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该硬要硬,该软则软
2016年6月3日,律师吴良述到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几个小时后冲出法院门时,裤子撕烂、露出底裤、呈半裸状,自述在法院内遭到殴打。这要是个女律师这样出来,她大喊“强奸啦”,哪怕是撒谎,李扬估计大多数人民群众也相信。现在的公检法在工作时,偶尔就不注意程序和制度规定,这哪行?再这样下去,中国大陆的相关新闻,会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电视节目转播的主角。中国大陆真的随着经济强大,在各个方面都要走向世界了。正如李扬建议的,大量司法案例,一定要制作成法学专家们剖析的教学录像,以方便公检法随时学习,不然大多数公检法人员,真的会束手无措,单靠个人工作经验,那得猴年马月才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国家公务员。
律师穿着撕碎的衣服,衣不遮体在法院门口的照片,通过网络迅速传遍全国,社会舆论哗然。全国律协发函维权,这是对的,不管律师有没有撒谎,是否主要错误在律师身上,律师协会不要管那个,先发函维权再说,不然要律师协会干什么?就象中国大陆的警察协会、警察学会,其成立后,主要是配合领导工作的,只要公安机关开除警察,协会和学会,马上叫好,大力“支持组织和领导的决定”。李扬做为一个公安警察,在2000年上交的八万字材料中,就对此提出质疑——开除警察,协会和学会全是同意和支持,那要你学会、协会干啥?自从中国大陆的公安警察们,加入学会和协会后,只是多了一层苦难,从没因此得到帮助和维权。这哪行?
2015年5月,网络上介绍,警察王文军被审判了,好象是故意伤害致死罪。李扬在文章中,反复剖析,警察是正常执法,死者一直暴力对抗,这才出现的意外事件,怎么就变成了滥用职权加上故意伤害?起诉执法警察王文军的依据,是踩死者头发,导致死者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还有就是拧脖子行为,导致死者因此丧命。前一个证据,只是违纪,和死者的死亡,没有直接关系,连间接关系也没有,但李扬很反感这个动作,认为不属于重大刑事案件,警察执法时,不仅在公开场所,不能这样干,就是在公安机关里面,也不能这样干,对这种行为进行纪律处罚,是应该的,因为形象太不好了。
但拧死者脖子的行为,执法警察不是故意要致她于死地,而只是让她放开紧抱执法警察的大腿。死者在这一过程中,口中一直念念有词“我就是不松手”;正是死者拼命反抗,不顺从执法警察的揪头、揪头发下拉、扭的动作,才导致死者因此颈骨断裂死亡的。如果两个人打架,一个人这样做,另一个人拼命用脖子对抗,因此造成的伤亡,扭的人负全部责任;但这是警察执法,和普通人民群众在街头打架,是两回事,法律的尊严和神圣不可侵犯,就体现在执法警察的权威性上;你到哪国大街上,抱着执法警察的大腿不放,也马上被执法警察处理了,要是在美国大街上,警察早就吓得冲你脑袋开枪,直到子弹打空为止了,这是美国法律要求警察这样做的。
全国99%的公安警察,对审判王文军不服气,李扬认为审判也是教育广大公安警察的过程,是法律所要求的程序,我们要尊重;但这样因此判刑王文军,李扬当然不服气,因为今后没办法执法了,被执法群众可以随便暴力对抗警察了;王文军的执法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只是结果过分了,所以公安机关要进行一定的国家赔偿,至于赔偿多少,这需要法院裁决了。李扬多篇文章,批判了判刑执法警察的现象,现在继续提出新的质疑——警察学会、警察协会,这个时候一句话也不说,要你干啥?如果怕犯政治错误,干脆自行宣布解散吧,公安警察不需要这两个组织。公安警察就是在大量、长期学习优秀的司法教学录像中,才能一日千里的进步,所以从王文军一案中,完成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南宁市政法委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昨日公布初步调查结果,通告称: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调查结论是:“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广西新闻网)
当然调查组的通告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青秀区法院人民法警有权制止相关行为。
李扬对此提出两个质疑,一是法院是否象律师所讲,没有遵照程序立案?二是最高法院的意见,禁止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录音录像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不要认为最高法院的决定,就是法律,制定法律的权力,可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院只是配合全国人大工作的;还有,既然法律和制度规定,允许人民群众申诉和信访,那么为什么不允许群众因此录音录像?你是怕人民群众因此丢丑,还是认为法院的工作程序错误,不能公布出来?没错误,你怕什么,这也是国家秘密吗?
2016年5月30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舆论对执法警察的质疑。后经查明,这是一起因停车纠纷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针对这一事件,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声援:
“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
哪国法律也没规定,不允许围观人民群众拍摄警察执法吧?既然可以围观,只要符合法律要求的一定距离,人民群众不管是用眼睛看,还是用科技工具拍摄,都是法律允许的范畴。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但这类案件,一般也不用公安机关执法。象维持交通秩序,这有什么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言?只要不影响你执法,和执法现场保持一定距离,你凭什么禁止围观群众拍摄?哪条法律禁止的,大家探讨一下。
公安机关迅速紧跟国际潮流,在办案现场,经常用醒目宽胶带,在执法办案现场,拉出一个安全范围,任何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不经现场执法警察同意,不得进入警戒线之内,更不能在警戒线内随意拍照。李扬对此深表赞同,只要有个规则、规矩,那么大家都要遵守即可,谁违反就依法处理谁。任何事情都有规则和潜规则,那么任何事情都好办,就怕没有规则,也不遵守潜规则,以光明正大的名义,破坏大家的墨守成规,这必然导致天下大乱。至于在警戒线之外,各国法律一般是允许随意拍照的,所以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尽量划出警戒线,避免围观人民群众无意中违法,对办案警察也是一个帮助和保护,不然谁知道在某些地区,突然窜过来的人民群众,到底有没有身怀利刃,有没有制造暴恐的犯罪意图。
对于没有来得及设立警戒线的突发事件,法律无明文规定不能拍照。如果执法警察认为有碍警务工作的,警察有权进行制止,当然围观人民群众,可以对制止行为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警方解释;但是,如果执法警察要求你必须退出一定距离,这种情况下,你必须要配合执法警察工作,执法警察不可能要求你退出几百米的。如果执法警察的现场要求,确实让围观人民群众感到过分,那么人民群众可以到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公安机关必须给予书面通知,到底处理结果怎么样?如果人民群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拿着书面通知,到上一级机关继续申诉、控告,甚至可以拿书面通知到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拒绝给予书面通知,这是违法违纪的行为,必须要处理的,不然大家都不遵守规则,天下必然大乱。
如果执法警察面对记者和电视台的录像机,王文军不可能依法使用暴力手段,将死者扭到地上,还踩住死者的头发。这是人类的心理特点,必须要注意自己的形象,避免因此出丑,让大家笑话。所以,死者当场暴力对抗执法警察更激烈一些,也不会因此丢命。这个人类现象证明,在公检法工作中,尽量公开透明,允许围观群众的合法拍摄行为,可以促进公检法人员的认真、谨慎工作,这也是对执法人员的间接保护。不然,象王文军,也太冤枉了,李扬都怀疑,是不是有人要整治王文军?所以,任何人、任何事物,都一定会有两面性,甚至是多面立体的,因为这是一个三维的世界,而不是平面世界。公检法过于计较围观群众的拍摄行为,也是简单粗暴的表现,要有承认、接受监督的意识,这也是为自己好。
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李扬
2016年6月8日