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西坡同學的捧方三段論。發現基本屬於三句結論性的口號,三句之間也沒什麼必然的邏輯聯繫。鑑於西坡同學對自己的邏輯比較自信,似乎有批駁一下的必要。
西坡同學的第一句結論,“中國學術界弄虛作假的情況很嚴重,尚缺少有力制約”,我們知道,中國學術界建立了相應的機制,而且也處理了一些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個人。針對仍然層出不窮的學術不端的案例,大家的共識是:學術不端行為還是需要通過加強制度上的規範來有效地解決。海外120位教授的公開信,就是尋求解決這方面問題的一種好的,也是必然的,公眾反應,普遍得到了大家的支持,也引起了官方的重視。
西坡同學的第二句結論,“方舟子批評別人弄虛作假時一般提出了某種根據。除個別情形外,這些根據後來沒有被否定掉”,基本跟第一句話沒有什麼邏輯聯繫。如果西坡同學的第一句是提出了一個問題的話,通過前邊的討論可知,解決問題還要通過制度來有效地進行。但西坡同學第二句卻突然提出來個方舟子,莫名其妙。顯然,把這兩句作為大小前提提出來,屬於邏輯思維混亂。
制度上對學術不端的制約缺乏力度,邏輯上並不必然導致個人的打假。那麼,如果有某些個人,比如方舟子等,願意從事揭露和打擊學術不端行為的話,也必須要儘量依照制度內的方法來進行。很多國家在這方面都有成熟的,在實踐中被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比如調查的雙向透明原則,即讓當事人及時了解問題的細節,給當事人對涉嫌的問題進行充分解釋的機會;還有調查過程的不公開原則,即在調查得到最終結論之前,不向公眾公開涉嫌的內容和當事人的身份;還有最基本的,就是調查本身必須認真負責,結論必須有理有據,專業方面的問題,必須要組織專業人員參與調查。
對比一下方舟子的打假,顯然與如上所說的要求相差甚遠。西坡同學說方舟子的打假都有“某種根據”,這簡直是開玩笑:你是否見過不提任何根據就打別人假的?所以,打假必須證據確鑿,僅僅有“某種根據”無異於亂打棍子,是該杜絕的惡行。西坡同學又說,“這些根據後來沒有被否定掉”,這顯然就是胡說八道了。方舟子一個人把持的網站,允許別人把他否定掉嗎?從幾個公開的官司結果來看,方舟子拿出來的證據根本無法支持他對別人的指控,那些“某種根據”不僅全部被否定掉了,而且坐實了他誣陷誹謗他人的事實。此外,還沒有跟方舟子打上法庭的邱小慶、魏於全事件,方舟子又掌握了什麼“別人無法否定掉”的證據?
西坡同學的第三句結論,“應當支持方舟子批評弄虛作假的行為。個別發現不實的督促他更正”,顯然是錯誤的。通過如上的討論,就不需要再批駁了。
綜上所述,西坡同學所提出來的“捧方三段論”,毫無邏輯,思維混亂,結論必然是錯誤的。西坡同學確實需要好好加強一下邏輯思辯方面的學習。要明白,方舟子那種私設公堂,拼湊證據,完全搞文革式的群眾運動的打假方式,應該堅決反對。西坡同學如果想進一步了解為什麼還要重點打擊方舟子的抄襲剽竊問題,可以參考一下我前兩天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