教士格雷(John Henry Gray, 1823-1890)就承認,中國的野蠻刑法讓人想起歐洲的蒙昧時代。【38】十多年後,英國法律學者阿拉巴斯特(Ernest Alabaster, 1872–1950)也承認,中國的凌遲“遠不及不久前仍在英國實行的半懸、開膛和肢解那般痛苦。”【39】進入二十世紀後,沈家本在全面、深入地研究了西方刑法之後,也得出“西國從前刑法,較中國尤為慘酷”這樣的結論。【40, p.2024】1975年,福柯的第一部著作《規訓與懲罰》問世,全書開篇第一段話就是:
“1757年3月2日,達米安被判處‘在巴黎教堂正門前公開懺悔’;他將被‘赤身裸體(僅着襯衣)置於一輛運貨的馬車上,手持一支重達兩磅的燃燒蠟燭’押送至該處,隨後‘乘坐同一輛馬車被送往格列夫廣場,登上那裡搭建的刑台,接受燒紅的鐵鉗撕裂其胸部、手臂、大腿及小腿肌肉的酷刑;其持刀弒君的右手將被硫磺火灼燒;傷口處將被灌入熔化的鉛、沸油、燃燒的松脂瀝青以及熔化的蠟與硫磺;最後,他將被四匹馬分屍,其肢體與軀幹將被烈火焚燒成灰,並最終隨風散去。’”【41】
據一位目擊者說,整個酷刑持續了四個多小時。【42】在當時,朱元璋已經去世三百多年,歐洲不僅早已脫離了蒙昧的中世紀,而且還已經完成了所謂的“文藝復興”,正處於“啟蒙時代”的高光時刻。但其刑罰的野蠻、精確、“科學”程度,至今讓人嘆為觀止。難怪福柯會拿它當作討論“規訓與懲罰”的引子。
西方酷刑 在西方的中世紀,也就是中國的“明初”前後,西方的“酷刑”登峰造極,至今讓人毛骨悚然。所以,沈家本在考察了西方刑法歷史之後總結說,“西國從前刑法,較中國尤為慘酷。”而方舟子在口沫橫飛地張揚“明初酷刑”之際,本想利用它來詆毀中國、讚頌西方,但在發現西方酷刑的野蠻程度遠遠超過明初酷刑之後,他馬上緊閉雙唇、草草收場。(圖片來源:【43】。)
五、“孤樹裒談”
《明初酷刑》的第五段話是:
“根據《孤樹裒談》等野史的記載,以下列舉一些較別出心裁的酷刑:
“剷頭會:這個刑罰是用來對付‘頑民竄避緇流’的,把這些‘盲流’抓起來,排成行掘坑活埋,只剩頭露在地上,然後用大斧削過去,一斧頭砍下幾顆頭來。
“刷洗:把犯人剝光了放在鐵床上,澆上沸水,用鐵刷刷去皮肉。
“梟令:用鐵鈎鈎住犯人的脊骨,吊起來示眾。
“稱竿:把犯人綁在竿上,另一頭掛上石頭。
“抽腸:把犯人綁在竿上,用鐵鈎鈎入谷道,把腸子鈎出,再在竿的另一端掛上石頭,犯人的身體向上彈起,腸子也就全鈎出來了。
“剝皮:每一地的土地廟都是剝皮的場所,稱為皮場廟。凡貪贓六十兩以上的,梟首示眾,剝皮實草,放在官府公座的旁邊,以警告後來的官員。”【3】
這是鄧嗣禹在1936年的文章中說的話:
“據野史所記,梟令凌遲等刑外, 又有所謂剷頭會,刷洗,剝皮等刑。《孤樹裒談》,記‘高皇帝惡頑民竄避緇流,聚犯者數十人,掘坑埋其人,十五幷列,特露其頂,用大斧削之。一削去數顆頭,謂之剷頭會’。又謂國初重辟,凌遲處死外,有刷洗,躶置鐵床,沃以沸湯,以鐵帚刷去皮肉。有梟令,以鈎鈎脊懸之;有稱竿,縛置竿杪彼末,懸石稱之。有抽腸,亦掛架上,以鈎入谷道,鈎腸出,卻放彼端石,屍起腸去。有剝皮,剝髒,酷吏皮置公座,令代者坐警,以懲有教8。《草木子》亦記守令貪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府州縣衛之左特立一廟,以祀土地,為剝皮之場,名曰皮場廟。官府公座旁各懸一剝皮實草之袋,使之觸目驚心9。此雖野史所載,然出於明初人手筆,且異口同聲,大概可靠。於此知明太祖之專制殘忍,在中國史上也是數一數二的人物。”【13, pp.481-482】
事實是,《孤樹裒談》乃是一個名叫李默的人通過匯集三十本書而攢成的“野史”,《四庫全書總目》說它“例則編年,體則小說,大抵皆委巷之談。”【44,pp.108-109】“清代樸學大師”周中孚對它的評論也是“大抵體近小說者錄之,多屬齊東之語,無裨於史學也。”【45】也就是因為價值有限,四庫全書根本就不收該書。所以,在1994年之前,這本書的殘存明刻本只存在於極少數圖書館中——它被影印出版,是在1995年之後。【46-47】換句話說就是,如果不是抄襲鄧嗣禹,方舟子可能連“孤樹裒談”這四個字都沒有見過,因為吳晗的《朱元璋傳》既沒引征這本書,也沒提到“剷頭會”,他開列的其他酷刑,引自呂毖的《明朝小史》。【26, p.193】
據鄧嗣禹的注釋,他的《孤樹裒談》引文是從該書的“明嘉靖刻本”抄來的。而事實是,這本書很可能只有這一種刻本流傳至今。齊魯書社1995年出版的《四庫全書存目叢書》說自己的底本是“中國科學院圖書館藏明刻本”【46】;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續修四庫全書》說自己的底本是“北京大學圖書館藏明刻本”【47】,但這兩本書的版式、字體完全一樣,因此顯系相同刻本的不同印本。最奇的是,“剷頭會”這仨字兒在《孤樹裒談》中根本就不曾出現過:該書確有鄧嗣禹引文中的“高皇帝惡頑民竄避緇流聚犯者”這十三個字,但其餘部分卻付諸闕如,一片空白,注以“俱出野記”四字。【46, p.205】【47, p.601】所謂《野記》,就是李默攢《孤樹裒談》的第二本參考書,作者是祝允明(1460-1527)。【48】果然,在《野記》中,有這樣一條:
“高祖惡頑民竄跡緇流,聚犯者數十人,掘地埋其軀,十五並列,特露其頂,用大斧削之,一削去數顆頭,謂之‘剷頭會’。時有神僧在列,因示神變,元既喪隨復出,一凡三五不止,乃釋之,並罷斯會。”【48, p.17】
顯然,鄧嗣禹之所以沒有抄上文的第二句話,乃是因為那句話會使整個故事顯得比“齊東之語”還不如——它的大意是說,一位神僧被剷頭數次,但每次被鏟後,都會生出新頭,所以那場“剷頭會”不得不草草收場。實際上,《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就說《野記》“可信者百中無一”。【44,pp.104】難怪鄧嗣禹在摘錄了那些瞎話、鬼話、神話之後,要說一句“此雖野史所載,然出於明初人手筆,且異口同聲,大概可靠”這樣的話來為自己緩頰。所謂“異口同聲”,就是“三人成虎”。
至於方舟子,他既然立意要把朱元璋打成中國頭號暴君,哪裡還管什麼“可靠”還是“不可靠”,哪管什麼自扇耳光——在《明初酷刑》之前,方舟子曾說過“民間傳說,倘無史料佐證,不足為憑,更不足為考證依據”【49】這樣的話;在《明初酷刑》之後,他還曾說過“小說家言,不足為據”【50】這樣的話——他只問“可潑(糞)”還是“可潑(糞)”。
文賊出糗 1936年,為了將朱元璋定性為“中國史上數一數二的專制殘忍人物”,燕京大學歷史系講師鄧嗣禹宣稱從《孤樹裒談》一書中抄錄了“剷頭會”等記載。半個多世紀後,方舟子也說自己“根據《孤樹裒談》等野史……列舉一些較別出心裁的酷刑”,其中第一條就是“剷頭會”。而事實是,在1994年,《孤樹裒談》僅是中國少數圖書館收藏的珍本古籍,而當時正在美國留學的方舟子不要說看到那本書,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那本書的存在。《孤樹裒談》在1995年以後被影印出版,相關頁面顯示,所謂“剷頭會”云云,根本就不曾出現在該書中(右)——鄧氏所抄原文,很可能是來自祝允明的《野記》(左)——因此證明方舟子就是在抄襲鄧嗣禹。(截圖來源:【46, p.205】【48, p.17】。)
六、“到了洪武二十八年”
《明初酷刑》第六段話如下:
“到了洪武二十八年,該殺的都殺光了,朱元璋覺得天下太平了,自己也老了,可以讓子孫吃吃現成飯了,於是在這一年的五月下詔禁止酷刑:‘朕自起兵至今四十餘年,親理天下庶務,人情善惡真偽,無不涉歷。其中奸頑刁詐之徒,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然此特權時措置,頓挫奸頑,非守成之君所用長法。以後嗣君統理天下,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鯨、刺、非刂、劓、閹、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太祖實錄》卷二三九〕這裡雖然說‘止守律與大誥’,但從上下文關係看,他是不要後人守大誥的,一切以《大明律》為準。他自己確實也是希望自己的子孫不要象自己那樣依靠嚴刑峻法治國的,有一次與太子出郊,指着路旁的荊樹教育太子說:‘古人用此為撲刑,以其能去風,雖傷不殺人。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兒當念之。’〔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三十二〕晚年太孫參政,改重刑七十三條,朱元璋也很讚賞,說:‘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明史》卷九十三〕”【3】
在上面這375個字中,方舟子引用了《明實錄》、《廿二史札記》、《明史》這三部重量級史書,凸顯其才高八斗、學富五車的“文史畸才”嘴臉。可惜的是,一個“鯨”字,卻把他的半文盲馬腳露了出來。顯然,方舟子以為“黥”字讀作“京”,所以他才會把“鯨”字找出來頂缸——就像他以為“葩”字讀作“巴”,所以他才會寫出“奇芭”【51】、並因此榮獲“方奇芭”稱號【52】一樣——,一直頂到2012年才改了過來。【4, p.57】【5, p.61】那麼,方舟子的三條引文,真的是他“根據第一手的原始資料”——這是方舟子在成為“高級科普作家”之後給中國科普界立下的幫規【53】——搞來的嗎?
1、“《太祖實錄》”
如上所述,方舟子亂侃明史的枕中秘籍之一就是吳晗的《朱元璋傳》。果然,該書第五章《恐怖政治》的開篇,就是下面這兩段話:
“洪武廿八年(一三九五年)正式頒布《皇明祖訓》。這一年,朱元璋已是六十八歲的衰翁了。
“在這一年之前,桀驁不馴的元功宿將殺光了,主意多端的文臣殺絕了,不順眼的地主巨室殺得差不多了,連光會掉書袋子搬弄文字的文人也大殺特殺,殺得無人敢說話,無人敢出一口大氣了。殺,殺,殺!殺了一輩子,兩手都塗滿了鮮血的白頭劊子手,躊躇滿志,以為從此可以高枕無憂,皇基永固,子子孫孫吃碗現成飯,不必再操心了。這年五月,特別下一道手令說:‘朕自起兵至今四十餘年,親理天下庶務,人情善惡真偽,無不涉歷。其中奸頑刁詐之徒,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然此特權時措置,頓挫奸頑,非守成之君所用長法。以後嗣君統理天下,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黥刺剕劓閹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①”【26, p.192】
吳晗的注①是:“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三十九。”兩相比照,方舟子抄襲吳晗的鐵證油然而出:
第一,“《太祖實錄》卷二三九”所記,都是洪武二十八年六月以後的事情,此卷開篇就說“洪武二十八年六月癸亥”。【54, p.3475】而朱元璋下詔廢除酷刑是在六月的己丑日【54, p.3477】。吳晗說朱元璋下詔是在“這年五月”,顯然是誤記,而方舟子卻把這個“錯票”偷了過去。
第二,吳晗的引文之中,漏掉了一句話,即在“並不許用黥刺剕劓閹割之刑”之後、“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這句之前,原文還有“蓋嗣君宮生內長,人情善惡未能周知,恐一時所施不當,誤傷善良”這26個字。吳晗漏引這句話到底是出於什麼原因,我們不得而知。但我們卻有十二分的把握說,方舟子的引文之所以會與吳晗的殘缺引文一模一樣,只有一個可能的原因,那就是抄襲。
方舟子抄襲吳晗的鐵證 1948年,吳晗在其《朱元璋傳》中抄錄了《明實錄·太祖實錄》中的一段話,其中漏抄了26個字(紅線標記部分)。1994年,方舟子與吳晗一樣,在《明初酷刑》一文中也抄錄了《明實錄》中的那段話,也漏抄了相同的26個字。
其實,方舟子把朱元璋的“並不許用黥刺剕劓閹割之刑”斷成“並不許用鯨、刺、剕、劓、閹、割之刑”,是一個更大的笑話。因為稍通中國刑法歷史的人都會明白,“黥刺剕劓閹割”這六個字乃是所謂“五刑”中除死刑之外的“四刑”,“黥刺”和“閹割”各為一刑,簡稱為“墨”和“宮”刑。沈家本就說:
“刺字,古墨辟遺意也。墨,一名黥。”【55, p.2226】
“晉天福以後,刺配之法興,而黥刑又行於世矣。”【55, p.209】
所以,當代學者金良年(1951-2025)說:
“以五刑為例,隋唐以後的正式刑罰中己廢除了肉刑,但它們仍然被作為法外酷刑在司法實踐中陰魂不散,有時甚至還一度重新列入刑典:如黥刑在被廢除不久後,即在五代後晉朝重新恢復,改稱刺字,並與流刑結合使用,稱為剌配,沿用至清。”【56, p.33】
實際上,在朱元璋為《大明律》撰寫的序言中,“黥刺”就是一個詞:
“合黥刺者,除黨逆家屬並律該載外,其餘有犯,俱不黥刺。”【57】
那麼,語文偽狀元方舟子的無知斷句又是怎麼來的呢?當然是抄自吳晗。原來,1988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北京市歷史學會編輯的四卷本《吳晗史學論著選集》,其第四卷就包含《明太祖》【27】和《朱元璋傳》【58】。據該書第一卷中的《編輯說明》,《朱元璋傳》是“1964年出版的”。【59】但實際上,該書《朱元璋傳》的目錄不僅與三聯書店1965年出版的《朱元璋傳》【60】明顯不同,也與《吳晗文集》第二卷中的《朱元璋傳(1954年稿本)》【61】和《朱元璋傳(1965年三聯版)》【62】、《吳晗全集》第六卷中的“1955年稿本”【63】和“1965年本”【64】不同,但卻與新中國書局1949年版《朱元璋傳》【26】、《吳晗史學論著選集》第四卷中的“1948年本”【27】、《吳晗全集》第五卷中的《朱元璋傳(1948年本)》【65】完全相同。換句話說就是,《吳晗史學論著選集》第四卷中的《朱元璋傳》很可能是介於“1948年本”和“1955年稿本”之間的一個版本,它也很可能就是方舟子照抄吳晗的那個版本。而就在這個版本中,“黥刺剕劓閹割”這六個字變成了“黥、刺、剕、劓、閹、割”。【58, p.364】
在吳晗的四版《朱元璋傳》中,“黥刺剕劓閹割”這六個字有“無頓號”、“三頓號”(黥刺、剕、劓、閹割)、“四頓號”(黥、刺、剕、劓、閹割)、“五頓號”(黥、刺、剕、劓、閹、割)四種形式。其中,以“三頓號”完全正確為最佳、“無頓號”因無錯可挑次之、“四頓號”含一個錯誤第三、“五頓號”含兩個錯誤最差。具體地說就是:
在1944年出版的《由僧缽到皇權》(即《明太祖》)一書中,那六個字都是“三頓號”版。【27, p.186】【66, p.157】【67, p.86】
在1949年出版的《朱元璋傳》中,那六個字或者是“無頓號”版【26, p.192】,或者是“五頓號”版【65, p.244】。
在“1954年稿本”中,那六個字既有“三頓號”版【61, p.210】,又有“無頓號”版【61, p.216】。
在“1955年稿本”中,那六個字既有“三頓號”版【63, p.174】,又有“四頓號”版【63, p.179】。
在“1965年本”中,那六個字既有“三頓號”版【60, p.259】【62, p.529【64, p.437】,又有“無頓號”版【60, p.265】【62, p.535】【64, p.443】。
而幸運的方舟子就碰到了這個曇花一現般的“五頓號”稀缺錯票。
2、“《廿二史札記》”
在從吳晗那裡抄襲了《太祖實錄》之後,方舟子還自作聰明地評論道,朱元璋下那道詔令的真實目的“是不要後人守大誥的,一切以《大明律》為準。”這說明,方舟子當時對“明初酷刑”的了解程度,連“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都不如。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洪武三十年公布的並不是《大明律》,而是《大明律誥》,其中就附有《大誥》中的內容。【68-69】而為了證實自己的高見——方舟子後來假裝謙虛地說,自己的史學功夫不如專業人士,但因為曾受過“科學”的薰陶,卻在史才和史識方面占據優勢【70】——,方舟子提供了兩條證據,第一條就是趙翼在《廿二史札記》卷三十二中講述的朱元璋“指着路旁的荊樹教育太子”的故事,其節小標題是《明祖晚年去嚴刑》——這是趙氏書中該節的全文:
“明祖懲元季縱弛,特用重典馭下,稍有獨犯,刀鋸隨之。時京官每旦入朝,必與妻子訣,及暮無事,則相慶以為又活一日。(見《草木子》)法令如此,故人皆重足而立,不敢縱肆,蓋亦整頓一代之作用也。然其令李善長、劉基等定律,則又斟酌輕重,務求至當。洪武十八年,詔天下罪囚,刑部、都察院詳議,大理寺覆讞,然後奏決。二十年,焚錦衣衛刑具,以繫囚付刑部。二十八年,又詔曰:‘朕起兵懲創奸頑,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後嗣止循律典,不許用黥、刺、剕、劓、閹割之刑。臣下敢以請者,寘重典。’又嘗與懿文太子出郊,親指道旁荊楚,謂太子曰:‘古人用此為朴刑,以其能去風,雖傷不殺人。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兒當念之。’是帝未嘗不慎重刑獄。蓋初以重典為整頓之術,繼以忠厚立久遠之規,固帝之深識遠慮也。”【71】
這段話中的不同字句,曾先後被鄧嗣禹和吳晗引用,鄧氏引用的是“朕起兵懲創奸頑”那句話,用來證明“然到晚年,太祖漸知悔悟,知嚴刑不足以化民”【13, p.483】;而吳氏則引用“時京官每旦入朝”,用來證明朱元璋時代酷刑之恐怖、慘烈及其本人的喜怒無常:
“這些朝官,照規矩每天得上朝,天不亮起身梳洗穿戴,在出門以前,和妻子訣別,吩咐後事,要是居然活着回家,便大小互相慶賀,算是又多活一天了。”【26, p.193】
顯然,在鄧嗣禹與吳晗之間,方舟子站到了鄧嗣禹一邊,所以他選擇了趙翼文中的“太祖指樹育人”這個故事,來證明朱元璋在晚年“漸知悔悟”。可惜的是,那個故事根本就不是發生在太祖的“晚年”,恰恰相反,它發生在太祖的“早年”——這是《太祖實錄》卷二十七中的原文:
“上沐浴出觀圜丘,……時世子從行,上因命左右導之,遍歷農家,觀其居處飲食器用,還謂之曰:汝知農之勞乎?夫農,勤四體、務五榖,身不離畎畝,手不釋耒耜,終歲勤動,不得休息。其所居不過茅茨草榻,所服不過練裳布衣,所飲食不過菜羹糲飯,而國家經費,皆其所出。故令汝知之,凡一居處服用之間,必念農之勞。取之有制,用之有節,使之不至於饑寒,方盡為上之道。若復加之橫斂,則民不勝其苦矣。故為民上者,不可不體下情。復指道傍荊楚,謂之曰:古者用此為朴刑,蓋以其能去風,雖傷不至過甚。苟用他物,恐致殞生。此古人用心之仁,亦宜知之。”【54, pp.414-415】
《明實錄》實際上就是“皇明十三帝年譜”。所以,僅憑卷數,讀者即可推知事情發生的早晚。而上面這件事,就發生在“吳元年十一月”——當時朱元璋尚未登基稱帝。所以說,大名鼎鼎的趙甌北(1727-1814)——他本來被主考官選為狀元,但乾隆皇帝因其他考慮將他貶為探花【72】——也會張冠李戴,結果誤導了晚他整整四個甲子的福建省偽語文狀元。
需要指出的是,“朴刑”典出《尚書》:“鞭作官刑,朴作教刑。”【73】所以,《廿二史札記》的嘉慶五年湛貽堂刻本和後來權威出版社出版的排印本也都是“朴刑”。【71】【74-76】天知道偽狀元方舟子是抄書抄花了眼,還是又幸運地碰到了錯票,反正他把“朴”抄成了“撲”,並且還前撲後繼,一直撲了十八年【4, p.57】【5, p.61】——可能至今仍在“撲”。
3、“《明史》卷九十三”
據方舟子自己說,《明初酷刑》第六段話的最後一句來自“《明史》卷九十三”。還是根據方舟子本人的說法,“抄襲的鐵證”就是所謂的“技術性錯誤”,即原書中的明顯失誤被抄襲者原樣複製。【77】而方舟子在拼湊《明初酷刑》第六段的後半部分時,他頗走狗屎運,竟然沒有犯下“技術性錯誤”。可惜的是,一個薄學寡才的小偷即使一輩子都走狗屎運,他的“道高才大”偽裝也不能天衣無縫。
原來,“《明史》卷九十三”就是“志第六十九、刑法一”,亦即三卷《刑法志》的第一篇。根據該志,方舟子所說的“晚年太孫參政,改重刑七十三條”並非發生在他所暗示的洪武二十八年或以後,而是在洪武二十二年,即《大誥》盛行之際:
“二十二年,刑部言:‘比年條例增損不一,以致斷獄失當。請編類頒行,俾中外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類附入。改《名例律》冠於篇首。……太祖諭太孫曰:‘此書首列二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顧愚民無知,若於本條下即注寬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廣大好生之意,總列《名例律》中。善用法者,會其意可也。’太孫請更定五條以上,太祖覽而善之。太孫又請曰:‘明刑所以弼教,凡與五倫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乃命改定七十三條,復諭之曰:‘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11, pp.2281-2283】
誠然,後來當選台灣中央研究院院士的歷史學家黃彰健(1919-2009)早就考證說,洪武二十二年太孫尚幼,由他改律於理不合。【78】而後來當選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的楊一凡在八十年代深受黃氏的影響,所以他也持此這一觀點。【79】只不過是,不論是黃氏還是楊氏,他們提出“質疑”觀點的根據都是《明史》中其他卷帙的記載,即用它們來與“卷九十三”相比照。換句話說就是,一個人如果僅僅根據“《明史》卷九十三”來敘述“太孫改律”這件事的話,他只能說該事件發生在洪武二十二年。實際上,楊一凡後來就改變了自己的觀點,明引“《明史》卷九十三”說:
“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他在與皇太孫朱允炆論刑時說:‘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當自輕。’”【80, p.524】
“《明史·刑法志》云:‘修訂二十二年律時太孫請更定五條以上,太祖覽而善之’⑤。這個記載是可信的。”【81, p.10】
“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他在與皇太孫朱允炆論刑時說‘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當自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82, pp.98-99】
總之,不論方舟子放在引號中的那兩句話是否真的抄自“《明史》卷九十三”,我們都可以有相當的把握說,他根本就不曾讀過《明史》,至少是未曾認真讀過《明史》,所以他才會對其引文的發生的年代都茫然不知。
其實,方舟子如果真的看過“《明史》卷九十三”的話,他最應該幹的事情就是在寫下《明初酷刑》的第一句話之後,馬上就註明“《明史》卷九十三”這六個字。而如上所述,他之所以沒有那麼做,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他不知道自己抄來的文字來自“《明史》卷九十三”。
七、“按例要殺三千三百五十七刀”
《明初酷刑》的最後一段話如下:
“洪武之後,對死刑的執行大體上按照《大明律》,以上的那些酷刑算是消失了。《大明律》對死刑的規定還算是相當人道的,只有斬、絞兩種。但此外還有不列於五刑的凌遲,專門用於對付大逆不道。凡是凌遲處死的,按例要殺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即所謂千刀萬剮,每十刀一歇一吆喝,最後一刀才是斬首。行刑時在旁邊架一丫形木杆,挖出肝腑後放在上面示眾。國人似乎自古以來就喜歡看殺人,看凌遲時更是‘人集如山,屋皆人覆’〔計六奇《明季北略》卷十五〕”【3】
這是吳晗的《朱元璋傳》中的話:
“其實明初的酷刑,黥、刺、剕、劓、閹、割還算是平常的,最慘的是凌遲。凡是凌遲處死的罪人,照例要殺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慢慢的折磨,硬要被殺的人受長時間的痛苦。”【58, p.364】
在冒充“打假鬥士”時,方舟子曾立下了一個鑑定他人是文抄公的金標準,即“抄一小段也是抄”。【83】那麼,如何確定方文抄公的“按例”乃是抄自吳晗的“照例”呢?
原來,凌遲到底有沒有一個固定的刀數;如果有,到底是多少,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固定的說法。在整個明朝,遭受凌遲之人,即使沒有上千,也有數百——僅嘉靖朝因“壬寅宮變”一案就凌遲處死了十六人。【84】但在那成百上千名不幸者當中,明確記載有被剮刀數的案子,只有兩個,並且它們都不是發生在“明初”:一個是明朝中期武宗時的太監劉瑾(1451-1510)凌遲案,一個是明朝末年崇禎年間的翰林鄭鄤(1594-1639)凌遲案。吳晗上面那兩句話的注釋是:
“鄧之誠《骨董續記》卷二十磔條引《張文寧年譜》,計六奇《明季北略》記鄭鄤事。” 【58, p.364】
查鄧之誠的《骨董續記》,其卷二“寸磔”條中如此寫道:
“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劉瑾被四千二百刀,鄭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銘日記》亦言之。此躗也。據《張文寧年譜》記劉瑾被誅事云:奉旨,劉瑾凌遲三日,銼屍梟首。仍畫影圖形,榜示天下。又云:即呼本吏,隨邀該司掌印正郎至西角頭,劉瑾已開刀矣。凌遲刀術,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頭一日,例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動刀,則有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矣。人言犯人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則血從此出。想應是也。至晚押瑾順天府苑平縣寄監。釋縛數刻,瑾尚食粥兩碗。反賊乃如此。次日則押至東角頭。先日瑾就刑頗言,內事以麻核桃塞口,數十刀氣絕。……又據計六奇《北略》記鄭鄤事云: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黎明,臠割之旨乃下,外擬原不至是。許曦是早來,促同往西市,俗所云甘石橋下四牌樓是也。時尚無一人,止有地方夫據地搭廠,與豎一有丫之木在東牌坊下,舊規殺人在西而剮在東也,廠則坐總憲司寇秋卿之類。少停,行刑之役俱提一小筐,筐內俱藏貯鐵鈎與利刃,時出其刀與鈎穎,以砂石磨礪之。辰巳二刻,人集如山,屋皆人覆,聲亦嘈雜殊甚。峚陽停於南牌樓下,坐筐籃中,科頭跣足,對一童子囑付家事,絮絮不已。傍人云:西城察院未到,尚緩片刻。少頃,從人叢中舁之而入,遙望木丫,尚聞其這是何說者?連詞於極鼎沸中,忽聞宣讀聖旨,結句聲高,照律應剮三千六百刀。劊子百人群而和之,如雷震然,人盡股慄也。炮聲響後,人皆跂足引領,頓高尺許,擁擠之極,亦原無所見。下刀之始,不知若何,但見有丫之木,指大之繩勒其中,一人高踞其後,伸手垂下,取肝腑二事置之丫巔,眾不勝駴懼。忽又將繩引下,而峚陽之頭,突然而興,時已斬矣,則轉其面而親於木背尚全體,聚而割者如蝟。須臾小紅旗向東馳報,風飛電走,雲以刀數報入大內也。午餘事完,天亦闇慘之極。……之誠按:《北略》所述與《張譜》已微有不同,豈正德崇禎相去已遠,行刑已略有變異耶?《張譜》親預監斬,其言自極可信。《北略》言三千六百刀,或聞聽之訛。且謂律載《大明律》,亦無此規定也。”【85】
也就是說,劉瑾僅挨了大約四百刀就死了。至於鄭鄤受刑,從“巳二刻”到“午余”,滿打滿算也就四個小時。就算劊子手是個神刀手,他也不可能會以每分鐘15刀的速度行刑,更何況還要“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同樣,據《明季北略》,袁崇煥被磔,也不過“半日而止”。【86, p.119】
讓人大惑不解的是,方舟子似乎真的看了《明季北略》,因為其結尾那八個字,“人集如山,屋皆人覆”,確實來自該書,而該書明說“照律應剮三千六百刀”。【86, p.262】既然如此,方舟子為什麼非要說“按例要殺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呢?合理的解釋就是,方舟子當時看不到鄧之誠的《骨董續記》,因此只好相信吳晗所說為真,於是置“史有明文”的“照例應剮三千六百刀”於不顧,而大抄吳晗。另一個可能的原因就是,方舟子所引的《明季北略》文字,並非是來自閱讀原書,而是抄自別人的引文,所以他沒有看到那個近在咫尺的“照例應剮三千六百刀”。
其實,不論是《張文寧年譜》的3357刀,還是《明季北略》的3600刀,即使它們所記千真萬確,那至多也不過就是一個特殊的個例,而不大可能是常例,更不可能是定例。沈家本考證了中國的整個刑法歷史,都沒有提到這個“例”,而是援引王明德《讀律佩觿》:
“陵遲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餘臠,然後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臟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後已。”【87, p.110】
“陵遲之義,本言山之由漸而高,殺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漸次之義。至其行刑之法,《讀律佩觿》所言同於葅醢,至為慘毒,豈明制如此歟?律無明文,不能詳也。今律亦不言此法。相傳有八刀之說,先頭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梟首,皆劊子手師徒口授,他人不知也。京師與保定亦微有不同,似此重法。而國家未明定製度,未詳其故,今幸際清時,此法已奉特詔刪除,洵一朝之仁政也。”【87, p.111】
所以,金良年說:
“凌遲雖然明載於典刑,但法律上並不明確規定其施刑方法。清人王明德在《讀律佩觿》中所謂的‘陵遲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餘臠,然後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臟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後已’,也不過是就大體而言之。沈家本也不得其詳,他認為這是因為凌遲的施刑方法皆系劊子手師徒口授,外人無法知其詳。除此之外,凌遲施刑方法之不一,還由於皇帝常常干預這一‘極刑’的施刑,如果是皇帝下令要讓犯人‘多受些罪’,剮割可能就酷烈得多。……由於凌遲施刑沒有定法,行刑劊子手常常藉機向犯人家屬敲詐。”【56, pp.14-15】
當然,在福建省1985年高考語文偽狀元方舟子的眼中,王明德、沈家本、金良年這些人算個俅!
注釋
【1】方舟子:《大明小史(49)——明初酷刑》,alt.chinese.text, Feb 15, 1994, 4:11:05 AM。
【2】亦明:《文史畸才方舟子》第十一章《貨真價實的“亂侃明史”》第四節《史識篇:鸚鵡、蜀犬、鬥雞》之《胡攪蠻纏鬥都人》。
【3】方舟子:《明初酷刑》,見新語絲《方舟子詩文集·方舟子文史小品》。
【4】方舟子:《江山無限——方舟子歷史隨筆》,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6-58頁。
【5】方舟子:《我的兩個世界》,百花洲出版社2012年版60-62頁。
【6】唯一例外是這段話:“但這篇文章並非無主之物,而是全文照抄我寫於1994年1月9日的《明初酷刑》一文(其實是我當時在ACT連載的《大明小史》的一章),只是換了個莫名其妙的標題,並刪除作者署名和寫作時間。文章所述均根據正史、野史,與‘塵封檔案’毫無關係;‘明初’也不是‘明朝初年’。此文收入我的文史小集《江山無限》,該書即將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我可不想讓該書讀者誤以為是我剽竊了網上文章。”(方舟子:《千龍網上的剽竊文章:“塵封檔案解碼明朝初年酷刑”》,新語絲2004年4月13日新到資料。)
【7】亦明:《方舟子在1997年抄襲上海作家蔣星煜——〈海瑞二三事〉抄襲案》,萬維讀者網教育學術論壇,2026年08月12日09:26:16。
【8】“父母的驕傲。”(附兩張小學五年級“喜報”圖像。)(見方舟子的推特,9:16 AM· AUG 20, 2015。)
【9】亦明:《文史畸才方舟子》第十一章《貨真價實的“亂侃明史”》第三節《史學篇:狀元原來不知書》。
【10】亦明:《方舟在騙》,中國學術評價網,December 18, 2010 07:38PM。
【11】張廷玉等撰:《明史》,中華書局1974年版。
【12】“這網上,能讓人讀得下去的文章無非兩類:掐架的和炫耀才學的。”(方舟子:《烏鴉詞和名女人》,作於1995年4月,見新語絲網站《方舟子雜文》。)
【13】鄧嗣禹:《明大誥與明初之政治社會》,《燕京學報》1936年20期455-483頁。
【14】王漢斌:《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決定和“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等幾個法律案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83-1985年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122-126頁。
【15】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第一版,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86-1993年版。
【16】方舟子:《〈江山無限——方舟子歷史隨筆〉勘誤》,新語絲2004年5月22日新到資料。
【17】方舟子:《〈江山無限——方舟子歷史隨筆〉勘誤之二》,新語絲2004年6月10日新到資料。
【18】方舟子:《大明小史——〈明史〉提要》,alt.chinese.text, Sep 23, 1993, 3:36:00 PM。
【19】“請欣賞韓寒訪談,他是說謊成性還是閱讀障礙:我因為他抱羅永浩大腿所以要搞臭他(他抱羅腿是我參戰以後的事了)?我看了韓仁均的文章改口說不是韓仁均代筆?我根據其家書稱謂、落款的不同就認定是假的?我說拿口水沾橡皮是60年代人的習慣?學習障礙的表現:姚文元在延安搞整風。”(見方舟子的新浪微博,原始鏈接:2012-2-1 11:07。)
【20】朱元璋:《御製大誥、續編、三編》,見劉海年、楊一凡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編第一冊:洪武法律典籍》,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51-247。
【21】《辭源(合訂本)》,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
【22】沈家本:《明大誥峻令考》,見沈家本撰,鄧經元、駢宇騫點校:《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中華書局1985年版1899-1947頁。
【23】懷效鋒點校:《大明律 附〈大明令〉〈問刑條例〉》,遼瀋書社1990年版。
【24】“《大誥》有沒有法律效力?它的峻令在當時是否真正實行過?這是《大誥》研究中的一個疑義最大、然又不容迴避的重要問題。”(楊一凡:《明大誥研究》,江蘇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45頁。)
【25】Andrew, A. M. Zhu Yuanzhang and the Great Warnings (Yuzhi Da Gao): Autocracy and Rural Reform in the Early Ming. Ph. 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1991.
【26】吳晗:《朱元璋傳》,新中國書局1949年版。
【27】吳晗:《明太祖》,見北京市歷史學會主編:《吳晗史學論著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89-218頁。
【28】“Since Hongwu tells the story in such a way that the actual crimes come out only after the sentence, the punishment seems to have been for Jin Qian’s presumption that he could rely on the emperor’s patronage to get away with his crime. ……The crux of the matter was that the emperor felt personally betrayed.”(Brook, T., Bourgon, J., and Blue, G. 2008. Death by a Thousand Cut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06.)
【29】“In the first of these cases, Magistrate Xu Yi was embezzling tax funds and interfering with justice, and was amazingly persistent in refusing to respond to the emperor’s demand for an accounting of his mismanagement.”(Brook, T., Bourgon, J., and Blue, G. 2008. Death by a Thousand Cut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09.)
【30】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版1427頁。
【31】宋濂:《元史》,中華書局1976年版193頁。
【32】“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8日《人民日報》第1版。)
【33】江嘵源:《需要這樣的“學術警察”》,原載2001年5月30日《中華讀書報》,見新語絲2001年5月30日新到資料。
【34】方舟子:《東方文化靠什麼統治世界?》,原載2005年8月18日《南方周末》,見新語絲2005年8月19日新到資料。
【35】方舟子:《再問東方文化憑什麼統治世界》,新語絲2005年12月20日新到資料。
【36】方舟子:《西方也有“陰陽五行”》,原載2009年8月5日《中國青年報》,見新語絲2009年8月5日新到資料。
【37】方舟子:《文明怎麼會沒有優劣高下之分》,新語絲2023年12月20日新到資料。
【38】“No one can read unmoved, of courts of justice where iniquity and reckless cruelty prevail of officials whose venality is a pit in which many au innocent family has perished of gaols in which human beings are penned in dens of noisome filth and squalor, with, in too many instances, barely such necessaries as suffice to keep life in their emaciated bodies of barbarous punishments which recall the darkest pages of European history.”(Gray, J. H. China: A History of the Laws, 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People. London: Macmillan, 1878. p.74.)
【39】“In short, though the punishment is severe and revolting, it is not so painful as the half-hanging, disembowelling, and final quartering, practised in England not so very long ago.”(Alabaster, E. Notes and Commentaries on Chinese Criminal Law, and Cognate Topics. London: Luzac & Co., 1899. p.58.)
【40】沈家本:《刪除律例內重法折》,見沈家本撰,鄧經元、駢宇騫點校:《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中華書局1985年版2023-2028頁。
【41】“Damiens avait été condamné, le 2 mars 1757, à « faire amende honorable devant la principale porte de l'Église de Paris », où il devait être « mené et conduit dans un tombereau, nu, en chemise, tenant une torche de cire ardente du poids de deux livres », puis, « dans le dit tombereau, à la place de Grève, et sur un échafaud qui y sera dressé, tenaillé aux mamelles, bras, cuisses et gras des jambes, sa main droite tenant en icelle le couteau dont il a commis le dit parricide, brûlée de feu de soufre, et sur les endroits où il sera tenaillé, jeté du plomb fondu, de l'huile bouillante, de la poix résine brûlante , de la cire et soufre fondus et ensuite son corps tiré et démembré à quatre chevaux et ses membres et corps consumés au feu, réduits en cendres et ses cendres jetées au vent1 ».”(Foucault, M. Surveiller et punir: Naissance de la prison. Paris: Gallimard, 1975. p.9.)
【42】“Nous eûmes la constance de rester quatre heures à cet horrible spectacle. Le supplice de Damien est trop connu pour que j’en parle, d’abord parce que le récit en serait trop long, et puis parce que de pareilles horreurs outragent la nature.”(Mémoires de J. Casanova de Seingalt écrits par lui-même. Édition originale. Tome sixième. Paris: Heideloff et Campé, 1832. pp.108-109.)
【43】Donnelly, M. P. and Diehl, D. The Big Book of Pain: Torture & Punishment Through History. Stroud, UK.: History Press, 2008.
【44】永瑢等撰:《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第二十七冊,商務印書館1930年版。
【45】周中孚:《鄭堂讀書記》第七冊,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1288-1289頁。
【46】李默:《孤樹裒談》,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第二百四十冊,齊魯書社1995年9月第一版182-400頁。
【47】李默:《孤樹裒談》,見《續修四庫全書》第一一七〇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578-796頁。
【48】祝允明:《野記》,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第二百四十冊,齊魯書社1995年9月第一版1-70頁。
【49】方舟子:《明初的民族政策小議》,作於1993年11月,見新語絲網站《方舟子詩文集·文史小品》。
【50】方舟子:《功到雄奇即罪名(下) ——紀念民族英雄袁崇煥誕辰四百一十周年》,《新語絲》1994年10期。
【51】“方禿子2012年把【奇葩】寫成【奇芭】,自稱寫錯就一筆帶過。可無獨有偶,這禿在17年前(1995年4月)一篇意淫自己的文章《保衛共和鋪》中就曾把【奇葩】寫成【奇芭】,還前後出現兩次。這已經是語文水平低下的鐵證了。這水平還當年語文高考狀元?肛圈一緊啊!”(見“馬銳拉”的新浪微博,2012/04/08 18:55:04。)
【52】“昨天方奇芭轉發了一低能兒的微博,大意是諷刺亞馬遜打折賣韓寒的新書《光明與磊落》。方奇芭自我安慰式的評論道:淘寶在賣高價,亞馬遜、京東在打折,韓粉還沒有殺過去?——結果下面網友評論:尼瑪,9.9折……方先生,您已經無聊都一種境界了。我笑死了,我真希望人類早日破解脫髮之謎,救救方禿吧。”(見“馬銳拉”的新浪微博,2012/04/12 08:55:07。)
【53】方舟子:《虛妄的“人體革命”--評吳伯林〈人體革命--基因科學能使您活150歲〉》,原載2000年11月1日《中華讀書報》新語絲2000年11月2日新到資料。
【54】《明實錄·明太祖實錄》,台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6年影印本。
【55】沈家本撰,鄧經元、駢宇騫點校:《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中華書局1985年版。
【56】金良年:《酷刑與中國社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57】朱元璋:《御製〈大明律〉序》,見【23】。
【58】吳晗:《朱元璋傳》,見北京市歷史學會主編《吳晗史學論著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219-445頁。
【59】北京市歷史學會主編:《吳晗史學論著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1頁。
【60】吳晗:《朱元璋傳》,北京三聯書店1965年版。
【61】吳晗:《朱元璋傳(1954年稿本)》,見李華等主編:《吳晗文集》第二卷,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1-247頁。
【62】吳晗:《朱元璋傳(1965年三聯版)》,見李華等主編:《吳晗文集》第二卷,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249-572頁。
【63】吳晗:《朱元璋傳(1955年稿本)》,見常君實編:《吳晗全集第6卷:歷史卷(6)》,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1-205頁。
【64】吳晗:《朱元璋傳(1965年本)》,見常君實編:《吳晗全集第6卷:歷史卷(6)》,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207-474頁。
【65】吳晗:《朱元璋傳(1948年本)》,常君實編:《吳晗全集第5卷:歷史卷(5)》,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115-319頁。
【66】吳晗:《由僧缽到皇權》,在創出版社1944年版。
【67】吳晗:《明太祖(1943年本)》,常君實編:《吳晗全集第5卷:歷史卷(5)》,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1-114頁。
【68】黃彰健:《大明律誥考》,《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1953年第24本77-101頁。
【69】楊一凡:《洪武三十年〈大明律〉考》,《學習與思考》1981年5期50-54頁。
【70】Banly:《不打無把握之戰 —— 採訪方舟子》,原載《索易·易維IT評論》,見新語絲1999年5月25日新到資料。
【71】趙翼著、王樹民校證:《廿二史札記校證》,中華書局1984年版744-745頁。
【72】趙興勤:《趙翼評傳》,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32-35頁。
【73】何任清:《法學通論》,商務印書館1945年版29頁。
【74】趙翼:《廿二史劄記》,清嘉慶五年湛貽堂刻本,卷三十二葉十。
【75】趙翼:《廿二史札記》,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681頁。
【76】趙翼撰、董文武譯註:《廿二史札記》,中華書局2008年版254頁。
【77】方舟子:《多維新聞網剽竊的鐵證》,新語絲2000年4月10日新到資料。
【78】黃彰健:《洪武二十二年太孫改律及三十年律誥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1948年第二十本下冊223-250頁。
【79】楊一凡:《明初重典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7-8頁。
【80】楊一凡:《明代三部代表性刑事法律文獻與統治集團的立法思想》,見韓延龍主編《法律史論集》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520-591頁。
【81】楊一凡:《洪武〈大明律〉考》,見楊一凡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證》甲編第六卷《歷代法制考·明代法制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1-53頁。
【82】楊一凡:《明太祖與洪武法制》, 《東方法學》2006年2期97-109頁。
【83】方舟子:《抄一小段也是抄》,原載2007年2月7日《法制晚報》,見新語絲2007年2月8日新到資料。
【84】沈德符:《萬曆野獲編》,中華書局1959年版469-471頁。
【85】鄧之誠:《骨董續記》,見《民國叢書》第5編84歷史地理類,上海書店1996年版,卷二葉二十至二十一。
【86】計六奇:《明季北略》,中華書局1984年版119頁。
【87】沈家本:《刑法分考二:凌遲》,見【55, pp.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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