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典國家形態的完結—羅馬共和 |
| 送交者: 比較政策 2013年08月25日14:17:44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
希臘共和是一種沒有擺脫原始共同體形態的半國家制度,它要求國家的正義(權力)直接來源於全體公民,不認同偏離個人道德生活的國家政治行為,不允許職業政治的存在。這個理念,一直是人類社會孜孜不倦改進自身的源泉之一,從蘇格拉底(他本人就推崇體力勞動)一直到盧梭。中國和日本的思想史極少有這種對理念的堅持(墨子或許略為接近),知識本身(不論是過去的經書還是今天的“第一生產力”)幾乎被特權階層壟斷用於維繫政權,使得知識階層具有理性的可能性格(聰明、機巧、能幹、奸猾等等),卻缺乏知性的必要特徵(良知、人格、信仰等等)。當然,國家的實踐不僅是要適合理念,而且要求新的不同於直接參與型的民主方式,希臘的城邦共和體卻不能適應這種社會進化的要求。伯羅奔尼撒戰爭的爆發,無論其結局如何,都意味着以國家形態存在的希臘文明的衰落。此時興起了繼承希臘文化卻完全與希臘政治形態相對的馬其頓帝國。不過,亞歷山大大帝(公元前356-前323年)的幸運(每一場戰鬥都可能結束衝鋒在前的亞歷山大的性命而斷送遠征)只是表露泛希臘世界的共和政體與波斯王國的虛弱,並不意味着新帝國的強盛。實際上,這個新帝國隨着亞歷山大的短暫生涯而曇花一現,沒有為後世留下可承接的遺產。伯里克利道出了人類社會組織原理的一條真髓,雅典的具體實踐(其直接民主型只能容納數百人至數千人的參與)失敗了,但民主精神卻必然成為人類生活的選擇。 這個精神,希臘文明的種子,在伯羅奔尼撒半島衰落的時候,已經在地中海的另一個、也是最大的半島開花、結果,這就是自公元前509年以來確立起兩人共同執政(任期一年)、實權在元老院的羅馬共和制。古羅馬詩人維吉爾(P.Vergilius,前70—前19年)追溯羅馬的起源,在長篇敘事詩《埃涅阿斯》[1]中,敘述了特洛伊王子埃涅阿斯突破希臘聯軍的攻陷,經狄多王國[2]流浪到台伯河岸。埃涅阿斯剛踏上這塊意大利半島的土地時,由巫女引導向冥界的父王問卜,父王向他預示道:“羅馬人,不要忘記你們征服所有民族的使命!你們將製造和平的法度、寬待降服之民,嚴懲不馴之眾。”
出生於小國瑞士的盧梭為此苦思了許久,按照瑞士的實踐設定國家的規模不能大(對於中國而言,一個省都嫌太大),主要是擔憂國家的運營“異化”於平民的普通生活。但瑞士並不具備某些現代國家必須具備的“國家特徵”(如主權),它的領域必須由歐洲四大強權(以及後來的美蘇兩大集團)基於各自需要而對它提供保障才能獲得至今為止的“永久中立”的和平。科西嘉島、西西里島就規模而言與瑞士相當,正符合盧梭的理想卻不具備現實獨立的可能,甚至連六百萬人口的香港,兩千多萬人口的台灣也不具備現代國家的條件。以上百萬之眾組成國家,只能施行代議制,洛克的《政府論》、漢密爾頓的《代議制政府》等,解答了盧梭的苦思。問題在於:既然我們同意以代議制組織國家,怎麼才能避免、減少被迫放棄直接參與型民主所帶來的“惡之必須”呢?例如,我們常聽到有人故意或無心地為中國的專制政府權力辯解:“人口太多了”。那麼,再深入考慮一下:如果人口多就是實行專制統治的藉口的話,為什麼不可以以較小的規模來組織國家或從根本上改變現存的國家制度這種生活方式本身呢?代議制是民主的手段,不能達成民主這個目的、前提的任何政府權力本身就破壞了代議制的形式。再詳細一些,我們可以斷言:無論國家的規模多大,被賦與最高國家權力的組織(可以叫國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蘇維埃等等)只能由直接選舉產生而不能實行兩級或更多級甚至乾脆沒有選舉的“代議”。因為即使按照最基本的“多數可決原則”,一個獲得51%人贊同的事情再經歷一次表決操縱後可能只代表26%人的立場,如果再考慮到現實中一部分人被以各種理由剝奪了各類選舉權,以及許多人不願行使選舉權(如日本選舉國會議員通常有約三分之一棄權,選舉地方的議員、行政長官有約三分之二棄權),很可能一項由國家權力的最民主的程序產生的決議也只有:50%(第一級選舉參與者)×51%(第一級選舉贊同率)×80%(第二級選舉參與者)×51%(第二級選舉贊同率)=10.4%的代表性。如果由此10.4%的代表性而以國家的名義進口大米、[3]改變選舉制度[4]倒一時看不出其危機,但如果以此10.4%的代表性來制定憲法,宣布戰爭或議和、或將政治反對派非合法化(如德國法西斯和日本軍國主義那樣),那麼,這個國家非滅亡不可,我們就必須放棄這種代議的形式了。 與代議制相對應的就是權力分立原理,在國家形態下所發生的各種社會事件,幾乎都既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由全體公民集會或代議機構來決定、處理。試想一下如果中國的“國會”(其名稱也可以叫代表大會,但不用“人民”這個階級性字語)由十多億國民選舉產生,每一百萬人選出一個代議員,共選出分布於全國各地的一千多人,只能由此國會再選舉、委任一個數十人的行政機構(如叫做“行政府”)來處理日常事務(但不具有制訂法律的權力);以代議制的原理(而不是現存的政治權力關係)來看,國會首腦代表國家,行政府首腦(“總理”這個稱呼很合適)代表政府,沒有必要設“國家主席”這麼一個為現存的某一政黨首腦安排的職位,這就是羅馬共和的元老院與執政官制度為我們提供的直接經驗。同時,國家以下的行政權力(當然也包括地方議會)實行直接民主制,即包括台灣、香港、西藏在內的省、市、自治區、特區行政首腦和代議員都由直接選舉產生,可以把除外交、國防之外的職權儘量回歸於國民的直接選擇之下,減輕國家這種超級“列維坦”(《聖經》中的怪獸)對人類社會生活的奴役。 立法與行政的分立就其同屬於政治權力分配、制衡這一意義上看,當它們都由代議制來保障時,我們更着重於兩者的清晰的角色分擔而不是分裂權力的爭奪。羅馬由共和向帝國的轉變就是由元老院與掌握軍權的行政官的關係逆轉帶來的,一九九三年俄羅斯總統與議會的衝突也來源於兩權關係定位的錯亂。[5]要保證整個國家包括經濟、文化、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運行,更需要嚴格意義上的獨立於政治權力分配的法律制度,這就是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為我們從羅馬歷史中完整歸納出來的三權分立原則,也是羅馬留給人類的最大遺產。[6]公元前450年以執政官名義發布的奠定羅馬法基礎的“十二銅表法”,雖然主要是出於統治民眾生活而制訂的市民私法,但包括了羅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路加在“使信行傳”中就證實道:“在被告與原告對證、進行辯護之前,就對被告定性,不符合羅馬人的習慣。”羅馬帝國衰落(529年哥特人攻陷羅馬城)後在君士坦丁堡編篡完成的《羅馬法大全》中甚至列有至今所有現代法典中必須寫進的關於個人權利的條款,如“任何人都不能因為思想而被判罪”。[7]羅馬是不朽的,因為羅馬法的精神是永存的。 希臘共和以城堡等地理性特徵劃分共同體,故沒法完成古典國家的形態,因為國家固然要有民眾、疆域的實體,但把國家形式區別於原始社會生活形式(部落、氏族)主要在於法律制度。希臘共和形式既不可能在各希臘城邦之國建立起各不相同、別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又不可能在泛希臘世界建立統一的法律體系。但羅馬沒有這種制約,實際上,我們今天論及羅馬,不可能設定為其不斷變動的領地,而主要意味羅馬法律施行的社會範圍。從羅馬法這個最簡單的個案典型可以明晰地看出法律的本質:[8]法律把人劃分為不同的社會利益集團,不同的社會集團在此制度下所享受的權利、所承擔的責任義務以及所受到的壓迫是不同的;法律是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集團全面地對整個社會實行支配統治、控制、指導的利益體現;簡而言之,法律是人類罪惡由個人的“生之罪”在社會中的制度化(明文規定並伴隨暴力機器的強制性),是必須之罪。法律的進步意義在於它對於罪惡本質的減輕程度。這也就是至今為止的所有國家形態的本質和正統性的來源。為什麼法律得以存在?一方面是被統治的社會集團缺乏足夠的知識和能力(包括軍事的武裝)認清、擺脫國家法律的本質,另一方面,統治階層以外的社會集團不止一個,它們彼此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如羅馬平民,他們既受貴族的支配又占有支配奴隸帶來的部分利益)或地位的交錯。在它們之間沒有取得共識(這是很難達成的)或者統治階層沒有發生分裂時就不可能推翻統治階層、重建法律體制。我們可以根據某種法律制度就社會集團之間的區分特徵中的明確對立,把這種法律制度所維護的社會稱為“奴隸社會”或“資本主義社會”等等。 我們常常關注於同一社會集團所具有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屬性,例如羅馬的“公民權”或今天的“國籍”。例如,《新約全書》“使徒行傳”第22章記載,“當他們(羅馬士兵)捆上他(保羅)準備鞭打時,保羅對站在旁邊的百人隊長說:‘你們鞭打一個沒有被定罪的羅馬公民,是合法的嗎?’……(羅馬)指揮官說:‘我花了許多錢才買到公民權的’。保羅說:‘我生來就是羅馬公民’。那些要拷問保羅的士兵立即就退去了,指揮官知道自己捆綁了保羅、一個羅馬公民,也害怕起來。”公民權(即今天的“國籍”)典型地體現了國家法律的性質,它把人分為受法律保護和由於此法律而被侵犯的兩種群體,這無非表示享有此法律保護的群體所獲得的法律利益是建立在對別人的支配罪惡之上的事實。如果保羅沒有這個原罪之外的“社會之罪”,他不可能獲得羅馬士兵的平等對待。發人深省的是:耶穌本人只是在猶太人中傳教,其弟子原來也只是沒有羅馬公民權的猶太人,被使徒之一出賣的耶穌上十字架後,別的使徒四處逃散,連耶穌遺體也不敢埋葬,不敢承認自己是耶穌的弟子。為此,耶穌不得不又一次復現,鼓勵弟子們去傳道。但效果並不是顯著,照此下去,基督教只不過是猶太教的一個分支而已。這時,耶穌不得已又施奇蹟把傳教的最輝煌的事業託付給積極迫害基督教的、具有羅馬公民權的猶太人保羅。正是背負雙重罪責的保羅完成了基督教的從民族信仰向世界拯救的轉變:與耶穌及別的使徒一樣,保羅以殉教超克了出生為人的原罪,不同的是,保羅把基督福音傳給了羅馬世界(包括“蠻族”,即他所認識的人類世界)而超克了生為羅馬公民的社會之罪。[9] 圍繞着公民權的鬥爭實際上是羅馬政治制度史的主線,斯巴達克斯起義就是對羅馬法律核心——奴隸制罪惡——的反抗;羅馬之外的各行省的市民(不包括奴隸)在帝國中期(212年)獲得公民權以前,總是圖謀擺脫羅馬的統治。[10]公民權所享受的法律權益使得統治階層非到自身不能維持統治的時候絕不肯“給予”被統治集團;同時,那些享有公民權(或國籍)的普通平民附隨少數上層統治集團無視、侵犯被人為取消包括在公民權(或國籍)中的基本人權的時候,他們也不自覺地加緊了對自身的奴役。羅馬帝國的法律、行政、道路的發達如果沒有為福音的傳播服務,就會隨着哥特人或日耳曼人的攻掠完全滅亡掉的。但羅馬得救了,“使徒行傳”最後記敘道:“(被解押到羅馬的)保羅自己租借房屋在那裡住滿了兩年,他接待所有來拜訪的人,大膽傳播天國之道,講述主耶穌的事跡,並沒有受到阻礙。”[11] 只要世界上還存在着國家制度,羅馬就不會消亡,因為羅馬人教會了我們:人類既然必須以社會組織的形態生存發展,而這個組織形態必然具有不同於個人倫理道德的規範,這就是國家的法律制度。所謂羅馬的遺產就是這個前提之下的、至今為止的社會發展史現實所需要的遺產,羅馬的智慧就是如何在社會之罪的運行中減少人性惡對國家(首先主要是對統治階層)的災害。例如元老院作為貴族集團的代表,通過法律制度,防止執政官獨攬大權迎合那些不滿的無產市民打擊貴族集團;更典型的是元老院對軍隊的控制,當愷撒拒不服從元老院之解散軍隊的命令,反而帶兵從高盧(插圖為高盧征戰時接受投降的愷撒)越過魯比孔河進軍羅馬的時候,就宣告了內戰的爆發、羅馬共和的結束。[12]羅馬由共和向帝國的轉變是不可避免的。[13] 對於這個羅馬遺產繼承得最徹底的就是“當代的羅馬”:美利堅合眾國,因為任何國家這麼一種罪惡支配形態下的最根本支配力量——軍隊,特別是和平時期的大規模常備軍,都是對國家安全的最大威脅。持有大規模常備軍的中國社會(或台灣、韓國)的支配形態也不可避免“六·四事件”(或“二·二八事件”、“光州事件”)的發生。我們唯一可以期待的是:人類可以從近期、自身的社會事件吸取教訓,出於統治的需要也不至於發生第二次悲劇。[14]軍隊這樣一種人類社會異化的產物,除了極少的環境、條件下(如獨立戰爭、反抗外侵),幾乎都沒有存在的理由和必要。公元前146年,指揮羅馬軍團的小西庇阿站在化為灰燼的迦太基城邊,耳邊迴響起荷馬的吟唱:神聖的特洛伊啊,你也有滅亡的這一天!而“這一天”什麼時候必會造訪羅馬之都!必會造訪任何持有大規模常備軍的國家強權! 羅馬作為古典國家形態的完成、結晶,在精神狀態、意識形態(即占統治地位的思想,常常被明文化以便說明)、甚至時尚風俗方面,都樹立了國家的典型。“愛國主義”就是它發明的專利,羅馬的愛國主義精神是至今為止的歷史中各種愛國主義本質的主流。它表現為:(1)從目的和結果來看,它是為占統治地位的集團服務的。羅馬的愛國主義首先體現在大、小加圖這樣的“勤儉節制”的莊園奴隸主身上,所以平民不敢違抗他們。但愷撒不怕這些人,因為他有足夠的平民、無產者願意在其麾下效力去推翻元老院貴族;其次體現在官吏(特別是軍官)、士兵對於外族的統治、鎮壓中,每一次凱旋式、公共祭典(如角斗)都激起羅馬民眾征服外族的激情。對於不懂、不需要和平外交的羅馬而言,愛國主義甚至完全違反普通的個人倫理,成為後來的“馬基雅維里主義”的來源。例如,有一次羅馬軍隊被全軍伏擊在峽谷後被迫稱降,敵方外族指揮官的父親是一個哲學家,他建議兒子要麼將俘虜的羅馬軍隊全部殺死,要麼全部釋放。其子採納了後者。誰知元老院等軍隊召集好後又撕毀條約重新宣戰,使人不能判斷哪方是“蠻族”。(2)從過程來看,愛國主義表現出對個人權利的超越,不管其個體為之獻身奮鬥的“國家”是多麼的窄小,也達到由個體的精神升化改進社會精神的效果。所以,無論是加圖、布魯圖斯、還是陣亡的士卒,無論是忠君的岳飛還是虔誠的基督徒,都受到人們的敬重(即便是盜徒,那位自願留下掩護同夥而被官軍捕殺的也是好漢)。繼承“先祖遺風”的羅馬,充當“世界警察”的美國,都體現了這種愛國主義精神的兩個方面。各種愛國主義在這兩方面表現得程度不同,因而有些顯得崇高、正義,有些卑劣、殘暴。 除了民族危難關頭(如抗戰的中國)、建國開拓之際(羅馬、美國),愛國主義不能成為一個正常國家形態正義的精神生活,現代的由國家權力推行的愛國主義幾乎成了“愛君王主義”。[15]那麼,一個正常國家形態的正義需要什麼樣的精神來維護呢?“羅馬第二”(16世紀為止的君士坦丁堡)和“羅馬第三”(16世紀以後的莫斯科)的基督教帝國提供了新的啟發。國家呀國家,你自成形以來,把人類奴役得好苦,“讓愷撒的東西歸愷撒,上帝之物歸上帝吧!”[16]
[趙京,1994年2月28日,靜岡縣三島市] [1]Aeneis,作品本身也是對荷馬史詩的承襲。不過,荷馬是民間流浪詩人,維吉爾是御用文人。 [2]埃涅阿斯沒有被女王之戀所惑,繼續航行。但繼狄多王國其後的迦太基成為羅馬的勁敵。 [3]現在(1994年)日本各派政治勢力為此糾紛不寧。 [4]如最近(1994年)日本國內剛通過的國會改選制度。由“中選舉區”(一個選區選2-4名議員)改為“小選舉區”(每選區只選一名議員)主要是為了模仿美國,人為製造(性質類似的)兩黨制。 [5]1989年“六四”悲劇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由於最高統治階層的嚴重分裂。 [6]Justice這個詞就來源於拉丁語ius(法)。 [7]讀到這裡,不由得感嘆為什麼中國的統治階層和“法學界”既沒有臉面又缺乏羅馬法知識。 [8]現代國家社會中的複雜法律體系往往使人不易認清其本質。 [9]這裡,我們已經接觸到國家社會的超越出法律制度的本質。 [10]漢尼拔能夠孤軍在意大利北方與羅馬征戰16年,若沒有各行省民族的支援是不可能的。 [11]面對現實的現代國家法律罪惡,我時常沉思:日本能夠得救嗎?當我們因為“國籍”問題(這個問題當然是國家權力強加在我們普通平民身上的奴役)面對“法務省”、“警察”、“國家公共安全委員會”(從特高科轉化來的秘密警察)、“國立大學教官”等等吏卒以社會之罪(這種罪惡,說穿了,與暴徒沒有什麼兩樣)行威時,我們不由得想起耶穌在十字架上的祈禱:“父啊!赦免他們吧,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的所為。”那麼,如何向大和民族傳播這種克服社會之罪的福音呢?難道只有等待包括“國籍”在內的國家制度的消亡嗎? [12]1989年6月4日凌晨進軍天安門廣場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坦克再明顯不過地表露出與渡過魯比孔河的愷撒軍團相同的本質:徒具虛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滅亡了。 [13]這不意味着必然走向滅亡的帝國的進步,而是指示着羅馬共和的結束,愷撒不被刺死也必然出現屋大維。 [14]台灣、韓國可以如此認為。實際上,第二次同類事件,往往以鬧劇收場。 [15]日本的“君代”國歌,即是頌揚天皇統治世世代代的,與“主權在民”的日本憲法直接對抗。 [16]《路加福音》第20章。插圖為Masaccio(1401-28)作壁畫Tribute Money(進貢之錢)。 |
|
![]() |
![]() |
| 實用資訊 | |
|
|
| 一周點擊熱帖 | 更多>> |
| 一周回復熱帖 |
|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
| 2012: | 天蓉:《走近混沌》-6-分形之父的啟示 | |
| 2012: | 任意剝奪1978年出國的中國大陸出生地國 | |
| 2011: | 從胡適的命運看饒毅的海歸與院士落選 | |
| 2011: | 饒若當選院士,一定把中科院吹成宇宙第 | |
| 2010: | 最近遇到一次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掐架 | |
| 2010: | 李提摩太 Timothy Richard | |
| 2009: | 寫給留學生的家長:孩子是父母手中的那 | |
| 2009: | 數學之美(ZT) | |
| 2008: | 小胡: 海歸之路,路障重重 | |
| 2008: | 強人考證出的:方舟子這次打施一公的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