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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有一目君對“上帝”厚愛,真是一目了然啊!
根據一目同學的意見,我作了一些修改,敬請再審“醜小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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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證上帝的存在(3)
公理:人類追求一切個體事物的因果關係。
公設 1:量的積累導至質的變化。
公設 2:整體大與部分的總合。
公設 3:包容萬象的自然宇宙,是絕對無限的“集合”。它是一切“子集合”證明
的源泉。
推論:根據公理和公設1,如果將個體事物的因果關係在邏輯上無限上溯,必能達到
這逐一“個體”上溯結果的積累上量變化。此變化,使 n-1 的“個體”變為 n,既,
“整體”。
定理 1:根據公理和推論,對個體的邏輯倒溯終結。
定理 2:根據公理和推論,此“整體”就是包容萬象的自然宇宙的最初和根本的起
源。
定理 3:根據公理,推論和公設2,包容萬象的自然宇宙“整體”不存在因果關係。
定理 4:根據公理,推論和公設3,哥德爾不完全性定理不適用推論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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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證上帝的本質
公理:上帝為自然宇宙萬物的總原因:上帝是“一”
公設 1:上帝或是人格化的上帝;或是非人格化的自然宇宙規律的總和
公設 2:人格化的上帝如果存在,它只能出現在宗教中
定理 1:如果不能證明上帝或是人格化的,上帝一定是非人格化的自然宇宙規律的
總和
大前提 1:任何宗教體系都是一理論系統
小前提 1:宣布為上帝代言的是一種宗教
結論 1:宣布代表上帝宗教一定是一種理論系統
大前提 2:代表上帝的理論體系只能是一公理系統
小前提 2:任何公理系統,根據哥德爾定理,必然是不可能同時無矛盾又完備的。
結論 2:如果一個公理系統是矛盾或不完備的,它就不可能是人格化的上帝的代表。
所以,任何宗教都不能代表人格化的上帝
定理 2:上帝只能是非人格化的自然宇宙規律的總和
證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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