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i Schiavo终于在连续13天“饥饿和饥渴”状况下,慢慢死去。从本人的角度来看,死亡对Terri Schiavo本人未尝不是一件“幸”事,当然对她的丈夫来说“更是一件幸事”。但是,如此的“死亡”,肯定不是她自己当初的愿望,如果真存在她的丈夫“声称”的她曾经希望不要人工维持她自己的生命系统的话。所以,在这点上,如果说她丈夫真的完成了“her will of die",可以肯定地说她丈夫肯定没有实现”her will of how to die"。不过,许多人会认为她丈夫的“her will of die"的说法是个”谎话“。那么,即使她的丈夫说法是真的,作为夫妻的一方,他到底能”支配terri schiavo的生死到什么程度?作为监护人,他可以说要她死就得让她死吗?作为监护人,他可以在terri schiavo死的那刻,不让Terri Schiavo的娘家人在她旁边吗?作为监护人,他可以绝对Terri schiavo死后的事情,而她娘家人毫无办法吗?她父母要把她埋在佛州,他却要火化,并把骨灰弄到个人不知鬼不觉的地方吗?
他如此做,也是Terri Schiavo的愿望吗?Terri Schiavo父母养活了Terri 20多年,他只和terri在一起生活了2年,她的父母反而如此眼看女儿被如此对待,毫无办法。就不算法律,符合人情和人道或terri 本人愿望吗?
可以说,后面的许多疑问,肯定不是terri 的愿望。
从他不愿意离婚,不愿意出让监护权来看,他就是个“另有所图”的人,不是简单为了完成“her will of die"。一切都发生在那个$100万不久之后。
还有,佛州的法院能如此判定吗?既然高等或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这个案件,地方法院完全也可以不受理这个案件。在不允许安乐死的情况下,法院明明知道,他们的判决会出现比安乐死更糟糕的事情,为何还要做出那样的判决?比如,法律不允许杀人,但是法院的判决”强行“导致一个人被慢慢地因dehydration而死,这属于”自然死亡“吗?既然有人”愿意“照顾terri,那么这种照顾如何是”违法“的,如果法律不允许杀人的话?
Terri的丈夫要照顾植物人,是值得人同情的(事实上,他得到100万后,基本就不照顾了),但是地方法院也应该像高等法院一样,不应该受理这个案件。因为,Terri的丈夫出让出监护权或离婚本是最好的方法,法院应该鼓励有人照顾病人而不是让病人死亡。
许多事情值得讨论,但有一点很明显,滥用”权力“是危险的,尽管这个”权力“被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