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新語絲,一個叫“昏昏”的指出異地審理不需要最高法院批准,馬上被刪除;現在這個“昏昏”又指出在楊佳案中,北京不算異地審理,不知道會不會同樣遭遇。檢察院起訴是主要按照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定來的;但就算按照方所指出的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楊佳案審理法院按理應該是閘北區人民法院;如果因為影響較大移送上海中院也不是不可能,就是說上級法院是上海中院或者上海高院,怎麼就能得出“按現在的中國法律,只有最高法院有權指定刑事案件異地審理”的結論了?
為什麼這個人一碰到法律腦子就立馬一壇糨糊,從無例外,而且還從不自知,真是讓人嘆為觀止。不懂沒關係,為什麼一定要裝懂呢?就是別人委婉指出他不懂,都會惱羞成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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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在的中國法律,只有最高法院有權指定刑事案件異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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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方舟子 於 2008-07-26, 08:02:18:
回答: 警方不肯異地審理? 由 bluesea 於 2008-07-26, 04:56:13:
掏糞貓先去翻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再來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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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方舟子 於 2008-07-26, 11:27:01:
回答: 按現行法律,刑事案件異地管轄可以由當地檢察機關根據情況決定 由 bigcat 於 2008-07-26, 08:41:19:
案件的管轄地由法院決定。
職務犯罪是由檢察院負責偵查的,所以如果要異地管轄,需要由法院與平級檢察院協商指定由哪一地檢察院負責。
楊佳案屬於普通刑事案,不歸檢察院負責偵查,而由公安機關負責。
根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該案件要到上海以外審,只能由最高法院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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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方舟子 於 2008-07-26, 11:38:26:
回答: 從北京警方被上海警方控制,到高院的責任也落到上海警方,上海警方何其黑啊。 由 bluesea 於 2008-07-26, 09:45:5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讀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六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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